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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1980年3月制定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以及《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罗马尼亚环境保护法》等都是采用了大环境概念。

我国环境保护法同样采用了大环境概念的内容和外延。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类精神文明的进步,环境概念的内容和外延,将会不断扩大。

(二)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指人类和各种生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的作用下发生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结构和状态变化的现象。

它是当今人类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涉及到人类能否长久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一般来讲,由于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不同,环境问题分为两类:

1.自然原因。

这是指因自然本身的某些因素所造成的环境问题。

如地震、水灾、火山爆发、泥石流等。

因自然资源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也称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2.人为原因。

这是指由于人类的活动所造成环境破坏和质量变化问题。

因为人为原因所致的环境问题,通常称为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

由于第一环境问题是人类难以控制和避免的,因此,环境保护法所指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即自然资源的破坏,另一类是指城市化和工农业高速发展而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全球面临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一)全球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环境问题是人类出现以来一直存在的。

它是人类在利用、改造自然界过程中带来的负效应。

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时期,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破坏自然资源,环境问题并不十分突出。

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出现和城市化的发展,除了自然资源破坏加剧以外,“三废”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和破坏,以后又相继出现农药污染和放射性污染,以及噪声、震动、电磁波辐射、粉尘、恶臭、地面沉降等其他公害陆续出现,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环境污染可分为:

大气污染、海洋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食物污染、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污染等等。

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

(1).化学性污染。

主要是指某些单质或无机、有机化合物被引入环境,由于化学反应,而发生了破坏作用,如汞、镉氰化物、农药等等;

(2).物理性污染。

主要是指光、热、辐射线、固体、废物、粉尘、噪音等因素对环境的破坏;

(3).生物性污染。

主要是指由微生物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病毒、细菌、真菌等。

20世纪50年代以后,全球面临的环境问题,逐渐达到空前严重的程度,并相继发生了举世震惊的十大公害条件,给人类的生命健康造成了重大损失,这足见环境污染和破坏,已发展成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现在人们对环境问题虽然有新认识,但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的污染依然触目惊心。

据报道,1995年,美国明尼苏达州发现严重畸形的青蛙(有的有三条腿,有的前两条腿缺失,有的后腿长了三条或四条),这一消息引起了世界各地环境学家的关注。

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动物畸形是由于水源污染所致。

显然,经过青蛙畸变的水源也在影响和作用于人类,如不及早防治,其后果的出现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列出的全球十大威胁人类的环境祸患中,有7个是环境污染问题或者与环境污染有关:

(1).空气污染;

(2).极地臭氧层空洞;

(3).海洋污染;

(4).水污染;

(5).化学污染;

(6).温室效应;

(7).危险废料的大量倾泄等。

《世界资源报告1998-99》指出,23%的全球疾病与环境因素有关。

(二)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环境污染有以下明显特征:

①影响人群的范围大。

②作用时间长。

③容易被忽视。

④污染物种类多。

⑤治理困难。

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复杂的,严重的,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环境污染引起的急性危害。

当污染物大量污染空气、水、土壤、食物等环境,大量有害物质短期内进入机体时,可引起机体急性或亚急性中毒甚至死亡。

有毒范围有时可以波及整个工业城市,或影响到一个甚至几个工业区。

2.环境污染引起的慢性危害。

环境中有害物质,低浓度、长期反复作用于机体,产生的危害即为慢性危害,因机体中毒聚集或损害累加而成。

其特点:

一是低浓度环境污染物长期作用,可影响机体的正常发育及生理生化功能,使机体防御功能受到损害,导致机体抵抗力降低,对感染的敏感性增加,使机体水平下降;

二是低浓度环境污染物长期作用,可使慢性疾病发病率或死亡率增加;

三是持续性蓄积危害,环境污染物在水、空气、食物中含量较低,但日积月累,在体内可以达到相当程度,有的可以通过食物链以千倍、万倍以上的浓度在生物体内聚集,继而转移到人体蓄积引起疾病。

3.环境污染引起的致癌作用。

肿瘤的病因学十分复杂,许多环境工作者通过大量流行病学的调查证明其与环境污染有一定的关系。

如大气受致癌物质苯幷污染,可使肺癌患病率升高。

水污染与肝癌有密切关系。

臭氧层的破坏,使皮肤癌的发病率增高。

纵观有关调查资料可以看出,环境污染与肿瘤之间仍不能建立完全的因果关系模式,但是环境污染物中的某些成分与癌症的发病率与死亡率之间存在联系。

4.环境污染对遗传的影响。

环境因素可以影响生物体的遗传性质,使遗传性状发生改变。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某些工业发展使得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各种化学有害物质大量进入人类环境,使人类出现畸形,引起了人们的密切关注。

这些先天畸形绝大多数与基因突变或染色体异常有关,而这些异常和环境因素有密切关系。

环境污染对机体影响的作用机制,主要有诱发作用(对某些内在基因变异的敏感个体、产生诱导、导致发病)和致变作用(污染物中的致变物质可触发基因突变)两种类形。

5.环境污染的其他危害。

环境污染可直接影响到人们生活必需的空气、水、土壤,在一定条件下可造成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和流行;

环境污染物中,有许多致敏源,可以使敏感人群发生致敏反应。

如大气污染中的二氧化硫是哮喘病的变态反应源,铬可以引起过敏性皮炎等。

环境污染破坏了环境的一般卫生状态,使人类的生活空间卫生程度大大降低,给人类精神状况带来不良影响。

三、环境保护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载体,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唯一源泉。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助于环境的保护、改善和优化。

(一)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指人们(政府、组织和人民)根据生态平衡规律和其他规律的要求,自觉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实施环境卫生监督,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危害,其实质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使之更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环境保护的范围极其广泛,概括起来,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二是防治污染环境和其他公害。

无论哪一方面其环境卫生监督都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自然环境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防止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积极治理已经造成的污染,不断改善环境,为当前和将来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保障当代人身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

环境保护手段很多,包括:

行政、经济、技术、教育和法律等途径,其中法律途径是环境保护的基本途径和手段。

20世纪50年代以前,人类就学会采取行政、经济、技术和法律等手段来治理环境污染,但末明确提出环境保护的概念。

五十年代以后,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一些发达国家出现了反污染运动,人们对环境保护概念有了初步的理解。

但仍较狭隘,仅停留于“三废”的治理。

环境保护作为一个极为明确的科学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

此次会议明确提出:

环境问题不是局部问题,而是全球问题,不仅是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经济问题。

从此,“环境保护”有了较为严格的含义,这一术语被世界各国通用。

(二)环境保护的发展历程

近百年以来,世界各国,主要是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工作,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被动治理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70年代初)。

从19世纪末以来,由于连续发生震撼人类的几大公害事件。

许多国家不得不采取治理措施。

由于不清楚公害事件的原因和机理,一般只能被动采取限制措施,加强对“三废”的治理,使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和提高,但这种尾部治理的环境保护指导思想从根本上却是被动的。

2.综合治理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

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113个国家参加,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

这次会议成为人类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转折点,从此,环境保护从被动的单项治理转向主动的综合治理,并从80年代末开始,把工作重点放在规划问题和政策协调上,要求环境治理,既能促进经济增长,又能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3.战略决策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现在)。

这阶段开始是在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为标志。

有183个国家的代表和联合国及其下属组织等70余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102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亲自与会。

这次会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表明世界环境保护的热点由单纯重视环保转向环境与发展的主题,也标志着世界各国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决策上取得了共识。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对人类与环境两者的内在关系,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认识上的质的飞跃和进步,是人类必然的、也是唯一的正确选择。

第二节环境卫生监督法律制度概述

一、环境卫生及其立法

(一)环境卫生法的概念

环境卫生是指应用环境卫生学的理论和技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利用有利环境因素,控制有害环境因素,并消除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达到预防疾病和保护人体健康目的各种措施,主要包括:

大气卫生、水体卫生、土壤卫生、环境躁音卫生、饮用水卫生、城乡建设规划卫生和自然灾害中的环境卫生等。

环境卫生法是指调整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于环境卫生保护来说,环境道德观念的实现可以说是一种最高境界,道德的调整完全依靠人们的自觉程度。

而环境卫生法的调整和制约,这是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手段。

(二)环境卫生立法

1.国际环境卫生立法。

随着人类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环境卫生立法。

如美国1876年的《河流防治法》,法国1917年的《防止大气污染法》,日本1948年的《农药取缔法》、1967年的《公害对策基本法》,1969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罗马尼亚1973年的《环境保护法》等。

环境卫生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的国际性。

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经是当代全球的重大问题之一,对全世界都有影响,特别是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尤其如此。

这种环境问题的国际性,使环境卫生立法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

许多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应运而生。

国际社会制定了60多个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1972年),《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1979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1985年),《关于削减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年),《有害物质越境转移非洲公约》(1991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等,我国已加入其中部分公约,并自觉的努力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

2.我国环境卫生立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对环境保护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根治河流、兴修水利、改造沙漠、防止病虫害、保护珍稀动植物和名胜古迹等,而且还颁布了一些有关环境卫生的法规,如《水土保护暂行纲要》、《森林保护条例》等。

但在70年代前,社会主义工业建设尚处于初创阶段,“三废”污染还未成为突出问题,因此,所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涉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方面的内容不多,也比较分散。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也越来越成为影响我国建设的主要因素,其中主要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工业废料污染、噪音污染以及食品污染等。

1977年11月20日,世界银行在北京公布的一份关于环境污染的报告称:

由中国政府公布的环境污染指数表明,环境污染每年造成85万人过早死亡,740万人患支气管炎,国家每年为此开支340亿美元,我国辽河、淮河、海河水系和东海近岸污染严重,滇池、巢湖、太湖富营养化现象突出,酸物污染已扩大到长江以南等。

我国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给与了极大重视。

1972年我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人类环境与发展会议后,1973年8月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确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32字方针”。

1983年12月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保护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列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制定了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三同时”基本方针。

1989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又提出了环境管理的新五项制度。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我国随即制定了《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国环境保护行动的计划》、《中国21世纪环保议程》等国家方案和行动计划,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重大战略。

1996年7月,第四次全国环保会议明确指出:

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

在会上中央领导指出:

经济的发展,必须为子孙后代着想,为未来的发展搞好有利的条件,不能走浪费资源,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更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

我国环保工作起步晚,但发展快,近20多年来,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实际治理措施上都作了很大努力。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根据《宪法》规定和我国对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承诺的义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社会公害,保障人体健康,1989年,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在此前后还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大量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环境标准,如: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收排污费暂行条例》、《全国环境监测暂行条例》和《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等,还制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

迄今为止,以我国《宪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环境法律体系以经初步形成,我国环境卫生监督工作已步上法治化轨道。

二、环境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原则

(一)立法目的

立法的目的决定该法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调整方向。

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各种法律、法规的目的、任务,侧重是有所不同的,但环境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即在于协调人类和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和健康发展。

环境立法的意义在于,他是加强环境管理的必要手段;

是保护人体健康、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环境卫生法的主要原则

1.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要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的长期承载能力,使环境和资源既能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又能使环境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水平上,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是我国环境立法的最高宗旨和根本任务。

我国实行的协调发展原则,是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要求在实质上是相一致的。

那种为保护环境而停滞发展经济,为发展经济而牺牲环境,都是错误的不可行的。

协调发展是要使二者并行不悖,共同发展,互相促进。

协调发展作为我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我国环境法理论与实践所肯定。

为了保证协调发展的实现,我国环境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包括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等。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制度,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坚持搞好环境监测,根据环境污染的现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3.环境责任原则。

即污染者治理,开发者养护的原则。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或地方规定标准的,要负责治理;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要限期治理。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4.全社会参与保护环境原则。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三、环境卫生监督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制度

国家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国家的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

他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对环境结构、状态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及进行环保工作的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

环境质量标准,也称环境卫生标准,是我国卫生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环境卫生执法的尺度,是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各种卫生技术措施效果的指标,是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核心之一。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制度一般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等。

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只有国家标准,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有国家与地方两级标准。

它们共同构成环境标准体系。

(二)环境监测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是指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置、监测标准、监测任务和检测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通常,根据目的不同把监测分为研究性监测、监视性监测和临时监测三类。

环境监测的对象主要是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状况。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也叫环境质量预断评价,它是指对人们的某种行为可能给环境造成的影响和结果的评价。

环境影响的评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现实评价和预断评价。

环境保护法所确立和推行的是预断评价,即狭义的环境影响评价。

这项制度于1970年美国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明确规定和实行,以后多国仿效。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这说明,我国环境保护法确立了这项制度。

环境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保证贯彻环境标准的一项重要制度。

(四)现场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五)“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息息相关。

环境影响评价是“三同时”的前提,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就不可能做到“三同时”,而“三同时”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保障。

(六)超标排污收费制度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这是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七)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八)限期治理制度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标准的要求。

(九)环境污染及破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制度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节环境卫生管理与监督

一、环境卫生管理

(一)环境卫生管理的概念

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国家环境保护及卫生行政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通过所属机构系统,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与监督,达到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管理活动。

(二)环境卫生管理原则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原则主要有:

执行政策、规范操作,计划管理,确保重点;

掌握实情,当好参谋;

监督监测,持之以恒,横向协作,搞好关系;

加强宣传,提高素质。

(三)环境卫生管理系统及职责范围

1.环境卫生管理系统。

该系统含行政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二者相互联系,有机综合构成环境卫生组织管理体系。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体系,从上到下可分为四个层次,担负着所辖范围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卫生部卫生监督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卫生防疫处(局);

各市、地卫生局防疫科;

各区、县(市)卫生局医政科。

业务管理系统也是从上到下可分为四个层次: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站;

各市、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科;

各区、县卫生防疫站监督科(卫生科)。

其中,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是全国环境卫生监督、监测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中的各级卫生防疫站是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或授权在辖区内行使环境卫生监督、监测业务管理工作。

2.环境卫生管理职责范围。

主要有以下11项:

(1)监督环境中的有毒、有害因素,调查流行病,掌握污染情况,控制公害病的发生。

(2)对厂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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