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金与区域民营经济进展问题探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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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金与区域民营经济进展问题探讨Word格式.docx

例如,2001年初,国家经贸委披露,从2001年起,国有经济将在全国的196个行业中,进行大规模的调整。

整体精神是,国有经济将全面退出竞争性行业,而让位于私营企业、股分制企业及外资企业。

按照中央部署,国企的经营范围调整方案是:

(1)肯定15个行业,包括军工、造币、航天等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

石油、天然气、丛林等关乎国计民生的资源性行业;

自来水、电力、煤气等公用性行业,继续由国企进行垄断经营。

(2)肯定35个行业,包括煤炭、铁矿、水泥、有色金属等较重要的资源性行业;

关系国家综合实力及竞争力的高科技产品,如电脑、新兴材料、生物工程;

成长中的支柱型产业,如电子、汽车、石化等,国企不必维持垄断经营,但应由国企维持较大控制力(即大型项目由国企经营,中小型项目允许非国有经济参与)。

(3)其余的146个一般性竞争行业,尤其是消费品生产及服务行业,则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整,逐渐由非国有经济主导,现有的国企必需有秩序、有步骤地撤出。

  实际上,在上述必需“由国企垄断经营”的行业中,公用性行业早就有民间资本、外资在经营。

如“西气东输”项目公开招标,可由外商独资或控股。

可是,由于中央有些部委观念的误差,把有些地方基础设施的民营化和外资参股、控股只看成个案,思想上还受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以为基础设实施业关系国计民生,不宜进行市场化,过度强调政府对基础设施的责任。

  因此,此项政策初看起来步子专门大,可是对于民间投资来讲,仍然很迷惘。

因为它采用穷举法,只列举了民间资本能够进的领域,而对没有列举的行业,民间资本则弄不清楚哪些是不准进的,哪些是允许进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用排除法对民间资本在基础领域的投资范围做了规定,明确指出,凡是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民间资本都能够进入。

此项决定对清除中央综合部门的思想障碍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地方政府的观念障碍

  在竞争性领域增进民间投资,地方政府不会有什么顾虑,因为它们主如果和其他地域的企业去竞争。

例如,江浙的乡镇私营纺织业兴起,要挤垮的是北京、西安的国有纺织厂,江浙各级政府乐观其成。

可是在基础设施领域,情形则截然不同。

任何地方民间投资的兴起,受到竞争要挟的第一是本地基础设施领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政府作为国有资本的管理者,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而且政府和基础领域国企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这种情形下,政府的心理天平向国企倾斜也是可想而知的。

从大量民营企业与基础领域国有企业竞争的案例中,都能够看到来自政府有关部门有形或无形的压力。

  (三)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观念障碍

  对基础领域原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公司化、股分化改制,是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进程中的主要形式和任务。

但这一改革中的最大难题是改制中部份人员被裁减、下岗人员安置难的问题。

由于原有国有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担忧改制后,自己的利益受损失,对企业改制心存抵触情绪,使得改革难以顺利进行。

例如,2000年,武汉市新洲区要扩建日产5万吨水的自来水厂和管网,因外商要价太高而转向民间资本。

一家民营企业(武汉海达公司)与区政府的谈判几近成功,可是因为要控股原来的水厂,一些原水厂的干部职工提出了质疑,进而进展为新洲区和武汉市的大讨论。

最终,海达公司舍弃了投资。

  (四)某些理论误区也形成观念障碍

  以上述案例为例,在武汉新洲区大讨论中,反对民营企业经营水厂的一方提出了一个理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然垄断的管网型公用企业要由政府控制,不能交由民企经营。

其理论依据是,管网型设施属于自然垄断,还得由政府来干。

这里实际上混淆了两个问题:

自然垄断和政府包揽。

自然垄断描述了某些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轨迹,但绝不是说这些行业自然由政府垄断。

民间资本通过竞争或通过先期进入,都可能形成自然垄断,这在市场经济国家不足为奇。

必需明确的是,“自然垄断理论”是政府必需成立规制的依据,不是政府必需垄断的依据。

  (五)“宁国勿民”的观念障碍

  在国资进退、银行贷款、项目审批等许多具体问题上,有关部门和实际操作人员都还存在着“宁国勿民”的观念,即宁可对有问题的国资项目放行,也不对条件优越的民资项目开绿灯。

这与美国政府在基础领域的角色完全相反,那里是效率第一,政府不与民争利。

“宁国勿民”,是长期盛行的“宁‘左’勿‘右’”思想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延续和变种。

  二、行政体制的障碍

  

(一)项目审批的繁杂

  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其项目审批的批文多,而且耗时长。

繁杂的项目审批组成了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的行政壁垒,严峻影响着民营资本的进入。

  

(二)政府人材的缺乏

  基础领域市场化改革,放松管制,让民间资本进入,在我国仍是新生事物,许多地方政府部门缺乏掌握相应知识的人力资源。

由于缺少具有这方面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人材,其结果在改革中就会出现两种不正常现象,要么一个项目需要花费很长的时刻预备;

要么慌忙上阵,谈成的项目在价钱、回报率、监管等关键问题上出现很多失误,存在很多法律漏洞,有的乃至严峻侵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三)运作机构的缺乏

  目前,很多地方的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时,在运用BOT和TOT等市场化项目时,碰到了谁代表政府与民营企业签约的现实问题。

依照现有法律,人民政府具有建设或组织建设基础设施的法定职责,但并无授权政府能够融通社会资本。

而且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政府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禁止地方政府与企业签定商业合同,或为企业提供担保。

如此以来,与民营企业合作的政府法人并非存在。

目前,已有的BOT项目合同,有的是与政府主管部门签定的,有的是与政府主管部门下属的公司签定的。

在一些案例中,企业对合同的合法性和信赖度,主如果取决于对政府领导的信赖,而不是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劳。

若是政府领导人的职位变更,民营企业投资的权益就无法保障,这也是当前制约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一大障碍。

  (四)政府服务的缺乏

  国有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领域,由于政资不分,许多问题由政府出面则很容易解决;

但民营企业则不同,若是政府不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民营企业投资本钱和投资难度将加大。

比如征地工作,若是由民营企业去做,表面上是政府放手放权,实际上是没有履行政府职责。

  (五)政府规制的缺乏

  规制既是政府对企业的约束,也是政府对企业的许诺。

政府通过规制确保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

而我国目前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仍然十分严峻,规制相当缺乏,这对国有资本的影响不大,却严峻影响着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公平竞争,无益于民间资本的进入。

  (六)管制机构的缺乏

  规范基础领域市场化运作,只有相关的政策是不够的,必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去监督和管理。

同时,为有效规避市场化模式给政府带来的经济风险和给社会带来的环境风险,也必需成立一支精通项目管理和环境管理知识的专门监督队伍。

目前与此项工作最为相关的是市政管理部门(或城建部门),但目前市政管理部门既没有明确的职责授权,也没有同时具有两个领域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力资源。

  三、市场准入的障碍

  

(一)所有制歧视的进入壁垒

  据调查,在广东东莞市(市场经济较发达、开放地域)的80多种行业中,国有资本进入的有72种,外资进入的有62种,而允许国内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种。

在准入条件上对国内民间资本存在着明显的所有制歧视,如银行、电信、石油石化、城市基础设施等行业,民间资本一直难以进入。

有些领域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不准民间资本投资经营,但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较,在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等一系列环节上,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也要大得多,形成了对国内民间资本无形的进入壁垒。

从基础设施领域来看,基础产业与基础设施领域一直是民间资本投资涉足最少、进入最为艰难、最难以扩张的产业领域,因此也是民间投资进入最为不足的领域。

据统计,从2000年全国各地域民间资本用于交通、城建等基础领域的投资比重来看,北京、山东、上海等14个地域民营经济的投资比重均未达到10%,基础领域成为民间资本投资碰到的最大禁区。

  

(二)地方保护的进入壁垒

  当前在许多行业发生了产业的地域间转移,一些曾集中了某类产业的传统地域,出现了该产业明显的衰退乃至消亡,而在另一些地域却出现了同类产业的兴起和要素集聚,而且在这些新兴地域形成了成立在分工高度细化基础上的产业集聚。

例如,在纺织行业,浙江等地取代了传统的纺织产业集中地———“上青天”(上海、青岛、天津)。

在这一替代进程中,进入壁垒又会以地方保护的形式表现出来。

按照国务院进展中心进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的调查,在我国内地除西藏之外的30个省、区、市中,每一个地域都被不同的调查对象视为地方保护最严峻的地域。

这些地方保护行为严峻阻碍了以价钱竞争机制配置社会资源。

在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不规范的地方和领域,民间资本就会望而却步,从我国区域经济进展情形来看,越是开放、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地方,民间资本进展的就快就好,而民间资本的投资又增进地方经济的进展,经济的进展又使得地方市场加倍开放,加倍完善,政府的力量就越小。

反之,越是经济进展掉队的地方,也越是保守,越是封锁,民间的力量就越弱,而政府的力量却很强,反过来又加重了地方的掉队。

  (三)部门垄断的进入壁垒

  目前,我国存在两大类垄断现象:

一类是市场性质的垄断,这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另一类是行政性垄断,就是借助行政权利对行业实施投资保护、价钱保护、贸易保护与政治保护。

目前,我国许多行业存在严峻的行政性垄断。

基础设施领域行政垄断对民营投资的限制作用主要体此刻部门垄断方面。

  电力、石油石化、铁路、民航等基础设施领域的行政垄断都表现为部门垄断体制。

这一垄断体制的大体体制特征就是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审批制等手腕,在排挤系统外的企业专门是民营企业投资进入的同时,通过指令性的方式授权行业垄断企业担任项目业主,从而组成了民间资本进入的天然屏障。

1997年以来,国家在基础设施部门实行打破垄断格局,实施对外开放的投资政策,在《指导外资投资目录》里明文规定允许外资可进入铁路、公路、口岸的建设经营。

相对而言,基础领域的对内开放则缺乏专门的政策法规,使得许多民营企业想投资却找不到入门途径,而地方大量的基础设施急需民间资本又缺乏政策依据。

  四、政策环境的障碍

  

(一)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有关基础领域市场化和产业化的政策仅为部门指导意见,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政策的权威性和力度不够,专门是当碰到诸如解决企业化改制中的人员安置和实行扶持产业化进展的税收优惠等深层次问题时,一些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畏难情绪,回避问题,拖延基础设施市场化的进展进程。

  

(二)政策难以操作

  现有政策只是框架性的指导政策,对一些关键问题,如企业改制和优惠政策,既缺乏可供操作的实施办法,也没有明确地方政府实施的权限,给地方政府落实相关政策带来较大困难,往往造成有政策无作为的局面。

  (三)收费体系尚未全面成立

  良好的收费体系是市场化方式建设和运营的前提条件,它是企业向银行通过其他渠道融资抵押和企业盈利的保障。

仅就城市基础设施而言,目前虽然大部份城市都已成立了污水收费制度,但标准较低,一般在元/吨之间。

在河南省,许多地方的污水处置费最低的仅为元/吨,高的也不过元/吨,而污水处置厂的平均处置本钱在元/吨左右。

因此,若是没有财政补助,许多城市的污水处置费对民营企业的投资缺乏吸引力。

在垃圾收费方面,目前只有北京、南京、上海、珠海、青岛、沈阳等部份大中城市成立了收费制度,许多城市专门是中西部城市的收费体系尚未成立,没有形成市场化的大体条件。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除出于对居民经受能力的考虑外,相关政策的权威性也不够,收费政策中对不交费者没有相应的惩罚规定等因素。

  五、融资方面的障碍

  

(一)商业银行贷款支持的障碍

  一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后,信贷人员担忧向民营企业贷款会被怀疑存在以贷谋私的行为,因此往往将民营企业的贷款申请打入另册。

二是商业银行增强信贷资金统一管理后,上收基层行贷款权限,部份基层行只能吸存不能放贷,使资金流出民营企业相对集中的中小城镇,从而产生民营企业银行信贷融资的真空地带。

三是民营企业固定资产少,而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一般都是抵押贷款,对抵押品的要求又比较严格,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很难知足银行的要求,加上抵押贷款手续繁、费用高、时刻长等都限制了民营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抵押贷款。

四是大部份地域尚未成立民营企业担保体系,担保难问题使得银行难以办理担保贷款。

五是银行给民营企业提供的贷款品种单一。

民营企业往往只能取得一年之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取得长期贷款的可能性很小。

如此以来,一些民营企业不能不采取短时刻贷款多次周转的办法,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本钱与风险。

  

(二)资本市场融资的障碍

  与银行信贷相较,证券市场对民营公司的开放程度更低。

1999年民营经济通过股权融资的比例仅占全数资金的%.到2002年末,在深沪两市公开上市的民营企业约在50家左右,占全数上市企业的比例不到5%.由于正规的股票、债券市场无法知足民营企业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于是绝大部份民营企业与私营业主要通过向职工借债集资、内部股分召募、发起人与相关企业之间募股、企业职工股东的盈利转为股本等民间渠道才有可能筹集到中长期投资。

由于这种非正规、小范围的股权融资不仅规模小、本钱高、风险大,而且无法转让和兑现,使得股权融资缺乏稳固性与可持续性。

  (三)政府资本带动机制缺位

  最近几年来,虽然政府利用国债资金投资了几千亿元基础设施,号召民间资本跟进,用“四两拨千斤”的手腕激活资本市场,但由于严格限制财政资金向非国有项目支出,限制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带动的放大效应并无真正实现。

尤其是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设备陈腐、技术掉队、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经费严峻不足,而政府提供的银行技改贴息贷款、国家科技进展基金、加速折旧减免税收、技改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收等财政金融优惠政策往往与民营企业无关,使得大多数民间投资大体上仍维持“微型化”、“短时刻化”的投资类型。

  六、权益保障的障碍

  长期以来,我国投融资体制有着严峻的缺点,存在着普遍缺乏信用和信用观念的问题,其病根出自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

例如,我国电力行业曾以BOT方式(特许权经营)从英国国家电力公司、西门子公司等融资修建电厂,电厂建成后本地的电力却有了丰裕,因此发生了政府不肯再按合同购电的事件。

政府对法制观念较强的外商尚且如此,对国内民营资本就可想而知了。

  虽然民营经济的投资权益保护环境已经取得了专门大的进步,可是“谁投资、谁经营、谁占有、谁支配、谁受益”这一权责利“五统一”的投资原则仍然难以取得专门好的贯彻。

突出表此刻投资经营契约的履行十分艰难。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与民营经济围绕国有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权,公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签定了一系列契约,而且规定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吊销企业的经营执照。

可是,一些地方对待民间投资经营政策缺乏稳固性,时紧时松,乃至说变就变,而且,往往在投资阶段什么事都好说,什么许诺都敢做,而到了收取回报的时候,政府的政策就发生了转变。

而由此带来的民营投资风险损失往往不予补偿,使得民间投资的合法经营权益难以保障。

  七、市场退出的障碍

  

(一)退出援助机制的缺失

  有些资源以实物形态进入基础领域后,就具有了资产专用性,而且由于基础设实施业的特点,那个领域的资产专用性、沉淀本钱、“存量刚性”等都超级显著,这也致使了退出障碍的行业出现整体衰退,因此,在基础领域单纯依托企业自身进行产业转型和退出是无法实现的。

因此,有些国家如日本就成立了国有资本退出援助机制,以解决退出障碍。

在我国基础设施领域,由于没有这一制度,退出障碍十分严峻。

  

(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

  基础领域国有企业的退出,无论采取哪一种退出形式,都要涉及人的前途和资产(包括债务)的处置等问题。

国有企业的包袱也主要集中在冗员、呆坏账、企业办社会三个方面。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和资本市场欠发达,企业难以解决上述问题。

就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而言,覆盖面仍然较窄。

例如2002年末,全国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还不足目标人口的半数。

在此情形下,劣势企业无法将退休职工和失业人员转交给社会,而是寄希望于执行购并的企业予以消化和承担。

另外,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欠发达,也造成企业退出时产权交易和资本变现存在障碍。

  (三)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缺点

  退出不只是发生在已亏损的企业,在要素整合、优化的进程中,会出现大量的联合兼并,乃至发生强强企业之间的重组和联合。

目前存在来自两方面的退出障碍:

一是地方政府的障碍。

企业一旦退出,地方政府的政绩受到影响,也丧失了对本地企业尤其是地方国有企业的控制力,所以,地方政府对经营业绩较好的国企不肯舍弃。

二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障碍。

在存在内部人控制的企业中,只要企业经营能够维持,也不会主动退出市场。

  八、自身素质的障碍

  由于基础设施产业链条较长,从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到投资回收,需要较长的时刻,因此需要一支稳固的专业人材队伍和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才有可能逐年收回基础设施投资。

由于民营经济自身的特性,在资本原始积累投资期采用了个体业主制、家庭制、合作制等管理方式,但当企业进展到必然规模后,这种管理方式就有可能成为企业进展的障碍和束缚。

最近几年来,很多民营企业在提高自身素质方面下了专门大功夫,也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从整体看,民营企业素质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多数民营企业经营者文化素质不高。

浙江省有关部门曾对全省8000家私营企业进行调查,从调查情形看,现有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大多数私营企业经营者的学历只有高中或高中以下文化水平,乃至还有一些文盲,经营者学历在大专以上的不到总数的15%.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随着竞争加重,人材缺乏已成为民本经济进展中的突出问题。

  二是民营企业规模小、结构散、聚合度低,整体竞争力不强。

个体私营企业主要集中在一些技术简单、投资不大、易于仿照、便于进入的行业,如中低档的服装、鞋帽、食物、日用小商品等,这些行业投资少,企业规模经济不明显,民营企业容易进入,但大多属粗放经营,产业层次较低,产品科技含量不高,附加值低,行业竞争力弱。

同时,民营企业大多数游离于基础设施领域的产业网络之外,没有与正在经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成立协作关系。

  三是一些民营企业经营者进展观念淡薄,经营行为不规范。

偷税漏税、欺行霸市、高价斩客、制售冒充伪劣商品等非法行为在民营企业中时有发生,严峻影响了民营企业的整体声誉。

  参考文献:

  [1]杜若原。

民企可否投资水厂?

[N].人民日报,2002-06-12(5)。

  [2]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

完善民营经济投资体制与政策环境[J].经济研究参考,2002,(58):

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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