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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概述

专题一WTO概述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三、采取的措施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六、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

七、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八、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

九、世界贸易组织确立与发展基础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

(一)《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达成

1929年,一场世界性经济危机引发了全球的"关税大战",40多个国家先后竞相大幅度提高进口关税,至1932年,世界贸易总额下降到只有1929年的三分之一。

二战后,各界有识之士认识到:

"关税大战"加深了经济危机和萧条,拖延了复苏,导致法西斯主义上台,催化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

为避免这一悲剧重演,重建国际贸易秩序,推动贸易自由化,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立了筹备委员会,着手筹建国际贸易组织。

1947年4月至8月,美国、英国、法国、中国等23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二次筹委会会议。

会议期间,参加方就具体产品的关税减让进行了谈判,并达成了协议。

这次谈判后来被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谈判达成了45000个关税减让,影响到100亿美元的贸易额,占国际贸易的1/5。

1947年10月,23个国家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议"(GATT)。

这是一个多边国际协议,宗旨是通过缔约国互惠互利的安排,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性待遇,大规模地削减关税和消除其它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保证充分就业,增加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

1947年11月至1948年3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又称《哈瓦那宪章》(HavanaCharter)。

由于美国国会认为《哈瓦那宪章》中的一些规定,限制了美国的立法主权,不符合美国的利益,因而美国国会没有批准《哈瓦那宪章》。

受其影响,56个《哈瓦那宪章》签字国,只有个别国家批准了《哈瓦那宪章》,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计划因此夭折。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正式运行,共存在和延续了47年。

(二)乌拉圭回合与世贸组织的建立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政府补贴、双边数量限制、市场瓜分等非关税措施为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80年代初曾出现世界贸易额下降现象。

为了遏制贸易保护主义,避免全面的贸易战发生,力争建立一个更加开放、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美国、欧洲共同体、日本等共同倡导发起了这轮多边贸易谈判。

1986年9月,各缔约方和—些观察员的贸易部长们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经过激烈争论,最终同意启动这轮谈判。

谈判的主要目标:

一是通过减少或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改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扩大世界贸易;二是完善多边贸易体制,将更大范围的世界贸易置于统一的、有效的多边规则之下;三是强化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四是促进国际合作,增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同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加强贸易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

“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内容包括传统议题和新议题。

传统议题涉及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服装、农产品、保障条款、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等。

新议题涉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

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涉及的领域颇为广泛,几乎与《哈瓦那宪章》关于国际贸易组织的设想一致,所以,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问题引起了普遍关注,各缔约方普遍认为有必要在关贸总协议基础上建立一个正式的国际经贸组织来协调、监督、执行乌拉圭回合的成果。

1990年初,欧共体轮职主席国意大利提出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倡议。

7月9日,欧共体把这一倡议以12个成员国的名义向乌拉圭回合谈判体制职能谈判小组正式提出。

同年4月加拿大也非正式地提出过建立一个体制机构。

瑞士与美国也分别于1990年5月17日和10月18日,分别向关贸总协议体制职能谈判小组正式提出过提案。

这些设想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提出未来国际贸易组织机构的职责及性质。

经过磋商,1990年12月,在乌拉圭回合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贸易谈判委员会提议起草一个组织性协议。

为此,“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议”成为1992年12月的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草案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经过两年多的修改和各谈判方的讨价还价后,1993年11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各方原则上形成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议”。

在美国代表的提议下,决定将“多边贸易组织”易名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

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胜利结束。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召开的关贸总协议部长会议上,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项议题的协议均获通过,并采取“一揽子”方式(无保留例外)加以接受。

经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签署,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至此,根据其中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规定,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正式成立,1995年与1947年的关贸总协议共存一年后,遂担当起全球经济贸易组织的角色,发挥其积极作用。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

世贸组织致力于推动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终极目的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符合各国经济发展所追求的利益,能为各成员所接受。

(二)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世贸组织成员方“认识到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发展具有日益增长的重要性”,将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并列对待,从而极大地扩展了国际贸易的内涵,有利于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三)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建立世贸组织协定》旗帜鲜明地将可持续发展写入前言,作为一个重要的宗旨,这是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

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牢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目标,是着眼于全球的长远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幸福,防止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倾向,防止由于一味地追求某一时期生产与贸易的发展,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以至从根本上动摇国际贸易的基础,降低人类的生活水平。

这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根本大计,对今后全球的稳定和繁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四)保证发展中国家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世贸组织成员“进一步认识到需要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在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定与中都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确认了发达国家必须承担的义务,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五)建立更加完善的多边贸易体制

《建立世贸组织协定》明确确立的一个宗旨,是要巩固和发展《关贸总协定》项下48年贸易自由化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的所有成果,从而建立“完整的、更具有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

这是具有战略眼光的定位,比《关贸总协定》前进了一大步。

上述定位不仅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农产品和纺织品问题,而且还扩大了协定的管辖领域,将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等方面的内容都涵盖其中,有利于今后世贸组织的顺利运作。

三、采取的措施

(一)取消歧视性待遇

(二)货物、服务、投资领域逐步开放市场

(三)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四)跟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

(五)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一)实施和管理各项协定和协议

(二)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

(三)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四)审议各国的贸易政策

(五)与有关机构的合作

(六)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具体是:

1.技术援助方面。

与发展中国家的研究教育机构合作,开展有关世贸组织的教育培训,为发展中国家培养有关师资力量,通过互联网或电视开展远程教育等。

2.培训方面。

世贸组织在瑞士日内瓦历年均举办培训活动,包括例常举办的为期3个月的贸易政策培训班和其他短期培训课程。

这些培训课程的对象主要是各国派驻世贸组织的外交官,和发展中国家处理世贸组织事务的政府高级官员。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一)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顶级决策机构,由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组成,也是各成员方最重要的谈判场所。

根据《建立世贸组织协定》,部长级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所有成员方的代表都有资格参加会议,“有权对多边贸易协议下的所有事项做出决定”。

(二)总理事会

总理事会负责日常对世贸组织的领导与管理。

会议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通常每年召开6次左右。

同时履行《建立世贸组织协定》所赋予的各项职能。

(三)理事会及下属委员会

1.货物贸易理事会主要负责监督《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其附属的12个协议的执行。

在该理事会之下,又分设12个委员会。

2.服务贸易理事会主要负责管理监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

目前,在该理事会下已设立3个谈判小组、一个委员会和一个工作小组。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主要负责管理、监督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执行。

(四)各专门委员会

1.贸易与发展委员会。

由《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转来,其主要职责是定期审议多边贸易协定中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条款,还设立了“最不发达国家分委员会”,并定期向总理事会报告,以便采取进一步行动。

2.贸易与环境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根据1994年4月15日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决定成立的,其主要职责是协调贸易与环境措施之间的矛盾,制定必要的规范,以促进贸易的持久发展。

3.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CommitteeonBalanceofPaymentsRestrictions)。

该委员会是由《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转入世贸组织的机构,负责监督审查有关协定中涉及国际收支平衡条款以及依据这些条款而采取限制进口措施的执行情况。

4.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CommitteeonBudget,FinanceandAdministration)。

主要负责接受总干事提交的世贸组织的年度概算和决算,提出建议供总理事会通过。

该委员会还负责起草财务条例。

5.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

该委员会于1996年2月,根据总领事会的决定设立,其职能为审查所有双边、区域和诸边优惠贸易协定,并审议此类协定和区域性倡议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五)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这两个机构都直接隶属于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

1.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下设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负责处理成员方之间基于各有关协定、协议所产生的贸易争端。

2.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radePolicyReviewBody),定期审议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法律与实践,并就此做出指导。

(六)秘书处及总干事

根据《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世贸组织设立了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职责、任职条件由总干事决定。

总干事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国际性质。

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世贸组织之外机构的指示,而且作为国际职员,他们不得做可能会对其职务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事情。

各成员方亦应尊重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的国际性质,不得影响他们履行职责。

六、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1、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MFN)

(1)自动性,“立即和无条件”;

(2)同一性;(3)相互性;(4)普遍性。

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2、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Treatment,NT)

(二)贸易自由化原则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三)允许正当保护的原则

世贸组织允许世贸组织成员根据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依据货物和服务产业竞争能力的差距,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维护本国国民安全和健康的要求,可以通过谈判作出正当的保护,即非歧视原则的例外。

(四)稳定贸易发展原则

世贸组织所建立的多边贸易体系是要各成员方政府为各成员方的投资者,企业家,雇员和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贸易环境。

这种贸易环境有利于开拓市场,创造更多贸易与投资的机会;同时给各种消费者提供丰富的物美价廉的商品。

因此,要求这种贸易环境可以预见,并稳定地发展,即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如实地履行承诺的义务。

稳定贸易发展的表现:

1.按关税减让表减让关税

2.按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履行服务市场开放义务

3.严格执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五)公平竞争原则

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六)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的原则

世贸组织不但保留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对发展中缔约方予以照顾的原则,而且充实和丰富了原则的内容。

1、允许发展中成员方用较长的时间履行义务,或有较长的过渡期

如在农产品关税消减上,发达国家在6年内使关税降低36%,而发展中成员方在10年内使关税降低24%,最不发达国家免除降税义务;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对外资企业不可采用“当地成份”、“外汇平衡”措施,发达国家成员在2年内取消,发展中国家成员则可有5年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有7年过渡期。

2、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

如“农产品协议”规定,原则上取消并禁止进口数量限制,但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发展中成员方给予“特殊待遇”,即仍可采用进口限制措施,通常可长达10年之久。

3、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以使后者得以更好地履行义务

(七)地区贸易原则

(八)例外与免责原则

世贸组织要求成员方切实履行其所承担的各项义务,但也允许成员方在考虑历史传统、安全和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有所例外,即不实施非歧视原则。

(一)例外的构成

1、一般例外。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具体规定了可免除成员方义务的10种一般例外措施。

包括:

维护公共道德、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等。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成员方在不对其他成员构成歧视,或不对服务贸易变相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如下6种一般例外措施。

2、安全例外。

世贸组织沿用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安全例外,允许成员方在战争、外交关系恶化等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采取必要的行动,对其他相关成员不履行世贸组织规定的义务。

3、区域经济安排例外

4、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发展中成员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在“乌拉圭回合”各个协议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

5、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

在知识产权领域,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的下述一些权利,可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①在一般司法协助的国际协定中享有的权利。

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未作规定的有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

③在世贸组织正式运行前已生效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中规定的权利。

6、诸边贸易协议的例外

7、边境贸易例外

(三)免责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协议中的免责规定,包括紧急限制进口措施、保护幼稚产业措施、国际收支限制措施、有关承诺修改或撤回、义务豁免。

1、紧急限制进口措施《GATT1994》第19条

2、保护幼稚产业措施《GATT1994》第18条

3、国际收支限制措施《GATT1994》第11条

4、有关承诺修改或撤回。

《GATT1994》第28条规定,每隔3年,成员可就修改或撤回业已作出的进口产品关税减让承诺进行谈判。

特殊情况下,经世贸组织批准,可随时进行此类谈判。

拟修改或撤回关税减让的成员方,须与受影响的成员方协商达成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成员方修改或撤回承诺义务也有规定,其实体规则和程序要求与上述类似。

5、义务豁免。

《GATT1994》第25条规定,成员方可根据豁免条款,申请免除某项或某些义务。

申请豁免,须说明义务豁免要达到的目的,以及用尽了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措施仍不能达到此目的。

豁免申请须向世贸组织有关理事会提出,有关理事会在90天内进行讨论,并提交部长级会议作出决定。

(九)透明度原则

七、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一)世贸组织规则的意义

世贸组织原则通过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转化为具体的货物、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使世贸组织原则更加具体化,以便于实施和操作。

(二)世贸组织规则分类

1、按规则涉及领域划分

世贸组织规则包括三大领域,即货物贸易领域规则,服务贸易领域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规则。

2、按贸易规则层次和解决问题划分

世贸组织贸易规则分为框架规则和具体规则。

框架规则被称为协定,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它们确定了各自领域中的能体现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框架规则,作为具体协议确立的基础,带有指导性。

具体规则体现在贸易协议上,是在贸易框架规则下就某个具体问题达成的具体协议,协议客体不同,协议内容也各有差异。

如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下达成的具体规则的协议就有:

《农业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

3、按照解决问题,多边的贸易协议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大类是贸易自由化的贸易协定与协议,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二类是“回归”到贸易自由化的贸易协议,如《农业协议》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因为二者都是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时背离了贸易自由化原则,在世贸组织下,通过这两个协议,逐步取消数量限制,回到自由贸易体制。

第三类是规范非关税措施的协议,如《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

这些协议不是取消这些要求,而是把这些要求规范化和合理化,不使它们构成国际贸易的障碍。

第四类是公平竞争和补救的贸易协议,如〈反倾销协议〉,〈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

第五类是加强保护的贸易协定,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4、按规则接受的局限程度划分

世贸组织贸易规则分为多边、诸边和展边规则三种。

多边的贸易规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全部接受的贸易协定与协议所确立的规则,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下属的各种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具体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诸边的贸易规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自愿接受的贸易协议中确立的规则,该协议的接受者受到这些具体规则的约束,该协议不接受者则不受这些具体协议规则的约束,如〈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对参加者这些协议的规则适用,非参加成员不受这些协议规则的约束。

展边的贸易规则是指世贸组织和申请加入世贸组织尚未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国家和地区均可自愿加入的贸易协议,该协议规则对参加者有约束。

对不参加者没有约束力。

如世贸组织建立后达成的《信息技术协议》规定,任何世贸组织成员及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均可参加该协议,但需要提交关税减让表、产品清单等文件,并获得该协议已有成员的审议通过。

(三)世贸组织规则的特点

1、转化性2、层次性3、结合性

4、协调性5、延伸性6、介入性

八、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

(一)世贸组织的决策机制

1、协商一致

2、投票表决。

总的原则是:

简单多数决定。

需要投票并需要特定多数(3/4或2/3)通过的是以下四种具体情况:

(1)关于条款解释的投票表决-3/4多数通过。

(2)关于义务豁免的投票表决需由成员3/4多数通过才能作出义务豁免决定。

(3)关于修正案的投票表决-2/3多数通过,但对重要条款的修正(如决策、最惠国待遇、减让表等)必须经所有成员接受方可生效。

(4)关于接受新成员的投票表决-2/3多数通过。

3、非正式决策程序:

“绿屋会议”

(二)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1、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1)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2)以保证世贸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

(3)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4)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5)禁止XX的单边报复

(6)允许交叉报复

2、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1)磋商;

(2)专家组审理争端;(3)上诉机构审理;(4)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及其监督。

(三)世贸组织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指,世贸组织成员集体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

实施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促使成员方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的承诺,更好地遵守世贸组织规则,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平稳的运行。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世贸组织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以及评估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提供了场所和机会,有助于增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

2.接受审议的成员对其贸易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和说明,有助于增进成员方的相互了解,减少或避免贸易争端。

3.各成员参与审议和评估,可以为接受审议的成员在贸易政策制定和改进方面提供一些意见或建议,有助于督促其履行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义务。

成员方接受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审议的频率,取决于该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程度。

确定这种影响程度的主要依据,是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

成员方占世界贸易的份额越大,接受审议的次数就越多。

对在世界贸易额中排名前4位的成员—欧洲联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每两年审议一次,对排在其后的16个成员每4年审议一次,对余下的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对最不发达成员的审议可以间隔更长。

审议程序具体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磋商以确定计划,做好准备工作及安排好时间;

第二阶段:

报告的制定;

第三阶段:

两份报告的完成和上交;

第四阶段:

召开审议会议;

第五个阶段:

审议资料汇总出版。

(四)世贸组织与其他组织合作机制

九、世界贸易组织确立与发展基础

(一)有节制的自由贸易理论

世贸组织理论与政策的基础是有节制的自由贸易理论与政策。

1、自由贸易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1)自由贸易理论的产生

自由贸易理论(FreeTradeTheory)起始于法国的重农主义,成论于古典派政治经济学,后来又不断加以丰富和发展。

在古典派政治经济学前,法国的重农主义(Physiocracy)与英国学者休漠(D.Humo)已经提出自由贸易的主张。

重农主义提倡商业的自由竞争,反对重商主义的贸易差额论,并反对课征高额的进出口关税。

休漠主张自由贸易,并提出“物价与现金流出入机能”的理论,批驳重商主义的贸易差额论。

古典政治经济学派代表亚当·斯密(A.Smith)在其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首先提出为获取国际分工利益,实行自由贸易的理论。

后由大卫·李嘉图D.Ricardo)加以继承和发展。

后来一些经济学家如穆勒、马歇尔等人进一步对自由贸易理论加以阐述和演绎。

(2)自由贸易理论的要点

①自由贸易政策可以形成互相有利的国际分工;

②扩大国民真实收入;

③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可进口廉价商品,减少国民消费开支;

④自由贸易可以阻止垄断,加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

⑤自由贸易有利于提高利润率,促进资本积累。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贸易自由化

贸易自由化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①战后美国对外经济扩张的需要。

②世界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③生产的国际化与资本的国际化。

④国际分工向广化与深化的发展。

⑤各国经济相互联系、相互依靠的加强。

贸易自由化的主要表现

①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降低了进口关税税率。

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发达和发展中缔约方进口平均税率已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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