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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考查题目Word文件下载.doc

2、请求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995*25%=498.75

3、请求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请求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支付2011年2月5日到2011年12月20日的公休日加班费:

(1490/20.83)*49*200%=7009.94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支付2011年2月5日到2011年12月20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71.53*300%=1072.95元

6、请求裁决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合计赔偿元24731.64

事实理由:

张某于2011年2月5日进入南通市志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此时张某的最低工资是=700+200+50=950,南通2011年的最低工资是1140元,所以南通市志祥有限责任公司应补足从2011年2月5日到2011年12月20日共10.5个月的差额=(1140-950)*10.5=1995元。

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

1995*25%=498.75元。

从2011年2月5日到2011年12月20日,南通市志祥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为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1140+100+250)*9.5=14155元。

从2011年2月5日到2011年12月20日,张某只有每周周日休息一天,因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因该支付张某的加班费包括公休日加班费:

(1490/20.83)*49*200%=7009.9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5*71.53*300%=1072.95元。

2011年12月20日,公司以张某多次在夜班睡觉为由予以辞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张某在夜班睡觉,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共赔偿24302.46元。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

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

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

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

“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证据及其来源

一、申诉人身份证明;

二、被申诉人工商登记材料;

三、申诉人门诊病历、医院休息证明;

四、住院病历

五、工伤认定决定书;

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七、劳动合同;

八、证人证言。

二、李某,男,任某外贸公司的货运经理。

2010年8月,李某因生活琐事,影响工作情绪,货物装船时没有检查船只的冷冻措施,就将冷冻货物装船。

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全部变质,买方拒绝接收,要求退货,致使公司损失了200万元。

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责任,并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自己与公司的3年期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要求公司支付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于是,李某申请仲裁。

问题: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作出何种裁决,请说明理由。

劳动正财委员会应该拒绝李某的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此公司不仅不需要支付违反合同的赔偿金,而且还应该要求李某赔偿公司的损失。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本案看,外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构成违约,因此,单位不须支付违约赔偿金。

反之,张某给外贸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在其责任范围内给单位相应的赔偿。

公司可以在以下的几种的情形下向员工进行追偿.7]-_*s#m5k5}8H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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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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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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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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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而且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也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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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

假如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稍微过失,则无需赔偿。

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报偿责任理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劳动者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来承担。

但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主观恶性较大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损失。

其次,由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的具体行为实施的,劳动者的行为也就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行为。

假如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任一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

因此,只有在劳动者严重失职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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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者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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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是全额还是限额赔偿?

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

笔者认为,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主观恶性较大,可考虑由劳动者全额予以赔偿,假如是因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则可限额赔偿,而无需赔偿全部损失。

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治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治理者和监督者,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同时具有受害人和加害人的治理者这双重身份,假如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治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

再次,基于对社会风险分担的考虑,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保险或者将赔偿费用纳入成本来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从而将损害转嫁给全社会,用人单位是最适当的“风险吸收者”。

当然,在具体确定赔偿数额时亦应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劳动者的经济状况,如企业的危险性如何、企业效益如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执行职务是否曾加指示、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因用人单位治理上的缺失所致、企业设施是否完备、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廉、劳动是否过度等等

三、2008年6月,王某从甘肃来到苏州,在一家电子厂当一名流水线工人。

2010年8月,已有两年多工作经验的王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左手卷进机器,虽经医院紧急抢救,仍未留住王某左手。

在医院治疗期间,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王某工伤。

2011年3月王某治疗终结后,被指定的工伤鉴定机构确定为工伤致残6级。

如果你是该厂的人力资源部经理该如何处理此事。

要求说清:

1、事故发生后你的处理程序。

2、王某应享受的相关待遇。

1、事故处理流程:

发生工伤事故—立即救治—通知人资中心—工伤事故经过说明—工伤报案—住院员工安抚—伤情及费用确认(医疗期、护理费、停工留职工资、医药费等)—工伤认定申请—伤残鉴定—社保(保险)赔付—资料整理、存档—结案。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王某应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医疗费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后续医疗费

2,交通食宿费计算公式

交通食宿费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单位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人数单位职工出差食宿费标准*天数*人数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人数

3,住院伙食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日)*70%*人数*天数

4,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停工留薪期间的计算公式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月工资福利待遇*医疗期

6,生活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参照当地同级护工劳务报酬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需多人照顾,医院或鉴定机构应明确指出须多人照顾)*护理期限(计算到评残时为止)

评残后:

护理费赔偿金额有三种情况: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满以上5项为完全不能自理,满以上三项为大部分不能自理,满其中一项为部分不能自理

完全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40%

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30%

评残后的护理期限计算到职工恢复生活治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20年

7,各级伤残待遇的计算公式

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

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

回复者:

徐涛 律所:

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解答积分:

88540分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二)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受伤职工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四)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发给伤残津贴。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

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

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

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第三十五条 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因合同期满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全额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

以此类推,据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

重新就业后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待遇

  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⑵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⑶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⑷如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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