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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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文档格式.docx

一方面,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对重特大刑事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适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依法从快批捕。

特别是去年以来,在反“两抢一盗”专项斗争中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取得明显成效。

据统计,两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刑事犯罪及毒品犯罪嫌疑人13669人,占批捕总人数的近一半,有力地保障了民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殊办理机制,出台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制度,基本实现轻微刑事案件在3日内审查逮捕,在15日内审查起诉。

对依法可不捕、不诉的案件,积极试行捕前、诉前刑事和解制度,最大限度缓解矛盾,减少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保证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今年,又与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细化了适用刑拘逮捕措施、刑事和解若干问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探索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平等办理机制,明确了构罪不捕条件和办理流程。

积极推行“不捕说理”制度,规范不捕说理范围和不捕说理文书的制作,使不捕案件复议复核量大幅减少,既保证了批捕质量,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是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重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

积极采取措施,拓宽立案监督渠道,通过严把案件审查关,核查“身份不明”、“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员信息,借助当事人举报和鼓励群众举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追究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等,挖掘线索,拓展案源。

据检察机关统计,2019年至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督促公安机关立案198件231人。

进一步突出立案监督重点,把毒品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作为重点,提高监督案件的重刑率。

加强对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案件的跟踪监督,纠正消极侦查现象,提高结案率。

三是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促进执法公正。

加大纠正漏捕力度,从审查批捕及起诉个案中查找追捕、追诉线索,对侦查机关应当提请批捕而没有提请的,及时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加强撤案监督,对侦查机关立案后应撤案而未撤案、久拖未结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和排查。

积极纠正违法取证、捕后随意变更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违法侦查行为。

试行对刑事拘留的监督工作,鹿城、瑞安、平阳等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刑事拘留的监督,推动了侦查机关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据统计,两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85份,促进了公安机关的严格执法。

此外,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通过严格自侦案件办案时限,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和羁押期限规定,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加强自侦案件的内外部监督。

二、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因素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的侦查监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一)监督的意识有待加强。

检察机关和一些检察干警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未能将法律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看待。

有的未能正确树立“监督为了谁”的思想,有的未能正确辨证地把握监督和支持的关系。

一方面,担心监督伤了和气,对监督工作存在畏难情绪,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

另一方面,过分受上级检察机关考核指挥棒的左右,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和干警围着考核指标转,甚至把考核作为工作的导向,常常为了完成指标而监督,出现了“该监督的没有监督、不该监督的监督了”的现象。

如有的为了完成立案监督指标,过多地把时间和精力花在调查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身份等方面,影响了其它职能的发挥。

有的对公安机关已采取刑拘追逃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增捕、对需分案移诉的进行增诉、对已经增捕的重复统计在增诉中,不仅增加了刑事诉讼成本,而且往往导致公安、检察机关对是否属于正常监督出现意见分歧,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影响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良性互动。

(二)监督的广度、深度不够。

侦查监督机关监督案件的线索比较匮乏,监督的视野不够开阔,同时,侦查监督多为个案监督,缺乏针对存在问题的类案进行全局性的监督。

在立案监督工作中,往往偏重于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案内监督,而对公安机关尚未纳入视线的案件进行监督的比较少。

对侦查机关立案、撤案情况了解渠道不畅,对有的经济案件立案随意性大、有些刑事案件不破不立以及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的监督不到位,形成了一方面检察机关“找米下锅”另一方面群众却“告状无门”的局面。

批准逮捕工作,往往侧重于程序上的审查批捕,对批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后续监督不够。

一些明显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而被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将逮捕变成取保候审后不通知或者不及时通知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更是力所不及。

如取证不到位,侦查笔录质量不高,甚至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的侦查笔录里,有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几次鉴定结果不一致甚至没有鉴定结果等等,都缺乏有效的监督。

另外,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也不到位,据反映,犯罪嫌疑人递纸条、通电话、假立功等常有发生,不仅影响很坏,而且不利于司法公正,但侦查监督中尚未有效地予以纠正和杜绝。

(三)监督的手段方式有限,质量有待提高。

一方面,侦查监督的主动性不够,方式和手段比较单一,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破案及处理情况掌握不够。

工作中文来文往比较多,人来人往比较少。

如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主要依靠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卷宗材料,在侦查活动过程中是否发生过违法行为,很难发现。

况且,由于监督手段疲软,即使发现问题,也只能口头纠正或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使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难以保证。

另一方面,有的干警业务不精,水平不高,把握问题的整体能力不强,高度不够。

加上侦查监督机关人手少、任务重、工作压力大的情况比较突出,依然存在重结果轻过程、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等现象,影响了监督的质量。

如有的干警对逮捕的条件理解得过于机械,或把关不严,对本地籍和外地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平等,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外来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逮捕措施,而对类似案件的本地犯罪嫌疑人往往取保候审。

有的检察建议的使用比较随意,法律文书、公函的使用统一性不够,监督的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四)监督机制不完善。

一是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对是否追捕、追诉,什么样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如何选择提前介入时机等,均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操作随意性比较大。

不该立案而监督立案,不该追捕、追诉而追捕、追诉,提前介入时机把握不当等仍有发生,虽属个别现象,却影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质量与效果。

二是检察机关的侦监、公诉和监所检察等部门在工作中缺乏应有的沟通,没有形成侦查监督体系,存在工作相互脱节的现象。

三是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沟通有待加强。

虽然上级检察、公安机关曾联合发文明确公、检机关的有关执法数据要相互交流,从而为分析判研社会治安情况及实战服务,但由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考核过于“针锋相对”,实践中两家政法机关执行这一规定并不到位,数据统计“各自为战”,信息交流不畅。

此外,对检察机关自己侦查的如贪污、受贿等案件的监督更加薄弱,由于同属一个单位,顾及部门之间的关系,往往更注重配合,而忽略了制约,对不诉、撤案、超范围管辖等的监督流于形式。

(五)法律规范缺位。

现行法律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有较明确的规定,但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具体的监督程序和方法,形成了侦查监督工作有法可依却无程序保证的尴尬局面。

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时缺乏有力的制约措施,必然导致监督难、难监督。

如刑诉法虽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但对《纠正违法通知书》不被接受或接受后久拖不决的怎么办,却既无明确的制约和纠正期限规定,也无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作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此外,侦查监督机关本身的行为亦有待进一步规范,如在案件审查批捕阶段律师介入成盲点,律师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依然存在,同步录音录像质量不高等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的建议  

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

检察机关要以全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增强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进一步更新监督观念,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措施,在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准确性、实效性上下功夫,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一)深化认识,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

要牢牢把握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这一主题,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又要注重保护人权。

必要的考核能够促进工作,但过分受考核的左右必将导致背离侦查监督的初衷,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

因此,检察机关要纠正当前过分受考核指标左右的思想,真正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围绕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和中心工作,科学监督,把着眼点放在帮助侦查机关提高办案质量上,放在充分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上。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裁判不公、违法办案等问题,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提高素质,确保监督的质量。

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干警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能力,提高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保证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让被监督部门信服。

要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的方式、途径、程序和标准,真正做到既不失权又不越权。

要进一步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则严,该宽则宽,该快则快。

对批准逮捕要严格把关,不断提高办案尤其是自侦案件的质量。

对重大案件要坚持提前介入,并督促公安机关做好追逃工作,提高侦查监督的质量与实效。

同时要依法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按照最高检、公安部最近有关专项检查活动的联合部署,严惩“牢头狱霸”,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要强化监督,杜绝“假立功”现象的发生,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

(三)完善机制,增强监督的实效。

要将互相配合原则贯穿于侦查监督工作始终,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侦监、公诉和监所检察等部门在工作中的沟通联系,形成监督合力。

切实加强与法院、公安等政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讲求工作的方式方法,尽可能增加人来人往,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

正确处理配合与监督之间的辩证关系,做到配合不失原则、监督不伤感情,寓监督于配合之中,在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虚心接受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和办案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统一认识。

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相互协作的良好格局。

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和信访等相关部门的外部联系,注重发挥律师、涉法涉诉信访等多种渠道的作用,扩大监督的案源,增强监督的实效。

同时要加大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促进严格执法,司法公正。

(四)积极探索,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在当前侦查监督程序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积极多做一些有益的尝试。

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外来人员犯罪案件平等办理机制,建立与侦查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等,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要积极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更加科学地制定考核指标,同时正确把握和执行现有的考核规定,最大限度地缓解因考核冲突给监督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

此外,要保障律师会见等合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要进一步加大侦查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检务公开和宣传,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责,使百姓了解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增强对侦查监督职能重要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侦查监督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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