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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政府资金

5.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保质量、包安全、包工期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标示的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日历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达到国家相关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质量保修书;

(9)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10)鹤壁市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

(11)工程质量责任书;

(12)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16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合同中有关条款,此处略。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2合同

1.2.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修书、安全生产责任合同、鹤壁市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书以及本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等约定的书面协议或有关文件。

1.2.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2.3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2.4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2.5工程和设备

1.2.6临时占地包括:

项目部、预制场、料场及其他为完成项目所需而占有的土地,临时占地由施工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招标文件、工程设计罗列部分外,还包括国家、省、市现行的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标准和规范。

1.4.2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及有关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安全需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和投标函及其附录;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4)本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10)安全生产责任合同;11)鹤壁市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12)工程质量责任书;13)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约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工程开工前10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2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图纸说明、变更通知等。

1.6.2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形象进度计划、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安全组织方案、质量管理体系组织、资金投入及使用计划等项目所需要的管理及技术方面的文件,每月25日提供月度计划及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1.6.3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现场项目部至少有1套完整图纸供施工使用。

另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示范区国土建设局办公地;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8交通运输

1.8.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手续,除施工及监理人员可以正常出入外,其他任何人出入现场均需要甲方代表同意,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运输由发包人予以协调,承包人办理实施并承担费用。

1.8.2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根据项目规划、施工红线内(或围墙内)为场内。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场外道路已开通,场内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8.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知识产权

1.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规定,按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用于其他项目。

1.9.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规定,按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用于其他项目。

1.9.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1.10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如属清单子目有误或漏项的,按照预算定额预算价根据中标让利比率进行优惠调整。

如属清单工程量有误的,执行第10.1条。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参照专用合同条款10.1执行。

1.11.交叉施工与配合

1.11.1.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方现场管理和统一协调指挥,注意各专业施工的相互配合。

1.11.2.承包方施工不得对其他专业施工的成品造成损坏。

否则,对损坏的成品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1.11.3.承包方施工对本专业施工的成品必须进行保护,否则,造成的损坏由承包方承担。

1.11.4.如果承包方不服从甲方、监理方的正确管理,承包方无条件接受发包方的处罚。

2.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权,工程价款的支付权;负责本工程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正式开工前15天。

2.2.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道路红线内用地。

2.3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档。

2)依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提交的资料。

3)满足竣工验验收所需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满足竣工验收及存档需求。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及电子文档。

3.1.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为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及生活必备条件,协调为使项目顺利实施的关系等等。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项目经理负责对本工程施工各项工作全面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等进行管理。

3.3.1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监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应保证每周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5天(全天)。

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可按合同总价款每日千分之壹对承包人处罚,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

拟投入负责人一览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 

3.4分包

3.4.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工程开工至工程正式竣工验收移交至发包人。

3.6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全额无息退还,但若无特殊原因造成工程未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每拖延一天扣罚履约保证金0.5%,提供履约担保金额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详见《监理合同》。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要求现场施工符合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项目全过程无生产事故,若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要求,承包人做好项目部及施工现场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并与当地公安机关协调配合,承担相关全部责任及费用。

按照工程总体要求,负责其施工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

自进场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工地范围内既有设施,直至竣工验收通过;照管期间,如发生损失,应由承包人自理。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切实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的照明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害、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构作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雇员的损失、赔偿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及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进场后十日内报监理、发包人,以及当地治安管理单位,全面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6.1.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发包人统一组织的文明施工检查,要求监理单位负责人、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参加,迟到处以1000元/人次罚款。

(2)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必须做到:

散材成方,型材成垛,并标明标识。

施工单位要做好现场管理,维持现场整洁。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凡未在规定的时间按要求清理完毕,将给予施工单位1000元的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再不按要求整改的,将给予加倍处罚。

(3)现场临建设施必须按照发包人统一要求设置,办公、宿舍、厨房、厕所的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安全可靠、干净整洁。

未能按规定设置的,给予1000元/处罚款。

(4)防汛应急及疏浚通道、场内外道路根据发包人部署和监理单位安排,由承包单位保证道路畅通平整,并自行承担其费用。

经常洒水降尘,不得有扬尘现象;对形象差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根据施工现场保通需要,由监理单位安排,责任单位派出专职保通人员;

(5)承包人不得采用直接开挖泥浆坑的方式储存泥浆,更不能将泥浆直接排放到污、雨水系统中。

泥浆池按相关规定进行防护,设置护栏、安全网,多余泥浆及时清运。

(6)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加强其现场人员的管理约束,严禁发生任何性质的打架斗殴事件。

(7)对一般不符合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处理,监理有责任的,由发包人进行处理。

严重不符合现场文明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如严重混乱、无序、脏、差等,责令施工单位退出施工现场并由发包人做相关处罚。

(8)对涉及到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问题被媒体曝光的,责令承包人消除负面影响直至清理出场。

(9)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处罚细则按业主各单项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10)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将不服从管理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清除出场,并列入黑名单、上报市建委记入企业诚信信用档案。

对不服从监理管理的施工单位视为不服从发包人管理。

6.1.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纳入合同总价支付、不单独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前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个工作日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7日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进场后15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进场后10日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进场后15天。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7日内。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据延误因素及期限顺延工期,在此期间材料、人工等费用发生变化而增加的施工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延迟按1000元/天处罚承包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承包人自行解决。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30年一遇的急剧雨雪天气;

(2)省、市有关管理单位要求停止户外作业高温天气。

(3)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发生工期延误情况,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报告,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相关指令。

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作出书面答复的,则视同认可,但发包人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索赔。

7.8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8.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8.2样品

8.2.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管理部门要求和业主需求确定。

8.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市政工程建设有关规范及标准配置,满足项目正常试验需求。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市政工程建设有关规范及标准配置,满足项目正常试试验所需要的试验检测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具有专职试验及检验人员。

9.1.2试验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所属公司:

9.2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由于设计变更和签证以及工程量清单误差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允许调整原工程量,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和甲方现场代表签字认可的变更和签证依据作为结算的依据。

2、承包人确保已到工地踏勘并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确需变更的项目,须在施工前经发包人、监理和甲方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后,方可变更。

10.2变更估价

10.2.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综合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仅对该子目主材的价格进行调整(主材调整原则:

投标已报价的材料按投标价执行;投标时没有的材料,参照施工同时期《鹤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再按照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同比例浮动。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类似项目由招标人确定,投标的人工、主材单价表作为合同附件)。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结算参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河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河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实施细则》和省市有关造价文件编制,再按照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同比例浮动后报业主审定。

(4)由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应按照施工当季度信息价格调整。

(5)结算金额最终以评审机构审定金额为准。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后7日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后7日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11.价格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若发生设计变更和签证,计量范围按照10.1条款约定,执行原清单投标反算单价,因变更所发生的清单缺项子目,如原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可参考类似单价的反算价格,无类似项目的,可按定额计价模式计算变更价格并根据中标让利比率进行优惠调整,报审结算单价经审批后执行(所有涉及该工程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签证资料、会议纪要、核定单、工程联系单等均需发包人工程项目部根据相关规定,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

(2)由于自然及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原因而影响工程施工的,只调整工期,不调整合同价款。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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