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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实施条例》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叫政府预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都称为地方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
2.地方预算
各地地方政府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财政部门是具体负责国家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3.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本级及下级政府的年度收支经审核后汇编的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
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根据预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1.按来源划分:
(1)税收收入;
(90%以上)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
2.按分享程度划分:
(1)中央预算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
1.按照内容划分:
(1)经济建设支出;
(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2.按支出级次划分:
(1)中央预算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四个环节:
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2.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二)预算的审批
1.审查和批准: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备案:
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国家机关备案。
3.预算批复: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
1.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县级以上包括中央,由人大常委会审批;
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预算调整方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乡镇级别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六、决 算
1.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的执行结果,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
2.决算草案的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3.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七、预决算的监督
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政府专门机构监督。
(一)立法机关的监督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进行监督。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
(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四)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
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都带有地名,比如《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比较重要)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注意:
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都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2.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3.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但是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也需要集中采购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注意多选题)(三公一诚)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我国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制度
(一)集中采购
1.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2.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3.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二)分散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优缺点:
分散采购有利于满足采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手续简单。
不足之处是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也不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比较重要)
(一)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重要考点)
1.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指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或者代理采购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邀请招标(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与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注意多选)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唯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询价方式,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该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4.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缴和支付的制度,由于其核心是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对现金进行集中管理,所以这种制度一般又称作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是指将所有的政府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集中于一家银行的账户,同时所有的财政支出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支出均能通过这一账户进行。
目前,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刚刚起步,与改革相关的其他各项改革措施在短期内还难于完全配套进行,也难于做到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实现每笔支出都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将我国财政国库账户设置为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小额现金账户和特设专户五类账户的集合,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二)构成
1.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它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并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所有财政资金在支付行为实际发生前均保存在国库单一账户内。
2.零余额账户:
包括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每当发生财政资金支付行为时,先由代理银行将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垫付给收款人,每日终了后再由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划转代理银行已垫付资金。
营业中每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提示】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主要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主要用于授权支付和清算。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它是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并对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进行清算。
4.小额现金户:
主要为了零星开支的小额支付。
5.特设专户。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由预算单位或缴款人按规定,直接将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依法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2.集中汇缴程序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重要)
1.财政直接支付——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包括内容:
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二)支付程序(简单了解)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1)预算单位申请;
(2)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开具支付令;
(3)代理银行划拨资金;
(4)资金清算;
(5)出具入账通知书;
(6)会计处理。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1)预算单位申请月度用款限额;
(2)通知支付银行;
(3)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4)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清算;
(5)预算单位使用资金。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
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06年单选、08年单选)(2011年注意单选、多选)
会计法律制度的三个层次:
(多选)
会计法律;
会计行政法规;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会计法律
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2.包括内容: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1)《会计法》(单选)
我国的会计法律是1985年通过的,经过1993年第一次修订,现行的《会计法》1999年l0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法在会计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注册会计师法》——了解
我国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
但是当时还不是法律也没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的;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重点)(单选)
1.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3.包括内容: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选,多选)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答题时要注意题目问的是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还是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2.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的形式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6号令)、《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10号令)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33号令)等。
补充: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7号令)
3.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适用范围:
(单选,多选,判断)
(1)《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小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之外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8个)
(3)《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
在会计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是依次减弱的,除单位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以外,就是会计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最低。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
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05.06.07年单选)(2011年注意单选)
总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的区别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注意单选题、多选题)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提示: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只有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其他容易成为迷惑选项
(二)会计市场管理
了解一下会计市场的概念:
会计市场是指会计资源市场,是对会计资源进行有效开发、合理配置,从而达到充分利用的运行机制。
它一方面可以理解为会计资源的流动、流向、交换的场所和领域,另一方面又可以被看作是会计资源与其他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直接影响到市场秩序,关系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链接:
8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
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多选)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
这是对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准入要求,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要点: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单、判)
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上岗注册、调转登记、离岗备案制度。
2.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准则、制度和规范执行业务的过程及结果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是会计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提示】对于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也属于会计市场运行管理的范畴。
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我国实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3.会计市场的退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