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动产质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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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动产质押合同

2011版

 

动产质押合同

 

编号: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社咨询。

您在本合同上的签字将被视为您已充分注意并理解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

质权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

(1)

(2)

(3)

为了确保质权人与(下称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及编号)

(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为质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本金数额(大写金额)为人民币。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保管费、处置费用、过户费用、执行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人,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质物

1、出质人同意以出质。

上述质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该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物暂作价(大写金额)人民币,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为准。

3、质押期间,质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质物享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2、出质人保证质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出质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

出质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该该书面许可交质权人保存。

3、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出质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章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4、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质物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监管或者隐蔽瑕疵等情况。

5、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出质人已如实告知拖欠税款、质物已设定抵押等情况。

6、出质人未向质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质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若在质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质物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质押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1)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2)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第五条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用于清偿债权,但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六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1、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质物(包括从物)、相关权利证明及保管所需资料交付质权人保管。

质权人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的,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

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赠与、转让、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4、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损毁、灭失、被征用等,质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质权存续期间,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质权存续期间,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导致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第七条质物的保险

1、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质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质权人保管。

2、保险费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质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质权存续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质权人应及时通知出质人;出质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向保险人索赔,出质人未及时索赔,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质权的转让

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权。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并可以与出质人协商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

“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质物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非因质权人原因,质物毁损、灭失、被征用;

(7)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恢复质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9)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质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质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3、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该担保物权”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4、出质人以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质权人确定。

5、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物。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6、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出质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7、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导致增加主债权数额的以外,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仍以本合同项下质物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该变更导致主债权数额增加的,在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或出质人拒绝的,出质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其他部分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质物的返还

1、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已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2、出质人应当及时接收质权人返还的质物。

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人有权提存质物,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出质人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缔约过失

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或拒绝或拖延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因为出质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质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质权人受到损失的,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出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以及质物存在共有、争议、已设立抵押、隐蔽瑕疵或者被查封、冻结、监管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质物或者办理登记;

(4)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质物;

(5)未按质权人要求恢复质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2、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失的,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因质权人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书面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怠于行使的。

第十三条费用承担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四条解除权异议期

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出质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质权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出质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六条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A.诉讼。

由人民法院管辖。

B.仲裁。

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八条其他事项

1、出质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让与第三人。

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本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质权于合同生效之时设立。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质权人份,出质人各份,

份,效力相同。

出质人声明:

质权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质权人(签章)出质人(签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质物共有人(如有)

 

出质人(签章)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质物共有人(如有)质物共有人(如有)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债务人声明:

已收到上述《动产质押合同》,对全部条款无异议。

债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收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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