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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讲义
宪法学讲义
第一编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1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的词源
古代中国曾有“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出现,其含义主要有三。
1、指一般的法律、制度。
例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
2、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例如,《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
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
”
3、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例如,《唐韵·集韵·韵令》中的“悬法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
古代西方“宪法”一词(英文为constitution)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主要有三方面含义。
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
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如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一书,多处使用“宪令”一词。
3、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如1164年的英国《克拉伦敦宪法》和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古代中国与西方运用“宪法”一词时相同之处是:
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不同之处是:
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古代中国的宪法都没有此意。
第2节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主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是立法依据和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如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列宁也曾指出: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2、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如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8年的《权利法案》,法国1791宪法(把《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苏俄的1918年宪法(把《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
3、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基本内容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且后者居于支配地位。
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同时宪法的根本地位决定了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正如毛泽东指出:
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第3节宪法的本质
1、宪法的本质是指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的内部联系,是宪法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
2、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宪法定义: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分类
第一节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革命导师毛泽东指出:
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
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搞起来的。
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曾说:
一部宪法既不是靠个人机敏也不是靠个人的聪明来完成的,人的机敏和聪明只是宪法的助产士,——宪法是由全能的历史完成的。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1、经济条件。
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洛克——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
代表作:
《政府论》。
名言:
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
突出的理论贡献:
“分权”理论[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
卢梭——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
代表作:
《社会契约论》。
名言:
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不是官员而是法律。
突出的理论贡献:
社会契约理论——人民主权原则。
孟德斯鸠——法国启蒙运动的另一位杰出的思想家,十八世纪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主要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
代表作:
《波斯人信札》、《论法的精神》。
名言: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突出的理论贡献:
三权分立理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
思考题:
在我国实施宪政的条件哪些方面已具备?
哪些方面还需加强和完善?
二、早期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
1、英国宪法的产生。
英国号称“宪政母国”。
英国资产阶级的妥协性和革命的不彻底性,使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国家,同时在形式上英国宪法也成为不成文宪法。
所谓英国宪法,实际上是由不同历史时期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宪法惯例、判例的构成。
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
2、美国宪法的产生。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76年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3、法国宪法的产生。
法国是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
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人权宣言》)颁布,它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基本要求,宣布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原则,提出了“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主张,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对法国乃至整个世界民主宪政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1791年法国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
另外,1918年《苏俄宪法》颁布,标志着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诞生。
它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
第2节我国的现行宪法
(1982年宪法)
一、中国宪法的产生及历史。
刘少奇:
一百多年以来,中国革命同反革命的激烈的斗争没有停止过。
这种激烈的斗争反映在国家制度的问题上,就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革命根据地主要宪法性文件
一览表
2、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82年为四项基本原则
93年为特色理论
99年为邓小平理论
3、现行宪法的三次修正
第3节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其特点是稳定欠灵活。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其特点与前者相反。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其奉行的是主权在君原则。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其奉行的是人民主权原则。
协定宪法是指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如法国1830年宪法是国会与路易·菲力蒲国王共同颁布的
二、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宪法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书面宪法与现实宪法
列宁:
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
第3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二、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普遍性
2、特殊性
3、最高性
4、抽象性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四: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其构成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
第2节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
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是:
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在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
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赋权利不可转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以来,西方国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并将其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一项首要原则,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
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人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行之”。
2、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马克思:
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到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则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朝鲜宪法规定“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权力属于工人、农民、士兵和劳动知识分子”。
实质上即主权在民。
第3节基本人权原则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人权(humenrights;rightsofman)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就人权最原始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人权口号是由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的。
“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二、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The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Weholdthesetruthstobeself-evident,thatallmenarecreatedequal,thattheyareendowedbytheirCreatorwithcertaininalienableRights,thatamongtheseareLife,Liberty,andthepursuitofHappiness.Thattosecuretheserights,GovernmentsareinstitutedamongMen.)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DeclarationoftheRightsofManandoftheCitizen):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并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
1791年美国宪法的10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是最早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的资产阶级宪法,之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都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2、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虽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
如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朝鲜宪法第五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四节法治原则
一、法治原则的涵义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RuleofLaw),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其核心内容是:
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潘恩:
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
总之,“法治”是要创造“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
即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由法律支配权力是法治的根本。
2、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在内容上体现为:
第一,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第四,国家机关职权依法授予、依法行使。
第五,司法独立。
在形式上体现为:
一是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
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
“制宪会议庄严宣布:
葡萄牙人民决心保卫国家独立,捍卫公民基本权利,确立民主制度的根本原则,确保法治在民主国家中的最高地位。
”
二是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如法国1958年宪法第1条规定:
“共和国的口号是:
自由、平等、博爱”,共和国的原则是:
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
“
2、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
我国宪法第五条还专门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第5节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原则的涵义
孟德斯鸠: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汉密尔顿:
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杰弗逊:
世界上每一个政府都带有人类弱点的某种痕迹,带有腐化堕落的某种胚芽,运用狡智便能发现,居心叵测便去发掘、培植和助长。
任何政府如果单纯托付给人民的统治者,就一定蜕化,所以只有人民本身才是政府的惟一可靠的保护人。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1、宪法的本质:
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即阶级意志性论,而非神意志论、全民意志论。
第42——45页
2、寡头政体:
指少数人掌握政权的一种统治形式。
2-4见第5-6页
3、僭(jian)主政体:
指用武力夺取政权而建立的个人统治。
4、暴民政体:
指民主政体(平民政体)的变态政体。
不根据法律的政体叫做变态政体。
因为平民政体崇尚自由,群众不容易接受法律的约束(柏拉图把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
2—-4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谷春德等编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2月第一版。
5、马克思:
“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
是指资产阶级要与封建阶级平等地剥削劳动人民。
第99页
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权原则
分权原则也称分权制衡原则。
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分权原则的运用主要有三种基本形式:
第一,美国式。
总统制(presidentialsystem)。
其特点是以总统为行政首脑,行政机关从属于总统而非对议会负责。
第二,英国式。
议会制(parliamentarysystem)也称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
其特点是由议会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织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责的政治制度。
第三,法国式。
半总统半议会制。
其特点是加强总统的权力,削弱议会的权力,把权力重心由立法转移到行政。
2、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监督原则
监督原则是巴黎公社首创。
马克思指出:
公社是由巴黎公社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
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
恩格斯指出:
公社一开始就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不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主要从两方面规定监督原则。
第一,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进行规定。
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
如我国宪法第77条和第41条的规定。
第二,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进行规定。
如我国宪法第3条和第135条的规定。
小结
第三章主要讲述了什么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有四: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它们的具体内容及其关系如何。
其构成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
思考题:
什么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宪法中是如何具体体现的。
第4章宪法规范与宪法结构
第一节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1、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Constitutionalnorms),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2、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Constitutionalrelations),也称为宪政法律关系或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所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
2、宪法规范的特点
1、根本性。
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2、最高权威性。
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3、原则性。
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4、纲领性。
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5、相对稳定性。
指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只是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时期、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条件。
第二节宪法结构
一、宪法结构概述
简单地说,宪法结构是指构筑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
1、宪法体系
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
构筑宪法体系的要素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等。
2、宪法典的形式结构
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是指构筑一国成文宪法典各个要素的外部组合,具体包括宪法典的体例和宪法典的格式。
宪法典的体例是指构筑宪法典的全部条文,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各异的部分,分别由相应的文字符号排列而成的形式结构。
文字符号一般有篇、章、节、条、款、项、目等。
宪法典的格式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布局。
具体是指由名称、目录、序言、正文(总则、分则、附则)、附件以及制定机构、制定时间和公布令等所组成的形式结构。
2、宪法的序言
1、宪法序言的分类
在宪法条款的正文之前,有一段叙述性文字,它以庄严的词语宣告该宪法制定的由来、目的和宗旨以及其他,这就是宪法的序言。
现代世界各国宪法有序言的约占三分之二以上(151部成文宪法中有序言的95部,没有序言的56部,有“序言”字样的有近60部)。
共分为四种:
a、目的性序言。
如美国1787年宪法序言规定:
“我们美国人民,为着建立一个更完善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孙永享自由和幸福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WethePeopleoftheUnitesStates,inOrdertoformamoreperfectUnion,establishJustice。
InsuredomesticTranquility,provideforthecommondefence,promotethegeneralWelfare,andsecuretheBlessingsofLibertytoourselvesandourPosterity,doordainandestablishthisConstitutionfor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
b、原则性序言。
占60%。
如法国1958年宪法序言规定: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等。
c、纲领性序言。
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大多采用此类。
如我国1982年宪法用约1800字的篇幅,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并规定了我国人民的根本任务和对外政策等。
d、综合性序言。
为数最少,篇幅最长。
如南斯拉夫1974年宪法的序言,2万余字,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基本任务、基本政策、国际关系和宪法的最高效力等。
2、宪法序言产生的原因
何华辉:
宪法序言的产生,是由制宪者的需要和宪法的规范性特点决定的。
3、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规定的内容及其地位和作用来看,大部分宪法序言与总则或总纲的内容有重合或交叉之处,应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宪法正文的总则
宪法正文的总则也称总纲,总则一般包括基本原则条款、基本政治制度条款、基本经济制度条款、基本文化制度条款、国家标识制度条款等。
2、宪法正文的分则
宪法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分则的条文是宪法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一部宪法的实体内容。
一般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权限和活动原则、宪法的实施与监督,以及过渡性条款等内容。
3、宪法正文的附则
宪法的附则,也称为“补则”或“最后规定”,通常规定宪法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宪法的修改和补充等内容。
4、我国宪法的结构
1、从宪法体系上看,属于成文宪法体系,渊源形式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2、从宪法典的体例上看,以“章”开篇,兼有节、条、款等的设置。
现行宪法全文共4章,7节,138条,另附17条修正案。
3、从宪法典的格式上看,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
4、从宪法的内容结构上看,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等。
小结
第四章主要讲述了宪法规范与宪法关系的概念、宪法规范的特点,包括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
宪法结构的涵义、宪法体系的概念、宪法的形式结构、宪法的序言、包括序言的分类、产生以及法律效力。
正文、包括总则、分则、附则。
及我国宪法的结构。
从体系上、体例上、格式上和内容上分析。
思考题:
1、什么是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特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