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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篇二:

借款合同书

  借款合同书

  贷款方:

________

__________

  借款方为进行_______项目经营活动____,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请

  __________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三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__人民币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等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借款金额_5000000__,人民币(大写)_伍佰万元整__。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_24%/年___。

  第五条借款方式和借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_一_年,自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日止。

  2.借款方式__一次性全额汇入借款方账户__。

  第六条还款时间、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2.还款资金来源:

  3.还款方式__本息一次性还清,汇入贷款方账户_。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保证人担保负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

  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5.借款方用________做抵押担保,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

  有权处理抵押物。

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物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

  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

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法律有关规定的

  利率加收罚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

  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贷款方的责任造成借款方损失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

  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第十条其它

  本合同非因《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

  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它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

合同副本一式六份__,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__。

________(公章)借款方:

________(公章)

  代表人:

________(盖章)代表人:

________(盖章)

  地址:

________地址:

  电话号码:

________电话号码:

  银行帐户:

________银行帐户:

  保证方:

  签约日期:

________签约地点:

  篇三:

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借款合同可分为:

①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即民间借贷)。

②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一直存在争议,但是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虽然如此,但在实务中,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常因违反国家强制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并不建议企业在实务操作中互相借贷。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在本篇文章将中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

  企业间借贷,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乙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称为借款合同关系。

  企业间借贷可以有效的盘活各个企业的闲置资金,但是也有很大的风险,国家不容易监管,而且可能引发高利贷的现象。

因此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国家法律明确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具体如下:

  一、《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5条规定: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也有明确的禁止规定。

第21条规定: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61条规定:

“·

·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73条规定:

“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

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个问题——“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第2条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整体来说,关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的效力有下面几个方面:

①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②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无效;

③企业横向借贷的合同无效。

  篇四:

民间借贷合同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

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签字)

  篇五:

公司之间借款协议书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住所:

  乙方(借款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

  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小写:

)。

  二、借款用途为。

  三、借款利息:

借款利率为月利息%,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

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将所借款项打入乙方账户。

  借款人用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六、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

  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

  3、乙方还款保证人(丙方)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责任。

  3、当甲方认为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偿还能力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及时返还,借款人及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六: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

无书面协议的借贷关系效力

  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咨询请访问

  XX年11月25日,长盛公司向吴丽借款7XX0元,XX年11月16日至XX年3月24日期间,吴丽通过银行电汇方式将借款分为8笔分别汇入长盛公司财务总监胡月及长盛公司员工胡量账户,借款累计金额为72万元。

XX年8月17日,吴丽向长盛公司发出催款通知函要求其在7日内返还欠款,长盛公司收到后在催款通知函上加盖公章。

诉讼过程中,长盛公司要求对催款通知函上的公章进行鉴定,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足以依法鉴定后,证明该公章系真实合法。

吴丽在XX年3月27日逝世,司伟系吴丽唯一合法继承人,本案中,司伟出具催款通知函、银行电汇凭证、死亡医学证明书等相关证据主张吴丽与长盛公司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并要求长盛公司按照约定利息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长盛公司认为司伟未能提供借款协议原件,故否认借款协议的真实性,且司伟出示的转账证明只能证明吴丽向胡量、胡月借款行为不端并不能代表是公司行为,该借款也并未在公司财务账上显示。

据此,长盛公司否认与吴丽存在借贷关系。

案件焦点:

司伟未能出具合法有效借贷协议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邹超律师分析:

本案的处理重重点在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判断依据。

借贷关系的发生,有赖借贷合同的形成,合同的订立,有多种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无书面文件确定,却产生合意,即可发生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来源,也反作用于合同订立双方的合意。

在审判过程中,合同其实性的认定,在相关证据的限制佐证下,就成为法官自由裁量范围的一个难题。

纠纷发生时,一方提供足够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意,此时法官需要综合交易习惯、证据性质,依法进行自由裁量,判断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合同。

  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

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必要的事实和证据,包括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记录、职务行为记录、当时的承认、事后的追认,只有有了足够的证据,在法庭审理中,法官认为证据充足,自由裁量才有意义。

假若没有充足证据,即以当事人法庭陈述或不全面的证据作出判决,自由裁量就是空话,空话反而是滋生司法不公的根源。

  本案中,司伟虽未能提供借款协议原件,但其持有的催款通知函上所加盖的长盛公司印章事实,且胡量与胡月系长盛公司工作人员,其借款行为是依职务做出的职务行为,另外,银行电汇凭证亦可以佐证司伟主张的借款事实,故吴丽与长盛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

  篇七:

  附件

  范本

  合同编号:

  担保借

  年月合款同

  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适用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民间借贷关系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

  二、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

  不得涂改。

  三、合同当事人依据实际涉及到的借贷各方名称填写:

甲方为出借

  人,填写甲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乙方为借款人,填写乙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若借款人仅提供第三方抵押人的,则丙方为抵押人填写丙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若借款人仅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则丙方为保证人填写丙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若借款人同时提供第三方抵押人和保证人的,则丙方为抵押人填写丙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丁方为保证人填写丁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注:

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名称和证照号码(如营业执照号码)。

  四、借款方提供的抵押物有多项时,可按类别依次填写,也可另附

  抵押物清单。

  五、当事人若有其他约定事项的均可写在其他约定事项中。

  六、当事人对本合同部分条款未作约定的,请在空格上方写“无”

  或划“/”。

  七、本合同一律用钢笔、水笔或毛笔填写,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

  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人):

丁方(人):

  鉴于乙方向甲方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一、借款金额、期限、用途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

  整(小写:

¥)。

  

(二)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三)乙方向甲方的借款用于乙方用途。

  二、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

月利率‰。

利息每个月支付一次,结息日为每月日。

借款利息自甲方实际放款之日起算,按实际放款金额和乙方借款天数计算。

若乙方逾期还款的,逾期期间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上浮%计算。

  三、借款交付

  本合同签订后(若提供抵押物的,应在抵押登记之日起)日内,

  甲方应将上述借款金额汇入乙方下列指定收款账户:

  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四、担保条款

  第1页共3页

  

(一)方作为抵押担保人,愿意以其所有的并有处分权的下列抵押物为乙方向甲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担保范围为该笔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1、房产抵押物:

座落于_______________房产,

  计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码:

____________,土地证号码:

_________,抵押物协商作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其他抵押物:

  抵押物协商作价为人民币元。

  

(二)方作为保证方,自愿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担保范围为该笔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担保期限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到期或终止后贰年内。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未按约按期向乙方提供借款且超过天的,乙方

  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二)乙方还款后,若乙方或其他方已提供抵押担保并登记的,甲方

  应在乙方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协助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否则由此而给乙方或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一律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的,经甲方催告仍未支

  付利息及偿还本金的,甲方有权主张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提前届满,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

  (四)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与此相关的诉讼费、

  执行费、律师费、调查费、保全费、查档费、邮寄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其他约定

  

(一)。

  

(二)。

  七、争议事项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本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则

  

(一)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甲方提供借款给乙方时生效。

  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发生变动时,由签署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到相关登记部门备案或变更登记,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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