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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文件华侨大学研究生院

华侨大学研究生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华侨大学研究生承志英才培育计划,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与联合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新模式,提升研究生学术创新与创业实践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高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办〔2015〕36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国内外高校的成功经验,开展华侨大学研究生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为充分发挥工作站的作用,确保规范有效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侨大学研究生工作站的培育、申请、运作、考核、提升以及实践导师等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站性质

第三条华侨大学研究生工作站是由校外建站单位与校内培养单位联合申请、共同建设、协同发展,以项目攻关、成果转化以及人才培养为功能,项目导向、独立运作的研究生校外实践创新基地。

第四条华侨大学研究生工作站是我校推动研究生教育理念转变、深化培养模式改革的试验基地,是研究生校外实践创新和创业的主要场所,是产学联合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深化产学研优势互补有机融合的创新平台。

第五条华侨大学研究生工作站面向华侨大学各种类型各种专业的研究生开放。

第三章工作站的建站原则与条件

第六条工作站的建站原则

华侨大学研究生工作站的建站坚持“互利共赢、项目导向、权责对等、动态合作”的原则,致力于促进华侨大学与建站合作单位的共同发展。

互利共赢原则。

建立工作站,应有助于学校培养实践创新能力强、职业发展前景好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有助于深化产学研合作,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有助于建站单位借助进站研究生及依托的高校科研资源解决实践难题,有助于储备未来高层次骨干人才,提高人才和科研创新竞争力,从而促进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助于进站研究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项目攻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顺利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撰写工作,更好地与个人职业成长成才顺利衔接;有助于导师及其科研团队加强与业务部门的联系,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科研创新能力、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以及整体的教学科研水平。

项目导向原则。

研究生进站、在站及出站均以项目为导向,即以科研项目攻关需要及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研究需要为主要进站标准,以研究性岗位实习或项目研究为在站学习工作的重要任务,以研究性成果为出站考核依据,并获得培养方案要求的专业实践环节学分。

权责对等原则。

校内培养单位应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科研平台,并为进站研究生提供学术指导和必要的团队攻关支持;校外建站单位应有良好的综合实力、科研条件、学习条件、生活条件和安全保障,有实际的项目需求、必要的经费支持与实践指导;进站研究生也应承担相应的项目攻关任务、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动态合作原则。

工作站的设立每期三年,由研究生院授牌。

每年年底由研究生院牵头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将予以警告或者取消建站资格。

三年期满,根据工作站运行情况以及双方意见,可以续签。

第七条工作站主要承担项目攻关、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三大任务。

一、项目攻关

建站单位争取将研究项目或研究性岗位需求凝炼为相应的研究课题,通过工作站,单次或分阶段委托给我校相关培养单位的研究团队,尽可能结合到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研究中,在校内导师和工作站实践导师联合指导下进行专项攻关。

建站单位可组织自身研发队伍与我校研究生团队联合攻关,帮助建站单位攻克业务难题,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创新业务/新流程/新机制,提高产品的性能、质量和效益,提升建站单位整体创新能力和综合效益。

二、成果转化

建站单位以购买等形式取得我校研究团队相应的科研成果后,通过研究生进站工作,在导师团队指导下,快速有效地实现科研成果的转化。

通过项目导向以及导师研究团队的支持,将研究生进站的研究成果有效转化成建站单位的生产力和竞争力,提高建站单位的整体创新能力。

三、人才培养

工作站建站单位积极为研究团队提供研究设施和实践指导等条件,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通过项目导向,结合学位论文的研究,促进优秀高层次创新人才成长,为建站单位培养和储备高层次骨干人才。

高校研究团队可根据需要,为建站单位提供咨询、诊断和指导,开展专业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校外申请建站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集团、或年产值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或规模以上的创新创业型企业、或拥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企业等,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为处级及以上单位或者重要的正科级单位。

行业协会或联盟机构原则上应为县区级以上。

三、拥有良好的科研条件、学习条件、生活条件和安全保障,有一批(原则上10人以上)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且实践经验丰富的高层次人才队伍,能够承担进站研究生的应用研究指导任务。

四、没有涉税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过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

五、原则上应有保证工作站正常运行的专项经费。

能为进站博士生、硕士生分别提供每月不少于1500元、800元的在站生活补贴;或者与校内研究生导师开展科研项目合作,提供年均5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经费支撑,由校内研究生导师给进站研究生提供生活补贴。

第四章工作站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工作站的申请

研究生工作站以符合条件的建站单位为主,会同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就建立工作站事宜进行协商论证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明确相关事宜后,填写《华侨大学研究生工作站申请表》,随同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核。

申报内容包括:

合作双方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初稿,三年内拟合作的主要项目及预期成果,计划进站研究生团队的人数和导师情况,进站研究生的工作经费、生活资助、基本的研究工作生活条件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工作站的审批

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将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经审核批准后,由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或研究生院代表学校与建站单位签订《关于联合建设华侨大学研究生工作站的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建站目标、双方责任和权利、成果与知识产权归属、合作年限等。

第五章研究生实践导师

第十一条为提高研究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专业学位硕士类别实行专业学位硕导和实践导师联合指导的培养机制,鼓励学术学位研究生授权点采用专兼结合、导师团队、联合指导等灵活的方式指导研究生,但强调第一导师对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

第十二条申请研究生实践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聘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或规模以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具有国家级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正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

三、原则上应在所申请专业的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突出业绩,在所在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具有指导研究生从现实问题出发进行课题研究的能力,能够为研究生的实践创新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科研条件。

五、原则上应为我校研究生工作站或者与我校建立科研合作关系的单位人员。

第十三条研究生实践导师的申请与审批

一、个人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二、经培养单位初审,对应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查,报送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审核通过,统一发放聘书。

第十四条研究生实践导师聘期三年,每年6月和12月各聘任1批,并发文确认。

具体招生及相关责权等由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和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十五条每家研究生工作站均应有实践导师,但原则上不超过5名或不超过每年进站研究生数。

第十六条学校将视情况对研究生实践导师进行培训,并定期对履职情况等进行考核,做出奖励、续聘、限制和解聘等处理。

对于出现以下情况的学校可直接解聘,并不再续聘。

一、思想政治、品行道德方面出现较大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及学校规章制度,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术上有弄虚作假以及其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行为;

三、经培养单位及学校认定,其它不适合担任研究生实践指导任务的情况。

第六章工作站的管理

第十七条工作站的管理体制

双方签订协议后,以建站单位为主,学校各培养单位及研究生院等有关部门配合,成立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并视情况举行挂牌仪式。

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分别由建站单位和华侨大学培养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可包括建站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校内培养单位及有关部门人员、研究生导师等。

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订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办法、合作计划及实施方案,落实课题研究经费,推荐研究生实践导师,遴选进站研究生团队,推动校内外导师定期交流与联合指导,保障进站研究生和导师必需的科研、生活条件。

管理委员会可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建站单位,安排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运行管理与考核工作。

日常工作包括研究生进站与出站管理,进站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科研、生活及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进站研究生的纪律与考勤等,并定期向研究生院反馈工作站工作进展。

建站单位要积极创新工作站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建设成效。

管理委员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例会和年度评估总结会。

第十八条研究生的进站管理

一、相关培养单位应积极宣传发动、支持鼓励研究生或研究生团队进站,会同研究生院建立合理的研究生选拔、管理机制,积极参与、配合工作站管理机构对进站研究生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研究生进站程序

1.建站单位根据双方合作协议,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或视情况不定期向研究生院或校内培养单位报送项目或岗位需求、任务、要求及条件待遇。

鼓励建站单位与校内培养单位协商,以横向课题的形式委托给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以增强联合项目攻关及人才培养等产学合作的紧密度和实效性。

2.研究生院根据建站单位报送的项目或岗位需求、任务、要求及条件待遇,面向全校或明确的培养单位发布。

校内培养单位组织研究生报名。

研究生院统一或委托培养单位与建站单位沟通,确定进站研究生人选。

3.建站单位确定进站研究生人选后,在2周内与培养单位、研究生签订进站协议,明确科研项目、人数、校内外指导教师、科研学习条件、日常待遇、进站任务、时间安排、预期成果,安全责任(购买保险)以及知识产权规定等,并抄送一份协议报研究生院备案。

4.进站研究生的校内导师应与工作站实践导师一起制定研究生在站期间的学习与科研计划,关注研究生在站期间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定期到建站单位对进站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进行指导和督促,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如期开展与质量。

5.研究生进站,按照预定任务开展专项研究,接受双方管理及考核。

第十九条研究生的在站管理

建站单位应为进站研究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科研环境,包括适合的研究工作岗位、研究所需的设备或资源、住宿及科研津贴等。

获批准进站的研究生必须按时到建站单位报到。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向建站单位及培养单位请假。

工作站每年原则上接收1-5名研究生,每位研究生在站时间半年至一年。

学校聘请建站单位若干专家担任研究生实践导师,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进站研究生。

研究生至少应每两周写一篇周记,并向校内导师报告工作和论文进展情况。

进站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以及建站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因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研究生在站期间,因公导致伤、残、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由建站单位承担有关费用。

研究生若非因公致伤、残、亡的,按国家及学校和建站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进站研究生应做好相关保密工作,未经建站单位允许,不得向他人透露工作中涉及到的建站单位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秘密。

第二十条研究生的出站管理

研究生进站期满,提前半个月,填写出站申请表给建站单位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并提交相应的出站报告、在站成果(如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专利、获奖等)。

建站单位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及实践导师对出站成果进行考核,予以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评价。

培养单位根据评价等级确定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学分,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因故不宜继续在站者,允许中途退站。

研究生中途退站应经校内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填写退站申请,经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中途退站者原则上不再安排第二次进站。

研究生出(退)站时,必须向建站单位移交相关资料,并在必要情况下接受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工作站的考核

工作站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每年1月,由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与校内培养单位联合撰写年度考核自评报告,报送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将根据情况组织相关检查和考核,并做出优秀、合格、警告和取消等决定。

三年期满,由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与校内培养单位联合,提前三个月提出考核申请,报送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将根据情况组织相关检查和考核,并做出表彰、续建和终止等决定。

考核主要内容如下:

一、研究生及研究生团队进站情况与成效分析;

二、建站单位与我校产学研合作情况与成效分析;

三、工作站运作情况的成功经验与不足分析;

第二十二条成果与产权

研究生在站期间所形成的研究成果,须经建站单位及指导教师审定同意,方可在期刊杂志、学术会议或其它公开场合发表或使用。

科研成果署名及产权归属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

第七章工作站的培育与提升

第二十三条鼓励各培养单位在业界建立稳定、高水平的研究生实践创新基地,促进业界全方位参与研究生培养,提高研究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

符合工作站建站条件的将给予认定,并对实践导师、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考核等方面予以相应的倾斜。

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年将立项资助各培养单位开展研究生工作站的拓展与建设管理创新,遴选一批优秀的研究生工作站及优秀实践教学成果,支持申报国家或省部级的研究生创新基地或联合培养示范基地以及优秀实践教学成果等。

获得校级优秀的研究生工作站或获校级以上研究生创新基地或示范基地的,当年可以不用进行年度考核。

相关奖励经费由培养单位与建站单位协商分配。

第二十五条对于运行成效显著的优秀研究生工作站,将视情况给予校内培养单位2-5万元的建站资助奖励,用于资助拓展相关工作及奖励有突出表现的校内外个人。

第二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工作站、创新基地及示范基地建设中的校内外指导教师及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以确保各类工作站和基地更好地发挥人才培养及产学研深度合作的作用。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华侨大学研究生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华大研〔2014〕13号)同时废止,原有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华侨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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