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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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2.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2.4《供电营业规则》

2.5《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

2.6《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2.7《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2.8《云南省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2.9《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2.10《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11《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标准的批复》

2.12《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13《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三、适用范围

3.1凡在怒江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工程,要求按一户一表标准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其他性质的住房的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

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房等。

本细则不适用于住宅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统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3.2建设范围

3.2.1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居民电能装置(含表箱和电表)“一户一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包括:

工程设计、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土建、电气工程、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和建成投运后供电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等。

3.2.2住宅项目的公建设施建设具体范围为专用配电室出线至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的负荷接入点处。

在接入点采取集中设置电缆分支箱作为二级配电设施解决公建部分负荷的分配电问题。

以电缆分支箱的出线开关作为供电单位与开发单位建设及运行维护的分界点。

四、费用收支管理

4.1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资金由供电单位按《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怒江州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标准的批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

收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算的面积进行预收,结算按已交付使用的竣工面积为依据。

4.2供电单位收取的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应在指定银行单独开立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专项用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主要用于,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4.2.1用于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前期准备(报建、可研、通道补偿等),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其他费用(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生产准备费、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费等)。

4.2.2用于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包括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修理费、材料费、人工费、安全器具及设施配备、事故抢修备品备件配备、设备检修更新改造以及供电单位专门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设置机构的费用等。

4.3专户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专户资金在账户中滚动使用。

4.4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费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专帐核算。

4.5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的收取形式和办法。

4.5.1在施工用电通电前,开发单位根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总平面图上确定的建设规模及建筑面积,与供电单位签订《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协议》,预缴纳供电设施工程费的30%。

在开发单位预缴费用到账后,供电单位及时办理施工用电投运。

从施工用电投运后1个月内,开发单位再次缴纳供电设施工程费的40%。

待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正式通电前,开发单位按最终核实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缴纳剩余的供电设施工程费。

开发单位未按《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协议》要求时间向供电单位缴纳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供电单位有权对其停止临时施工用电的供电。

直到开发单位按协议要求向供电单位缴纳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为止,同时正式供电通电时间相应顺延。

4.5.2若开发单位还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需要提前投运施工用电的,可先提交市政规划针对该项目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等相关文件。

供电单位按《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明确的建筑面积,预收取总建筑面积的30%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费。

同时在《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协议》中明确该建筑总面积为预估面积,最终结算根据实际建设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的面积多退少补。

4.5.3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及上浮系数说明:

①商品住宅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配套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10元。

②保障性住房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配套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75元。

③在基本供电容量配置标准之外每提高1千瓦供电容量的收费标准提高10%。

④高层住宅10层至18层按多层住宅1.1系数标准计收,19层至32层按1.3系数标准计收,33层及以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系数标准。

⑤住宅小区容积率低于1或总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或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较高的项目,收费标准以1.1系数计算。

⑥高压供电用户不适用本标准。

4.5.4供电单位在收取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后,不再向新建住宅开发单位收取其他费用(临时施工用电除外)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及按时供电。

4.5.5供电设施建设期间,供电单位严格履行内部报批手续,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时支付前期准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费用。

4.6开发单位负责住宅建设期间临时施工用电的所需费用,如施工费、临时接电费,双电源接入的高可靠性费等,不在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中列支(施工用电成为最终供电设施的除外)。

4.7供电单位负责建设的供电设施工程,原则上在十个月内完成。

于开发单位原因导致供电设施工程不能按期开展,通电时间顺延。

4.8由于开发单位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自备应急电源,通电时间顺延。

4.9供电单位负责做好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资金计划管理工作,收取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应统筹使用,总体平衡。

单个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结余,留在账户中调剂使用,作为项目的运行维护费用或用于弥补其他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费的缺口。

4.10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对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用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4.11供电单位收取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属于按政府规定代管的专项费用,不得作为供电单位的营业收入,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开具发票。

供电单位向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具往来款项自制收据作为收款凭据。

房地产开发单位依据供电单位的收款凭据结合银行转账单位作为付款凭据。

4.12新建住宅供配民设施建设费用实行政府监督,供电单位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政府审计、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工程管理

5.1新建住宅项目立项后,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应备齐相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他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资料),按项目规划的最终建设规模,到供电单位办理新建住宅小区正式用电的新装申请(临时施工用电单独办理)。

5.2供电方案的确定

5.2.1供电单位现场踏勘,根据规划设计条件与开发单位共同协商后形成供电方案。

5.2.2为确保电能质量,开发单位提供的变、配电站用房应靠近负荷中心;

为了保障供电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和故障后的快速抢修恢复,变、配电站用房应单独设置,满足相关电力规范要求。

5.2.3供电单位严格按照《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国家颁发的有关规程及行业标准、技术装备导则,根据开发单位提供的建房规模和标准,对供电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并将结果函告开发单位。

5.3开发单位与供电单位签订《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包括供电配置容量、供电方式、是否自备应急电源、收取建设工程费的具体标准和总额,收取方式,供电单位负责的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周期和供电时间,开发单位负责的配电设施用房交付时间和通道条件具备时间等。

若因开发单位自身因素需提高设备、材料档次的,由开发单位将相应面积及提高要求以书面方式,明确并与供电单位协商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加以明确。

5.4供电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工程中依法必须招标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以及土建施工、电气建筑安装施工等项目组织公开招投标。

5.5供电单位与通过合法程序选定的设计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其进行供电设计。

5.6供电单位按国家规定和行业有关标准,负责组织进行设计审查。

5.7住宅项目内部的电力管网建设规划由住宅项目开发单位负责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

5.8住宅项目外部的供电线路路径,开发单位应配合供电单位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并负责办理上级电源出现至变配电站供电线路通道相关手续。

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单位对居住区配电设施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条件。

5.9供电单位与通过合法程序选定的施工、设备、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购销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协议》、《电力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等,负责设备到货验收、工程全过程管理。

5.10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纳入整个建设项目统一管理,在工程施工期间,根据设计方案和有关施工标准,供电单位需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

如有不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5.11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提供新建住宅区域内配电设施用房和线路通道。

5.12供电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电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供电设施建设工程费收讫后,按时装表通电。

六、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6.1供电设施竣工后,按时装表通电,由供电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管理。

6.2供电单位应按有关行业规定,建立设备台账,对供电设施建设形成的设施、设备进行有效管理,保证安全、可靠运行。

6.3供电单位对小区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抢修、更新改造工作,严格按照供电单位设备运行、检修维护规程执行,并形成有关记录。

6.4供电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定期检测供电设施、设备健康状况,按照“该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制定合理的试验、检修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并实施,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6.5运行设备发生故障时,供电单位应在《供电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6.6为保障运行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供电单位应为日常运行维护配置合理的安全设施,如消防栓、箱、灭火器、监控设施和安全工器具,如验电器、操作棒等。

6.7为在故障后能够尽快抢修恢复,供电单位须事先准备足够的事故备品备件。

七、附则

7.1、本实施细则由怒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怒江供电局负责解释。

7.2、供电单位所辖各县供电局自2013年4月1日起申请用电报装的新建项目,按怒江州发改委文件规定的标准统一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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