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对象分类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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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对象分类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九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备案的监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并登记备案,年度复核结果于当年12月31日前逐级报送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对于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的,要即时报送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保证监管对象基本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三章风险等级的划分

第十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指标评分结果作为标准,将监管对象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风险等级分为A、B、C三级。

第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指标评分内容包括硬件建设、软件建设、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等三方面。

第十二条硬件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场所选址是否科学,布局是否合理,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是否合格、齐全等。

第十三条软件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免疫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等各项防疫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报检记录、养殖档案、免疫、消毒、疫病诊治、无害化处理等记录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

第十四条履行法定义务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检疫申报制度落实,养殖档案建立,防疫制度落实,凭证凭章或凭证凭标经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瘦肉精检测,接受监督检查,接受培训、宣传等情况。

第十五条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指标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监管对象评定为A级;

(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指标评分在60分(含60分)至80分之间的监管对象评定为B级;

(三)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指标评分在60分以下的监管对象评定为C级。

第四章监管对象的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随着自身动物卫生水平和履行法定义务的变化而动态升降。

第十七条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升级规则:

C级监管对象连续3次监督管理指标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升为B级监管对象。

B级监管对象连续3次监督管理指标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升为A级监管对象。

第十八条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降级规则:

A级监管对象连续2次监督管理指标评分在80分以下的,根据监管对象风险等级划分标准降为B级或C级监管对象。

B级监管对象连续2次监督管理指标评分在60分以下的,降为C级监管对象。

第十九条凡因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重大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故被评定为C级监管对象的,1年内风险等级不得升级。

第二十条对监管对象风险等级的评定及变动情况按照监管对象备案的规定逐级报送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全省监管对象动态监管要求:

A级监管对象每12个月不少于1次;

B级监管对象每6个月不少于1次;

C级监管对象每3个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二条对监管对象实施奖惩制度,形成激励机制,促使监管对象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动物卫生安全水平。

对风险等级划分为或升为A级的监管对象,优先安排畜牧项目和奖励。

对违法行为经说服教育不改正的、抗拒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重大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管对象进行重点监管。

对重点监管对象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法定程序和实际情况,规范制作法律文书,作出处罚和降级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对象分类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建立完善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对象分类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机制,促进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指标评分的程序和规范,需按照《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程序和规范要求,公示相关法律依据、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指标评分内容、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升降规则,邀请监管相对人参与,执法人员各自独立评分,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确立等级后,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立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备案企业及分类管理场所的规模标准:

动物规模养殖场(小区):

种禽存栏量1000羽以上、蛋禽存栏量3000羽以上、肉禽每批出栏量5000羽以上、能繁母猪存栏量50头以上、猪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种牛存栏量1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50头以上、肉牛存栏量100头以上、种羊存栏量20只以上、羊存栏量150只以上的,视为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物规模养殖场(小区)。

动物屠宰加工企业: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点的屠宰加工企业,其他屠宰加工企业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有固定经营场所,动物或动物产品经营摊点在20家(户)以上的市场。

第二十六条不在上述规模标准的监管对象,各地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并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对象基本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场所类别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2.、动物孵化场

3、动物屠宰加工场

4、动物隔离场

5、动物产品仓储场所

6、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场所

7、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8、动物诊疗场所

动物或动物

产品种类

1、猪□7、猪产品□

2、牛□8、牛产品□

3、羊□9、羊产品□

4、鸡□10、鸡产品□

5、鸭□11、鸭产品□

6、鹅□12、鹅产品□

13、其他

生产规模

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编号

()动防条合字第()号

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号码

附件2

市县(市、区)动物养殖场所统计表

单位:

头、只

场所名称

动物种类

用途

存栏量

风险级别

填报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填报时间:

附件3

市县(市、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统计表

详细地址

法定

代表人

猪产品

牛产品

羊产品

禽产品

负责人签名:

填报时间:

附件4

市县(市、区)动物产品仓储场所统计表

单位:

经营项目

贮藏

吨位

法定

风险

级别

负责人签名:

填报时间:

附件5

市县(市、区)动物和动物产品

交易场所统计表

肉类摊位数

附件6

市县(市、区)动物诊疗场所统计表

执业兽医人数

附件7

动物饲养场所监督管理指标评分表

单位

地址

环节

项目

监督检查内容

分值

得分

建筑和

布局

选址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3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4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应有相对独立的污水、污物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区,并有隔离设施。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设施设备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5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卫生

管理

人员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防疫证照※

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制度

免疫制度或程序、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畜禽标识管理制度、养殖档案等防疫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病死

动物

处理情况

查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垫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处理情况。

种乳用

异地引种

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异地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现象。

疫病监测

种用乳用动物定期检测制度落实情况及检测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记录

档案管理

养殖档案、免疫、消毒、疫病诊治、无害化处理等常规档案记录情况,牲畜耳标佩戴及登记情况。

检疫申报

检疫申报记录。

合计

100

标化分:

评估结论:

A□B□C□

存在问题:

执法人员签名:

监管相对人签名:

检查时间:

年月日

附件8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监督管理指标评分表

项目

建筑

布局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

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卫生

管理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畜禽标识回收制度等岗位责任制。

病害动物产品管理

检出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15

产品出场管理

凭证章

出场

动物产品出场是否凭证凭章凭标志落实情况。

记录管理

索证索标登记记录、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常规档案记录情况。

附件9

动物产品仓储场所监督管理指标评分表

卫生管理

与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设施设备。

动物产品入库出库登记制度、消毒制度。

检疫证明

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复印件※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真实有效、保存三个月。

胴体上是否加盖有检疫印章。

分割包装产品是否粘贴检疫合格标志。

动物产品

检查冷冻储存的动物产品

检查胴体应检部位的是否有规范的检疫刀迹。

是否有病害、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动物产品入库出库记录、消毒记录是否如实规范填写。

卫生状况

当天经营场所卫生情况。

年月日

附件10

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指标评分表

建筑和布局

动物或动物产品经营场所选址、布局符合防疫条件要求。

与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的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动物产品进货和销售登记制度、消毒制度。

检疫

证明

查验动物产品

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动物产品管理

检查销售和储存的动物产品

动物产品进货销售台帐、消毒记录是否如实规范填写。

合计

附件11

动物诊疗场所监督管理指标评分表

检查内容

机构和人员

※是否持有《动物诊疗许可证》。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是否公示。

批准的企业名称、行医等级与现场所用名称、行医等级是否相符。

兽医是否持有《执业兽医资格证》。

兽医在该就业单位是否注册并取得胸卡。

护理、化验等技术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

是否存在聘用无证行医人员开具处方现象。

科室和设备

是否具备必要的临床科室(诊疗、处置、手术、病房)和医技科室(化验、消毒、药房、X光室或B超室)。

动物医院是否配有X光机、手术台和B超仪设备。

动物医院手术室是否配有无影灯、紫外线灯。

X光室墙体是否设有防护设施,是否有工作人员防护用品。

诊疗工作和药品

是否建有病历登记、化验单、处方、手术协议等诊疗档案。

是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是否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

诊疗档案、消毒记录等记录保存完整。

日常管理

是否设立公示栏,公示许可证和兽医、护理人员资格证。

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消毒防疫制度。

医用废弃物、病料、尸体、污水等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

监督管理指标评分表说明

1、监督管理指标评分表总分100分,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打分。

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须标化。

标化分﹦所得分数/应得分数×

100。

2、评估结论分为A、B、C三级;

总得分80分(含)以上者评估为A级,总得分80分至60分(含)者评估为B级,总得分60分以下者评估为C级。

3、带※号的是关键监督项目;

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不能评估为A级。

附件12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指标评分表____月份汇总表

监督机构名称:

统计时间:

总计

养殖场所

屠宰加工场所

仓储场所

交易市场

诊疗场所

检查数量(个)

检查次数(次)

出动车辆(辆)

出动人数(人)

查处违法经营单位

或个人数量(个)

检查动物及其产品数量(头只)/(吨)

查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数量(头只)/(吨)

无害化处理数量

(头只)/(吨)

查处情况

立案数(起)

罚款数量(万元)

市(区)指导情况

督查指导

次数(次)

统计人签字:

机构负责人签字:

抄送:

农业部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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