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水蔬菜企业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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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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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20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5009.90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
GB/T5009.103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106植物性食品中二氯苯醚菊酯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857水果、蔬菜产品的总灰分及总灰分和水溶性灰分的碱度测定方法
GB/T10473水果和蔬菜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方法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NY/T1081脱水蔬菜原料通用技术规范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蔬菜
应符合NY/T1081的规定。
3.1.2生产用水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2生产工艺
原料→预处理→清洗→修整→(烫漂)→干燥→(回软)→冷却→(粉碎)→成品→检验→入库。
3.3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应与原料固有的色泽相近或一致
形态
各种形态产品的规格应均匀一致,无黏结
气味和滋味
具有原蔬菜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复水性
95℃热水浸泡2min基本恢复脱水前状态(粉、粒产品除外)
杂质
无
霉变
注:
碎屑、焦化、干裂、变色为主要缺陷
3.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粉状
其他
水分/(g/100g)≤
6.0
8.0
总灰分(以干基计)/(g/100g)≤
酸不溶性灰分(以干基计)/(g/100g)≤
1.5
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0.2
镉(以Cd计)/(mg/Kg)≤
0.05
汞(以Hg计)/(mg/Kg)≤
0.01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4
亚硫酸盐(以SO2计)/(mg/Kg)≤
30
六六六/(mg/Kg)≤
滴滴涕/(mg/Kg)≤
甲胺磷/(mg/Kg)≤
敌敌畏/(mg/Kg)≤
杀螟硫磷/(mg/Kg)≤
氯菊酯/(mg/Kg)≤
1
3.5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10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均、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3.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5检验方法
5.1感官检验
5.1.1称取混合后样品200g于白搪瓷盘内,色泽、形态、杂志、霉变等用目测法。
5.1.2气味与滋味用嗅和尝的方法。
5.1.3复水性:
称20g样品放入500mL的烧杯中,倒入95℃热水恒温浸泡2min,观察其状态。
5.2理化检验
5.2.1水分
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总灰分
按GB/T885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酸不溶性灰分
按GB/T1047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砷
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铅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镉
按GB/T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汞
按GB/T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亚硝酸盐
按GB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9亚硫酸盐
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0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1敌敌畏、杀螟硫磷
按GB/T5009.2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2甲胺磷
按GB/T5009.10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3氯菊酯
按GB/T5009.106规定的方法测定。
5.3微生物检验
5.3.1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大肠菌群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致病菌
分别按GB4789.4、GB4789.10、GB/T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
5.4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检验规则、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1抽样
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2Kg,样品分成两份,1分检验,1分留样。
6.2出厂检验
6.2.1应由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的产品方可出厂。
6.2.2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总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6.3.2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判定规则
6.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为合格品。
6.4.2检验结果中如有不超过一项指标(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应从同一批号的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
如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6.4.3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为为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7.2包装
7.2.1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T21302的规定。
7.2.2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
7.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运输
7.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贮存
7.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7.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防潮的库房中;
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包装袋、箱底部应有10cm以上的垫板,包装袋、箱与墙壁之间距离在10cm以上。
7.4.3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