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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居民人口总数通常采用年平均人口数。

从人口普查或公安、统计部门获得的人口报表一般只提供间隔一定年限的分性别、年龄组的人口数,每年的年龄别人口资料,可以利用人口普查资料和人口抽样调查资料,通过“内插法”等方法推算。

2、新发病例资料

肿瘤新病例的报告范围是全部恶性肿瘤(ICD-10:

C00.0-C97)和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D32.0-D33.9)。

肿瘤登记处收集资料的基本方法是由各医疗机构中诊治肿瘤病例的医务人员填写肿瘤登记报告卡,经医院汇总后统一报送至肿瘤登记处。

要求登记处所辖区域的具有肿瘤诊治能力的全部医疗机构,按时上报新诊断病例资料。

基本项目: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居住地址、肿瘤名称、肿瘤部位(亚部位)、诊断日期、诊断单位、诊断依据、死亡日期;

如有条件时还要求填报组织(细胞)学类型、诊断时分期等。

3、死亡资料

肿瘤死亡登记报告必须在健全的人口死因登记报告制度的基础上进行。

肿瘤登记处一般通过本地区负责死因统计的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院或肿瘤防治研究所等)获得恶性肿瘤死亡病例资料。

肿瘤登记处定期获得在肿瘤登记报告范围内的居民最终死亡原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数据库,与肿瘤发病数据库进行核对、查实、剔除重复、死亡补充发病,以确保肿瘤发病登记报告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全死因资料还可以为肿瘤登记提供死于非肿瘤原因的肿瘤病例的死亡资料,是肿瘤病例生存资料的主要来源。

有条件的登记处可定期将肿瘤登记数据与全死因登记资料核对。

(二)登记资料的整理

1、报告卡验收

登记处工作人员收到各报告单位上报的肿瘤报告卡后,应剔除非恶性肿瘤和非本地区常住户口的病例,检查卡面书写情况,发现漏填、项目不完整或内容可疑,应退回报告单位重新填写。

2、报告卡编码

为方便统计,特别是应用计算机建立肿瘤病例数据库,必须对报告卡卡面上的信息进行编码。

登记处必须采用统一的编码规则,对主要人口学项目和肿瘤分类项目进行编码,这些编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以便数据库与其他数据库的连接和比较。

肿瘤分类编码是报告卡编码的最重要的部分,目前国内外肿瘤登记处一般采用WHO编制的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中肿瘤部分或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分册(ICD-O)系统编码。

ICD-10采用4位数水平的字母数字编码方案,恶性肿瘤部分第一位为字母C,后3位数字表示原发部位。

C00-75为原发性的特指部位恶性肿瘤,除外淋巴、造血和有关组织;

C76-80指不明确的、继发的和未特指部位的恶性肿瘤,C81-96为淋巴、造血和有关组织的原发性的恶性肿瘤,C97为独立的多个部位的原发性恶性肿瘤。

ICD-10主要是对解剖部位进行编码,并采用ICD-10对登记资料进行统计分类。

推荐有条件的肿瘤登记处使用ICD-O-3。

ICD-O在ICD-10的基础上用4个字母数字代表解剖部位,形态学部分用字母M开头,后接6位数依次表示组织学类型(4位数)、行为学(1位数)和分化等级或淋巴瘤、白血病的细胞来源(1位数);

因此完整的ICD-O编码应当有10位数。

3、死亡补充发病

为减少漏报例数,肿瘤登记处应每年将收集的肿瘤死亡资料与肿瘤报告资料进行核对,对只有死亡卡而没有病例报告卡(即发病漏报)的病例应进行追溯调查,获得相关诊断信息(肿瘤的部位、病理学类型诊断日期等),补充填写肿瘤发病卡。

4、剔除重复卡

恶性肿瘤患者常同时到几个医院就诊,重复报告机会多,因此在整理报告卡时应剔除重复报告卡。

剔除报告卡的方法有2种,一种是手工直接核对法,另一种是利用计算机将可能的重复卡选出,然后人工核对后剔除。

重复卡的定义是姓名、性别、地址、诊断和出生年月日相同,或年龄相近。

如果遇到出生日期、性别、地址和诊断相同,姓名音同字不同,或姓名不同的病例,应予以核实。

5、报告卡的存放

报告卡经编码、剔重并完成年度统计后,应按照一定的规则存放,以备核查。

各肿瘤登记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原始报告卡存放规则(包括存放顺序,存放期限等)。

6、肿瘤病例的随访

全部登记处都要做到被动随访,即通过肿瘤死亡报告资料与发病资料进行查对,掌握肿瘤病例的生存情况。

在肿瘤防治(或疾病防治)网络完善的地区,推荐主动随访,即通过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或派专人进行访视,了解肿瘤病例的生存情况。

访视的方式一般为上门访视,时间间隔可根据病人的生存状况确定,但至少1年一次。

通过访视可了解病人的生存状况、居住地址和户口地址变迁等状况,还可收集病人进一步诊断、治疗、转移、复发等情况,并可为病人提供生活起居指导、定期医学监护提醒等基本卫生服务。

(三)登记资料的分析和报告撰写

1、常规分析报告和专题报告

定期编写肿瘤登记资料的分析报告是肿瘤登记机构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肿瘤登记年报的内容主要有:

(1)肿瘤登记机构介绍

(2)登记地区及人口的描述

(3)登记的肿瘤分类

(4)某一时期内登记的恶性肿瘤新病例和死亡数,按性别、年龄、部位分组

(5)常见肿瘤部位的登记例数、发病率(死亡率)和标化发病率(死亡率)

(6)年度报告常用的一些统计指标

2、登记资料常用的统计指标(具体定义详见《指导手册》)

(1)肿瘤登记覆盖地区的人群粗死亡率

(2)肿瘤登记覆盖地区的人群性别、年龄别死亡率

(3)肿瘤登记覆盖地区的人群死因别死亡率

(4)肿瘤登记覆盖地区的人群各种死因死亡数占死亡总数的百分比

(5)恶性肿瘤发病率(死亡率)

(6)恶性肿瘤标化发病率(死亡率)

(7)恶性肿瘤年龄别、性别及分部位的发病率(死亡率)

(8)累积率(0-64岁和0-74岁)

(9)截缩率(35-64岁)

(10)全部恶性肿瘤观察生存率和常见肿瘤的观察生存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增加相对生存率)

(11)期望寿命

3、登记资料质量的评价

评价肿瘤登记新病例资料的质量包括两个方面:

资料的可靠性和登记的完整性。

评价登记报告质量的主要指标有:

(1)各类诊断依据所占百分比,包括组织学诊断的比例(MV%或HV%)

(2)根据死亡报告补登记的发病病例数占登记病例数的比例(DCN和DCO%)

(3)同期登记的肿瘤死亡例数与新病例数之比(M:

I%)

(4)未指明部位的肿瘤新病例所占百分比(O&

U%)

(5)常见恶性肿瘤的逐年发病率是否基本稳定

(6)人口资料评价指标:

性别年龄构成,性别比

三、工作方法、基础和流程

(一)工作方法

以人群为基础的肿瘤登记方法,病例发现—般采用主动与被动两种方法实现:

主动登记:

是由登记处派遣工作人员主动到各医疗单位查阅肿瘤新病例的诊疗病史,摘录于统一的肿瘤病例登记表格上。

这种做法要求登记处配备较多的工作人员,花费很大,多见于国外一些肿瘤登记处。

被动登记:

是由各医疗机构中负责诊治肿瘤病例的医务人员填写肿瘤报告卡片或表格,经医院汇总后定期报送到肿瘤登记处。

目前国内的登记处皆采用此法。

(二)工作基础

1、肿瘤登记处基本资料

(1)登记处:

名称、建立日期、所在单位(地址)、人员、上级主管部门

(2)覆盖区域:

地理(经纬度、气候)、周边情况、城镇区划、面积、资源产业等

(3)覆盖人群:

人口规模、民族、宗教、职业、移民、社会文化特点等

(4)区域内卫生服务:

医疗(肿瘤)机构、防癌组织、筛检计划等

2、资料来源与利用

(1)数据来源:

诊疗单位、门诊、放疗、病理部门、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2)收集方法:

法定报告/自愿报告、主动登记/被动登记、质量评价等

(3)随访:

登记处随访、其它机构随访、死亡证明书反馈(DCO→DCN)等

(4)资料处理:

分类、存放、剔重、逻辑审核等

(5)特别说明:

多原发肿瘤使用标准

(6)资料应用:

数据处理、分析、比较、调研等

3、登记处人员配备

(1)资料收集人员(包括专职/兼职的疾病防治网络人员):

负责报表(卡)的收集与核查

(2)资料保管核对人员:

负责剔重与复核,实现资料完整性、历史资料的一致性

(3)统计分析人员:

负责报表、年报制作、提供专业需求信息

(4)资料利用与研究人员:

具有解释和利用资料、为公共卫生、临床研究和决策部门提供综合信息的能力

以一个50万人口规模的登记处为例,建议配备3-5名专职人员,各登记处可按此标准根据登记覆盖人口数和工作人员是否兼职确定登记处工作人员数量。

配备的人员应具备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和肿瘤学的专业背景,或经过上述专业的在职培训,进入肿瘤登记处后应接受每年至少一次的肿瘤登记专业岗位培训。

4、经费来源

开展肿瘤登记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当地卫生事业经费预算。

卫生部以中央转移地方支付项目的形式给各登记处予以经费支持,各省应根据本项目实施的工作要求,结合肿瘤防治工作,争取地方财政专项经费的支持。

肿瘤登记处应做好年度经费预算。

5、数据管理

考虑农村地区的特点,肿瘤登记处应当具有手工和计算机两套数据资料的管理系统。

(1)手工建卡:

肿瘤登记处汇集各镇(乡)卫生所(医院)的肿瘤月报表,将原始资料建立手工卡片进行管理:

以每个病例作为一个记录,填写统一印制的肿瘤发病登记卡及肿瘤死亡登记卡。

并按病例的镇(乡)、发病年份、肿瘤部位分别归类存放于专门的资料记录室。

(2)计算机录入数据:

每月及时将肿瘤发病病例输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

对于死亡病例,在录入时同时检查发病的有关信息。

每年按卫生行政部门或慢病疾控部门的要求编制肿瘤发病与死亡年度报告。

(3)编码:

目前采用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和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分册第三版(ICD-O-3)编码。

6、编码标准

性别、民族、婚姻状况、职业等统计分类标准要求采用《中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年北京)中所列国家标准,肿瘤分类标准要求采用ICD-O-3或/和ICD-10,诊断依据和多原发肿瘤要求采用IARC标准。

ICD-1O和ICD-O-3,国内均已有中文翻译本;

也可参考网上相关英文链接:

http:

//training.seer.cancer.gov/module_icdo3/icd_o_3_lists.html。

多原发肿瘤标准的英文版本网址为:

.fr/MPrules_july2004.pdf。

诊断依据标准的英文版本网址为:

.fr/basis.pdf。

7、登记或软件系统

开展肿瘤登记的地区,建议采用IARC/全国肿瘤登记中心推荐的CanReg4肿瘤登记专用软件。

登记数据的逻辑审核采用“IARCcrgTools”程序。

也可根据登记处实际情况和登记内容不同,采用通用数据管理软件例如FoxPro及Excel编制相应的数据库应用于数据的录入、核对及数据分析。

(1)CanReg4软件

IARC专门设计的CanReg4软件,适用于以人群为基础的癌症登记处。

该版本2001年发布,现用于75个国家的140多个癌症登记处。

包括数个模块:

资料输入、质量核对、编码转换及分析。

该软件可提供“不可能的”或“罕见”病例的一致性核对,利用概率配对原理找寻重复病例/多原发病例,并进行不同分类系统间的转换。

还可进行简捷的分析,例如频率分布、报表、发病率表等,并可连接到EpiInfo6界面。

IARC的描述流行病学室可为国际癌症登记协会的会员机构提供免费的软件及服务。

其版本包括中文、英文、西班牙文、法文、意大利文、土耳其文、泰文、阿拉伯文及波斯文。

最近版本为CanReg4(2006-Nov-4.33),压缩文件为CR4-inst.zip,文件为3.10MB;

可在网上下载:

.fr/CR4-inst.zip,使用须经全国肿瘤登记中心授权。

(2)IARCcrgTools

IARC专门设计的IARCcrgTools软件,主要用作登记处的编码转换和资料的核对。

该软件包括了IARC-CHECK程序,用于核对变量之间的有效性(validity)和一致性(consistency)。

最新版本压缩文件为IARCcrgTools;

可以在IACR官方网页上免费下载:

.fr/iarccrgtools_204.zip。

肿瘤登记处

(三)工作流程

1、新发病例报告单位

登记处所属辖区内所有具有肿瘤诊治能力的各医疗机构为报告单位。

对诊治的肿瘤病例,由医务人员及乡村医生,填写肿瘤登记报告卡,经汇总后统一报送至肿瘤登记恶性肿瘤责任报告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病例报告:

(1)首诊医生对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病例,填写《报告卡》。

(2)《报告卡》每日由专人汇总、登录至《恶性肿瘤报告登记册》或相应的电子文档,《恶性肿瘤报告登记册》(或相应电子文档)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责任报告单位应至少每月一次将所有《报告卡》集中寄送责任报告单位所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相应机构)。

(4)对已报出的病例,应在其门诊或住院病历首页加盖“新病例已报”或“更正诊断已报”印章。

由于肿瘤诊断需要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肿瘤的报告单位为区、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即省、市、区、县综合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专科医院、专业防治站所、局属职工医院、大型工矿医院、民办综合性医院以及对地方居民开放的部队医院等。

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街道医院、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加。

2、登记与报告实施单位

(1)农村地区,建立村(屯)-镇(乡)-县(市)三级登记报告网络以开展肿瘤报病工作

村卫生室(服务站):

所有乡村医生均有及时报告肿瘤新病例和死亡病例的义务。

凡属所在村的肿瘤病例,经核实患者的基本情况后,填写所在村的“肿瘤登记簿”中,并于指定的报告日期内报告给所在的乡镇卫生所(医院)。

镇卫生所(医院):

有一名业务人员专职(兼职)负责具体工作,收集本地门诊、病房中接受诊断和治疗的肿瘤病例,接受辖区乡村医生的报告,填写“肿瘤登记簿”。

上报上级机构,可采用“肿瘤月报表”的形式或直接填写肿瘤报告卡的形式上报所在的县(市)机构(肿瘤登记处)。

要求各乡镇每月召开1次乡村医生例会,形成制度,报告所在村的居民肿瘤发生(死亡)情况;

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的地区,乡镇级机构应把肿瘤监测与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报和管理结合起来。

每月与本乡镇医院及附近地区医院的内科、外科、妇科、门诊、辅助检验科等取得联系,及时全面掌握本乡镇居民肿瘤发生死亡情况。

县(市)级机构(肿瘤登记处):

配备专人直接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手工建卡及计算机录入,日常工作由2~3人处理。

肿瘤登记处应对下级机构(乡镇)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指导、检查及业务培训;

同时要收集或摘录县(市)各医疗机构中病案室中的记录资料(或由病案室按月报告),经归类整理后,及时反馈给肿瘤病例户籍所在乡镇进行核对,同时完善所在乡镇肿瘤登记的“台帐”(肿瘤登记簿)。

(2)建立与健全“两本帐”与“一张表”

两本帐指肿瘤新病例与肿瘤死亡病例两本“台帐”(登记簿),一张表是指肿瘤月报表。

肿瘤登记薄:

村级卫生服务站登记所在地的肿瘤发生与死亡病例;

乡镇机构也同时按肿瘤部位或村别登记所在地的肿瘤发生与死亡病例。

村、乡(镇)两级机构的肿瘤登记台帐必须保持动态的一致。

登记薄所登记内容必须与月报表(报告卡)完全一致。

并作妥善保存。

肿瘤月报表:

月报表中应体现肿瘤发病报告及死亡报告两个方面,即一个肿瘤病例从发生到死亡应报告两次,即发病报告一次,死亡时再报告一次。

如该病例发病死亡报告在同一月,则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发病/死亡同报”。

月报表应一式两份,一份报“肿瘤登记处”,一份由乡镇留底保存。

乡镇级的当月“肿瘤月报表”的上报时间建议规定为次月的2~5日。

各级“肿瘤登记簿”年底可以更换,但资料必须妥善保管,按年度分类存放。

(3)肿瘤死亡病例应与“死亡医学证明书”核对

凡辖区内所有的门诊、住院或病检(活检和尸检)中新发现的癌症病例,均应及时填写“登记簿”与“月报表”;

患者死亡后,须在登记簿上补填死亡信息,并再次填写月报表上报。

要充分利用“死亡医学证明书”,从中获取有关肿瘤病例的死亡信息和其它信息。

对一个肿瘤登记处而言,一个死亡的肿瘤病例实际上被报告了三次(如果报告均及时的话),即:

“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被报告一次,肿瘤“月报表”中发病报告一次、肿瘤死亡报告一次。

肿瘤登记处每月月底必须对肿瘤月报和“死亡医学证明书”资料中的肿瘤死亡病例进行全面核对。

定期到派出所、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殡仪火化等机构调查了解到的信息的收集与补充。

应当注意,发现转移癌应尽量查清其原发部位;

有更正项目的要及时做好更正报告。

四、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贯穿肿瘤登记工作的全过程。

肿瘤登记处应按照自身特点,在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制定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

(一)质量控制的要求

1、要求肿瘤登记资料完整。

即指项目完整、数量完整,杜绝漏报。

漏报调查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

漏报是指肿瘤病例而未作登记。

肿瘤资料的漏报现象反映了资料的完整性问题。

一般来讲,除非出现地震、洪水、放射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辐射等自然环境的突然变化,战争等突发事件,否则死亡不会有太大变化;

有关肿瘤发病和死亡的数据变化也不可能有太大的变化。

城市地区的漏报调查在医院进行,如果登记地区覆盖医院较多,可选取部分医院,每年轮换进行调查。

漏报调查应覆盖该医院3月内所有的住院和门诊病例。

对住院病史不仅要核对第一诊断,还应检查第二、第三诊断及有关恶性肿瘤的所有病史;

对医院病理科(包括细胞学室)等主要诊断检查科室不仅要核对住院病例,更应追踪核对门诊病例的报告。

对于放射、超声波、同位素等能提供线索的检查科室,要检查日常性的内部质控记录,并对明确诊断的病例进行核对,尤其是门诊病例。

在漏报调查中发现的漏报病例或环节问题应及时进行反馈和追踪,并完成漏报调查报告。

要求漏报率<

5%。

农村地区以乡为单位,每年选取10%的乡,每年轮换进行漏报调查。

要求收集3个月内所有新发病例的详细诊断、治疗等病例资料,然后与登记处的登记资料进行比对,要求漏报率<

2、要求基本项目齐全不漏。

除了各项基本的填报项目应齐全不漏外,对更正诊断病例要及时体现更正诊断及依据;

死亡病例须再报死亡日期等信息。

并要求上下一致(各级登记机构之间),前后一致(新病例与死亡病例之间)。

一旦发现同一病例信息不符合之处,应马上作核对或随访。

3、要求肿瘤登记信息准确。

要注意避免重报、多报、误报。

不马虎潦草,也不弄虚作假。

重报是指肿瘤病人由于经多个医院多次检查治疗或有多个住址,用多个姓名等原因,出现多次报告,造成重报。

多报是指由于把登记范围以外的肿瘤病人列入统计资料内,高估登记区肿瘤发病率。

误报是指非恶性肿瘤而报告为恶性肿瘤或是恶性肿瘤报为其它疾病。

4、要求肿瘤登记报告及时。

要求各报告单位((医院、乡镇卫生所等)肿瘤医生将肿瘤月报每月5号前送至肿瘤登记处。

每年在3月上旬前将上年度内的肿瘤发生(死亡)病例全部报出,以进行汇总分析。

(二)质量控制的方法

1、可比性

可比性是指发病率间的不同不是因各登记处之间的数据质量不同而产生,所引用的结果是真实可比的,其基本的先决条件是采用一套通用的标准或定义。

常用的可比性的有如下几个指标:

“发病”的定义、“偶发”诊断、分类与编码、死亡证明

“发病”的定义:

IARC建议的定义为到医院、诊所或研究机构因怀疑癌症而第一次就诊或入院的日期、由医生第一次诊断或第一次由病理报告提及癌症的日期、死亡日期(第一次由尸检诊断的病例,DCO);

由于“发病日期”的判断缺乏可行的统一标准,《中国肿瘤登记工作指导手册》中规定,以“诊断日期”作为恶性肿瘤患者的发病日期。

国内登记处一般以“由医生第一次诊断或第一次由病理报告提及癌症的日期”作为诊断日期。

“偶发”诊断:

除常规诊断外,癌症也可以在个体没有肿瘤症状的检查是被查到,对于在癌症筛检普查中、因其它手术镜下检查及尸检中发现的“偶发”病例,也应列为癌症新发病例。

分类与编码:

为使不同的登记处的资料可比,必须采用标准化的分类与编码系统。

要求新建肿瘤登记处采用《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分册》,目前是第三版(ICD-O-3),在做资料统计分类时,可采用ICD-9或ICD-10。

死亡证明:

死亡数据资料在癌症登记处主要有3个用途:

为新病例信息的来源即死亡补发病、质量控制(评价完整性和有效性)、生存率研究,因此,死亡数据在癌症登记中是必需的。

2、完整性

所谓完整性是指:

在登记处资料库的目标人群中发现所有发病病例的程度。

完整性是肿瘤症监测质量控制过程中的重要的一部分,评估完整性的方法有数据来源、独立病例的发现、历史数据方法。

常用的评价指标有死亡/发病比(M:

I,Mortality:

Incidence)。

如果发病和死因报告完全准确,则M:

I之比将等于发病与生存间的常量关系(M:

I=1-生存率)。

例如对于一个1年生存率为0.05(5%)的癌症,M:

I之比将为0.95(95%)。

如果M:

I之比超出1,通常表示发病有漏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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