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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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五)提任苏木乡镇党委成员职务的,必须要有二年以上党龄。

  (六)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班子调整、配备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换届时,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按上级统一部署的原则、意见实施。

  第九条班子或干部个别调整时

  

(一)组织部门根据班子建设的实际或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调整、补配意见。

  

(二)党组或部门党委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补配建议。

  (三)旗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调整和补配。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换届或对班子拟进行较大调整时,要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领导班子成员出缺,拟在本系统或在其他部门中确定人选补充的,应进行民主推荐;

确定后备干部对象,也应进行民主推荐,党委研究决定或通过一推双考方式确定。

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机关、部门单位班子调整时,需从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补充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

  

(二)下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部门成立考察组,制定推荐方案,并采取一定形式预告,向干部群众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事项;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考察组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旗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由本人署名的推荐材料,并向组织部门填写提名推荐表。

若所推荐人选与民主推荐相符,民意集中,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无论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都必须对被推荐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时间。

领导班子换届调整时,民主推荐工作一般应在换届会议召开三个月前进行。

领导班子日常调整充实,民主推荐应在考察之前进行。

  第五章考察

  第十六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如考察对象在本年内已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过考察的,如无特殊变化,可不再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七条制定考察方案。

为保证考察工作规范有序,凡相对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考察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对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拟调整人选,在上会讨论前,应充分征求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旗委组织部根据考察任务组成若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考察人员负有以下责任:

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

2、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

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考察对象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特长和不足以及民主测评情况。

4、起草考察材料,正确评价考察对象,并对考察材料署名负责。

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考察人员有以下权利:

1、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及相关资料。

2、根据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对考察方式提出建议。

3、全面了解和掌握与考察有关的情况和内容。

4、有权拒绝考察对象及其他人包括不相关的领导询问考察情况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主:

1、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象。

2、不准泄露考察工作情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议论干部考察工作。

3、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第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特殊关系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

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和安排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5、不准接受赠送礼物,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个人私利。

  第二十三条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也可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听取和征求群众的意见,并查阅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

30人以下的单位除全部谈话外,要同业务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谈话,听取意见和反映。

同时,对考察对象的配偶、子女在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也要进行广泛了解。

考察对象在本单位任职不足一年的,还应深入到其前一个任职单位进行考察。

  根据需要,考察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领导对考察对象进行笔试、口试、素质测评或公开答辩,了解其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

考察对象对近期工作写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考察要按照任用干部的德才标准,对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敬业精神、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等进行全面考察。

在革命化的前提下重点了解其工作实绩和勤政廉政情况,注意从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集体作用与个人作用、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以及其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进行实事求是的考察和评估,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同时还要考虑到班子整体结构,以及拟任职位所需要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考察中要对干部的学历、任职时间、身份、基层工作时间和培训、年度考核、民主推荐等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后备干部等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以干部档案为准,档案中没有记载的要提供有关原始证件。

  第二十六条在考察干部的同时,干部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任用干部前一周内向纪检(监察)部门发出征询廉政鉴定函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准确地予以提供。

对考察中群众反映廉政和计划生育等方面重要问题要及时调查清楚,一般应有有关部门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考察对象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地对本人作出评价和提出使用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严格考察的基础上,考察组要认真研究,综合分析,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必须一分为二,既要把成绩反映出来,又要把主要缺点、不足和问题如实地写清楚。

还要写明被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位列名次。

  第二十九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

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字,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如发现考察组成员在考察中有不坚持党性原则,对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不认真调查,不实事求是汇报考察情况和意见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及时提交书面考察材料,干部主管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一条无论是组织推荐,还是个人举荐或自荐的人选,须经旗委组织部门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有关会议研究讨论。

  第六章酝酿呈报

  第三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提交旗委讨论决定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旗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

  第三十三条干部酝酿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旗委组织部在听取考察汇报并进行研究后,提出任用干部的初步意见,由组织部部长向旗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汇报。

  

(二)旗委组织部要根据干部任用的去向,充分征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人大、政协党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地方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征求协管方意见。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征求旗委统战部门、工商联主要领导的意见。

  (三)旗委组织部召开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用意见。

  (四)书记办公会酝酿或分别交换意见。

  (五)由旗委组织部负责向旗委提交干部任用议题。

  (六)参与酝酿的同志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加强保密工作,不能随便扩散酝酿情况,更不能跑风漏气。

  第七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酝酿情况,组织部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免意见。

  

(二)旗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1、旗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成员进行讨论;

  3、按照旗委《关于讨论任用苏木乡镇党政正职实行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办法》、《关于常委会实行讨论任免干部投票表决制的试行办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旗委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旗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时应邀请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列席会议。

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或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对影响做出暂缓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在讨论中,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进行考察,不能临时动议。

未经旗委集体讨论,不能决定干部任用,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旗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用。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议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须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旗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廉政鉴定表、本人档案和旗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

上级有关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及表格,要严格审查。

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实行任前公示制度。

对旗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的拟任人选,在正式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对象为提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除外)。

  (四)进行任前谈话。

对公示期间没有不良反映或有反映,经调查不影响任职问题的,在正式发文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本人进行谈话。

旗委管理的干部,由旗委领导谈话;

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旗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

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由纪委同志同其进行廉政谈话。

谈话前旗委组织部门要向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发出通知。

谈话的内容主要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

谈话时有关工作人员要做好谈话记录。

  (五)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对新提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干部、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除外)实行一年任职试用期。

试用期从任免机关下发试用期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

试用期满,按照《干部试用期满公示暂行办法》,经考核胜任现职,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第八章任免

  第三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程序:

  

(一)党政领导干部党内职务的任免,由旗委组织部直接发文。

  属于政府任命的干部,经旗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旗委组织部向政府党组行文提名,由政府党组讨论任命。

  属于推荐给人大、政协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人大、政协专委会、办公室领导干部,旗委会议决定后,组织部门行文提名,由有关单位按有关法律或章程办理。

  

(二)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研究决定后,按有关程序由组织部发文任命。

  凡属旗委提名,由人大、政府、政协等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和报上级审批的干部在选举或做出正式任命前,不得提前行文、到位或离职。

  (三)旗委管理的干部,任职行文由旗委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托组织部部长签发;

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行文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宣布党政领导干部到职、离职,由旗委组织部门统一协调。

  干部离职前要搞好离任审计并进行交接;

干部到职一般由本人在一个月内亲自办理调动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分别装入个人档案和有关干部科室的文书档案。

装入干部个人档案的材料是:

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廉政鉴定表和考察材料。

民主推荐汇总表、推荐干部表和考察谈话记录等归入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书档案。

  干部任免审批表由旗委组织部门根据任免文件填写任免决定并加盖印章。

  任免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及时完成干部档案中职务变更的续填和干部名单的更改工作。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任用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旗直部门及事业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职务。

竞争上岗适用于苏木乡镇、旗直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内设机构人员的调整安排。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进行。

  第三十九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干部任用工作条例》和本细则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十条公开选拔在旗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发布公告;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旗委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竞争上岗工作在旗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3)笔试、面试;

  (4)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5)旗委讨论决定;

  (6)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章交流与回避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对象: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适合担任更重要领导和需要压担子培养的;

到基层或综合部门锻炼、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在一个地方或者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2)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苏木乡镇、旗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交流可以在苏木乡镇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苏木乡镇之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旗委及组织部门在考察、讨论任用干部时,凡与考察(任用)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财务、审计工作。

  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党组织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四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部门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严格执行旗《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六条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职务变动,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七条自愿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八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九条责令辞职,是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一章降职

  第五十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按照旗《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规定》,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五十一条参与讨论或承办干部选任的所有领导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保密。

对泄密者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二条凡违反《条例》规定,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者,上级有权制止纠正;

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教育、培训、考核、管理

  第五十三条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担任科级干部上岗后要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

  2、支持和鼓励干部在职攻读学位,提高科级干部大学本科学历的比例。

  3、有计划地选送科级干部到发达地区参加干部学习培训和考察活动,开阔眼界和思路。

  4、加强外语、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提高干部的现代管理技能和水平。

  第五十四条坚持干部考核制度。

  根据旗委《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完成干部考核工作。

干部考核材料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五十五条实行干部审计制度。

  按照干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财务、基建、资产、产业、后勤等主管财物的部门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实行届末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结果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五十六条完善干部交接制度。

  根据旗《党政领导干部离(任)职交接制度》,在干部任免决定下达后,应在两周内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交接内容为:

由本人负责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及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单位内部经费收支情况和经办程序;

移交主要工作文件及有关财物的帐目和清单。

  新任领导对交接工作负责,如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其上级领导提出并协助解决。

  第五十七条完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科级干部、后备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内容包括:

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综合考察材料等。

  第十三章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旗委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某个干部;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

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旗委或组织部门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九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旗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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