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处理案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聆听****声音 文档编号:435691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5.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争议处理案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争议处理案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争议处理案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争议处理案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争议处理案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争议处理案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争议处理案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争议处理案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争议处理案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争议处理案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争议处理案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由于运输过程正常,因此船方无责任;

另一方面由于茶叶包装并不能满足其一般运输防潮要求,因此货物问题应当是由于包装不能满足基本运输要求所引起的,这是在运输交货前发生的,所以责任应当是在生产厂家,货物损失应当由出口厂家赔偿。

[案例3]

中国某公司在国外承包一项工程,由于业主修改设计造成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的事实,为此,该公司决定向业主索赔,在索赔内容上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增加工程量部分应索赔,而减少工程量部分不应索赔,索赔费用仅包括直接费用部分。

第二种认为,增加和减少工程量都应索赔,索赔费用即应包括直接费用,也应包括间接费用,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案例分析]

第二种意见正确。

理由:

(1)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以后,业主单方面修改设计属于违约行为。

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2)本案中,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可能给我方带来损失,因此我方均应索赔。

(3)索赔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案例4]

我进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订购一批木材,合同规定“如受到政府干预,合同应当延长,以至取消气签约后适逢巴西热带雨林破坏加速,巴西政府对木材出口进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规定期内难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我方延迟合同执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并提出索赔。

请分析我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按照国际惯例。

政府颁布禁令属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巴西出口商依据合同规定向我方提出延迟或者取消合同的要求,有据可依,我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案例5]

某贸易商以FOB价向我国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定明若工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

后工厂交运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货款得3%。

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商是否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

【案例分析]

因合同规定工厂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并且工厂交运延迟5天,造成违约,故贸易商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

[案例6]

有一美国公司A向外国一贸易商B购买一批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到10月7日才装船。

结果圣诞节销售时机已过,火鸡难以销售。

因此,买方A拒收货物,并主张撤消合同。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商的违反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A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案例7]

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装运条款规定:

“CIFHamburg,1989年2月份:

由一船或数船装运。

”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

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

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

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

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

[案例8]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以FOB价签订的进口合同,装货港为伦敦。

合同签订后不久,英方通知我方货已备妥,要求我方按时派船接货。

然而,在我方安排的船舶前往英港途中,突然爆发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锁,禁止一切船舶通行,我方船舶只好改变航线绕道好望角航行,增加航行近万公里,到达装运港时已过装运期。

这时,国际上的汇率发生变化,合同中的计价货币英镑贬值,英方便以我方未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提高货物价格,并要求我方赔偿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

对此,我方表示不能接受,双方遂发生争议。

如你是我方派出的代表,将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案例分析]

中东战争是不可抗力,我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不付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

但是我认为依据损益相抵原则,我方可以接受适当提高货物价格。

[案例9]

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

请问:

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

首先应认定该伞厂的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

无法控制)。

如实为不可抗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免除责任。

[案例10]

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订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

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

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不合理。

因为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但是,我方有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通知对方的义务,并与对方商定是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

如果没有按时通知,我方对卖方应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111

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

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

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

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

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即要到9月30日后才生效,而合同规定在9月份交货,所以日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12]

某年我国某公司出口某种农产品1500公吨给英国某公司,货价为348英镑每M/TCFRLONDON,总货款为522,000英镑;

交货期为当年5—9月。

订立合同后,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水灾)。

于是,我方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豁免合同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并称该商品市价上涨8%;

由于我方未交货,使其损失15万英镑,并要求我方公司赔偿其损失,我方未同意。

最后双方协商并同意仲裁解决。

问结果会怎样?

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我方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豁免责任。

对于因我方未交货造成的损失,对方可要求合理补偿。

[案例13]

A国的甲公司与B国的乙公司签订了购销麻纺织品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于1999年12月底之前交付200吨麻纺织品给乙公司,而当乙公司收到100吨货物后,于1999年5月明确通知甲公司由于麻纺织品销路不畅,不会接收甲公司的继续供货。

这时甲公司仓库下存麻纺织品10吨。

甲公司为了赢利,在收到乙公司通知后,继续按双方合同约定为乙公司收购了其余的90吨麻纺织品。

后因乙公司拒绝接收后100吨麻纺织品,酿成纠纷。

问:

本案谁违约?

属于哪种违约行为?

本案应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乙公司是属于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是毫无疑问的,他的行为构成了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

依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应该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但是由于甲方在乙方明确告知即将违约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采购了90吨的麻纺织品,扩大了损失的范围,所以甲方在本案中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案例14]

中国某外贸公司(买方)与日本甲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购买15套A型设备和8台K型仪器的合同,总价值40万美元,价格条件CFR大连,装运期为***年9月底,付款条件是,买方在货物装运前二个月开立货款全额的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

***年9月30日买方通过银行开出了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未交押金),卖方于10月9日、31日分二批发运了货物,从议付银行议付了货款,议付行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

10月15日,第一批货物15套A设备到港,11月8日,第二批货物8台K仪器到港,这两批货物买方都是在未取得正本提单情况下,以副本提单从船公司代理处提取。

经省商检局检验认定,15套设备具中有4套不合格,根本不能生产出标准部件,且无法修复。

其余11套设备及8台仪器无质量问题。

买方认为,所购15套设备系相互配套使用的,4套不合格,则其余11套失去使用价值,遂于第二年3月24日向日方发出一份备忘录,要求将15套设备全部退回,日方既没有签字,也没有答复。

买方最终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

(1) 将15套A设备作退货处理,卖方返还已收的全部货款并承担全部退货费用。

(2) 8台K仪器比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延迟五周到港,卖方应支付延迟到货的罚金4万美元。

(3) 买方购买的15套A设备用于出租,由于A设备不合格,买方已向承租用户赔偿损失2万美元,这笔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1)仲裁庭对上述请求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2)现假设,如在开证行要求买方付款赎单时,买方鉴于货物状况,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拒绝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开证行会受到什么损失?

应如何处理?

(1)买方只能退还四套不合格的模具,不能退还全部15模具,因为其余11台模具是合格是,可继续使用。

卖方应退不给买方四套不合格模具的货款,应承担四套模具退回的一切费用。

(2)卖方8台检测仪的交付确实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之后,这种延迟是由于买方开立信用证延迟造成的。

合同要求信用证应在交货前二个月开出,买方直到9月30日才开出信用证,按这个日期计算,卖方实际交货期并没有违反合同,买方要求支付延迟到货罚金的请求不,P-、-

成,。

(3)买方将模具出租的事实卖方难以预见,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买方赔偿用户的两万美元损失不应由卖方承担(或答”买方这一部分请求不成立”)

(4)如买方拒绝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开证行将遭受极大损失,因为他虽持有提单却提不到货物,也没有押金可补偿。

开证行可以凭提单要求船公司交付提单项下的货物或赔偿全部货款,也可依据信用证法律关系要求买方履行单证相符时的付款赎单义务。

[案例15]

我方某公司与英商签订一笔服装合同。

合同按CIF伦敦即期L/C方式付款,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我方按时将货物装上直达轮,并凭直达提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议付货款。

该轮船中途经过某港时,船公司为了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服装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伦敦。

由于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该批服装比原定时间晚了2个月到达。

为此,英商向我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1)我方应否赔偿?

(2)如何处理?

(3)为什么?

我方不应赔偿。

应让买方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交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交涉。

因为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以船玄为界,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玄后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所以,船方擅自转船造成的损失也应由买方承担。

另外,CIF属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并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案例16]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与挪威一公司达成一笔合同,购买9000多吨钢材。

1985年3月14日,卖方首先向中技总公司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要求买方开出信用证。

买方于4月19日通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000美元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后,卖方随即将全套单证提交中方公司;

提单上载明钢材数量为9161吨。

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根据提单和发票将货款229万美元付给了卖方。

然而,事实证明,卖方根本没有将钢材装船,向买方提交的提单、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等单证,都是伪造的。

买方在经过多次催促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遂向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上海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卖方)负有侵权的民事责任,判决原告中技总公司胜诉。

卖方对此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其理由其中之一是:

“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合同中的卖方)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骗,侵占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已非合同权利义务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5条和第22条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为由,否认原审法院的管辖权,这是对该公约的片面理解,不予采纳。

”法院驳回了上诉人挪用欠**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请运用仲裁及仲裁承认方面的知识,分析这一案例,并做出自己的判断。

卖方欺诈可以认为是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

一审中买方提起的是侵权诉讼,而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因此一审法院有管辖权。

[案例17]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ShanghaiAirport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

支付条件:

买方由孟买X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单送孟买X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

问题:

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该案例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我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承运人)即完成交货。

印商于9月2日到货时间为交货期,与FCA术语规定相矛盾。

结论:

仲裁员的仲裁结果有利于卖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