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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2.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
23.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属人法)。
2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25.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26.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
(内国国籍)优先。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
“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28.涉外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
29.将一个合同关系中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同一论)。
30.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3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包括冲突法调整和(实体法)调整。
32.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33.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34.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于14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开创国际私法之先河。
35.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
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
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
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36.德国法学家(卡恩)最先提出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
37.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致)。
38.《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规定:
“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
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该《意见》第182条规定: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40.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41.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地)为其住所。
42.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43.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
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
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44.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45.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
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法律处理。
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人章程批准地或法人董事会所在地)法律。
46.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原则。
47.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48.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都是以(船舷)为界进行划分的。
49.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船至船)原则。
50.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认为当事人的票据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
51.在我国,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组成。
这四种规范中,最主要的规范是(冲突规范)。
52.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纠纷,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称之为(旗国法)
53.在我国,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54.在我国,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该外国法的内容首先由(法院)确定。
55.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指的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56.为了协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的属人法冲突,一些国际条约和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开始把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57.用来解决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法人解散等方面问题的法人国籍国法律称之为法人(属人法)。
58.法国的德帕涅与德国的沃尔夫主张识别适用(准据法)。
59.从国际私法的学说史看,公共秩序保留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3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中。
60.瑞士的布鲁歇把公共秩序划分为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
61.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按(互惠原则)办理。
62.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63.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为独立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之间无(隶属)关系。
64.1869年,法国和(瑞士)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
65.我国的(司法部)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
6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67.在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68.我国于(1979年底)开始享受普惠制待遇。
69.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规定的是(《法国民法典》)。
70.大陆法系国家把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71.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72.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三种理论和实践:
(侵权行为地法说)、(法院地法说)和(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73.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生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74.解决国籍积极冲突时,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75.我国解决自然人住所冲突的冲突法规则是: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76、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有代表性的是法律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主张。
一元论的学说又分成两派,一派强调国内法优先,另一派强调国际法优先。
77、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
78、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调整和对象的范围扩大、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79、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有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80、中国的陆地边界长22000多公里,海岸线长约18000公里。
81、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有谈判,翰旋,调停,和解,国际调查。
82、领事馆一般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
83、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三种学说是:
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84、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的存在,二是他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85、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它构成国际法规范的基础。
86、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混合基线。
87、大陆架的宽度为200海里,最长不得超过350海里。
88、外国商船,军舰和飞机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一种特殊的制度,叫作过境通行制。
89、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是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90、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二个方面:
领域管辖,国籍管辖。
91、按照海洋公约的约定,各国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基线不超过24海里。
92、国际上订有三个有关防止和惩治空中劫持的公约是海牙公约、东京公约、蒙特利公约。
93、联合国体系中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安理会。
该机关现在由15理事国组成,其中有5常任理事国。
94、使馆馆长分三级,即大使、公使、代办。
95、联合国国际法院1946年成立,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
96、根据不同的情况,难民的待遇可以有以下几种: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97、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主要有:
责任制度、援助送回和归还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98、国际人权保护从权得主体的角度可分为:
个人人权、集体人权。
99、政府间开展国际法的纺纂于19世纪。
100、缔结条约的程序包括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间受条约的约束。
101、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两种。
102、条约的加入只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103、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104、联合国的国际法主要的编纂机关是国际法委员会。
105、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06、联合国组织的要本法是《联合国宪章》。
107、当事国双方交换外交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的方式叫换文。
108、国际条约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可分为一般性条约和特别的条约。
109、联合国的行政首脑是联合国秘书长,他是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的。
110、在国际法院咨询案中有直接请求权的仅限于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
111、国际仲裁是以处愿接受管辖为基础的。
112、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1922年在海牙成立的。
113、《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两种一是:
国家航空器、二是民用航空器,同时把国际航空运输的飞行分为两类:
一是航班飞行、二是非航班飞行。
114、条约的登记和公布的目的在于反对秘密外交,它并不是一项强制化的程序。
115、世界上第一个肯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国际联盟。
116、国家的主权或独立是国际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石。
117、国籍的取得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因出生,二是因归化取得国籍。
118、各国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过境通行权。
119、缔结能力属于国际法范畴时,只有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能力。
120、合法交战者包括战斗员和非战斗员。
判断题。
1.2000年3月,中国某旅行社在中国组团到泰国旅游。
旅行团到达泰国的当日,旅行团的游客因食用变质的食物,全部食物中毒。
在泰国医院治疗7天后,游客们回国。
游客们回国后,在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泰国法作为准据法。
(错)
2.仲裁协议的形式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书、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
(对)。
3.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有权。
4.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这条冲突规范是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5.德国萨维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与意大利孟西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是有原则性区别的。
(对)
6.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多适用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7.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强制许可。
8.《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开放性的国际条约,任何国家都可以加入。
9.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的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
10.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1.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
1998年郑某到美国留学。
2000年10月,郑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
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因郑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已受理了案件,所以,中国法院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错)。
12.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加入了上述三个公约。
13.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条冲突规范是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14.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75条第2款规定:
“本法令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本法令生效前发生而未经确定判决的有关法律关系的争议。
”这一规定表明该法没有溯及力。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这条规定表明我国采用公共秩序保留政策。
16.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欧洲大陆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该归于无效。
17.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在于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与合同毫无关系。
但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和选择法律必须是善意的。
18.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19.对领事婚姻,我国采取对等原则。
20.离婚案件各国多适用法院地法,其主要原因是离婚法律多为强行法,涉及一国民族习俗、伦理观念、公共秩序。
21.德国、日本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仅仅包括冲突规范,英美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22.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就是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2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24.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9世纪提出来的。
2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通过我国法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6.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给予在本国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使在本国的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27.《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港至港”改为“仓至仓”。
28.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国际上理算共同海损的规则,该规则统一了各国共同海损理算、航空货损理算的法律规定。
29.特别方式遗嘱有三种表现形式:
自笔证书、公证证书、秘密证书。
30.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方式、遗嘱的内容等法律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
31.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32.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迄今为止国际条约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之一。
33.1989年6月,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租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
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
轮船航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
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请求广州海事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我国法院不应把美国法院的判例作为划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34.胡伯在国际礼让说中提出:
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
胡伯这一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
35.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
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
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转致。
36.奥地利、日本、伊拉克三国都接受反致和转致。
37.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
“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者,应适用其他法律。
如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
”这条规定表明台湾承认转致和间接反致。
38.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7世纪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的“国际礼让”说中。
39.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40.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民事关系时,与自然人、法人等一般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41.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属于特殊的物,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而是适用船旗国法或登记国法解决。
42.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时,采用发明在先原则。
43.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出口人的请求开给进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44.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投资国的法律。
45.国际油污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依《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确定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46.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推定过失原则。
47.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丰在民事诉讼方面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48.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住所法确定,诉讼权利能力一般由属人法确定。
49.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
50.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大豆购销合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
这一仲裁条款是有效的驳。
51.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法律规避无效,这种观点是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
据的。
52.在我国,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果人民法院不能确定其内容,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亦无法查明外国法的内容的,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53.公元前三世纪罗马出现的万民法是在承认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基础上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54.一国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始于我国的唐朝。
55.内陆国以外的受惠国无权根据最惠国条款享有给惠国为了内陆第三国出入海洋的方便而给予第三国的权利和方便。
56.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这时是国籍的消极冲突。
57.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58.我国的自然人、法人在我国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外国人在我国可以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59.飞机、船舶等运输工具一般都处于运动状态中,所以,飞机、船舶物权关系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适用旗帜国法或登记国法。
60.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实行国有化要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充分”指的是补偿的货币是可以在世界流通的货币。
61.我国承认领事婚姻制度,不承认领事离婚制度。
62.我国对适用外国法错误允许上诉。
6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与该涉外民事案件关系相关连的国家法律规定完全相同,这
种情况下不会产生法律冲突。
64.冲突规范可以直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