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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

课程内容:

12章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第四章国家领土

•第五章海洋法

•第六章空间法

•第七章居民

•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九章条约法

•第十章国际组织法

•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二章战争法

参考书目:

教材类

•指定教材:

《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参考教材:

《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

《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

《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

《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

参考书目:

译著

•《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参考书目:

专论

•《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

•《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

•《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参考书目:

工具书

•《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

参考书目:

案例书

•《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

•《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

•《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

第一章导论

一、国际法的名称

二、国际法的定义

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

四、国际法的性质

•法律性:

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

•社会性:

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

•效力的特殊性:

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

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一)传统国际法学派:

(二)现代国际法学派

•正确观点: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

二、中世纪国际法

三、近代国际法

四、现代国际法

五、中国与国际法

古代国际法

——国际法的萌芽阶段

·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

·主要是不成文的

·地域性较强

中世纪国际法

——雏形阶段

•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

•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

•出现了海洋法

•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

•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

近代国际法

——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1643-1648)

•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第一次系统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体系逐步形成。

•国际组织的创建。

现代国际法

——国际法的空前发展阶段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中国与国际法

•1839年林则徐命人将瓦特尔的《万国法》中一部分译成中文称《各国律例》

•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译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中文称《万国公法》

•新中国成立后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核心

v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国际法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v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辅助材料)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Treaty)

•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国际法为准确立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的分类

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Custom)

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PrinciplesofLaw)

•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如:

时效原则、禁止不当得利原则、契约必须履行原则、尊重既得权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案例:

对俄国人的赔偿仲裁案

中国的立场和实践

•关于条约:

宪法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

从实践来看,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等几种情况都存在。

•关于习惯: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国法律和所缔结的条约都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几个原则

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国际法、国际习惯、国际条约、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

二、简答题:

1.国际法的性质与渊源?

2.有关国际法效力根据的观点?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4.简述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三、论述题:

试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是指被国际社会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形成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国家主权原则

⏹互不侵犯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主权的定义

侵略的定义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和采取任何方式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

干涉的定义

内政的定义

平等是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与社会制度如何,也不分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如何,在国际关系中,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此原则是由“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规则发展而来的。

⏹此原则的含义:

是要求各国必须自觉地、诚实地、严格地履行来自国际法的法律义务。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是指用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和解与调查,仲裁与国际司法等手段以及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方法解决国家间的纠纷与争执。

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国际法院,1986年)

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国家主权、侵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民族自决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二、简答题:

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内容?

三、论述题

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概述

一、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主体的范围

案例:

联合国的求偿权问题(国际法院,1949年)

第二节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一、国家的要素

二、国家的种类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历史上复合国的形式

•身合国(君合国)

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同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的国家联合。

各成员国保有全部主权,各自独立,享有独立的外交权。

如:

1815-1890年的荷兰-卢森堡

•政合国(物合国)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根据国际条约而组成的国家联合。

成员国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合为一体,外交和军事事务由一共同机关处理。

1867-1918年奥匈帝国

附属国(dependentstate)

•附庸国

(vassalstate)

附庸国对内拥有某种程度的自主权,对外关系则完全或主要由宗主国控制,因此它不是国际法主体。

如:

1914年的埃及(其宗主国是英国)

•被保护国

(protectedstate)

根据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也可以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因此说它是国际法主体。

如:

1905年的朝鲜(保护国是日本)

永久中立国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

又称领域或领土管辖权,属地优越权。

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不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物、事进行管辖的权利。

属人管辖权:

又称国籍管辖权,属人优越权。

指国家对于无论位于何地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保护性管辖:

特指国家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普遍管辖:

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的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国家的基本义务

•1、不侵犯他国主权。

•2、不干涉他国内政。

•3、和平解决争端。

•4、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国家管辖豁免

广义上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

狭义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

国家豁免理论

•绝对豁免论(theoryofabsoluteimmunity)

主张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不论性质如何都应当享有管辖豁免。

相对豁免论(theoryofrelativeimmunity)

主张只有国家的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财产才能享有管辖豁免。

案例:

交易号案(美)

案例:

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案(英国上诉法院,1977年)

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一、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国际法上的承认,主要是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产生和存在的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被承认者建立或保持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性质)。

(二)承认的效果、方式

(三)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国家承认是指确认新国家已具备国家的条件而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行为。

政府承认是指确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示愿意同其发生或保持正常的外交关系的行为。

国家承认的条件

•必须具备国家的构成要素;

•它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政府承认的原因和条件

*政府更迭:

政变、革命

*条件:

(1)新政府必须在其本国实际确立了有效统治。

(有效统治原则)

(2)新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二、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政府继承是由于政变或革命导致一国政权更迭、代表该国的旧政府为新政府所取代而引起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对条约的继承方面

对财产的继承方面

对债务的继承方面

第四节 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

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分类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

二、国际不当行为责任

(一)国际不当行为的概念

•是指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

•国际不法行为是指主体违背了国际法的一般义务。

•国际罪行是指主体违背了国际法的根本义务。

(二)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故意和过失

 (principleofresponsibilityonfault)

(四)责任的形式

(五)责任的免除

•同意

•对抗措施(报复与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

•紧急状态

案例:

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国际法院,1979年)

三、国际损害行为责任

(一)概念和性质

•概念:

是指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时所因承担的法律后果。

•性质:

侵权责任

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归属原则

•适用范围:

适用一国管辖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一切具有跨界损害的活动,包括个人和法人实体的活动。

•归属原则:

属地原则

责任原则与责任形式

•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形式:

赔偿损失

(五)责任的免除

•免除条件:

(1)时效

(2)共同过失

(3)由于暴乱、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

案例:

古特水坝索赔案(安大略湖求偿法庭)

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国家、国际法主体、国家豁免、继承、承认、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不当行为

二、简答题:

1.国际法主体有哪些?

2.国家的构成要素?

3.国家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4.承认的法律效果是什麽?

5.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区别?

6.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

7.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论述题:

试比较国际不当行为责任与国际损害行为责任?

第四章国家领土

一、领土的概念(territory)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及其底土等部分。

二、领土的构成

三、领土主权

(territorialsovereignty)

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并且是排他的权力。

包括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

第二节内陆水

一、概述

内陆水是指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包括领陆范围内的河流、湖泊等水域。

内陆水的法律地位同领陆一样,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主权和排他的管辖权。

二、河流

(一)国内河流

指从发源地到河口全部流经一国境内的河流。

(二)界河

指分隔两个国家的国界河流。

(三)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四)国际河流

指流经数国的领土而通往海洋,并根据国际条约对一切国家的商船开放的河流。

(五)国际运河

三、湖泊

(一)国内湖泊

(二)边界湖泊

(三)国际湖泊

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变更

一、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变更的方式

先占(occupation)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土地实行有效占领的领土取得方式。

时效(prescription)是指一国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后,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添附(accretion)是指因自然和人为的作用而使国家的领土得到扩大。

割让(cession)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自己的部分领土转让给他国,从而使他国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

征服(conquest)是指一国用武力占领他国一部分或全部领土,进而加以吞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二、现代国际法上领土的变更方式

(一)全民投票:

又称全民公决,指某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

(二)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是指一个国家从殖民国家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

(三)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之间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依据平等和自愿的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交换一部分领土。

(四)收复失地

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先前被别国占领的领土。

第四节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概念及其分类

z概念:

国家依据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应予管辖的事项,由于受条约和习惯的约束,在某个方面或某个地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管辖的情况。

z分类:

一般性限制和特别限制

(二)一般性限制

z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z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国际海峡的国际通行制度及群岛水域的海道通过制度。

z国家在其领土上的活动不能损害邻国的利益。

z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要受该外国人本国的属人管辖权的限制。

(三)特殊性限制

z共管(condominium)

z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z非法的:

1898年—1955年英国和埃及对苏丹实施的共管。

z合法的:

有关国家对尚未明确边界的特定领土的一种临时安排。

租借(lease)

z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期内承租国对租借地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保持该土地的主权,并于期满后收回。

z分类:

有合法与非法之分。

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servitude)

z是指一国领土根据条约为他国的利益所承担的特殊义务。

z分类:

积极的地役

消极的地役

第五节边境和边界制度

一、边界及其划定

(一)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它是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二)边界的形成

1、历史边界

2、继承边界

3、条约边界

(三)边界的划分

1、几何学划界法

2、天文学划界法

3、自然划界法

二、边境制度

第六节中国领土

一、中国南海

二、中国西藏

三、中国台湾

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时效、先占、添附、国际地役、共管、边界、全民公决

二、简答题:

1.领土的概念及构成?

2.简述领土主权原则?

3.传统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方式?

4.现代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方式?

5.边界的划分方法?

6.边境制度的内容?

三、论述题:

试述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制度?

第五章海洋法

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类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海洋法的发展三、海洋法的发展

•罗得海上法时期(SeaLawofRhodes)

•奥里朗法典时期(OlylongCodeofLaws)

•《海洋自由论》时期(MareLiberum)

•领海制度确立时期(《海洋领有论》)

•三次海洋法会议时期

•1958年“海法四公约”

•1960年没有任何结果

•197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320条)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二节内海

一、内海范围及法律地位

二、港口法律制度及司法管辖

三、内海湾

四、内海峡

港口制度的一般原则

开放型港口平等地对所有国家开放

外国船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

入港的外国船舶待遇平等

允许遇难船舶入港、停泊

对外国非商用船舶入港给予一定限制

三、内海湾(internalbay)

•概念:

海岸属于同一国,而且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的海湾。

•法律地位:

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主权。

•历史性海湾:

海岸属同一国,湾口宽度大于24海里,但沿海国长期对其行使主权的海湾。

其法律地位视为该国内水。

(渤海湾45海里)

四、内海峡(internalstrait)

•概念:

指两端连接海洋的处于两块陆地之间的狭长水域,它的两岸同属一国,并且在领海基线以内,称之为内海峡。

•法律地位:

是一国的内水,国家对其有完全的主权。

(琼州海峡)

第三节领海

领海的范围

(territorialsea)

领海的界限

领海的宽度

领海的法律地位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国家在领海的主权要受到无害通过制度的限制。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是指所有国家,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需事先申请获准,即可通过该国领海。

无害通过的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无害通过适用于“所有船舶”。

“所有船舶”毫无疑问包括非军用船舶,但是军用船舶是否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各国还存在争议。

我国不承认外国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

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就是无害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进一步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2种有害通过的行为。

领海的司法管辖

按照属地管辖权原则,沿海国对在其领海内发生的刑事、民事案件均有管辖权。

但实践中,除非特定的情形下,沿海国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的人员行使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行使刑事管辖的特定情形

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

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

非法贩运麻醉品等。

外国船舶的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请求管辖。

第四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一、毗连区(contiguouszone)

(一)毗连区的概念和范围

毗连区的概念:

是指领海之外又毗连领海,由沿岸国对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区域

毗连区的范围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是沿海国为维护国家的某些权利而设置的特殊区域。

二、专属经济区

(exclusiveeconomiczone)

(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范围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沿海国拥有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相应的专属管辖权。

(三)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四)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其他国家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的权利,但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三、大陆架(continentalshelf)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如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第五节公海

一、公海的范围及法律地位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

(一)船旗国的专属管辖

(二)普遍管辖

•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以下行为均有管辖权

1.海盗行为

2.贩运奴隶

3.贩运毒品

4.未经许可的广播

(三)公海上行使管辖权的方式

登临权(rightofvisit)

•国际法赋予各国军舰登临权。

•登临权是指各国军舰在公海上有靠近或登上被合理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法行为嫌疑的商船并进行检查的权利。

•若嫌疑经证明属无根据,则损失应由军舰的船旗国予以赔偿。

紧追权(rightofhotpursuit)

•紧追权:

沿海国对于违反本国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从有管辖权的水域内开始一直进行到公海上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条件:

1.须在沿海国可管辖的区域内开始,且不曾中断;

2.只有在外国船舶拒绝停船检查的命令后才能开始;

3.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4.紧追应在其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

5.紧追有误的,应由沿海国负赔偿责任。

按孤独号案(美国—英国)案案例案

案例分析孤独号案”

第六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straitsusedforinternationalnavigation)

•概念:

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过境通行制度:

(一)适用范围

(二)各国的权利义务

•(三)沿岸国的权利义务

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

•适用范围:

所有船舶和飞机

所有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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