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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4)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队、科室、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

3、不在以上范围的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队、科室的技术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条任职条件:

1.煤矿“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或同等学力)以上(含大专)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总工程师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正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或技术等副职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第五条参培机构:

1.主要负责人参加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五职”矿长分别参加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正职矿长任职资格、安全资格培训和副职矿长任职资格培训,副职矿长还必须参加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安全资格证培训、再培训及职业卫生培训。

3.带班下井领导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要求,参加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带班下井领导安全资格培训和再培训。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副总工以上(含矿长助理)人员参加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河南理工大学组织的安全资格培训和再培训及职业卫生培训。

5.各级总工程师(含副总工程师)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实施“万名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工程”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1〕40号)要求参加总工程师专项培训班。

培训结束后,培训考核部门组织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结业证书》。

6.科、队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员参加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焦煤安培中心的安全资格证培训、再培训及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章培训计划管理

第六条各矿井必须掌握矿井的安全管理人员状况,详细建立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培训计划的上报:

每年12月15日前各矿井上报下年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再培训计划,培训计划逐月分解;

每月25日前按照要求上报下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再培训计划。

第八条培训中心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编制年度及月度培训计划上报焦煤人力资源处。

第九条各单位根据上报的月度培训计划严格组织人员参加培训,不按计划参加培、复训或者考核不及格者,按照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条在培训班报到前5日按照分配名额将参加培训(再培训)学员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培训机构、单位及部门、职务、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身份证地址、文化程度、单位类型、联系电话、证书编号(仅再培训填写)、初次领证时间(仅再培训填写)、违章作业情况(仅再培训填写)、相片、学历、体检表、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审核表)等,通过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河南煤矿安全培训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职工培训学校汇总后上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办班资料。

第十一条各培训单位应及时向焦煤集团人事处报送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表、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资格证书等纸质资料,学员按时报到参加学习。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参加学习报到时,必须带齐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审核表)、河南煤化集团公司出具的《培训报到通知书》。

第十二条学员按照规定日期报到,不能按时报到或不能参加本期培训的,须在报到日之前向培训中心说明情况,由培训中心通报职工培训学校,未说明情况且未及时报到者,视为不参加本次学习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参培单位应按照计划组织学员参加培训,由于选送学员不及时,造成不能持证上岗的由参培单位负责。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教学:

执行AQ1070-2008《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为120学时,再培训时间为60学时。

第十五条培训期间学员管理

1.参培学员统一着工装,遵守纪律,认真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因特殊情况不能上课,必须由学员本人书写请假条,假条需经所在矿分管领导批准,加盖单位公章,呈报职工培训学校备案,未请假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培训班缺课超过3天(包括3天)、再培训班超过1天(不包括1天)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

3.培训期间学员不得在中午饮酒,发现违反者,取消考试资格。

4.上课保持肃静,专心听课,做好听课笔记,不得喧哗和私下交流。

5.保持好室内卫生,不准在教室内抽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

6.上课时将手机关掉或调整到振动位置,接听电话到教室外接听。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考试采用机考,时间为90分钟。

第十七条学员必须按照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参加考试,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考试时学员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不得替考、抄袭和作弊,替考者一经发现,清出考场,试卷作废,并不得参加补考;

抄袭和作弊的,轻微的由监考人员制止,严重的,取消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考试不及格的,参加下月的补考,培训补考不及格的,重新参加培训,再培训补考不及格的,证书由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回,重新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违纪学员的处理:

受到上级通报处理的违纪学员,焦煤人力资源处将其违纪情况纳入学员所在单位当月培训“双基”考核,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原则上每年按照证书取证日期提前两个月参加复审一次,未参加再培训的,证书作废。

第二十二条安全资格证书由培训机构负责办理,发放至学员所在单位,公司机关部室安管人员资格证书由培训中心负责管理、各单位安管人员资格证书由本单位培训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培训部门各自管好安全资格证书、建立证书台帐。

第二十四条职工调动证书管理

职工在本公司内调动时,由调出和调入单位办理证书交接手续;

从外单位调入本公司的,应持原证书到新单位培训部门进行登记,并由新单位培训部门到河南省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受理变更。

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班组长安全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程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焦煤集团《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人员范围及培训分工

第二条班组长范围: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

第三条任职条件:

1.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2.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由各矿培训部门组织本单位班组长参加培训,上级部门负责班组长培训、再培训工作。

第五条各矿及时掌握矿井班组长状况,做好班组长管理台帐。

第六条培训计划的上报:

每年底以矿井为单位上报下年度班组长的培训和再培训计划,培训计划逐月分解;

矿井必须均衡安排班组长参加培训和再培训,杜绝突击培训,每月25日上报下月班组长的培训和再培训计划。

第七条焦煤集团人力资源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编制年度及月度培训计划。

第八条各矿培训部门根据焦煤人力资源处下发的月度培训计划,组织进行培训。

第九条月培训计划每月下达一次,各矿井根据计划安排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第十条各矿在培训班报到5日前按照分配名额将参加培训(再培训)学员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培训机构、单位及部门、职务、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身份证地址、文化程度、单位类型、联系电话、证书编号(仅再培训填写)、初次领证时间(仅再培训填写)、违章作业情况(仅再培训填写)、相片、学历、体检表、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审核表)等上报培训中心。

各矿应及时向焦煤集团人力资源处报送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表、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资格证书等纸质资料,学员必须按时报到参加学习。

第十一条学员必须按照规定日期报到,不能按时报到或不能参加本期培训的,须在报到日之前将相关情况由所在单位报送培训中心,未说明情况且未按时报到者,视为不参加本次学习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教学:

班组长培训时间为90学时,再培训时间为42学时。

第十三条培训期间学员管理

1.在参加培训期间学员要统一着工装,遵守纪律,认真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基层单位做好班组长学习的请假管理,每天学员请假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培人员的10%。

学员因特殊情况不能上课,必须由学员本人首先向本单位培训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假条需经所在矿分管领导批准,加盖单位公章,培训教学管理人员确认后,学员方可离开课堂。

3.培训中心要做好学员出勤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请假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4.培训期间学员不得在中午饮酒,发现违反者,取消考试资格。

5.上课时保持肃静,专心听课,做好听课笔记,不得喧哗和私下交流。

6.保持室内卫生,不准在教室内抽烟、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

7.上课时将手机关掉或调整到振动位置,接听电话到教室外接听。

第十四条违纪学员的处理:

培训中心每期进行一次学员出勤统计,培训中心对其违纪学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考核

第十五条考试全部采用机考,时间为90分钟。

第十六条学员必须按照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参加考试,考试时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考试时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不得替考、抄袭和作弊,替考者一经发现,清出考场,试卷作废,并不得参加补考,按照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考试不及格的,参加下月的补考,培训补考不及格的,重新参加培训,再培训补考不及格的,证书由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回,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九条班组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年复审一次,未参加再培训的,证书作废。

第二十条安全资格证书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办理,发放至学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统一保管安全资格证书,并建立证书台帐。

第二十二条职工调动的证书管理

从外单位调入的,应持原证书到新单位培训部门进行登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促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目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以及焦煤集团《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矿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焦煤安培中心负责各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组织送培工作;

焦煤安培中心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焦煤安培中心按照资质范围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包括:

(一)煤矿特种作业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9.煤矿防突作业

10.煤矿探放水作业

(二)非煤特种作业

1.高压电工作业

2.低压电工作业

3.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三)特种设备作业

1.特种设备相关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2.锅炉作业:

一级锅炉司炉、二级锅炉司炉、三级锅炉司炉、一级锅炉水质处理、二级锅炉水质处理、锅炉能效作业。

3.压力容器作业:

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氧舱维护保养。

4.气瓶作业: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液化气体气瓶充装、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车用气瓶充装。

5.压力管道作业:

压力管道巡检维护、带压封堵、带压密封。

6.电梯作业:

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梯电气安装维修、电梯司机。

7.起重机械作业:

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起重机械指挥、桥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车辆维修、叉车司机、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

9.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金属焊接操作、非金属焊接操作。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培训计划管理

第六条各矿必须掌握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状况,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台帐。

第七条各矿应结合生产实际的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方式、受训对象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各矿每年12月20日前向焦煤安培中心呈报下年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培训计划逐月分解,每月25日前向培训中心上报下个月培训需求计划,培训中心呈报职工培训学校,职工培训学校汇总后,编制下发年度及月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

第九条各矿于开班5日前将参加培训学员信息报至相应的培训学校,以便培训学校及时通过培训管理考核系统做好参培学员信息导入工作。

第十条培训中心的办班审批依照河南省安全培训管理机构的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一条各矿应按照计划组织学员参加培训,由于选送学员不及时,造成不能持证上岗的由各矿负责。

培训学校未按照计划组织培训,造成不能持证上岗的由培训学校负责。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年7月)、《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1年9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学员按时参加培训,不能按时参加本期培训的,须在开班之前一天书面通知培训学校,并填写《学员退出培训申请》,申请必须由各矿培训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培训学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生效,未说明情况且开班当天未到者,视为不参加本次培训,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授课教师应做到:

(1)遵守培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出现空课现象;

(2)认真备课,认真撰写教案,备课提前量要在8学时以上;

(3)认真组织教学,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案例采用互动、研讨、多媒体等教学方法,激发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第十六条参培学员应做到:

(1)参培期间统一着装,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培训期间有事外出履行请假的,学员本人书写请假条(1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培训部门负责人批准),交培训中心备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3)缺课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4)上课时将手机关机或调到振动位置,严禁接听电话,要保持肃静,专心听课,做好听课笔记,不得喧哗和私下交流上课时;

(5)要保持好清洁卫生,在校院、教室内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纸屑;

(6)培训期间学员不得在中午饮酒。

第十七条培训学校每期进行一次学员出勤统计,学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日常学习纪律表现、考核成绩与各矿当月安全培训“双基”考核挂钩。

同时培训学校对其违纪学员按照规定另行处罚。

第六章考核办证

第十八条按照河南省安全培训管理部门规定进行考试申请及办证资料

第十九条考试为在线(计算机)考试,参培学员必须按照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时间为60分钟。

第二十条严格考场纪律,杜绝替考和作弊现象,一经发现违纪行为,清出考场,试卷作废,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一条培训考试不及格者,参加下月的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不得从事本岗位;

复训考试不及格者参加下月补考,补考不及格者,证书收回,并调离本岗位。

第二十二条考试结束及时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齐全、完整,建立目录和索引。

档案资料包括办班计划表、办班通知、学员名册、考勤表、课程表、教师讲义、培训评估表、考试成绩表、培训班总结等教学档案和学员情况汇总表、学员登记表、身份证、学历复印件、体检健康证明、考试成绩记录、实操能力考核表、补考记录等学员档案。

第二十三条完备培训档案室,建立安全培训电子信息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实现安全培训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二十四条培训结束后,及时对受训人员的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汇总,向有关单位反馈培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加以整改完善。

第七章复审

第二十五条煤矿特种作业和非煤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每4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六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1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第八章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由焦煤安培中心负责申办,及时从发证机构取回,并发放至学员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各学员所在单位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并建立台帐。

第三十二条员工在公司内调动时,由调出和调入单位办理证书交接手续。

一般工种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一般工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矿井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及焦煤集团《一般工种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古汉山矿一般工种的安全培训工作。

本办法所称“一般工种”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矿井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

第四条矿培训部门负责对各区队一般工种安全培训工作的需求调研、计划制定、组织实施、评估及考核、办证、存档等具体工作;

并审核和办理一般工种安全操作资格证书。

第五条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颁发的安全培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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