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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副矿长

工会主席

机电副总工程师

党委副书记

安检处处长

机电科科长

通风科科长

运输科科长

图7-2煤矿企业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结构图

在煤矿实际操作过程中,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如煤矿规模、安全管理水平和本矿安全事故规律和特点等,对组织成员进行适当调整。

为提高决策效率,降低组织管理费用,企业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可设为虚拟形式,将程序化的日常管理,如文件的发放、会议召集、相关事宜的通知等日常工作,由矿长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煤矿企业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制定符合本矿实际的本质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和制度,以及矿属各单位安全管理具体标准和管理措施的审定。

(2)督促检查矿属各单位对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行业标准及矿内有关本质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编制本矿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对上级公司下达的安全控制目标进行分解与细化,审定后组织实施。

(4)对全矿安全工作进行动态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排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提出停产整顿意见。

(5)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发、偶发尤其是未知规律的重大隐患,本单位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公司请求解决。

(6)负责参与各类安全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使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实施情况评价。

(8)负责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和部门本质安全管理绩效考核方案的审定,并根据考核结果,督促和监督各相关部门制定相应改进措施。

(9)所有成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熟悉业务范围内的各类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

(10)积极参加矿井事故的抢救与处理。

7.1.1.2建立煤矿企业本质安全管理专家顾问制度

由于煤矿安全事故发生机理的复杂性,以及煤矿企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有限性,有必要在煤矿企业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顾问制度,成立稳定的安全管理顾问专家组,以对一些偶发、突发、重大的或未知规律的风险进行诊断与排除。

各煤矿企业可结合自身地质条件、企业规模等实际状况,聘用相关专家成立安全管理顾问组,一般而言专家组成员人数可在6-12人左右。

在专家组成员构成方面,成员应知识结构互补,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具有丰富的煤矿安全生产、瓦斯防治、安全管理、安全监察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和实践经验。

专家组成员来源范围为:

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中已退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领导或专家,各煤炭协会、学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领导或专家,在大型煤炭企业担任过副总工程师以上职务或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担任过主任工程师以上职务的领导和专家,在煤炭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从事煤矿安全研究工作的专家。

在专家组职责方面,专家组成员除对一些风险的排除提供决策建议外,还应定期通过讲座、学术报告或经验交流的方式,对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本质安全管理能力。

此外,由于煤矿企业开采条件、企业规模、管理水平等处于不断的动态演化过程之中,因此,需要对专家组成员构成及其职责作出动态的调整,实现煤矿企业本质安全管理专家制度的稳定性与变革性的统一。

为此,专家聘期为可定为1年至3年,期满自然解聘,需要续聘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7.1.2构建闭环式的本质安全管理运行体系

本质安全管理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持续的、预防性的、全面、全过程、全员参加的、封闭式的安全管理活动,使煤矿安全事故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以实现有利于煤矿可持续发展的长期安全生产。

这一目标的实现,一方面要求煤矿企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按照PDCA的原则持续改进和完善;

另一方面,为保障煤矿本质安全管理系统的完善和有效运行,要求煤矿企业在具体的安全管理过程中,对于每一个管理环节,都应努力构建基于PDCA的管理模式,形成“大环套小环,一环扣一环,小环保大环,推动大循环”的闭环式安全管理运行体系,推动煤矿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如图7-3所示。

图7-3煤矿企业本质安全管理运行体系

例如,在生产过程中,随着一些偶发、突发或未知规律的风险的发生,企业不断采取措施有效排除风险,并针对管理标准、管理措施或风险预警体系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改进和完善,进而完善企业本质安全管理系统。

在煤矿企业运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也应形成闭环式的管理模式。

(1)工作程序闭环。

以时间周期为单位,以天、周、月、季、年为过程,形成全年的安全管理工作闭环系统。

即:

会议组织——贯彻执行——现场监督——补充完善——会议反馈。

通过生产调度会、安全办公会及月、季、年度总结会等,部署当期安全管理工作,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行24h复命制,从而将每个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一个由始而终的闭环反馈系统。

(2)目标责任闭环。

以现阶段目标为近期目标,逐步实现安全目标的闭环管理。

目标激励——目标分解——考核反馈——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对各专业、各单位,层层分解目标,落实安全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奖惩,然后进入下一个安全目标的循环运作。

(3)质量管理闭环。

从工程的设计施工,到质量验收实行全过程的闭环管理。

工程设计——规程编制——组织施工落实——安全监督与考核——工程质量验收。

该闭环模块对工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人、目标要求与验收人。

监督人员严把质量标准“毫米关”,对不合格工程坚决推倒重来,由施工单位包赔一切损失,彻底杜绝不合格工程。

(4)隐患治理闭环。

从隐患排查治理到隐患消除形成的治理闭环系统。

隐患排查——分类整理——落实整改——复查验收——信息反馈。

将煤矿管理人员及安监人员每天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汇总到当天的评估日报表中,并将产生隐患的班次输入微机,专业领导在每天的生产会上通报,所有隐患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消除。

(5)“三违”人员帮教闭环。

从“三违”人员的发生、帮教、接受教训到重新上岗形成严格的闭环系统。

安全培训——安全座谈——双录双亮——跟踪回访。

对于各类“三违”人员,除按规定执行经济处罚外,分别由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和安监处长组织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由所在单位支部书记、车间工会主席对其座谈帮教,由宣传部门对其进行电视录像、照相,最后由相关部门与安监处分别对其家访和现场跟踪回访,巩固帮教效果。

(6)安全事故管理闭环。

针对事故的整个循环程序,组成由始而终的闭环系统。

事故汇报——事故分析——事故处理——事故通报——事故防范。

凡是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矿组织专业部门调查分析,处理问题不过夜,对有关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处分,并通报全矿。

防范措施落实由安监处进行跟踪,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为保障煤矿企业各级单位(或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闭环原则开展工作,煤矿应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和措施:

(1)实行领导承诺制。

领导承诺是煤矿企业实施本质安全管理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

本质安全管理是全面、全过程、全员参加的安全管理,煤矿各级管理者应转变角色,从发号施令,到以身作则,保证严格按照本质安全管理的要求履行管理职责,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努力提高本部门安全管理水平。

同时,应将领导承诺内容纳入管理人员本质安全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对其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考核。

(2)管理措施和方法的文件化。

煤矿企业各级部门管理者应按照本质安全管理的要求,遵循PDCA的原则,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和岗位职责,制定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闭环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并形成程序文件。

此外,为保证部门员工能够详充分了解本部门的管理工作流程,应将本部门管理工作程序以流程图的形式展示出来,让部门员工了解,以对管理者是否按照该管理程序实施管理进行监督。

(3)管理信息透明化。

各部门管理者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向上级部门和本部门员工,就特定时期内的隐患治理、事故处理等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结果,进行信息反馈,供部门员工和上级主管监督和检查。

同时,各级管理人员还应积极总结和提炼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并提出改进对策和措施。

7.1.3明确煤矿企业员工本质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明确的责任人制度是煤矿企业各项管理措施都得到有效落实的必要条件。

虽然大多数煤矿企业已逐渐建立起了安全生产指挥、保证、监督、培训、宣传等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本质安全管理的要求相比,比较粗放、不精细,侧重于部门与部门、单位与单位之间横向配合和协调,缺乏自上而下层层纵向责任的分解,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因此,为建立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煤矿企业应制定安全目标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分解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实施分层管理,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充分落实矿党政正职的决策指挥协调责任;

分管矿领导的实施和直接指挥责任;

安检部门的监督考核责任;

基层区科党政正职的安排检查落实责任;

调度、通风等业务保安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

跟班区队长、安检员的现场监督责任;

班组长现场指挥和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

岗位现场操作工人的个体防范责任;

自主保安责任和互保联保责任。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落实各自的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过程,形成全员、全过程、本质安全管理网络。

此外,为避免多头领导,防止事故责任扯皮现象,对于煤矿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更应明确职责,将责任量化到具体人员。

对此,煤矿企业应建立以矿长为首的安全行政管理机制,对于生产矿长、总工程师与安监处长的管理机制,采用“三权分立、核心集中”的原则,当三人意见相左时由煤矿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仲裁,充分将“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实到现场。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矿长主管安全。

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统领全局、通盘考虑,核心集今,全面部署、全权负责。

(2)书记引导安全。

党委书记作为企业本质安全文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健全教育制度、完善教育措施,全面做好安全教育领导工作,为矿井的安全生产提供思想意识保障。

(3)生产矿长执行安全。

生产矿长作为安全生产的直接管理者,在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框架和大前提下,突出执行、强化落实,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细化量化到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

(4)总工程师保障安全。

总工程师是安全生产技术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负责对各类技术改造、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等的制定与实施,从技术层面上对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保障。

(5)安监处长监督安全。

安监处长严格考核、监督执行,确保各项管理规定落实到实处,排查整改各类现场安全隐患,消灭各类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6)工会主席协管安全。

工会主席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是做好“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教育引导员工树立科学的安全意识,改变不安全的行为,消除人的不安全因素和行为。

(7)独立执法管控安全。

矿安监处负责全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与考核,在矿长的领导下独立执法,不受任何专业领导、部门的控制。

7.1.4建立基于本质安全管理的煤矿企业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

为提高员工安全生产、安全操作的积极性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意识,激励员工自动自发地去履行岗位职责,煤矿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

7.1.4.1科学合理地利用惩罚手段

惩罚作为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能够及时矫正煤矿职工的不安全行为和确保组织安全有效的运行,因而其在煤矿安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如果用法不当,非但不能调动煤矿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反而会严重挫伤职工热情,甚至出现极端行为。

因此,只有科学合理地运用惩罚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惩罚作为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只有科学合理地运用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1)及时性原则。

根据终止原理,对违章者的不安全行为实施的惩罚越早越好。

如果惩罚同违章者的错误行为同时进行,则违章者的这种违禁行为一开始就同焦虑、恐惧相联。

根据条件反射原理,当这种条件反射形成,这些行为本身就会导致焦虑或恐惧,从而使得违章者为避免焦虑或恐惧就不得不及早终止违禁行为。

惩罚立刻结束,职工会清楚地认识到惩罚的引起是由于自己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以后就会避免再次出现此类行为。

如果在违章者的错误行为发生后几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实行惩罚,则效果就很差,因为这时违章者很难在自己行为和惩罚之间建立条件反射,甚至有些职工会认为是安全管理者对其个人有意见,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2)针对性原则。

根据强化疏化率,使某一职工对某一强化措施越疏化,越难于得到,越希望得到,这种强化措施对该项目标行为在将来的出现越具有影响。

因此,在采取惩罚措施时要有针对性,要针对职工不同层次的需要采用不同的惩罚措施。

(3)适度原则。

惩罚的数量或规模对惩罚的效果也有影响。

一般认为,在某一不安全行为发生之后,所采取的惩罚措施其数量越大,则该项惩罚措施对反映率的影响也越大,但是如果惩罚过于严厉,就会出现惩罚所引起的负效应,而不是抑制或消除受惩罚的行为。

因此,必须掌握惩罚的合理强度。

根据费斯廷格的认知不协调理论,惩罚的强度达到刚能唤起所需要的行为和阻止不需要的行为而又会消除不协调时是最理想的。

同时,惩罚的数量或规模又具有相对性。

重要的是应确定惩罚的数量或规模是否值得。

(4)沟通原则。

惩罚总是发生在职工的不安全行为之后,在惩罚前,必须首先了解他做了什么不安全行为,违反了什么安全规章制度,更要搞清楚他为什么会违反这个规定。

通过沟通,要使职工知道他违反了哪项安全规章制度,他的不安全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惩罚的依据,使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通过沟通,安全管理者应该掌握职工违章的深层原因,消除事故隐患。

通过沟通,安全管理者应使职工了解正确的替代性行为。

惩罚只是使职工知道不该做什么,但是并没有告诉职工应该做什么和应该怎么做。

因此在执行惩罚时,安全管理者应该教给违章者正确的操作行为,并对此进行正面强化。

(5)一致性原则。

连贯性。

安全管理者对于职工的同一种不安全行为应该持连贯的态度,原来进行惩罚,现在就不应该视若无睹。

否则那种非连贯性的惩罚必将导致对违章行为的部分强化,这样的部分强化将巩固这些行为,甚至使这些行为成为习惯,使得管理者认为这些职工简直是顽固不化,殊不知这其实是由他们自己造成的,应该由他们自己来承担这个责任。

所以,如果安全管理者一旦做出决定,使用惩罚去终止一种不期望的行为,他们应当始终保持行为一致。

公平性。

即安全管理者应该对于不同违章者的同一种违章行为采取一样的惩罚措施,如果处罚不同,则可能激化安全管理者与职工的矛盾,使职工产生反感和抵触情绪,不利于不安全行为的消除。

7.1.4.2建立管理人员本质安全管理绩效考评体系

360度绩效评估是一种从多个角度获取组织成员行为观察资料的方法。

在这种评价模式中,评价者不仅仅包括被评价者的上级主管,还包括其他与之密切接触的人员,如同事、下属等,同时包括被评价者的自评。

采用360度考评方法,针对煤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构建相应的安全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不仅能够体现组织调查、全员参与、发展回馈、多元评估系统等多个组织绩效原则,而且能够体现本质安全的思想,找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采取进一步的改进措施提供指导,充分保障煤矿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360度绩效评估作为一种新型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全方位,多角度。

360度绩效评估的最大特点就是充分利用了与被评价者相关的多方面信息渠道进行评价,考评者涉及企业内外的不同层次:

直接主管人员、同事和下级等,并且强调评价后的反馈,以促进员工的发展。

(2)分类考评。

针对不同的被考评者,例如公司管理者、职能部门总经理和业务部门总经理,地区营运长,营业部总经理等分别使用不同的考核量表,针对性强。

(3)实行匿名考评。

为了保证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减少考评者的顾虑,360度绩效评估采用匿名方式,使考评者能够客观地进行评价。

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本质安全管理绩效考核一般步骤如下:

(1)设定评分部门。

对于各级管理人员,其评分部门包括自身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下级部门、监督部门,以及该被考核部门所要被监督的部门等5个部门。

(2)针对各被考核部门的实际情况,以及考核部门与该被考核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为各考核部门制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和标准。

(3)确定各考核部门评分权重。

根据各考核部门与被考核部门之间的工作关联度,确定各考核部门评分所占权重。

表7-1各部门管理人员本质安全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评分部门

评分标准

①得分

②权重

实际得分=①×

备注

自我测评

1.是否按照《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2.除基础安全外,是否严格按照本质安全管理标准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3.是否认真履行对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

4.是否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本部门的安全管理措施?

改进对策或建议

上级部门

1.该部门是充分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本质安全管理要求?

2.该部门是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

3.该部门是否存在安全事故隐瞒问题?

4.该部门是否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持续改进和完善本部门的安全管理措施?

下级部门

1.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行为?

2.对本部门工作过程存在安全管理漏洞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3.对当前安全管理工作是否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监督部门

1.在本部门监督职责范围内,该部门是否按照本质安全管理的各项标准开展各项工作?

该考核部门所要监督的部门

1.被考核部门是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部门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制止和上报?

合计

注:

各部门考核指标满分均为100分。

(4)由各考评部门针对该部门的本质安全管理履职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打分。

在评分过程中,为保证考核的公平性和全面性,应采用部门员工集体评分。

此外,还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对策或建议。

(5)根据各部门评分情况,计算出该被考核部门管理者最终得分。

考核指标体系的一般格式如表7-1所示。

考核结果一方面作为管理人员工资收入、职位晋升的依据,另一方面将为企业本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一个持续改进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7.1.4.2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国内诸多煤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表明,在煤炭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的工作渎职是引发生产事故的重要因素。

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由我国实际情况可知,煤矿企业管理者在经济上较为富裕,以脱离了生存和安全两个较低层次的需要,其主导需求为职位的晋升和工作中的自我实现,这就要求煤矿企业在制定管理人员惩罚措施时,应以行政处分为主,经济处罚为辅。

因此,为夯实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促使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本质安全管理的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煤矿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1)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对矿、处级单位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2)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对事故单位的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

(3)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年度内同一专业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其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

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4)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集团公司配合政府部门追究处理,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5)年度内累计发生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6)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1人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300~500元。

(7)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500元;

对事故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500元。

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或累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元;

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8)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因工一次重伤3人或累计重伤3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9)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1人死亡的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造成一次重伤2人以上或2~3人死亡事故的,对安监处(副)处长分别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对其他相关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10)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造成重伤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元;

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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