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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2010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断物权法新规定

《物权法》的推出与改革将会使其成为新的考点。

  答题要发挥“专业优势”

  “从趋势看,今年申论的阅读量会越来越大,可能突破万字。

”王才新教授提出,目前考生不要把注意力都放在题型上,最重要的还是抓住考试的规律。

如材料阅读、概括、提出对策、论证论述,这些基本程序都会不变,如果考生具备这种能力,有变化是能应付的。

“如果你不能应付,哪怕有一点点变动就觉得无所适从,那说明你还不具备迎考能力”

  目前《申论》复习最重要的是解决几个问题:

一是观点都要力戒平庸;二是对策有针对性,要归口,要有解决问题的部门;三是文本的表达应该“抓人”。

  此外,要想得高分,你的文本必须要有“竞争力”。

从阅卷者角度来讲,考生要有好的标题、好的结构、要有自己的观点等等。

而如何雷同区分?

杨教授说,办法很简单,每个人要把自己的专业优势体现出来,比如学法律的考生,论证的时候就可以偏重从法律的角度。

  近期远离键盘“练练手”

  针对一些考生提出的,申论不够时间写,王才新教授指出,申论考试不能仓促做题,前面一定要有很固定的时间,比如阅读材料的时间要控制在三四分钟,写文章一定要列提纲,要寻找一些别致的角度,切口不要太大。

比如说很多考生都是整论式的,标题为“论什么什么”,这样论述起来既难又空洞。

  还有一些关键的细节要特别提醒考生,就是卷面一定要整洁,一定要打标点符号。

由于现在都是无纸化阅卷,把试卷扫描到电脑上,如果字迹过轻或过乱,阅卷老师看不清,首先“印象分”就打了折扣。

建议近段时间,备考申论的考生都离开电脑键盘练练手,不要到考场上提笔忘字。

  常识知识不要“背”

  不少考生问,常识知识是不是全要背下来,王材新表示,根本没有必要。

“如果说考试时,确实遇到了自己把握不准的时候,可以根据自己的常识来判断。

  而提到如何选择参考书问题,专家表示,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推荐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一本通教材》即可,此用书不但含有较详细的公务员考试知识还包含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最新知识如《物权法》等,不须额外再买。

有些教材是必须看,建议考生买了教材后,要能够快速阅读,千万不要死记硬背,把一页当中要点划出来单独记忆即可,“其实一本书看完应该是越看越薄的”。

  建议考生特别关注《物权法》

  据王才新分析,今年法律知识的侧重点还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这块,特别提醒考生要关注一下《物权法》,可能在法律常识、时政和其他方面都会涉及到。

另外,去年1月1日实行的《公司法》也可以注意一下。

如,《公司法》里规定“一人公司”等,考生不仅要知道有一人公司,还要了解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多少等。

  对于考生关注的时政如何复习,专家建议考生多看看《半月谈》,除此之外国家公务员网每月都有国内、国际时政新闻整理资料可以参考,最好能够对近一年的时政热点自己梳理一下。

2010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断物权法基本原则及内容

一、物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物权法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二、物权及物权的分类

  《物权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第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新类型的物权;第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他物权得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所作的分类。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

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

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为权利物权,如设定在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权利质押权等。

  三、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后甲欲转让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甲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以共有人的身份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租赁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这时,丙得实现其优先购买权。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

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应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四、物权的变动

  根据《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物权变动是指,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时,必须或者应当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在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交付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

  

(二)物权变动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对于公示的权利状态的信赖。

例如甲将乙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义下,并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丙因信赖登记所显示的权利状况,而与甲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则尽管甲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法律上仍承认该项交易所导致的所有权移转之效果,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010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物权变动模式简介

  物权的变动有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与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

以买卖合同为例,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根据,纯粹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既不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也不需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物权行为。

  

(二)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1.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契约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欲发生物权变动,还必须借助于独立于债权契约而存在的物权契约。

这即是所谓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但仅有独立于债权意思的物权合意尚不足以引起物权变动,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方可最终引起物权变动。

其中,不动产须有登记,动产须有交付。

如果没有登记或交付行为,即使有债权契约与物权合意,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2.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并非法律行为这一单一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而是以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与交付或登记这一事实行为的相互结合为根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二、我国的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

  1.债权形式主义与区分原则

  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同时《物权法》第15条规定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即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就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

与异议登记不同的是,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预告登记失效。

  5.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6.登记收费

  《物权法》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二)动产交付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

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是,法律对船舶、航空器和汽车等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

  交付除了现实交付外还有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

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

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

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财产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协助,便可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

而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即该关系中的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

这些义务人均负有不作为的义务,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否则便构成侵权。

由于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财产所有权又被称作“对世权”。

  (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

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

而他物权则在实行一物一权方面并不十分严格,同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物权(如一个所有权与一个他物权或者数个他物权)。

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010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断物权法练习一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担保法》第34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第75条规定的权利质押,均以权利为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特征包括:

物权是对世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例1:

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

  B.物权是对世权

  C.物权是对人权

  D.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

C

  例2:

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

  B.电力;

  C.阳光;

  D.人身

  答案:

B

  2、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发生的法律效果。

可分为共同效力与特有效力。

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

  例3:

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

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

  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

  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

  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

  3、物权的优先效力。

具体而言,包括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一般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应注意,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规定:

(1)买卖不破租赁;

(2)依据《破产法》规定,工人工资债权优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3)依据《海商法》规定,船长、船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权等优先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

  例4:

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D

  4、物权的追及效力。

即物权的追及权,不论所有权还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例5:

甲以自有的一批布匹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登记。

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批布匹卖给了丙,并已交货付款完毕。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B、丙无权取得对该批布匹的所有权

  C、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D、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答案:

AD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

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

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

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

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

已知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应经过乙、丙的同意 

B.甲将共有轮船抵押须乙或丙两者中的一个同意 

C.甲将共有轮船抵押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D.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属于无权处分 

3、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古董买卖合同无效 

B.孙某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C.李某对该古董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D.赵某可以直接请求李某归还该古董

4、甲、乙、丙合伙开一家小餐厅,甲出资1万元加上自己的一间房屋,乙出资两万元,丙出资1万元。

餐馆营业后1年,甲因要出国定居照顾自己唯一的亲人舅舅,未来得及处理合伙事宜就出国了。

此后其从国外来信称:

自己在合伙中的财产不要了,但没有指定财产归属。

 

2年后,乙要求退伙,请求分割财产,主张甲的财产应该和丙平均分配;丙认为合伙未到期,财产不能分割;街道居委会认为,甲出资的房屋应归集体所有。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出资的房屋不能分割 

B.甲出资的房屋可以由乙、丙均分 

C.甲出资的房屋由乙、丙按照其在合伙中应有部分的比例分割 

D.甲出资的房屋属抛弃物,应归集体所有 

5、甲乙合作建一楼房,前后楼上楼下各2间,中间隔一天井。

建成后,双方约定,甲拥有前截上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拥有后截上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

双方出入均由前截房屋右侧通行。

天井、走廊、楼梯为双方共有。

其后,甲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屋租给了丙。

现甲打算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卖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和乙之间就该楼房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B.甲和乙之间就该楼房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乙有优先购买权 

D.丙有优先购买权 

6、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甲公司遂以其在A有限责任公司所占股份质押给乙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同日,A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甲公司以其股权质押给乙公司并作出董事会决议。

为保险起见,乙公司为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质押资料办理了公证。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股权质权设立有效 

B.该股权质权的设立不生效力 

C.该股权质权自A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起有效设立 

D.该股权质权自办理公证之日起有效设立 

7、甲将三间私房中的西屋两间作价5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的综合商店,又将东屋出租给乙居住。

_竾開_坽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整个房屋转让。

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 

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 

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 

8、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

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9、王甲写信给其侄女王乙,表示要赠与5000元美金,王乙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

后王乙与李丙登记结婚,婚后第六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美金。

该项钱款依法:

 

A.应属于王乙的婚前个人财产 

B.应属于王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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