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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搬運必須具有充分強度,其形狀尺度如表1及圖7之規定

(三)材質:

1.液化石油氣容器瓶身之材料,應以平爐或電氣爐煉製之品質均質

鋼料,並使用下列各該列舉之材料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材料。

(1)CNS2947〔焊接結構用軋鋼料〕(以SM400A、SM400B、SM40

0C、SM490A、SM490B、SM490C、SM490YA、SM490YB、SM520B、

SM520C及SM570為限)。

(2)CNS4273〔高壓瓦斯容器用鋼板、鋼片及鋼帶〕(以SG255、

SG295、SG325及SG365為限)。

2.製作液化石油氣容器之鋼裙及護圈材料,其材質應使用鋼料。

3.製作液化石油氣容器之開關護蓋材料,應為可鍛鑄鐵或具有同等

以上物理性能之鋼料。

4.製作液化石油氣容器及其配件,如有縫隙、裂紋、鱗疊或其他各

種具有損害性之瑕疵者,均不得使用。

(四)設計

1.容器之內容積應依照其所要灌裝之液化石油氣種類,依照下列公

式計算:

V=G×

C

式內,V:

容器之最小內容積(公升)。

G:

液化石油氣之灌裝重量(公斤)。

C:

表6所規定之數值。

2.容器各部厚度,應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上。

(1)圓筒厚度t=PD/(200Sη–1.2P)

(2)碟型端板厚度t=PRW/(200S–0.2P)

(3)半橢圓型端板厚度t=PRV/(200S–0.2P)

t:

厚度單位:

mm

P:

最高充填壓力kgf/cm2

D:

(1)為圓筒內徑,單位:

R:

(2)為碟型端板,中央彎曲部之內面半徑mm。

在(3)為半橢圓體端板直徑,單位:

W:

端板之形狀係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3+√4

W=────

4

n:

係中央彎曲部內半徑和肩部彎曲內半徑之比。

V:

半橢圓端板之形狀係數。

依下列公式算出

2+m2

V=────

6

m:

係半橢圓形內面之長徑與短徑之比。

S:

材料之容許應力(單位kgf/mm2)為對應表7左欄列舉

之材料區分,分別為同表右欄之數值。

η:

胴部之縱向接頭或端板中央部接頭之熔接效率,應對應表

8左欄及中欄列舉之接頭種類及放射線試驗之程度,分別

為同表右欄列舉之接頭熔接效率之數值。

(五)製作時注意事項:

1.製作容器之鋼板在裁切以前,應確認其尺度、數量及鍊製出廠編

號或裁切試樣時之編號與材料試驗表之記號相符。

2.以同一材料試驗表同時承製之一批容器,用同一製作過程製作多

數容器時,在製造過程中裁切成行之材料,其裁切方式應敘明以

供查考。

3.鋼板之裁切應使其裁切面平滑。

4.裁切之鋼板,其尺度與形狀必須符合圖樣,邊緣須均整平齊,不

得堆聚切渣或垢屑。

5.瓶身鋼板須使用輥壓機或適當方法輥壓成形,不得以可能損及容

器或改變鋼板物理性能之工作方法進行之。

6.瓶身鋼板邊緣之輥壓彎工作,如用錘擊方法施行時,輥壓成形後

之鋼板必須將其錘擊部分切除之。

7.瓶身上下端板部分必須使用油壓機壓製成形,不得採用錘擊方法

成形。

使用油壓機壓製端板亦不得以可能損及鋼板或改變鋼板物

理性能之工作方法進行之。

8.輥壓成形或加壓成形之瓶身,如有裂紋或皺紋應廢棄不用。

9.輥壓成形之瓶身鋼板,於熔接前,從任何1處對該瓶中心線測

得之最大與最小內徑之差,應為標準內徑之1%以下。

10.衝壓成形後之瓶身上下端板曲度應正確,從其內側使用曲度板規

測定任何1處,端板與曲度板規之間隙應於端板平行部分內徑

之1.25%以下。

11.加壓成形後之瓶身上下端板,其平行部分之最大內徑與最小內徑

之差,應於標準內徑0.5%以下。

(六)容器之熔接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縱向熔接縫之抗拉強度及降伏點應有該容器製造廠商所提材質證

明所列抗拉強度及降伏點以上者。

2.縱向及圓周方向熔接縫之正面彎曲試驗以表10所列之彎曲半徑

壓彎工具壓彎時,其熔接部之外表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1)不得有超過3mm以上之裂疵(但發生在邊緣者除外)。

(2)長3mm以下之裂疵總長度應在7mm以下。

(3)裂疵及長孔等之合計不得超過10處。

3.實施縱向及圓周方向熔接縫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時,其缺陷應在C

NS3710(鋼焊接部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法及照相底片之等級分類

法)等級分類中之2級以內。

(七)製作與組成:

1.容器口基及開關蓋之螺紋應切削光潔,任何起毛現象均不許存在

,鬆緊度適當,尺度務求符合本基準規定。

2.熔接完成後之容器,在其熔接縫兩側板邊任何1點測得之高低

差度,不得超過板厚之25%,熔接縫應覆蓋過兩側板面,熔接

縫形狀應為平面型或凸面型,不可為凹面型或低於板面。

3.容器總長度許可差之範圍為+11mm;

-4mm。

4.容器直立時,中心偏斜不得超過3度。

5.護圈及鋼裙與端板之接合處,容器規格未達50公斤者,應為全

周3/4以上;

規格為50公斤者,應為全周2/5以上。

並分

3處熔接,其中護圈應有2處大小一致之排水空隙,且相互對

稱;

另鋼裙與下端板之接合處應有3處大小一致之排氣空隙,

其3處空隙應平均設置。

6.採雙口基並帶有液相管的容器應以規格50公斤為限,液相管應

有固定支架,其材料為鋼料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材料,二口基中心

間距應大於二口基直徑之和,且口基邊緣與端板外圓周的距離不

得小於端板直徑之10%。

7.同型式及規格容器之鋼裙及護圈在熔接方式及基本功能不變的原

則下,得增加系列產品。

(八)熱處理:

1.每只容器於熔接完畢或修改妥當(限於本基準認可之修改)後,

未施行水壓試驗以前,應施行爐內熱處理之應力消除工作,應力

消除所需要之溫度高低,視材料之等級而定。

2.加熱處理時,容器口基之螺紋,應先塗石墨與擠壓石棉繩或用其

他適當方法,俾保護螺紋免受氧化損傷

3.加熱處理完畢之容器,應徹底清除各部分氧化膜、油脂、熔接濺

污、熔接垢及其他雜物。

4.容器加熱處理爐應備有2處以上溫度測定裝置,其任何加熱部

分之溫度高低差不超過攝氏25度。

5.容器熱處理單位應備有自動溫度記錄之設備,並列印相關資料以

(九)容器之修改:

水壓試驗後實施修改工作之容器,如其修改部分可能影響容器強度

時,該容器應重新實施熱處理及水壓試驗,其結果應符合規定。

(十)標誌及塗裝:

1.依照本基準規定檢驗合格之容器,應在容器護圈中央外側(如圖

8)打刻鋼印,其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廠商名稱或商標:

國內容器製造廠或國外進口商之中文名稱或

其商標。

(2)充填內容物之名稱(英文名稱或化學符號皆可引用)。

(3)實測盛水容積(V):

單位為公升,其有效數值應在小數點1

位以下。

(4)實測淨重(W):

單位為公斤,其有效數值應在小數點1位

以下(實測淨重不包括開關及開關護蓋)。

(5)耐壓試驗壓力(TP):

單位為kgf/cm2。

(6)出廠耐壓試驗日期:

即容器製造完成後,經廠商自行廠內耐壓

試驗品管合格日期,以民國年月方式排列,例:

94-03。

(7)型式認可證書字號。

(8)容器編號:

共有12碼,前2碼為廠商代號;

第3至4

碼為製造年份;

第5至6碼為容器規格;

第7至12碼

為流水編號,例AA9420000001。

2.面對容器護圈開口之護圈及鋼裙左外側處應打刻製造之西元年份

(例:

2006),其護圈處字樣大小為25mm凹字;

10公斤以上

規格之容器鋼裙處之字樣大小為35mm凸字;

4公斤以下規格之

容器鋼裙處之字樣大小為25mm凸字以上。

3.外徑100mm以下容器,圖8之鋼印標誌字樣大小不得小於3

mm,外徑超過100mm容器,圖8之鋼印標誌字樣大小不得小

於6mm。

4.容器表面應漆成灰色,並應以紅漆直寫充填內容物名稱。

但容器

外徑大於容器總長2/3以上者得橫寫,其表面規定之紅字,其

大小不得小於3cm。

5.容器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三、液化石油氣容器瓶身型式認可

(一)型式認可應填具申請書後向本部或本部指定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

可專業機構申請試驗。

(二)型式試驗需提供相同規格容器8只(視需求得予增減),先依本

基準判定規格、構造、材質之試驗符合規定後,再實施外觀檢查、

抗拉強度試驗、壓毀試驗、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

縫正面彎曲試驗、放射線照相試驗、耐水壓試驗、氣密試驗、內容

積水重試驗、容器實測淨重試驗及熱處理等試驗,其試驗方式如下

1.規格、構造、材質試驗及熱處理:

依據本基準之相關規定辦理。

2.外觀檢查:

製作完畢之容器應予除銹或去除其他雜物得用目視檢

查其外部,內部必須乾淨,不得有熔渣、油污、或其他任何雜質

檢查容器內部將視情況得使用適當之照明燈具。

3.抗拉強度試驗:

從瓶身之適當處,與瓶身縱向熔接縫平行,按照

CNS2112金屬材料試驗片裁取5號試片(參照圖9)直截試片

1只。

不用槌打方法展平。

按照CNS2111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方

法進行試驗結果,其抗拉強度或降伏點應符合本基準容器瓶身厚

度計算所用之抗拉強度或降伏點以上之規定,另瓶身材料之抗拉

強度、降伏點及伸長率如使用SM或SG之材料者,應符合表1

1、表12及表13之規定。

4.壓毀試驗:

以頂角60度先端半徑13mm之鋼壓模2個,如圖

10避免周向熔接縫夾住容器之約中央位置,上下鋼壓模慢慢垂

直加壓至表14之鋼模間之距離進行瓶身壓毀試驗結果,容器之

任何部分不得發生龜裂現象,容器軸方向有熔接縫者,應避免鋼

模直接壓上熔接縫。

5.瓶身材料彎曲試驗:

對於不適於作壓毀試驗之2塊式容器瓶身

則取片1只作彎曲試驗。

試片之形狀如圖11之3號試片,

試驗之方法依CNS3941之規定實施彎曲試驗。

試驗結果試片彎

曲部不得有長度超過3mm以上之裂痕,而長度3mm以下裂痕

之合計長度不得超過7mm。

6.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

熔接縫拉伸試驗應按照CNS2111金屬材

料拉伸試驗方法實施。

試驗使用之試片須從周向及縱向熔接縫處

各裁取試片1只,在常溫下不用槌打方法展成平片,然後按照

圖12規定製作。

熔接縫拉伸試驗結果,其抗拉強度或降伏點應

在材料規範最小值以上(參閱表11及表12)。

7.熔接縫部分正面彎曲試驗:

熔接縫彎曲試驗應使用圖13規定之

彎曲試驗機,其彎曲公模頂端之半徑B,認可基準三、(五)、

2之規定。

試驗使用之試片應按照圖14規定製作。

彎曲試驗結果,其熔接部位之表面龜裂長度不得超過1.5mm,但

邊角龜裂長度得不算在內。

8.放射線透過試驗:

放射線檢查應依照CNS3710之規定。

(1)應從供試容器沿縱方向及圓周方向各取其全長1/4以上長度

之試片。

熔接縫交叉部位亦應包含在此試片中。

(2)供試之試片如無有害之缺陷而導致混淆判斷或會隱蔽其明暗者

得保留其原狀。

(3)如使用加放墊板單面對接法熔接者其墊板映像不致妨礙放射線

照相檢驗之判斷時,得保留其原狀。

(4)依據CNS3710之規定予以判定其缺陷等級,其結果應符合2

級以上。

9.耐壓試驗:

分為膨脹測定試驗及加壓試驗。

(1)膨脹測定試驗:

製作完畢之容器應以該容器設計壓力之5/3

倍以上壓力作膨脹測定試驗,本試驗如採用水槽式而其所用膨

脹指示計精密須在1%範圍以內。

如使用同位式水位計者其

最小刻度須在0.1ml。

另在作本項膨脹測定試驗前供試容器

不得先加諸表15所示之耐壓試驗壓力90%以上之壓力。

(2)加壓試驗時,一般宜採用非水槽式試驗方法。

將容器加以耐壓

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保持30秒鐘以上,不得有洩漏或異常

現象。

在作本項加壓試驗前供試容器不得先加諸表15所示耐

壓試驗壓力90%以上之壓力。

(3)耐壓試驗設備使用之壓力指示計,其最小刻度應為其最高指示

數值之1%以下。

(4)施行耐壓試驗時,容器口基螺紋不得塗抹封合劑。

(5)膨脹測定試驗之試驗壓力,應按照表15規定設計壓力之5/3

倍壓力試驗,使容器完全膨脹至休止為止。

並保持30秒鐘以

上確認無異常膨脹後。

查看壓力計及水位計之全膨脹量讀數,

然後除去壓力,再端視留存在容器內之永久膨脹量。

(6)按照前項規定施行耐壓試驗結果,容器之永久膨脹率不得超過

10%。

容器之永久膨脹率等於永久膨脹量除以全膨脹量。

(7)容器在進行耐壓試驗,如所加壓力未到達規定耐壓試驗壓力之

90%以前,發現滲漏現象者得停止試驗。

(8)如使用非水槽式耐壓試驗之永久膨脹量△v依下式求得:

p

△V=(A-B)-{(A-B)+V}───βt

1.033

容器永久膨脹量之內容積cc

耐壓試驗壓力kgf/cm2

A:

耐壓試驗壓力P時所壓進之量(cc),即量筒內之水位

下降量。

B:

耐壓試驗壓力P時由水壓幫浦至容器進口間之連接管內

所壓進之水量(cc),即對容器本身以外部分之壓進水量

(cc)。

βt:

耐壓試驗時水溫t℃之壓縮係數。

(如表16)

10.氣密試驗:

製作完畢之容器全數均須經氣密試驗。

氣密試驗應以

空氣或惰性氣體實施。

(1)氣密試驗設備使用之壓力指示計,其最小刻度應為最高指示數

值之1%以下。

(2)容器須將其內部除乾淨並完全乾燥後,始得施行氣密試驗。

(3)氣密試驗之試驗壓力,應按照表15規定之氣密試驗壓力,並

須保持1分鐘以上不滲漏為合格。

氣密試驗之滲漏檢查須將

容器浸入水中,或在熔接縫上塗敷脂皂液進行。

(4)實施氣密驗結果,熔接縫滲漏之容器得修理重試之,修理後應

再施予熱處理,並施行水壓及氣密試驗不得有漏氣現象,且修

理次數以1次為限。

11.內容積水重試驗:

空瓶加水灌滿與閥基座平,上磅秤歸零稱重量

後扣除容器實重,即為內容積水重,其應符合本基準二、(四)

規定。

12.容器實測淨重試驗:

磅秤歸零後,所稱空瓶重量之數值即為淨重

,其與容器護圈打刻之實測淨重誤差值應在正負1%之範圍內

四、液化石油氣容器瓶身個別認可

(一)申請個別認可之廠商應向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申請試驗。

(二)批次之認定

同一材料在同一年月日製造之容器中以同一形狀規格外徑厚度並經

同時熱處理過之容器中每300只為1批(不足300只,以3

00只計),每批抽取10只於製造廠內進行耐壓試驗,若同時申

請認可批數達2批以上時,則隨機抽樣之第1批抽取10只,

餘各批各抽取2只進行耐壓試驗;

另抽取2只送本部或本部指

定之專業機構辦理容器瓶身規格、構造、材質證明資料、熱處理、

抗拉強度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放射

線照相試驗、耐壓試驗、氣密試驗、內容積水重試驗及容器實測淨

重試驗等相關試驗。

(三)個別認可試驗結果之判定:

1.個別認可試驗結果應依下列步驟進行:

(1)每批隨機抽取規定數量容器於製造廠內進行耐壓試驗,各批容

器須經測試通過檢驗,始得進行下一個步驟。

(2)容器瓶身規格、構造、材質證明資料及熱處理之溫度紀錄應符

合規定後,始得進行下一個步驟。

(3)同批容器抽樣2只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試驗之容器

應通過抗拉強度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

試驗、放射線照相試驗、耐壓試驗、氣密試驗、內容積水重試

驗及容器實測淨重試驗等試驗,如試驗通過,則該批容器視為

合格,若有未通過試驗之項目,該批容器得針對未通過試驗項

目申請補正試驗乙次。

2.個別認可補正試驗結果之判定:

(1)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項目之補正試驗,

以隨機方式抽取2只進行試驗;

另放射線照相試驗項目之補

正試驗,以隨機抽取4只進行試驗,並均應通過試驗。

(2)補正試驗通過,則該批容器視為合格(但第1次抽樣未通過

試驗容器除外);

但如仍有未通過試驗部分,則該批容器應全

數視為不合格。

3.外觀檢查應逐只檢查。

(四)不合格容器瓶身之處理

1.經判定不合格容器應全數銷毀或退運。

2.廠商申請補正試驗前自行篩選淘汰之容器應全數銷毀或退運。

(五)合格容器瓶身之處理

1.檢驗合格容器應發給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證明及合格標示,前述

證明資料應由申請個別認可之廠商及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

分別保留乙份,以供日後查考。

2.新出廠液化石油氣容器經試驗合格始得附加合格標示(圖示如下

),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字型:

AntiqueOlive字型。

(2)雕刻字體:

A.「容器規格」、「容器號碼」、「製造廠代號」及「出廠耐

壓試驗日期」欄位字體為4mm(長)×

2mm(寬),採單刀

刻。

B.「容器實重(含閥)」欄位字體為5mm(長)×

3mm(寬

),採雙刀刻。

C.「下次檢驗期限」欄位字體為7.5mm(長)×

3.5mm(寬

(3)欄位尺寸:

A.「下次檢驗期限」及「容器規格」欄位為46mm(長)×

9

mm(寬)。

B.「年月日」及「容器實重」欄位為46mm(長)×

17mm(寬

)。

C.「容器號碼」及「檢驗場代號」欄位為46mm(長)×

12mm

(寬)。

D.「出廠耐壓試驗日期」欄位為92mm(長)×

12mm(寬)。

(4)材質:

鋁合金。

3.檢驗合格之每只容器瓶身應在瓶身護圈外側中央打刻足供辨識之

鋼印。

打刻鋼印之方式及內容依本基準二、(十)標誌及塗裝之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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