武汉纺织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060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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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报到,持本人学生证和缴纳学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将证明交学院时,应于到校销假时补交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在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未办理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武汉纺织大学学生经济困难资助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逾期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不得使用学校教学设施,该学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课程学分为零。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本科学制四年。
不论修满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时间长短,学生毕业时,学制均为四年。
在校学习年限,按学生提前或推迟修满学分的不同情况,可在三至八年内浮动。
对学有余力,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所有课程成绩均在80分及以上),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可提前一年毕业;
不受理休学、晋级不成功学生提前毕业申请。
对于学习有困难或者有特殊原因的学生,可延长在校时间,但在校时间不得超过八年。
保留入学资格、试读、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年限。
确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
第十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原则上理论课16学时1学分,实验课程20学时1学分,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1周为1学分。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均以教学计划为依据。
学生按要求参加的品德教育、操行评定等不计学分,但应当完成,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与素质拓展课三类。
必修课是指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与专业必修课。
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
选修课是指按照教学计划,学生须从若干组课程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组或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和人文素养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程可以选修本专业的选修课程,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
允许用创新学分代替专业选修学分。
素质拓展课按《武汉纺织大学阳光素质学分实施办法》执行,学生修满10个素质拓展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开设全校性人文素养选修课。
本科学生在四年内应当按照教学计划选修不低于8个学分的人文素养选修课,其中学校特色人文素养课程2学分,理工科学生至少要选修人文社会科学课程2个学分,文科学生至少要选修自然科学课程2个学分。
专升本学生每学年应当按照教学计划选修不低于2个学分的人文素养选修课。
第十三条为鼓励学生参加科技活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学校设立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按各学院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创新学分项目内容及记分标准予以认定。
创新学分可以替换相应学分的专业选修课程。
第五章课程修读
第十四条课程修读应当遵守“先修后续”的原则,即在同类课程中,首先修读基础课程,然后修读其它关联课程。
允许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内根据自己的特点多修或少修课程,但每学期应修学分,一般情况下,最低不少于18学分,最多不超过30学分。
第十五条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可提出课程的免修、免听、间断听课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生效。
1.免修:
学生对自己自学掌握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可以申请免修。
免修申请应当在该课程开课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并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业已自学的材料,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和教务处长批准后,由有关教研室于第二周内组织免修考试(试题与评分标准应与期末考试同等要求)。
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
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应当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
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计算机基础课程在第一学期进行能力考试,80分以上的免修,逐步实行分级教学。
2.免听:
学生对某门课程确有自学能力,可在开课后一周内向主讲教师提出免听申请,由主讲教师同意、报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
学生对获准免听的课程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自学,完成指定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
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给予学分,并记录成绩。
3.间断听课:
学生因听课时间冲突等原因,可申请间断听课。
申请手续同“免听”。
学生在间断听课过程中,到课率应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并完成指定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
4.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免听、间断听课累计不得超过两门课程。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免听或间断听课。
第十六条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含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当重修。
重修的课程学时原则上与原计划学时相同。
第十七条本专业的选修课与其他专业的选修课和人文素养选修课修读不及格可以重修原课或者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八条学生重修或改修课程,由本人在每学期第2~4周内根据学校开课情况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过期(无论何种理由)一律不予办理。
重修或改修一般采取插班方式;
重修人数在20人以上的课程,独立开班授课;
若在该学期既不能插班,又不能开班的课程,可延缓到下一学期重修。
为使毕业班学生按时毕业(结业)离校,重修学生人数未达到一定规模或因特殊原因该学期没有相应班级开设该课程,经教务处批准,由学院指定辅导教师对学生辅导重修。
教师辅导学生重修时必须提出明确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重修质量。
在课程考核前一周,由开课学院检查学生自学情况(包括布置作业完成情况,查阅自学笔记等),审查考试资格。
重修卡作为上课的凭证,有效期为半年,因重修卡失效或其他原因重修的课程,需重新到教务处办理重修卡。
第十九条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
如有课程冲突,参加重修的学生可向任课教师提出免听或间断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免听或间断听课;
获准免听或间断听课的学生必须按照“免听”或“间断听课”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条艺术类专业课程、广告学和服装工程等专业的艺术类课程的重修,实践性环节课程的重修(如课程设计、金工实习、教学实习、大作业、专业课实验、上机、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专任指导教师应当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教学和指导,并根据学生的学习表现和完成的课程任务质量综合评定成绩。
考核成绩合格的,给予学分,并记载成绩。
第二十一条第一次重修或改修的课程考核合格,低于80分的按实际成绩记载,高于80分的按80分记载成绩。
第二次重修或改修课程考核合格的,一律按及格记载成绩。
第二十二条体育课不及格的学生,在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后由体育课部具体安排重修。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试成绩及格,获得规定的学分;
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凡考核成绩均载入《学生学业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可分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上机操作等多种形式。
每学期考试的课程一般不超过五门,考试门数的计算不包括学生增选的其他年级、专业的课程。
考试科目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考试日程严格按照教务处的安排进行。
体育课的考试在期末两周前结束。
开班重修、跟班重修以及辅导重修的课程都需参加课程考核。
其中开班重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跟班课程考核与所跟班级同堂、同卷。
辅导重修则由学院组织,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考试课程的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包括课程实验、课外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课堂提问及平时测验等,平时成绩占该门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为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80%~70%,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
一周及以上的金工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大作业)以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考核,单独评定成绩。
两周及以上的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除成绩外,还应有评语记载。
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考核应与理论课的考核合并计算总成绩。
考查课的成绩以平时测验为主,结合其他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采取五级制(即优秀:
90~100分;
良好:
80~89分;
中等:
70~79分;
及格:
60~69分;
不及格:
59分及以下)。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缓考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相同课程进行,或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
第二十八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教学学时数1/3的,或缺交实验报告(含调查、实习报告)及作业1/3的,应当重修。
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或参加考试不交答卷并带出考场者,均以“旷考”论处,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该门课程应当重修。
凡无故旷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考试时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属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课程,应当重修。
第三十一条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上课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结合教育部印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综合评定。
因特殊疾病或残疾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同意,可以免予执行《标准》,但应当填写《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申请表》,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
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要在体育部的安排下转修保健课,并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转专业应当在学校教育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规划,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办理。
本科一年级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3.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1.不同批次之间互转者;
2.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3.本人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者。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只能在大学一年级办理。
具体程序如下:
1.每年寒假前两周各院(部)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处提供可接纳的转专业学生数。
教务处汇总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本科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由本人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填写《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查批准,交教务处复核。
逾期提出申请的,学校不予受理。
2.经学校同意参加转专业考试的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持相应证件参加考试,否则取消转专业资格。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2款、第3款的学生,不参加转专业考试。
3.转专业考试由学校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考试科目在报名时公布,一般不超过三门。
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二周。
4.教务处从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中择优录取,并将考试成绩及转专业审批表报送主管校长审批公布。
5.学生转专业后应当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相当,则成绩有效。
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原专业所学课程超出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时,可作为选修课学分。
6.属第三十二条第3款情况,则在新生入学时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教务处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4.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录取时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6.通过“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
7.提前批录取的;
8.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学生转学,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六周)者;
2.因故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六周)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办理休学的程序为:
填写《武汉纺织大学休学申请表》,经学院同意(因病休学还应由学校医院同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教务处批准,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自行负责。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院(部)同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复学后的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若原专业没有招生,则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4.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表现要进行审核。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晋级
第四十五条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对上一学年的学生所获学分清理一次,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学籍处理(休学期间不算在内)。
(一)在对规定学制的第1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总学分的2/3者,学校给予学业警告。
受学业警告者不得参加辅修双学位的学习(下同);
达到该学年度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1/2者,准予晋级,否则,不予晋级。
(二)在对规定学制的第2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3/4者,学校给予学业警告;
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该专业第一、二学年学分的总和)的2/3者,准予晋级,否则,不予晋级。
(三)在对规定学制的第3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的3/4者,学校给予学业警告;
达到培养计划累计总学分(第一、二、三学年学分的总和)的2/3者,准予晋级,否则,不予晋级。
第四十六条学业警告由各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报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备案。
学业警告不是一种处分,而是一种对学生的提示。
第十章退学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1.晋级不成功又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2.在同一年级两次晋级不成功的;
3.不论何种原因,在校累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八年的;
4.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同意后呈校长办公室,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栏上公告,公告期为60天。
公告期满视为送交。
第四十九条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第21号令\]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十一章辅修与双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为鼓励优秀本科学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学校实行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制度,即在保证修好所学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让部分优秀学生学习第二专业。
第五十二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对象和条件:
1.在校本科生修业满两学期者。
2.政治素质良好,学习成绩良好,有较大学习潜力,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和一定基础者。
第五十三条修读辅修专业的报名办法和审批程序按《武汉纺织大学辅修专业及双学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
对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按以下办法进行教学管理:
1.对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的学业成绩由主修专业所在院(部)负责管理;
辅修专业的学业成绩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2.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因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实践等)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
同时学生应要求主修专业的院(部)向辅修专业的院(部)出具书面证明,说明情况。
开设辅修专业的院(部)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或重修取得成绩。
3.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的过程中,若主修专业出现一门必修课成绩不及格,则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
学生在辅修专业中一学期内出现一门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
一学期内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成绩不及格时,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
4.对终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在辅修专业已修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学习成绩档案。
5.学生修完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时,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如只辅修其他专业的部分课程,学校只发给辅修成绩单或辅修证明。
6.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交费。
第五十四条攻读双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1.符合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学生,在跨学科门类修读辅修专业过程中,成绩优秀,经本人申请,辅修专业院(部)遴选,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在辅修专业的基础上攻读双学士学位。
2.双学士学位课程(含辅修专业所修课程)理工科总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文科、管理及艺术类总学分不得低于55学分。
毕业设计(论文)应单独安排,其学时为主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学时的1/3~1/2。
3.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
凡主修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出现不及格或受到纪律处分者,学校取消攻读双学士学位资格。
4.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交费。
5.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达到主修专业和跨学科门类修读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要求时,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学校颁发两个不同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学习纪律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
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考勤时应当认真清点人数,如实填写考勤记录,每周末将考勤本交班主任(辅导员)审查签字后报学院办公室。
学院办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出勤情况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六条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或活动的,应当请假。
学生请假,应写请假条。
请假两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
3天及以上由学院负责人严格审批。
准假的学生,由班长转告任课教师,并出示有关证明,以便登录。
第五十七条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的,应当以旷课论处。
学生迟到、早退每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对于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学生无故不参加的,一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
第十三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时,原则上应先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除毕业设计(论文)以外的全部学分。
1.如果未取得的课程学分数大于8学分,则不得参加毕业设计(论文)。
2.如果未取得的课程学分数等于或小于8学分时,可在重修课程的同时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但必须在取得相应学分后才能进行毕业答辩。
第五十九条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
重点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表现、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
第六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取得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