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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人力资源管理与财务实务

第一章工 资

一、国家各部门法律法规中工资薪金的含义。

HR与财务工作者在实务工作中接触最多名词默过与“工资”了,可是国家各部门所谓的“工资”范畴也各有细微差别,其中有大范围定义的,也有正例举的,也有反例举的,工资到底哪些项目组成,工资总额又如何正确的计算,下面我们就看一看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是怎样定义各自的“工资”的。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文号

标题

内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资补偿金计算口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2003.4.1

(3)、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及上海市问题解答

  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令)

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990.1.1

2、上海市统计局《劳动报表统计制度》(国统制〔2011〕128号)

上海市统计局(国统制〔2011〕128号)

劳动报表统计制度

●增加了: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

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

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指标说明。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工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其他人员工资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

具体包括:

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如:

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给员工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

●劳动统计问题解答

1、从业人员的统计口径有何变化?

答:

从2011年年报开始,从业人员统计口径由原来的在岗职工加其他从业人员改变为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三类人员组成。

从2011年年报开始,劳务派遣人员一律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2、劳务外包人员如何统计?

劳务外包人员和工资的统计,由实际管理和组织他们的单位负责,而不是为哪个单位干活就由哪个单位统计。

例如:

本单位中的食堂外包给A饮食集团公司,那么厨师、服务员等都不应该在本单位统计,而应该由A饮食集团公司统计。

类似情况还有保洁、保安外包等。

3、劳务外包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区别?

劳务外包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都在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但是劳务外包人员的具体工作是不由实际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的,而劳务派遣人员则完全由实际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

4、在岗职工借调到外单位应如何统计?

在岗职工借调到外单位工作,从目前情况看,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都支付工资(奖金或补贴)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对于借调人员在借出单位如仍发工资,可统计为本单位在岗职工,借用单位人数可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视作兼职人员),借用单位所发的工资、奖金或补贴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

5、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费用(如电话费、服装费等)如何统计?

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和职工个人使用的BB机、手机费(工作除外)、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6、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总额统计。

2011.11

(3)、上海社保中心口径。

《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6]7号)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1、两个通知(沪劳保基发[2006]7号和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基发[2006]7号)

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缴费基数的确定

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2、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

缴费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年工资性收入,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单位申报的有关资料和经职工本人确认的上年度工资性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

《通知》中的“一、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那么何为“工资性收入”呢,“工资性收入”与统计局1990的1号文中的“工资总额”又有什么关系呢?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社保中心将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的口径也做了一个排除法式的定义,即“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此外,还加了上了两个“不论”来做解释,即“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支付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斗而斗而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所以在计算工资性收入的时候,我们可以遵从上述标准,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工资性收入分为,见下表: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一般的工资性收入包括:

(1)、计时工资,包括:

基本工资、见习工资、假期比例工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

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包括:

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年终奖(劳动分红)、各类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其他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4)、津贴,包括:

各类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能津贴、地区津贴等。

(5)、补贴,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2、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

●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发放到个人的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

●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费补贴、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

●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

●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

上述这些项目下的工资性收入,都应当作为每年申报的具体统计内容。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还明确规定了不列入社保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这应当是我们HR与财务工作者在实务中重点观注的内容: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包括:

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

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2、其他社保补充文件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人社厅函〔2010〕51号

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由于社保中心根据统计部门的“工资总额”确定的个人上年度工资性收入,因此在每年3月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时,应当以最新的统计口径为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申报差错。

(5)、财务准则中职工薪酬口径。

1、财务准则中“职工”的含义。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2010.10)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相比,既有重合,又有拓展,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一)、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职工薪酬准则中的职工首先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比如,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虽然企业并不直接与合同下雇佣的人员订立单项劳动合同,也不任命这些人员,但通过劳务用工合同,这些人员在企业相关人员的领导下,按照企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的服务;

换句话,如果企业不使用这些劳务用工人员,也需要雇佣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类似服务,因而,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2010.10

2、职工薪酬的范围。

财政部(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007.1.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做了进一步解释:

从广义的角度,根据构成完整人工成本的各类薪酬,从人工成本的理念出发,将职工薪酬界定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也就是说,从性质上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或付出的各种形式的对价,都构成职工薪酬,当作为一种耗费构成人工成本,与这些服务产生的经济利益相匹配。

与此同时,企业与职工之间因职工提供服务形成的关系,大多数构成企业的现时义务,将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从而形成企业的一项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职工薪酬准具体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按照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

(二)、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及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了改善职工文化生活、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

(六)、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比如提供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使用的住房,免费为职工提供诸如医疗保健的服务,或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一定补贴的商品或服务等,比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等。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是指由于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重组、改组计划等原因,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的计划中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指的辞退福利。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是指除上述七种薪酬以外的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比如企业提供给职工以权益形式结算的认股权、以现金形式结算但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现金股票增值权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财会[2011]17号)

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差不多,这里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财务口径的“工资”定义也强调了“构成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但根据统计中工资总额的范围不仅限于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HR或财务人员在计算社保基数时还应当对福利项目做必要的调整,这点对实务工作者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6)、税法中关于工资口径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008.1.1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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