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发电电厂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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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发电电厂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号:
【】
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焚烧发电厂)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二0二0年【二】月【二】日
12变更和调整34
13合同价款和付款35
14由甲方终止37
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焚烧发电厂)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本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焚烧发电厂)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20年02月0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签订:
玉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市玉湖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玉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省玉湖市河口区名兰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焚烧发电厂)项目
建设地点:
玉湖县孙耿镇香火玉湖侧园地
建设规模:
建设总规模为4×500t/d+2×20MW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机组。
质量标准:
达到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工程项目达标投产,确保“泰山杯”,力争“鲁班奖”。
鉴于:
甲方作为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焚烧发电厂)项目的业主,通过2020年【1】月【29】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乙方为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投标文件,乙方同意作为该工程的承包商完成该工程。
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焚烧发电厂)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一般规定
1.1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合同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1.1.1合同及文件
1、“合同”系指本合同,以及甲方与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达成的补充、变更协议和确认工程内容、价值的契约性文件。
2、“特许权协议”系指甲方与省市城市管理局签署的《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焚烧发电厂)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
1.1.2各方和人员
1、“当事方(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甲方,或指乙方。
2、“甲方”系指玉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及其合法承继人。
3、“乙方”系指玉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合法承继人。
4、“分包商”系指为完成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义务,在分包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分包商的合法承继人。
5、“乙方代表”系指由乙方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由乙方根据第4.2款“乙方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6、“甲方人员”系指甲方代表、以及甲方和甲方代表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甲方或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作为甲方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7、“乙方人员”系指乙方代表和乙方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乙方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所有其他帮助乙方实施工程的人员。
8、“监理”系指由甲方任命的,为实施合同担任监理的人员,或有时根据第3.1.1款“监理的任命”的规定,由甲方任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的其他人员。
9、“城管局”系指省市城市管理局。
1.1.3日期、验收、期限和竣工
1、“开工日期”系指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规定的日期,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竣工时间”系指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根据第8.2款“竣工时间”规定的要求竣工(连同根据第8.3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间。
3、“竣工验收”系指在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工程被甲方接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的验收。
4、“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
5、“工作日”系指星期一至星期五,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果当事人各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仍为履行本合同或承包合同而进行工作,该等日期为工作日。
1.1.4款项与付款
1、“固定合同价”系指本合同第13.1款约定的合同签署时确定的价款。
1.1.5工程和货物
1、“乙方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
但乙方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甲方设备、以及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任何物品。
2、“货物”系指乙方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其中任何一种。
3、“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
4、“永久工程”系指乙方要进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
5、“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通讯设备、计算机系统、线路和车辆。
6、“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乙方设备除外)。
7、“工程”系指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焚烧发电厂)全部土建工程,具体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承包范围的界定》。
工程的物理形态分为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8、“项目”系指依据特许权协议建设的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焚烧发电厂)项目。
1.1.6其他定义
1、“乙方文件”系指第5.2款“乙方文件”中所述的,乙方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报表、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2、“甲方设备”系指本合同中所述的,由甲方提供的供乙方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但不包括尚未经甲方接收的生产设备。
3、“不可抗力”见第17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4、“法律”系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或制订的法律、国务院颁布或制订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或制订的司法解释和省地方性法规。
5、“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材料到达和使用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6、“变更”系指按照第12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7、“三通一平”(均以围墙红线为界):
“三通”是指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通水、通电、通路。
“一平”是指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场地平整(自然标高)。
1.2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1、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2、“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1.3通讯交流
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时,这些通讯信息都应:
1、采用书面形式,由人员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2、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
但
(1)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讯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2)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同意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发出的地址发送。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的法律管辖。
1.5权益转让
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
但:
(1)双方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利益或权益转让;
(2)甲方作为各银行或金融机构所出具的各种担保文件项下的受益人,可以转让其根据该等担保文件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3)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乙方可向其银行转让应收的款项。
1.6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每份乙方文件都应由乙方保存和照管,除非并直到被甲方接收为止。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文件一式四份。
乙方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乙方文件、变更、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它往来文书和施工图纸。
甲方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如果一方发现为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7保密性
除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和遵守法律的需要以外,双方应将合同的详情视为秘密。
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发表或允许发表、或透露工程的任何细节,但法律或政府部门要求的披露除外。
双方均不得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
1.8甲方使用乙方文件
由乙方编制的乙方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乙方应被认为已给予甲方一项免费的无限期、可转让、不排他的复制、使用和传送乙方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做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
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能将上述文件传送给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
这项许可将:
(1)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
(2)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操作、维修、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乙方文件;
(3)在乙方文件是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
1.9乙方使用甲方文件
由甲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任何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因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
除合同需要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0其他信息
对甲方为了证实乙方遵守合同的情况正当需要的其他信息,乙方应当透露。
1.11遵守法律
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适用法律:
(1)甲方应为永久工程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2)乙方应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并促使所有分包商缴纳各项税费,按照法律关于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并促使所有分包商办理并领取所需要的全部许可、证照或批准。
2甲方
2.1现场进入和占用权
2.1.1甲方应在开工日起,根据项目工程进展需求,给乙方及各分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
甲方应当确保开工日现场达到“三通一平”条件,但由于城管局在特许权协议项下违约导致未能满足除外。
2.1.2许可、证照或批准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请求,对其提供合理的协助以取得其材料采购、施工所需的许可、证照或批准。
2.2甲方的基本权利
甲方除依照法律和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这一性质所应享有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纠正乙方和分包商的违约行为,并得到损失赔偿;
(2)受让乙方提交的银行履约保函或其他担保文件项下的受益权;
(3)对分包商资格事前审查和分包内容事前确认的权利。
2.3甲方的索赔
如果甲方认为,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其有权得到任何付款,甲方应向乙方发出通知,说明细节。
但对乙方根据第4.17款“电、水和燃气”和第4.18款“甲方的设备”规定的到期应付款,或乙方要求的其他服务的应付款,不需发出通知。
通知应在甲方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30日内发出。
通知的细节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甲方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的事实根据。
然后,甲方应按照第3.6款“确定”的要求,确定甲方有权得到乙方支付的金额。
对于上述索赔金额,甲方可从应给予乙方的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应付款中扣减或向出具保函的银行索赔。
2.4乙方的索赔
2.4.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工期作相应延长。
2.4.2由于甲方及监理的过错造成乙方的直接损失,甲方负相应责任,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获得:
1)工期延长;2)损失赔偿。
3监理及甲方的管理
3.1监理
3.1.1监理的任命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十四(14)天内将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名称、监理代表姓名及监理的工作范围、授权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支持、配合和接受监理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理工作,为监理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接受监理的检查、监督、控制和协调,严格执行监理发出的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质量控制、进度及造价控制等方面的指令和工作安排。
如果甲方替换已任命的监理,则该替换在将替换人的名称、地址和权力、以及任命的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生效。
3.1.2监理的权利
监理行使甲方与其签署的监理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他的权力。
监理行使超越上述权力的职责之前,应取得甲方的书面批准。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a)监理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
b)监理的任何批准、校核、证书、同意、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职责,包括对其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监理无权修改本合同。
乙方应确保监理自由进入乙方的工作现场、办公室、车间和乙方使用的任何施工区域,以便从各方面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并确定其是否符合本合同要求。
3.1.3监理代表
监理随时可将赋予他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代表,并可收回其授权。
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甲方和乙方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监理代表给乙方的通知应与监理发给乙方的通知有同等效力。
但:
a.监理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监理或甲方有权发出纠正指令;
b.如果乙方对监理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询问,监理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3.2甲方代表
甲方可任命鲁民川先生为甲方代表,代表甲方根据合同进行工作。
在此情况下,应将甲方代表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应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行使甲方委托的权力。
除非甲方另行通知乙方,甲方代表将被认为具有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力,涉及第14条“由甲方终止”规定的权力除外。
如果甲方替换任何已任命的甲方代表,该替换在甲方将替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以及任命的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生效。
甲方代表有权:
1)进入现场的任何地方;
2)对工程有建议、检查、监督权;
3)获得按照本合同规定其可以获得的资料;和
4)纠正乙方的违约行为。
3.3其他甲方人员
甲方或甲方代表可随时指派和委托一些助手行使甲方或甲方代表的部分职责和权力,也可撤消这些指派和委托。
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和(或)担任检验、和(或)试验各项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查员。
以上指派、委托或撤销,在乙方收到书面通知抄件后生效。
3.4受托人员
所有这些人员包括已被指派任务、委托权力的甲方代表和助手,应只在被委托的范围内向乙方发布指示。
由受托人员根据委托做出的任何行动,应如同甲方采取的行动一样有效。
但:
(1)除非在受托人员关于上述行动的信函中另有说明且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该行动都不免除乙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2)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不应影响甲方拒绝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3)如果乙方对受托人员的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乙方可将此事提交给甲方,甲方应迅速对该确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取消或更改。
3.5指示
甲方和监理可向乙方发出为乙方根据合同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可能所需要的书面指示。
每项指示都应说明其有关的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
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2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这类指示不一致时,乙方应将此事提交甲方,并以经甲方确定的指示为最终执行依据。
3.6确定
如果本合同规定甲方及监理应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甲方应将每一项商定或确定,连同依据的细节通知乙方。
甲方、监理应与乙方协商尽量达成协议。
各方都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如果一方对某项商定或确定不满的,有权依照第18.2款“仲裁”的规定,将争端提交仲裁。
4乙方
4.1乙方的一般义务
乙方应就本合同下的土建、安装工程的施工、调试、竣工和保修提供符合本合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服务。
乙方应保证工程完工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预期目的。
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目的,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可与分包商签订各分包合同,并承担分包合同项下的最终法律责任。
乙方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当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
事先未通知甲方,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
乙方负责准备工程竣工验收时全套竣工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甲方交付。
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5天内,向甲方提供一份甲方可接受的银行开具的无条件、见索即付、不可撤消的履约保函,履行保函的担保金额本固定合同价的10%,如果不出现索赔情形,甲方应在“72+24”试运行后30日内,将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退还乙方。
履约保函格式见招标文件要求。
4.2乙方代表
乙方任命王勤峰先生为乙方代表,并授予他代表乙方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要的全部权力,乙方代表应具有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资质。
除非合同中已写明乙方代表的姓名,乙方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拟任命为乙方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甲方备案。
乙方代表可向任何胜任的人员委托任何职权、任务和权力,并可随时撤销委托。
任何委托或撤销,应在甲方收到乙方代表签发的指明人员姓名、和说明委托或撤销的职权、任务和权力内容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该等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4.3工程协调
乙方应负责工程的协调与正确施工,包含但不仅限于工程进度、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
乙方应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程提供方便(但不负担其费用):
(1)甲方雇用的其他承包商及其人员;
(2)甲方的人员;
(3)甲方可能使用的、在现场或现场附近从事本合同中未包括但可能为甲方所需要的工作的、合法政府部门的人员。
4.4放线
乙方应根据甲方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工程放线。
乙方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误差,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使甲方满意为止,如何这个误差是基于甲方以书面发出错误的数据造成的,乙方因此增加的费用有甲方承担。
甲方对任何放线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乙方对放线准确所负的责任,乙方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线中应使用的基准点。
4.5钻孔和勘探
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甲方要求乙方钻孔或勘探开挖,除非有关此工程项目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否则甲方应为这种要求发出指令。
4.6安全保证
乙方自身应当,并应监督分包商:
(1)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包含但不仅限于生产安全、人身安全、防火防盗等;
(2)照料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3)尽合理的努力保持现场和工程不设有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现场所有人员造成危险;
(4)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提供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以及
(5)因实施工程为公众和邻近土地的所有人、占用人使用和提供保护,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路、防护物和围栏等);
(6)确保实现工程安全“零”事故目标。
乙方应对分包商因违反本条规定所导致的任何人身伤害或其他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甲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且不能通过保险取得赔偿的,乙方应与相关的分包商对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乙方应严格按提供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保证手册中的约定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如内容与《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1年版)和《火电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不同时,以较高规定标准为执行标准。
乙方承诺本工程建设质量目标为:
确保“泰山杯”,力争“鲁班奖”。
如乙方承包的本合同工程未能取得“泰山杯”,甲方将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贰佰万元人民币(¥2,000,000.00)作为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取得“泰山杯”的违约金;若乙方承包的本合同工程取得“鲁班奖”,甲方奖励乙方人民币叁佰万元(¥3,000,000.00),否则,甲方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壹佰万元(¥1,000,000.00)作为乙方承包的本合同工程取得“鲁班奖”的违约金。
4.8现场数据
甲方应在开工日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下和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提交给乙方。
甲方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及时提交给乙方,因提交的数据不完备、不准确、不真实导致的乙方返工的费用,乙方有权取得合理补偿。
4.9投标书的完备性
4.9.1乙方提交投标书前,已取得甲方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
乙方应对这些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
在乙方提交投标书之前,对现场已进行了考察,并通过视察和检查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和接受(指在可能的范围内对成本及时间的考虑):
(a)工地的形状、各种条件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d)进出工地的方式及乙方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并且乙方已取得有关诸如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乙方应被视为其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由甲方提供的资料及乙方对现场的检查和考察的基础上的。
4.9.2乙方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费用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清楚并确定。
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书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外开支)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乙方应对不论任何来源的资料的整理分析以及由此所做的推论自行负责。
4.10不可预见的困难
除合同另有说明外:
(1)乙方及分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2)出现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本合同约定的固定合同价不得调整。
4.11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乙方及分包商应为其所需要的专用和(或)临时(即除特许权协议中“三通一平”所指的路通之外的)道路包括进场道路的通行权承担费用,并负责取得为工程目的可能需要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12避免干扰
乙方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
(1)公众的方便;
(2)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公共的或是甲方或其他人所有的。
乙方应使甲方免受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任何赔偿费、损失和开支的损害。
4.13进场通路
乙方应尽合理的努力,防止任何道路或桥梁因乙方或乙方的通行或乙方人员受到损坏。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1)乙方应负责因他使用进场通路所需要的任何维护;
(2)乙方应提供进场通路的所有必需的标志和方向指示,还应为他使用这些通路、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必要的有关政府部门的许可;
(3)甲方不应对由于任何进场通路的使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
4.14材料、货物运输
乙方应:
1)在不少于7天前,将由乙方提供的材料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运到现场的日期通知甲方;
2)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材料、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
3)保障并保持甲方免受因乙方设备或乙方提供的材料的运输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