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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口、民族、宗教及传统节日

第一节人口

总量:

2008年13.28亿

第二节民族

56个民族

原则:

一、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三、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四、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

第三节宗教状况

现状:

中国宗教主要有:

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还有东正教和一些原始宗教。

第四节传统节日

一、春节

二、元宵节

三、中和节:

农历二月二,俗称龙抬头

四、清明节

五、端午节:

五月初五

六、七夕节:

又称乞巧节,少女工

七、中元节:

农历七月十五,又称鬼节

八、中秋节

九、重阳节

一十、腊八节

第二部分政治常识

第一章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一、世界的物质性和人的实践活动

(一)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

1、物质和运动不可分割。

2、运动的绝对性和静止的相对性

(二)时间空间是物质运动的存在方式

(三)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践观

(四)世界的物质统一性

(五)意识的起源本质和作用

二、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一)、普遍联系

1、客观性

2、普遍性

3、多样性

(二)永恒发展

发展的实质是旧事物的消灭和新事物的产生。

三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一)对立统一规律

(二)质量互变规律

(三)否定之否定规律

第三部分经济常识

第一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1、市场主体的自主性

2、市场关系的平等性

3、市场行为的竞争性

4、市场发展的开放性

5、市场运转的有序性

二、市场经济的基本功能

1、利益刺激功能

2、信息传递功能

3、资源配置功能

4、市场导向功能

5、优胜劣汰功能

三、市场的缺陷

1、市场的自发性问题

2、外部性问题

3、垄断问题

4、收入分配问题

四、社会主义市场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1、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2、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3、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

4、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5、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章微观经济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1、产权清晰

2、权责明确

3、政企分开

4、管理科学

二、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内容

1、企业产权制度

2、企业组织制度

3、企业家负责制度

4、企业破产和兼并制度

三、市场机制的主要内容

1、价格机制

2、供求机制

3、竞争机制

4、风险机制

四、供给与需求

1、影响供给的因素

(1)产品的成本。

(2)商品的价格。

(3)生产技术变化。

(4)相关产品的价格。

(5)政府的政策

2、影响需求的因素

(1)消费者的实际需要。

(2)消费者的收入状况。

(3)商品的价格。

(4)相关商品的价格。

(5)人们对商品价格的预期。

五、成本与价格

1、成本的作用

(1)补偿产品生产耗费的尺度。

(2)制订产品的价格一计算利润的基础。

(3)企业进行经营决策的依据。

(4)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手段。

2、价格的作用

(1)传导信息的功能,可以从价格的变化看出商品相对稀缺的程度。

(2)配置资源的功能,价格变化可引起供给和需求、生产、消费的变动,进而引起资源流向的变化。

(3)促进技术进步,降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的功能。

六、竞争与垄断

七、市场规则的内容

制度性规则和运行性规则

(1)市场进入规则

(2)市场竞争规则

(3)市场交易规则

八、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1、培育市场主体

一要转变政府职能。

二要深化改革,加快国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同时还必须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发展。

三要促使个人以市场主体的身份从事市场活动。

2、培育要素市场

主要是发展规范的金融市场,培育劳动力市场,发展房地产市场、技术和信息市场,还要积极培育产权市场,形成产权流动机制。

3、健全市场机制,建立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4、发展市场中介机构

主要是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以行业协会和商会等。

5、建立市场秩序规则,加强市场管理。

九、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及其特征

1、由市场机制决定初次分配

2、政府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

十、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

1、按劳分配

2、按生产要素分配

3、由政府实施的再分配

十一、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原则

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2、共同富裕的原则

第三章宏观经济

一、宏观经济调控体系

1、决策系统,各级政府

2、信息系统,包括社会统计系统,金融信息系统、科技情况系统、对个经济情报系统等

3、控制系统,包括计划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金融部门三个大系统组成。

4、监督系统,包括法律监督、经济职能机构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二、宏观经济调控的任务

1、保持经济总量平衡

2、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

3、调控物价,达到通货基本稳定

4、调控失业率,达到相对的充分就业

5、调控分配,保障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6、调控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三、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

1、计划手段

2、经济手段

3、法律手段

4、行政手段

四、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

1、财政政策

2、货币政策

3、产业政策

4、收入政策

第四部分法律常识

第一章法理学

一、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依靠国家强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现,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二、法的作用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体现出来。

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

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国家的关系:

国家是法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与有力保障;

法是实现国家职能、完善国家机构、巩固与发展国家政权的基本手段和重要工具。

法离不开国家,国家也离不开法。

3、法与政治:

两者紧密相连,法一方面直接受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

别一方面,它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发展。

四、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就一般立法而言,基本程序包括:

(1)法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讨论;

(3)法案的表决通过;

(4)法的公布。

五、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内由各法律部分组成的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不包括国际和已失效的国内法。

所谓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等9个法律部门。

六、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是指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包括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法对人的效力。

法的效力有两种情况: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生效。

时间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溯及力等问题

对人的效力包括两方面:

(1)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

在国外仍受我国法律保护并要履行我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法律。

(2)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的适用包括两种:

一是在我国领域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律另有规定上,一律适用我国法律。

二是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法人犯罪,我国刑法有特别规定。

七、归责与免责

1、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

包括:

责任法定原则;

因果联系原则;

责任相称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2、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有效补救免责;

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自助免责;

人道主义免责。

第二章宪法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有: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分力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

4、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宪法的分类

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五、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其基本原则是:

选举怪的普遍性;

选举权的平等性;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同时并用;

无记名投票原则;

差额选举原则;

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司法保障。

六、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是的相互关系。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种:

即单一制和联邦制。

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七、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指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它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领导下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

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政治制度。

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只是行政区域单位,不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

九、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批评建议申诉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7、特定人的权利。

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决定了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一、中华人民共各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全国人大党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对外代表国家,由全国人大选举,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其职权包括公布法律权、任免权、荣典权、发布命令权、外交权。

十二、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工政府设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

十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三章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3、行政应急性原则

二、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者,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

3、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

4、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

三、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行政相对人包括:

1、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四、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

3、客观要件;

4、功能要件。

生效规则:

1、即时生效;

2、受领生效;

3、告知生效;

4、附条件生效;

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

4、程序合法;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1)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条件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的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和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和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六、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种类包括:

(一)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2、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3)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而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

3、不能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如上:

(1)犯罪和刑罚

(2)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3)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4)司法制度

(二)部门规章

1、制定主体为:

(1)国务院组成部门,即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3)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2、部门规章制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三)地方政府规章

1、制定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制定权限: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3、决定和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即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

主要有:

1、行政征收,主要有税收征收和行政性收费的征收。

2、行政征用,依法强制重用相对人财产或劳务,并给予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给付

4、行政奖励

5、行政裁决,包括损害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

6、行政强制执行,我们现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实行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为主,由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独立实施为辅的制度。

(1)执行原则:

先动员后强制。

优先选择轻微方式。

(2)种类:

直接强制,间接强制:

代履行、执行罚。

3、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对行为的强制。

7、行政许可

8、行政确认

9、行政处罚,主要原则有: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救济原则,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种类:

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等。

八、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九、突发事件报告机制

1、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部门报告;

2、地方政府卫生部门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上级政府卫生部门和国务院卫生部报告、

3、县级政府、地级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省级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部报告。

4、国务院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十、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的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复议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

复议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全国范围内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

乡级、县级、地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政府

省部级单位

本单位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街道办、区公所)

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

派出机构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该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政府

非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作出共同行为的数

共同上一级机关

(四)复议申请期间和复议决定期限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行政复议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十一、行政诉讼

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霆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第四章民法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二、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三、法人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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