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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最新版

 

新《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讨论稿——完整版)

 

2008年11月

目录

目录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基本规定2

第一节 邮件种类2

第二节 邮件的准寄准办范围3

函 件3

包 裹5

保价邮件6

存局候领邮件6

邮政公事邮件6

回 执7

特快专递邮件7

报刊邮件7

物流邮件8

第三节 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规格8

第四节 禁寄和限寄物品8

第五节 邮资凭证和邮政业务资费11

第六节 业务单式和用品用具14

第三章邮件的收寄16

第一节 邮件的收寄方式16

平常函件19

挂号函件21

保价信函22

普通包裹23

快递包裹26

保价包裹26

无名址函件(邮送广告)业务29

报刊收订29

存局候领邮件30

特快专递邮件30

附有回执的邮件34

总付邮费邮件35

第二节大宗邮件集中收寄处理35

第三节营业封发36

第四节日终处理38

第五节 邮件收寄的结算39

第四章邮件的分拣封发40

第一节基本规定40

第二节邮件的直封与经转42

第三节邮件的分拣封发处理45

平常函件45

挂号信函47

保价信函49

包裹和挂号印刷品50

特快专递邮件52

报刊邮件53

袋(容器)的封发54

袋(容器)的交发57

第四节进口邮件袋(容器)的开拆处理58

第五节发现不合规格邮袋的处理60

内袋不合规格的处理60

袋内清单和邮件不合规格的处理60

第五章邮件的运输63

第一节基本规定63

第二节各类邮件的运输组织67

第三节干线运输的组织67

航空运输67

铁路运输69

汽车运输73

其他运输方式74

第四节市(邮区)内运输的组织74

第五节特殊情况的处理75

第六节邮件总包的路单处理77

第七节邮件的接卸和装发79

第六章邮件的投递84

第一节 邮件投递的条件和方式84

第二节 按址投递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89

第三节 窗口投交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95

第四节 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100

第五节 无着邮件的处理103

第七章邮件的改寄、退回、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处理105

第一节 邮件改寄和退回处理105

第二节 邮件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处理107

第八章邮件的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110

第一节交接验收110

第二节勾挑核对115

第三节平衡合拢115

第九章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赔偿116

第一节 邮件业务档案管理116

第二节 验单的缮发与答复118

第三节 普通邮件的查询122

第四节 特快专递邮件的查询127

第五节 责任段落的划分134

第六节 邮件赔偿的处理137

第十章邮件处理工作的检查141

第一节 收寄工作的检查141

第二节 分拣封发工作的检查144

第三节 邮运工作的检查145

第四节 投递工作的检查146

第五节 业务档案和查验工作的检查148

第六节 其他工作的检查149

附录一国内邮件资费简表151

附录二国内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153

附录三各类邮件封装规格表154

附录四邮件封面书写规范157

附录五邮资机使用操作规范160

附录六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164

附录七收件人总付邮费处理办法170

附录八《中国邮政广告》运行管理办法(试行)175

附录九国内邮件业务单式目录188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邮政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必须坚持“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方针。

为了保证邮政通信的正常进行,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结合邮政企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物流视同邮件处理。

第3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内邮件,其中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件,暂按《国际邮件处理规则》相关规定办理。

特快专递邮件收寄、分拣封发、运输、投递环节在公共平台上处理适用本规则,其他处理按《特快专递业务处理规则》办理。

报刊邮件收订、分发、运输、投递环节在公共平台上处理适用本规则,其他处理按《报刊发行业务处理规则》办理。

物流邮件分发、运输、投递环节在公共平台上处理适用本规则,其他处理按《物流邮件处理规则》办理。

汇款通知单在投递环节按给据邮件处理,其他处理按《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办理。

第4条邮件处理包括实物处理和相应的信息处理。

第5条本规则相关条款将随着业务的发展,随时调整修改,修改部分以相关文件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在执行本规则中遇有问题时,应及时报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处理解决。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一节 邮件种类

第6条邮件按业务种类分为函件、包裹、特快专递、报刊和物流。

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品、盲人读物、无名址函件(邮送广告)等。

报刊包括报纸和期刊。

物流包括一体化物流、中邮快货、分销邮购。

第7条邮件按传递时限分为普通邮件、特快专递邮件。

普通邮件包括函件、包裹、报刊和物流邮件。

其中包裹包括普通包裹和快递包裹;报刊包括1、一类报刊和二类报刊/2、普通报刊和畅销报刊)。

特快专递邮件包括次晨达、标准特快和经济快递。

第8条邮件按处理手续分为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

平常邮件:

收寄时不出给收据,处理时不登记,投递时不需收件人签收,不接受查询,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邮政企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丢失的除外)。

给据邮件:

收寄时出给收据,处理时进行登记,投递时需收件人签收,并接受寄件人查询及承担赔偿责任。

第9条给据邮件按照邮政企业所负的赔偿责任,分为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

对保价邮件,邮政企业承担按照保价额赔偿的责任;对非保价邮件,邮政企业按规定的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10条函件按寄递区域分为本埠函件和外埠函件。

本埠函件:

地级以上城市以市属城区(不包括市辖县和飞地)为范围;县(含县级市)以县境(不含飞地)为范围;在上述各范围内互寄的函件为本埠函件。

外埠函件:

寄递区域超出上述范围的函件,为外埠函件。

市县划分均以民政部行政区划简册为标准。

地级以上城市市属城区以当地政府行政区划确定的该市城区范围为准。

县境以该县(含县级市)所辖范围为界。

若县政府与地级市政府驻地同在一个城区的,在城区范围内互寄的为本埠函件,超出城区范围的为外埠函件。

第二节 邮件的准寄准办范围

函 件

第11条函件的准寄范围:

一、信函

下列各项,应按信函寄递:

1、书面通信;

2、各种公文、合同;

3、各类单据、报表(空白报表除外)、票据、有价证券(如未使用的邮票,带邮资的封、片、卡)等;

4、各类事务性通知;

5、各类稿件;

6、各类证件;

7、其他适于邮寄的物品和文字载体,只要符合信函规定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规格,寄件人愿意按信函资费标准交付邮费的,也可作信函交寄。

二、明信片

明信片是一种露封交寄的具有通信性质的卡片式邮件。

县以上邮政企业,经省邮政公司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的明信片,不得带有“中国邮政”字样(包括外文)。

集团公司印制、发行的明信片可以印邮票图案,表示邮费。

回音卡是明信片的一种。

三、邮简

邮简是信封和信纸连在一起,折叠后将各边封合,形成信封状,按信函交寄的一种函件业务。

邮简由邮政企业发行,其他机关、企业、团体如因工作需要,在征得所在省公司批准后,可以依式仿制自用,但纸张大小、厚薄及其他规格必须符合通信行业标准(YD/T955-1998《邮简》)。

四、印刷品

除规定按信函寄递以外的各种书籍、报纸、期刊、教材、目录及各种印刷的图文资料等可按印刷品寄递。

五、盲人读物

盲人所用凸出点痕的书籍、刊物、信函和文件均可作盲人读物寄递,但不包括盲人使用的特种纸张。

六、无名址函件(邮送广告)

由邮政部门按广告客户要求投递至指定区域指定用户群、无具体名址、经广告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规定的印刷广告及广告宣传品。

七、义务兵免费邮件

以现役义务兵从部队发寄私人通信内容的(主要指寄给其家里的家信和寄给其亲友的私人信件,不包括寄给各单位的非私人通信内容的信件,如稿件、订购单、评选票、知识竞赛答卷、函授作业、课本及试卷等)每件重量不超过20克的国内平常信函或明信片为限。

超过上述规定范围以及交寄其他种类邮件,都必须按规定纳付邮费寄递。

包 裹

第12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寄外,凡适于寄递的物品,均可按包裹寄递。

一、普通包裹:

符合包裹准寄范围,按一般时限规定传递处理的物品,可按普通包裹收寄。

二、快递包裹:

符合包裹准寄范围,按较快时限规定传递处理的物品,可按快递包裹收寄。

保价邮件

第13条信函、普通包裹、快递包裹和特快专递邮件可以作保价邮件交寄。

印刷品暂不办理保价业务,如寄件人确需保价的,可按保价信函或保价包裹交寄。

一、保价邮件的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1%收取,每件最低收取1.00元。

二、内装下列物品的信函,均应按保价信函寄递:

1、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库券收据、债券、邮票等);

2、重要单据、证件(如支票、增值税发票、储蓄存单、存折、保险单、居民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党团组织关系、户口迁移证等);

3、寄件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文件(如协议书、公证书、提货单、证据、合同等)。

存局候领邮件

第14条凡在邮件封面上(包裹及包裹详情单上)写明收件人的姓名,指定存留的邮局名称和寄件人的地址姓名,并注明“××邮局存局候领”字样的普通邮件都可以作为存局候领邮件交寄。

邮政公事邮件

第15条邮政公事邮件是邮政企业因公交寄的免费邮件。

下列内容的邮件,各级邮政局可以按邮政公事寄递:

一、档案、生产部门交寄的邮件(报刊)查单、验单及相关证物;

二、分支机构需上缴档案部门的业务档案;

三、上缴的“无着邮件”;

四、调拨、清退的邮袋、信盒和集装箱。

回 执

第16条国内邮件回执(以下简称“回执”邮1117)由邮政企业制备,用户在交寄国内普通给据邮件使用“回执”时填写,随同邮件一并交寄,各邮政企业于投交相关邮件时交收件人盖章或签名,寄还寄件人作为相关邮件妥投的证明。

特快专递邮件

第17条符合函件和包裹准寄范围的邮件,均可作特快专递邮件交寄。

报刊邮件

第18条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领有出版许可证,有固定出版日期和固定定价的,并委托邮政企业发行的合法出版物。

除使用国家规定的国内统一刊号外,邮政企业须编列报刊邮发代号。

第19条1、全国一类报刊品种,由集团公司确定,省内一类报刊品种由各省公司自定。

2、全国畅销报刊品种,由集团公司确定,省内畅销报刊品种由各省公司自定。

物流邮件

第20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运递的物品。

第三节 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规格

第21条各类邮件的重量和尺寸限度由集团公司规定,在全国统一执行。

具体规定见附录二《国内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第22条各类邮件的包装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按照附录三所列《各类邮件封装规格表》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 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23条各类邮件禁止寄递下列性质的物品:

一、各种武器、弹药。

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

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

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

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

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

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各种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第24条前款物品,符合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第25条国内限量寄递物品按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6条营业部门收寄邮件时,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的,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后再予收寄。

寄件人匿报、错报邮件内件名称,违章夹寄禁寄物品,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担负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7条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现各种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并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封发环节发现的,不予封发;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

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

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

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所需费用由寄件人承担。

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对邮件内所装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附验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

四、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五、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六、发现金银后通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收寄局发现本国货币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或在其它局发现时,将夹寄的现钞改作汇款汇交收件人,汇费等从夹寄款中扣除,在汇款通知附言栏批注“违章夹钞,改为汇款,汇费已扣除,邮件另寄”字样,相关邮件随验单发往投递局,通知收件人来局领取,验单上应写明有关情况,汇款收据粘贴在验单底页存查。

七、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和设备的物品,在收寄局发现时,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在寄递过程中发现的,应视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可重新包装加封的,加封后附验发往投递局或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无法重新包装加封的,邮件暂存,并向收寄局缮发验单转询寄件人处理意见。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第28条经转局发现违章寄递的限寄物品,应当报告主管人员妥为研究,有关处理情况应作出记录,并向收寄局缮发验单,如有必要应抄副份寄投递局。

第五节 邮资凭证和邮政业务资费

第29条邮资凭证作为邮件纳费标志,包括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邮资机打印的邮资符志(以下简称“邮资机符志”)。

其中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仅限作为其本身的邮资凭证,而不能用作其他邮件的邮资凭证。

邮资机应打印实收数。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采用交付现金和总付邮费两种形式。

邮件上加盖带有“EMS”字样的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日戳,以示交纳邮费。

第30条邮资凭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出售、停售或者停用。

已停售但未停用的邮票仍然有效。

已经售出的邮资凭证不得兑换现金。

第31条出售邮资凭证,要在邮政业务专用收据上写明购票数目(款额大写),加盖日戳。

第32条用户使用应出具专用收据的邮政业务,如需要发票,亦可开具发票,事后不予补办。

第33条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是指国内平常信函、明信片的资费;非基本资费是指基本资费以外的邮政业务资费。

各类邮件资费应对外公布。

现行资费见附录一《国内邮件资费简表》?

邮政业务资费手册。

第34条除特准免费寄递的邮件外,交寄各类邮件必须按照国内邮件资费表的规定付足邮费。

特准免费寄递的邮件:

一、烈士遗物。

二、义务兵免费信件。

三、按平常函件寄递的盲人读物。

但按挂号或保价交寄时,应分别收取挂号费或保价费。

四、邮政公事。

第35条各类邮件的邮费,一般应在邮件封面粘贴邮票或加盖(贴)邮资机符志交付。

邮资信封、邮资邮简、邮资明信片交寄时可不另贴邮票,但邮票图案的面值不足应付邮费时,应加贴邮票补足。

邮票要贴在邮件封面或规定位置,不要重叠粘贴,也不要对折粘贴在信封的两面。

如果重叠粘贴,被遮盖的邮票不作为交付邮费,相关邮件作欠资邮件处理。

下列邮件,可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一、经省公司核定的具有自检能力的邮政局、所收寄的保价信函,可由邮局收取现金,用加盖“保价信函邮费已收”戳记的方式表示邮费已付。

二、按“收件人总付邮费”传递处理方式邮寄的邮件,寄件人交寄时可不交付邮费,由邮局向收件人收取。

第36条下列邮票(或图案)贴在邮件上,视为无效:

一、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使用的邮票。

二、已经盖销或划销的邮票。

三、污染、残缺、退色或变色,难以辨别真伪的邮票。

四、在邮票表面涂抹胶水、浆糊、粘贴透明胶带或剪贴拼补、伪造的邮票。

五、外国邮票及港、澳、台邮票。

六、邮资邮简、邮资信封和邮资明信片上剪下的邮票图案。

七、畸形邮票(如倒印、折痕、漏齿、复齿等)。

以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局不予发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并处以应付邮资十倍的罚款,所罚款上缴国库。

无法通知寄件人或逾期不办理撤回手续,保管期满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第37条在处理邮件过程中严禁剥取邮件和包裹详情单上所贴的邮票,对脱落的邮票也不准私藏,应定期交主管部门处理。

第38条给据邮件漏贴邮票、少收资费、贴废票等,经转局发现的应缮发“验单(邮1603)”通知收寄局查实处理,邮件随验单副份发投递局照常投递;投递局发现的,也应验知收寄局查究处理,邮件照常投递,必要时可向收件人索回原件封皮存查。

收寄局收到验单后应追究原因,并由责任人补足邮资,如收寄人员作弊,应予查处。

第六节 业务单式和用品用具

第39条邮政业务单式和用品用具的生产、采购,应符合国家标准、邮政(通信)行业标准和邮政企业标准。

涉及用户权益的邮政业务单式和用品用具需经国家邮政局、省邮政管理局进行生产监制,仅限于邮政企业内部生产使用的业务单式和用品用具由集团公司实施入网检测。

(业务单式目录及式样见附录九)。

监制范围和权限如下:

1、由国家邮政局发放生产监制证的邮政业务单式和用品用具包括:

邮政特快专递封套、邮政日戳、邮政包裹详情单、机要专用封装用品、国际邮件包装箱。

2、由各省邮政管理局发放生产监制证的邮政业务单式和用品用具包括:

信封(含透明窗口信封、首日封和纪念封、邮政公事信封)、明信片、国内邮件包装箱(气垫膜包装袋、塑料编织布包装袋)、信筒、楼房信报箱。

第40条各种单式必须按照规定使用,项目要填全,字迹、章戳要清晰,局名填写要符合规定。

遇有特殊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41条邮袋、信盒、集装箱是封发邮件的专用工具,只许在邮件封发部门使用,不准挪作他用。

邮袋应按照邮件类别和寄递范围区别使用,不得互相混用。

第42条邮资机能预置、结算邮资,具有使用记录不可更改的记帐、按键入或邮政秤送来的数据自动连续调整资费,在邮件或签条上加盖邮资符志的功能。

邮资机的操作使用见附录五。

第43条日戳、夹钳、塑料扎袋器和各项戳记应当妥为保管,并按照规定使用。

在非工作时间,应当注意收存,防止丢失、盗用。

第44条邮政日戳(含各类机戳)是邮局表示处理邮政业务的一种戳记,具有法律效力。

刻制局名的日戳只能用于营业、投递部门,加盖在邮件封皮、各种业务单据、凭证上。

日戳上表示日期的字钉,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开始以前更换,不得提前或推迟更换;凡处理业务有时间关系而需要有时刻记载的,日戳上应当加用“时”字钉,并按规定的封发交运时刻更换。

邮政支局所在每个工作日开始前应更换邮政日戳的字钉,“日”为当日,“时”为第一个封发时刻。

在工作日内,每个封发时刻后,应将“时”字钉更换为下一个封发时刻,但关门点前一个封发时刻后,“时”字钉更换为关门点时刻。

电子化支局机打日戳“时钉”采用的是计算机内部时间,无须人为更换,但应检查“时钉”是否准确。

日戳更换字钉后,每次要在“日戳打印簿(邮1615)”上盖一清晰戳样,经检查无误后方可使用。

日戳戳面必须符合统一的规格标准,不得将日戳时间字钉改镶营业人员私人名章。

日戳和字钉应根据磨损程度,及时领新更换。

第三章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 邮件的收寄方式

第45条邮件的收寄方式,主要有下列五种:

一、窗口收寄。

二、筒箱收寄。

三、上门收寄。

四、大宗邮件收寄。

五、流动服务收寄。

六、网上收寄。

第46条信筒(箱)所收寄的平常信件应及时处理。

各局应当根据当地出口时限,规定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标明在信箱、信筒上,并按时开取信件。

收寄量大的局可在营业厅内设立分省多格口信箱。

有条件的局可另设专用信箱收寄同城特快。

第47条邮件封面上收、寄件人地址、姓名和邮政编码要书写清楚、准确,寄给机关、企事业、团体及厂商等单位的邮件,除写明单位全称外,还应该写明单位的详细地址。

第48条邮件(除保价信函外)的封面上可以粘贴收、寄件人名址签条。

签条应符合通信行业标准(见附录四《邮件封面书写规范》)。

收寄寄交船舶的邮件,必须在邮件封面上写明船舶隶属单位的详细地址和单位名称。

第49条各类邮件的封面应当使用黑色或蓝色书写,禁止使用铅笔或其他彩色笔书写。

封面上书写的文字,如果是少数民族文字,除在各该民族自治地区境内互寄的以外,应当加注中文;用外文或汉语拼音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名址。

如果书写的文字不合规定,应退请寄件人加注;无法退回的,按无着邮件处理。

第50条对在电子化支局系统上收寄的所有邮件,按信息采集规范要求,逐笔、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邮件收寄信息,收寄的国内给据邮件必须全名址信息录入。

及时完成手工网点收寄信息的代补录工作。

第51条使用电子化支局系统收寄给据邮件时,还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信息采集工作:

一、根据系统内数据核对寄达局邮政编码与地址是否匹配。

二、给用户的邮件收据可采用统一格式,并打印邮件类别、邮件号码、寄达局、收件人姓名(可选项)、邮件重量、邮件资费、收寄局、收寄时间以及营业员代码等信息。

三、邮件送交分拣封发部门或封交市内转趟后,应按照规定发送相关数据信息。

四、收寄局应采集的邮件数据信息包括:

收寄日期、时间、邮件号码、收寄局、寄达局、寄达地邮编、收件人地址、收件人姓名(可选项)、重量、资费、营业员、封发员、清单号码、总包号码、类别、备注等内容。

第52条各类邮件上所贴的邮票及邮资信封、邮资邮简和邮资明信片上所印的邮票图案,必须用日戳盖销。

日戳要盖得清晰,如果不清,应当在邮件封面空白处另盖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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