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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阜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

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入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建立信用档案的活动。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结果公布,监督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日常评价管理工作。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

第五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确认、提交、处理、使用、公开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组成和征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第七条基本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和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组成。

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包括: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注册地、法人、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雇用主要员工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

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包括:

物业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类型、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建筑面积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的表彰奖励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信息。

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一)一般失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

(二)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1、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3、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出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因承接和交接双方原因,在交接过程发生混乱,并造成严重社会稳定事件的;

4、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5、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挪用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7、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8、拒不参加或者逾期未参加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的;

9、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十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征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主动征集和社会提供。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七日内及时修改并完成报送。

(二)信用信息征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可考虑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基本信用信息的征集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基本信用信息电子文档的一次性填报,并提供纸质文档,以备核查。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申报的基本信用信息,并及时汇总上报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良好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业绩信息申报表;

(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市外所取得的良好信用信息不适用信用加分,不记入母公司(或集团)的信用信息;外地入阜物业服务企业限采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良好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逾期良好信用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

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及时汇总上报。

第十四条不良信用信息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能分工和辖区范围征集,主要包括:

(1)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

(四)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

(五)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案件情况;

(六)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在5个工作日内物业服务企业未提出异议的,不良信用信息生效。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发展改革、人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部门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便于各相关单位及时知悉并采取适当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约束和限制。

第十七条信用信息经征集上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四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级实施,动态管理,采取即时评价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方式。

(一)即时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随时申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并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任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后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即时汇总上报。

(二)定期评定。

每年一季度评定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及时处理提交本地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并上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审核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后,于当年3月份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于每年4月正式发布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等级。

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行为分值+良好信用分值。

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

严重失信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采用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平台的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值按照《阜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详见附表)执行。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基本合格(D)、不合格(E)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25分以上(包括125分)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信用分值在110分以上125分以下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信用分值在95分以上110分以下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信用分值在75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D;

信用分值在75分以下(不包括75分)以及存在第九条第

(二)项所列的严重失信信息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E。

第二十一条市内物业服务企业跨县(市)、区设立分公司的信用减分记入母公司的信用减分。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证属实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他不良行为,经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予以信用减分。

第二十三条发展改革、人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安全生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法查处或通报,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减分。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时应当征求发展改革、人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可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

经实地考察验收后,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完成的,可撤销记录,对未整改完成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减分,当年没有整改完成的减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减分。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发布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发布平台、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询物业企业的信用信息。

提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高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表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评奖评优、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日常监管、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六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三)在市、县(市、区)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6分;

(四)参加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标的,在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3分;

(五)评定为市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六)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三)在在市、县(市、区)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3分;

(四)参加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标的,在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2分;

(五)可评定为县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六)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一)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在市、县(市、区)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1分;

(三)参加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标的,在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1分;

(四)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建设单位;

(二)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三)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四)不得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

(五)取消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六)开具企业信用证明时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级。

企业连续三个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第四个年度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E级。

第三十条对于信用等级为E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进行惩戒的同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信用情况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建设单位,同时建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尽快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

(二)三年内不得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

(三)属于外地入阜物业服务企业,三年内不得入阜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同时把信用信息评价情况通报给总公司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于信用等级为C、D级和未参与信用等级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按不合格处理,不得允许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计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记分项目、加减分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阜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项目

信用信息

计分标准(分)

备注

基本

信用

信息

基准分值

及时完成信用信息采集上报

100

经历分

经营时间(以项目合同为准)

10年及以上得3分;7-9年得2分,4-6年得1分,3年以下不得分。

业绩分

两年内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等体系认证的

2

物业管理面积

1/30万㎡

老旧小区(2010年1月1日前建成使用)

1/5万㎡

保障性住房管理面积

1/15万㎡

管理3种以上类型物业(多层、高层住宅、办公楼或者其他物业)

1

(一)基本信用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加分

项目

信用信息

计分标准(分)

备注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社会公益

行为

慈善救助捐赠

1/1万元

累次

积分

社会公益捐赠

其他公益行为

三年内企业

或负责人获得荣誉称号

国家级表彰

企业+10,负责人+6

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同一项目同一奖项按最高荣誉计算一次

省部级表彰

企业+6,负责人+4

市、厅级行政部门表彰

企业+4,负责人+3

县处级行政部门表彰

企业+2,负责人+2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表彰

企业+1,负责人+1

企业人员入选省级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委员会

1

三年内物业服务项目获得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平安)项目

国家级

10

省级

6

市级

3

县级

1

先进典型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

4

先进典型可累次加分,同一先进典型以最高等级加分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省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

3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

2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县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

1

当年受到1—4名业主表扬的(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

1

不同项目可累次积分,最高加5分

当年受到5名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表扬的(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

2

互动交流

当年组织业主开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2

业主年度测评满意度达到80%、75%、70%以上的

分别加3、2、1分

(三)不良信用信息减分

项目

信用信息

计分标准(分)

备注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信访

投诉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造成10人以上集体上访

-3/件;到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的,-5/件;

同一事件不重复计分

多人有效投诉

-1/件

不及时处理投诉

-1/5天

违法

违规

行为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3

累次

积分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2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

未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等级服务,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

-2

未按规定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

-1

未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

-1

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1

未依法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件、消防事故、治安事故等发生,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6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加相关行政部门、协会组织的培训

-1

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的

-2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未按规定单独建账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的

-1

异地承揽物业管理项目,未在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

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

-3

项目

信用信息

计分标准

(分)

备注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违法

违规

行为

办理交接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

-4

累次

积分

管理服务规章不健全,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的

-2

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的

-1/次

对各类为业主提供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临时停放的车辆需要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收取停车费的

-2/次

未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的

-2

不巡查装饰装修现场,对其违规行为未劝阻的

-3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物业档案和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及保养记录的

-2

允许大型车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的

-2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的

-4

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管理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4/次

电梯管理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

-2

未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电梯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救援电话的

-3

未做好电梯日常管理工作,不能督促检查维保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和维护保养质量的

-3

未按规定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演练和检查的

-4

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的

-2/次

项目

信用信息

计分标准

备注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

-4

累次

积分

消防设施损坏,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未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2次

消防控制室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2

存在火灾隐患未积极整改,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3/件

无人维护停车秩序,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

-2

未按照规定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时养护、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2/件

未建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台帐,无运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

-2

存在安全隐患未积极整改,在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位置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防范措施的

-3/件

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的

-1/件

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热等费用,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1

涂改、伪造、骗取、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出售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等的

-3

将一个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业务全部委托给他人的

-2

新建项目未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接管物业管理项目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接管物业管理项目的

-5

以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3

未按规定参加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5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泄漏、披露、使用自己应当保守业主、使用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3

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

-4

项目

信用信息

计分标准(分)

备注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3

累次

积分

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处罚的(以处罚决定书认定)

-5/件

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批评通报的(以文件认定)

-4/件

拒不执行、拖延执行各级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处罚或责令限期整改决定的

拒不执行的,-10/件;

拖延执行的,-2/件•月

拒不执行、拖延执行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的

拒不执行的,-10/件;

拖延执行的,-2/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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