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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4、1-18/18两套)以及从配电室配电盘低压侧出线至各车间动力盘(包括屠宰、分割、机房、冻库等各车间)至各车间的电器设备照明的所有安装工程和综合办公楼、管理人员宿舍、职工宿舍、食堂、待宰车间、厂区路灯、围墙装饰灯的照明线路的安装,并含因工程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内容。

3、工期

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2月30日。

4、工程质量

4.1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进行施工。

4.2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总评为优良,并满足:

1、线路工程:

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分部工程优良率100%;

单位工程优良率100%;

2、安装部分:

分项、分部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

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管理事故的发生。

实现零缺陷移交,确保工程达标投产、配合工程承包人争创优质工程。

4.3劳务分包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兼)职质检人员,负责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服从工程承包人在质量方面的统一管理。

4.4劳务分包人必须严格按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行业、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并随时接受工程承包人专业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抽查和重点检查,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4.5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做好质量检查、质量评定资料的填写与签认,并服从工程承包人的指导和监督。

4.6劳务分包人如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工程承包人有权责成劳务分包人进行返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及返工损失、业主处罚等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5、总包合同

5.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5.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6、图纸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10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壹套,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标准图壹套。

7、项目经理

7.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下同)为XXX,身份证号码,职务项目负责,职称无,委托权限现场施工综合管理,委托期限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2月30日。

7.2劳务分包人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XXX,身份证号码:

XXXXX,职务项目经理,职称无,委托权限负责XXXXX,委托期限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2月30日。

8、工程承包人义务

8.1组建与本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工期向发包人负责。

8.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本工程施工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和物资需求计划。

实施对工程安全生产、质量、工期、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移交。

8.3负责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排施工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付验收。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形成书面交底记录,所有参与交底人员签字认可,现场劳务作业人员与参与交底人员要一一对应。

交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工程的质量目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其他创建目标。

(2)涉及到工程承包人的现场施工的相关管理制度(如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要求等)。

(3)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工艺要求、规程规范要求、施工方案及安全、质量保证措施。

(4)本工程的关键工序、特殊过程、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以及控制要求。

(5)总包合同有关主要条款。

8.4按时提供技术资料,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8.5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6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8.7工程承包人应实施劳务分包实名制管理,履行指导、规范和监管职责、并按规定留存管理资料。

8.8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考试,做好入场教育培训记录,并为考试合格的人员办理信息卡。

信息卡包含作业人员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工种、体检、职业技能证书、培训考试、从业经历等信息。

8.9项目实施中,为劳务分包人员提供业余学习场所,采取集中学习、授课、播放影视片等各种形式,开展分包人员安全施工常识、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技术与方法、事故应急处理和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培训。

9、劳务分包人义务

9.1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交纳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用于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质量、合同履行等正常进行,出现保证金扣款情况即进行扣款,其扣款总金额超过上述规定后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中抵扣。

9.2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身体健康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及地方风俗、乡规民约。

9.3劳务分包人根据工程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要求,每周三提交下周施工作业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9.4严格按照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与验收规范、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及工程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

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电力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引起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导致的各种经济损失、处罚及其他法律责任。

9.5劳务分包人在进场开工3日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施工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及控制措施、安全管理体系及控制措施、工期目标及控制措施、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体系及控制措施等为完成工程目标的相关措施等。

并在进场开工3日内作出工期保证措施,包括人员配置、人员进出场时间、工器具配置、工器具进出场时间等。

在阶段性工期内应精心合理组织人力、物力以确保工程的工期。

劳务分包人应根据施工任务调整施工力量,以确保施工任务的完成。

在施工期间发生的各种停工,劳务分包人应合理调整施工资源。

9.6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和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接受工程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摄像、摄影或视频监控;

自觉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服从全局。

9.7劳务分包人负责到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人员登记备案,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即向工程承包人提供全部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及资格证书等)。

9.8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按时提交的有关工程施工报表、完整的原始施工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做好工程检查验收及交付工作。

9.9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

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的毁损,劳务分包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各种罚款及相关法律责任。

9.10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图纸、材料、机具、设备及其他设施,因劳务分包人责任造成的毁损应照价赔偿或按双方约定处理。

9.11劳务分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工程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9.1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9.13劳务分包人必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务分包作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务分包作业人员不得进场作业。

9.14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规定缴纳保证金。

劳务分包人必须按其《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按时向劳务分包作业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额不得少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要做好劳务报酬发放记录,并于下次申请支付预(结)算款时提交给工程承包人。

9.15对于劳务分包人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劳务分包人必须于2天内更换:

(1)工程承包人有证据证明无法胜任工作者。

(包括:

在身体、心理、个人素质、体能不能胜任工作,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2)不积极配合监理、业主及工程承包人正常工作安排者;

(3)违反工程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执证上岗作业的);

(5)与劳务分包人进场人员花名册不符者;

(6)与本工程施工及劳务作业无关的人员。

9.16劳务分包人进出场人员(花名册)必须报工程承包人备案,在各工序开工3日内将进场作业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质量人员、安全人员和主要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原件交由工程承包人审查并留存复印件。

劳务分包人应保证提供证件的真实性。

9.17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劳务分包人进场作业主要人员必须与劳务分包人签定劳动合同,存在事实上的社保关系,以及相关资质注册在劳务分包人处,并应接受工程承包人的重点管控,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到岗到位职责,其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质量人员、安全人员和主要班组长每月现场在岗天数不得少于20天,对随意更换主要人员的将追究违约责任,严格杜绝施工现场“人证不符”的现象。

9.18劳务分包人撤场之前必须将当地的民工费、材料费等外欠款清还完毕,保证不因外欠款问题影响工程承包人施工和损害工程承包人企业信誉,否则工程承包人有权直接扣除劳务分包人本劳务分包合同款项或保证金用于先行代付。

10、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工程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施工现场整体安全施工的组织工作,制定、指导、督促和落实的安全施工方案或措施。

10.2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作业工作内容的安全负责,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分包施工期间,分包合同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即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接受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监督、检查、处罚;

设立安全组织机构和专(兼)职安全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教育。

10.3劳务分包人应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程承包人对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及由此发生的费用,如出现安全保证金扣款事项按签定的安全协议中安全保证金扣款条件执行。

10.4由于劳务分包人原因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措施,或违规使用安全设施及安全保护用具,或不服从工程承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其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抚恤费和法律责任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0.5劳务分包人应服从工程承包人安全施工管理,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员配合工程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施工分包作业内容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10.6劳务分包人必须接受工程承包人进行施工技术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

10.7劳务分包人应设置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照明、警戒标志和看守。

同时做好劳动保护保证措施及相应工程项目要求的硬件措施。

10.8劳务分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工程承包人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氛围,服从工程承包人的统一部署。

11、安全防护

11.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在临街交通要道以及近电设施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确认交底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1.2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必须备齐,并做实验,合格用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12、安全事故处理

一旦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必须立即报告急救机构和工程承包人,工程承包人应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劳务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好事故抢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及善后等事故处理工作。

13、保险

13.1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3.2劳务分包人必须为所属劳务作业人员在工作前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已计入合同报价),并将保险复印件提交工程承包人备案;

应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13.3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14、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

14.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7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

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

14.2工程施工所用水泥、砂、石、钢材、地脚螺栓等主要材料及消耗性材料由工程承包人提供,劳务分包人使用,交付地点为工程承包人材料站。

从交付地点到劳务分包人施工使用点的装卸、运输由总承包人负责承担费用,保管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14.3工程施工所用消耗性材料由劳务分包人采购,其费用已计入合同单价或总价中。

14.5劳务分包人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除《附件一》所列机具、设备由工程承包人提供外,其它机具由劳务分包人提供,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施工现场,安装调试运行良好,并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14.6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毁损、灭失等,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劳务分包人的材料站点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材料管理规定设置。

15、合同价款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元。

大写:

XXX元整。

竣工资料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以上工程价款内,不再单独计价。

16、工程量的确认

劳务分包人按月将完成的劳务分包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确认。

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确认,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7、合同价款预(结)算及支付

17.1劳务分包人在申请月度工程款支付、分部工程预(结)算款支付时,必须向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发放记录,每次申请预结算付款时需提交上一次劳动报酬发放记录。

劳务分包人不提交(或虚假提交)上一次劳动报酬发放记录的,工程承包人有权不予支付。

17.2工程承包人在每月1~10日内按劳务分包人上月完成的工程量85%支付其月度工程款,劳务分包人应开具发票,具体支付程序按工程承包人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17.3全部分包工程验收结束后,劳务分包人应在30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分包结算资料,工程承包人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17.4经双方确认后的竣工分包结算书,工程承包人应在收到双方确认结算完整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7.5工程变更及其他条款中约定可调整的费用,应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履行报批审核手续后作为合同价款可同期调整。

18、施工变更

18.1施工中如发生对本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的技术资料和说明。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18.2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增加的合同价款工程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调整;

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8.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违反设计文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内容及范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及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返工及窝工等,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9、施工验收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工程劳务施工工程质量符合施工总(分)包合同和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及时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

但发包人或发包委托人或监理进行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0、施工配合

20.1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再另计因此而发生的自身费用。

20.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1、违约责任

21.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2)未履行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1.2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时限支付合同价款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5‰的违约金。

21.3工程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赔偿因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的工作时间。

21.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合同额5‰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承包人可以要求劳务分包人返工,劳务分包人无法完成的,工程承包人可以委派第三方完成,产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由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劳务分包人应予赔偿,劳务分包人延误的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因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部分工程量对应价值2%的违约金,但是,其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3)劳务分包人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赔偿因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1.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2、索赔

22.1劳务分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承包人向第三方的索赔,以便工程承包人能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

22.2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证据。

22.3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和)指令错误,造成工作时间延误或(和)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劳务分包人的其它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或(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超过28天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2.4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2.5未按上述约定程序和时限进行索赔的,视为权利方放弃索赔权权利。

劳务分包人应于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完成索赔事项的签证手续。

23、争议

23.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或申请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⑴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4、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5、不可抗力

25.1本合同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分)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5.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组织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

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时,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书面报送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损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5.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劳务分包人自有人员伤亡、自有机械设备损坏、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或提供的材料及自有的其他财产损失、自身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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