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实施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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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中医药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树立全局观念,农村中医药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加快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坚持“一网多用”,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要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不断拓宽中医药的服务领域,强化中医药服务功能。

坚持突出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用比较低廉的价格,为农民群众提供比较优质的中医药服务。

以人才培养为重点,科技进步为依靠,积极推广、应用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提高农村中医药队伍整体素质、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坚持全面规划,加强领导;

增加投入,突出重点;

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

点面结合,整体推进;

改革创新,协调发展。

二、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的中医药各项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发挥中医药在农村优势与作用的具体政策措施;

提出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规范中医药服务的实施方案;

在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积极推进中医药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

(二)加强指导和督导评估。

在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不断加强中医药内涵建设,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和在防治多发病、常见病等方面的作用。

将初级卫生保健有关中医药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及时、准确反映实施情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省、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对全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中的中医药工作情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估。

三、加强农村中医药机构和服务功能建设

根据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当地中医药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县级中医医院基本设施配置标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设施配置标准以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业务建设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制定工作。

(一)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

按照江苏省中医机构基本建设规划的要求,做好县级中医院的建设改造工作。

到2010年,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全部达到建设标准。

要努力承担并发挥好农村中医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以及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层中医药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等职责。

要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加强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提高诊疗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开展与乡村卫生机构纵向的中医药业务技术合作;

要积极做好接收培训、技术下乡、巡回医疗、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工作;

要做好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基层中医药业务管理工作。

(二)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

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

按照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完成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的基础设施建设。

乡(镇)卫生院要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使中医药技术服务参与到医疗、预防、保健全过程;

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特别是中心卫生院,要根据当地的常见病、多发病,突出中医专科(专病)特色并逐步形成优势;

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中医药业务管理和指导。

(三)加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业务建设。

村卫生室要有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基本设施,要积极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特别是简便价廉、安全有效的中医药疗法防治疾病;

要聘有中医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

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要向群众宣传中医药科普知识,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切实降低医疗成本,让广大农民受益。

(四)鼓励多形式办医。

要打破所有制限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中医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个人在农村地区投资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中医执业医师在农村个体开业。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营造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平等参与竞争的环境,对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医医疗机构应一视同仁,政策上给予鼓励。

四、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

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基本思路是:

根据本地区农村需求和中医药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农村多发病、常见病和农村卫生机构和人员的条件,由省中医药局会同市卫生局组织筛选那些行之有效、成本低廉、简便易学、适合我省农村使用的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通过组织编写教材、实用技术手册和办班培训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加以推广应用。

县级中医院要利用在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承担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作用,充分发挥其对乡村中医药业务的带动、指导作用,要将经筛选的适宜技术有计划地向乡村医生进行推广,确保他们学得会,用得上。

乡(镇)卫生院要注重适宜的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并与中医科建设相结合。

村卫生室要将学习和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作为业务建设的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省中医药局和各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新机制,调动技术持有者和使用者的积极性。

推广工作要注重实效,要将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临床应用情况、在当地的普及情况、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服务技能提高情况以及农民医药费用降低情况等,作为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评判标准。

要加强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制度建设,将适宜技术推广工作与县级中医医院评审、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及乡村医生的培训考核结合起来。

五、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中医药业务素质

(一)农村中医药人才合法执业。

到2010年,通过在职教育培训,全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临床中医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对既无专业学历、又无执业资格和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经培训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逐步分流。

(二)培养农村中医药适宜人才。

鼓励和支持高等中医院校开办专为农村服务的中医班,提高办学质量,为农村培养高等中医药专门人才;

在海安针灸推拿学校中继续保留中医类专业,省中医学校、连云港中药学校要进一步增强办学能力,提高办学质量,以适应乡村对中等中医药人才的需求。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会同教育部组织制定“面向农村、初中起点的5年制”中医大专人才培养方案,并在部分高、中等中医药院校进行试点,探索初中起点的5年制中医药大专人才培养模式。

我省要抓住机遇,积极工作,争取列入试点方案中。

(三)完善农村中医药人员的在职教育制度。

各市要制定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教育培训的具体方案,将终身接受教育培训,不断巩固和更新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作为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应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把教育培训合格作为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

县、乡二级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人员要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应达到25学分,初级人员应达到20学分;

村级卫生机构以上中医药知识结构为主的乡村医生每两年要接受30学时以上的在岗培训。

要继续加强县级中医医院专科(专病)技术骨干的培训。

我局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药知识结构为主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编写培训教材。

培训可采用培训班、学术讲座、远程教育、师承教育、临床进修等多种形式。

培训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四)加强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的学历教育。

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学历教育对象以乡、村卫生机构的优秀中青年中医药人员为重点;

学历教育的层次以大、中专为主;

学习内容以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并加强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学习,侧重中医药临床能力培养;

学习形式以远程教育和成人教育为主;

实行弹性学制。

通过学历教育,争取培养一批取得大、中专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药技术骨干。

(五)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内容纳入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和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工作。

对不符合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规定条件的现有乡村医生进行培训、考试时,应将中医药知识与技能作为主要内容之一;

对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每两年应接受30学时以上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其培训情况作为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制定《乡村医生应具备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标准》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大纲》,供各地组织乡村医生在岗培训使用。

六、依法加强农村中医药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农村中医监督管理。

各市卫生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行业管理,强化农村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从业人员、中医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

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制定中医药医疗服务规范,完善有关规章制度,重点对医疗操作规范、合理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杜绝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个体开业,严厉打击打着中医旗号的各种非法行医活动。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认真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人员的法制意识。

(二)加强农村医疗机构中药的使用管理。

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中药采购的监督管理,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中药药品集中采购,严禁假劣中药进入乡(镇)卫生院。

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地方,村卫生室所使用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保证质量。

乡村医生使用中成药和中药饮片,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对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要加强指导、加强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七、积极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步伐

各市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及评审细则》,选择农村中医工作较好的县(市、区),积极开展省级和国家级创建活动。

鼓励有条件的市(地)积极争创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地)。

认真总结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经验,巩固建设成果,提高建设水平。

将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中取得的成功经验,作为全省农村中医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加以推广,以全面推动我省农村中医药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为农村中医药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

(一)高度重视农村中医药工作。

各市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领导。

要把改善农村中医药服务条件、提高农村中医药人员素质、提高乡村中医药服务比例,作为本地区中医药工作的重点任务来抓紧抓好。

(二)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的作用。

在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应用中医药,特别是各种简、便、验的药物疗法;

引导农民接受中医药的诊疗,以充分发挥中医药诊疗成本相对低廉的优势;

在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中,要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医医疗机构作为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把中医药服务内容纳入合作医疗支付项目(滋补及保健品除外),完善并落实各种中医药的诊疗规范,加大监管力度,保证中医药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

(三)逐步增加对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投入。

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列入当地政府投资计划,逐年安排。

各市县卫生主管部门要予以帮助落实,要将中医药服务纳入乡(镇)卫生院的经常性财政补助范围;

安排一定的农村中医药工作专项经费;

建立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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