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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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正文页数:

9

附件数:

0

内部文件

普通商密□保密期限:

核心商密□保密期限:

文号

版次

02版

日期

2015年9月

编写

审核

会签

再审查

批准

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主办部门:

安全质量监察总部

办公室审查:

份数:

企发总部审查:

分发范围:

 

1目的

为有效推进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减少和杜绝安全、质量事故,制定本办法。

2范围

2.1本办法依据国家、行业、北京市安全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制定,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负责建设的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轨道公司、施工、监理、隐患排查咨询单位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2.2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实施阶段的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即开始于土方施工(含围护结构施工),结束于试运营开始,包括土建工程施工、装修,设备安装及调试、试运行等。

三通一平、临建搭设、管线拆改移等前期工作可参照执行。

3术语

3.1隐患——在某个条件、事物以及事件中所存在的不稳定并且影响到个人或者他人安全利益的因素。

3.2排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审查。

3.3响应——相应岗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

3.4治理——通过某些途径用以处理消除隐患的机制。

3.5消除——对达到整改要求的隐患进行闭合的机制。

4责任与权限

4.1组织机构

公司实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三层管理机制”,即公司层、项目管理层和项目实施层。

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全面统筹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划分,开展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咨询单位负责协助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开展隐患排查、技术支持等工作。

监理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主责单位,全面督察、监控和评价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责单位,全面负责安全质量隐患自查自纠工作。

公司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如图3-1所示。

图3-1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

4.2轨道公司工作职责

4.2.1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4.2.1.1全面统筹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2.1.2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2.2安质总部工作职责

4.2.2.1定期向公司主管领导及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2.2.2组织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定期编制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4.2.2.3负责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办法、隐患分级、隐患排查要点及系统使用说明等相关文件的制定、修订、宣贯、培训。

4.2.2.4对参建各单位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并组织开展安全质量隐患季度大检查。

4.2.2.5负责对隐患排查咨询单位的管理、考核和隐患排查治理系统的维护。

4.2.2.6对公司内部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提出奖励建议;对公司内部未履行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4.2.2.7对未履行安全质量隐患排查责任或履责不到位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违约责任追究意见,由项目管理中心具体落实。

4.2.2.8按照5.3条规定对排查出的安全质量隐患进行响应。

必要时,对安全质量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察。

4.2.2设备管理总部工作职责

4.2.2.1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设备主管工程师开展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2.2.2监督、指导和考核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2.2.3处理各项目管理中心提出的设备管理总部所负责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追究建议。

4.2.2.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追究标准对违规单位进行违约责任追究,并于每月末将追究情况报安质总部备案。

4.2.2.5参加公司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汇报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情况。

4.2.3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项目管理中心应监督各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公司安全质量委员会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在所管辖的线路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2.3.1安质部工作职责

(1)负责所管辖线路的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所管辖线路的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察、指导和考核。

(2)参加公司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定期编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报告,并向公司报告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对未履行安全质量隐患排查责任或履责不到位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违约责任追究,并于每月末将项目管理中心违约责任追究汇总情况向安质总部报告。

(4)组织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通报所辖线路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按照5.3条规定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响应与消除。

4.2.3.2工程部工作职责

(1)组织甲方代表对所管辖标段开展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3)督促甲方代表按照第5.3条规定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响应与消除。

(4)对未履行安全质量隐患排查责任或履责不到位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指正并向安质部提出违约责任追究建议。

(5)参加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汇报所管辖标段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2.3.3设备部工作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设备主管工程师开展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督促隐患的响应与消除。

(3)对于在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属设备管理总部负责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向设备管理总部提出违约责任追究建议。

(4)对于在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属设备部负责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对违规单位进行违约责任追究,并于每月末将汇总情况向项目管理中心安质部备案。

(5)参加项目管理单位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汇报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情况。

4.3监理单位工作职责

4.3.1对所监理的工程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保障所需要的人员、设备及相关费用。

4.3.2对施工单位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评价中。

4.3.3总监理工程师对本监理标段的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4.3.4按照5.3条规定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响应与消除。

4.3.5参加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召开的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定期编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报告。

4.3.6提供总监办隐患排查治理相应岗位人员信息,核实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相应岗位信息。

4.4施工单位工作职责

4.4.1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责单位,全面负责安全质量隐患自查自纠工作。

4.4.2施工单位北京工程指挥部(集团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每月对管辖所有标段至少组织一次安全质量隐患排查工作。

4.4.3保障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要的人员、设备及相关费用。

4.4.4项目经理对所管辖标段安全质量隐患自查自纠工作负总责。

4.4.5按照5.3条规定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响应与消除。

4.4.6参加轨道公司及监理单位召开的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汇报所管辖标段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定期编制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报告。

4.4.7提供项目经理部隐患排查治理相应岗位人员信息。

4.5隐患排查咨询单位工作职责

4.5.1协助安质总部开展安全质量隐患排查工作。

4.5.2协助安质总部开展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的制定、修订、宣贯和培训等工作。

4.5.3提供技术支持、信息输入和系统维护等服务。

5工作要求及程序

5.1总则

5.1.1参建各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北京市相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隐患排查要点》的相关内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相关情况输入安全质量隐患排查系统。

5.1.2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隐患实行分级管理,根据隐患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程度及发生的概率,将隐患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共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到四级隐患严重程度逐级降低。

5.2安全质量隐患排查频次规定、岗位人员要求

5.2.1安质总部安全质量隐患排查频次规定

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隐患排查,并对重点工程不定期开展安全质量隐患排查。

5.2.2项目管理单位安全质量隐患排查频次规定

5.2.2.1安质部每两周至少开展1次隐患排查工作,每季度至少对每个标段进行1次排查,重点排查高风险动态关注点、隐患排查不到位的标段以及被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及警告的相关单位。

5.2.2.2甲方代表每周对所管辖标段至少开展1次隐患排查

5.2.3监理单位安全质量隐患排查频次规定

5.2.3.1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每周至少开展1次隐患排查工作。

5.2.3.2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专业机电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每周至少开展2次隐患排查工作(含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综合排查)。

5.2.3.3负责巡视的驻地监理员每天每单位工程至少开展1次隐患排查工作。

5.2.4施工单位安全质量排查频次规定

5.2.4.1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每周至少开展1次隐患排查工作。

5.2.4.2安全部门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机电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开展2次隐患排查工作(含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综合排查)。

5.2.4.3安全员、质检员每单位工程至少配置1人负责隐患排查工作,每天至少开展1次。

5.3安全质量隐患治理规定

5.3.1安全质量隐患治理范围及权限

5.3.1.1安质总部隐患治理范围及权限

对项目管理单位发布的一级隐患予以响应。

5.3.1.2项目管理单位隐患治理范围及权限

安质部、甲方代表对监理单位发布的一级隐患及轨道公司安质总部发布的二级(含)以上隐患予以响应。

甲方代表对建设单位排查发布的一级隐患予以消除核准。

5.3.1.3监理单位隐患治理范围及权限

(1)对施工单位发布的一级及轨道公司发布的各级隐患予以响应。

(2)对施工单位发布的一级隐患、自身发布的各级隐患、轨道公司发布的各级隐患进行消除。

(3)一级隐患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予以响应及消除,二级、三级、四级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予以响应及消除。

5.3.1.4施工单位隐患治理范围及权限

(1)对各单位发布的隐患予以响应,一级、二级隐患由项目经理予以响应;三级、四级安全隐患由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予以响应,质量隐患由总工程师予以响应。

(2)对自身发布的二级隐患由项目经理消除;三级、四级安全隐患由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消除,质量隐患由总工程师消除。

5.3.2安全质量隐患治理响应时限

5.3.2.1安质总部隐患治理响应时限

对项目管理单位排查上传的一级隐患8小时内在信息系统上予以响应。

5.3.2.2项目管理单位(安质部、甲方代表)隐患治理响应时限

对安质总部、监理单位排查上传的一级隐患,8小时内在信息系统上予以响应;对安质总部排查上传的二级隐患,24小时内在信息系统上予以响应。

5.3.2.3监理单位隐患治理响应时限

(1)对相关单位排查上传的一级隐患,4小时内总监理工程师在信息系统上予以响应。

(2)对轨道公司上传的二级隐患,8小时内驻地监理工程师在信息系统上予以响应。

(3)对轨道公司上传的三级隐患,12小时内驻地监理工程师在信息系统上予以响应。

(4)对轨道公司上传的四级隐患,24小时内驻地监理工程师在信息系统上予以响应。

5.3.2.4施工单位隐患治理响应时限

(1)对相关单位排查上传的一级隐患,4小时内项目经理在信息系统上予以响应。

(2)对相关单位排查上传的二级隐患,8小时内项目经理在信息系统上予以响应。

(3)对相关单位排查上传的三级隐患,12小时内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在信息系统上予以响应。

(4)对相关单位排查上传的四级隐患,24小时内安全员与质检员在信息系统上予以响应。

5.3.2.5轨道公司及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的响应时间为工作日时间。

5.3.3隐患排查治理文档要求

5.3.3.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应对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及时编制周报及相关专项报告,并按以下时限要求上传至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1)周报于每周五上午12点前上传至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2)相关专项报告应在专项工作结束后3日内上传至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5.3.3.2隐患排查、治理与消除工作,能以影像资料取证的,上传系统时须同时上传影像资料。

5.3.3.3《施工安全质量隐患整改通知单》、《施工安全质量隐患整改回复单》及《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回复单》、《监理通知回复单》是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应及时存档。

5.3.3.4施工、监理单位更换本办法规定的被考核人员须上报轨道公司安质总部备案。

5.4技术保障措施规定

5.4.1施工单位项目部需配备wifi无线设备,网络需4M及以上专用带宽。

5.4.2技术保障所使用资金可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列支。

5.4.3系统人员信息更新每半年更新一次,各项目管理中心于半年结束期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电子文档)报至安质总部。

若被考核人员暂时离岗,可由主管领导指派同等技术条件的人员代为开展工作。

5.5考核机制

考核以扣分、罚款为主,按月、季、半年、年的统计结果进行考核,并根据结果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向安全质量委员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5.5.1被考核单位及人员

5.5.1.1公司安质总部,项目管理单位安质部及甲方代表。

5.5.1.2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专业机电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5.5.1.3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安全部门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机电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检员。

5.5.2考核记分

5.5.2.1每月为一个考评周期,每月初记分为100分。

系统记分采取百分扣分制度,施工单位按项目经理部(标段)排序,监理单位按总监办排序。

5.5.2.2根据系统记分统计,分为高、中、低三级关注度。

记分越低,关注度越高。

记分小于等于70分为高关注度,记分70分至90分之间为中关注度,记分大于等于90分为低关注度。

5.5.2.3公司安质总部及项目管理单位考核记分

未按规定进行排查、响应及消除的,每一次记2分。

考评结果分别纳入公司对安质总部的考核及公司对各项目管理单位安全质量目标考核中。

5.5.2.4监理单位考核记分

(1)自身上报的隐患不记分。

(2)未按本规定进行排查、响应及消除,对被考核单位每一人次记10分。

(3)政府有关部门、轨道公司、项目管理单位发现的隐患,而监理或施工单位排查未发现、未上传或未按时限要求响应的,对监理单位按隐患等级进行扣分。

每条一级隐患记4分,每条二级隐患记3分,每条三级隐患记2分,每条四级隐患记1分。

5.5.2.5施工单位考核记分

(1)自身上报的隐患不记分。

(2)未按本规定进行排查、响应及系统上传和消除,对被考核单位每一人次记10分。

(3)未按本规定整改,被复查单位认定整改不到位的,对被考核单位每一次记15分。

(4)政府有关部门、轨道公司、项目管理单位发现的隐患,而施工或监理单位排查未发现、未上传或未按时限要求整改的,对施工单位按隐患等级进行扣分。

每条一级隐患记7分,每条二级隐患记5分,每条三级隐患记3分,每条四级隐患记1分。

5.5.2.6下列几种情况,系统记分如下:

(1)同一施工标段存在故意制造隐患、恶意重复上报隐患等弄虚作假的情况,由轨道公司安质总部确认,发现一次,对施工、监理的当月记分值乘以0.9;发现两次,对施工、监理的当月记分值乘以0.8;以此类推。

(2)安全监控中心通报一次红色综合预警,对施工、监理的当月记分值扣5分;通报一次红色巡视预警,对施工、监理的当月记分值扣2分。

针对上述预警,若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已在安全监控中心发布预警前8小时在隐患系统中提前上报,经监理单位提供证明材料,经安质总部核实,不扣分。

(3)出现事故或险情,按照《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事故等级对施工及监理记分的季度平均分乘以下列相应系数:

A级—0.5,B级—0.7,C级—0.75,D级—0.8,E级—0.9。

(4)同一施工标段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事故或险情,季度平均分的记分系数累计相乘。

(5)同一施工标段连续10天排查上报隐患每日超过2个,当月记分值加2分(关注度超过100分,不再加分)。

5.5.4违约责任追究

5.5.4.1隐患排查治理考核结果纳入履约考核。

5.5.4.2监理单位违约责任追究标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安全质量委员会在公司范围内通报、向总监办上级单位发出整改督查通知单或约谈其主管领导,并从应支付给监理单位的监理费中扣处5000元-20000元作为违约金:

1)存在故意制造隐患、恶意重复上报隐患等弄虚作假的情况;

2)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或险情的;

3)被上级单位或部门通报批评的;

4)施工单位未按监理要求整改而监理单位未向属地建委及轨道公司汇报的;

5)监理单位履责不到位,现场存在严重隐患的;

6)被政府有关部门、轨道公司、项目管理单位责令停工的;

7)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并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

8)每季度、半年、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排名靠后的;

(2)每季度对处罚情况通报。

(3)每半年、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排名靠后的单位可对项目负责人或上级单位领导进行约谈等违约处罚措施。

5.5.4.3施工单位违约责任追究标准

(1)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被政府有关部门、轨道公司、项目管理单位发现而监理或施工单位未发现的一、二级隐患,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并从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处每条二级隐患3000元、每条一级隐患5000元作为违约金。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安全质量委员会在公司范围内通报、向集团指挥部发出整改督查通知单或约谈其主管领导,并从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处,10000元-50000元作为违约金:

2)被上级单位或部门查出隐患并通报的;

3)未按监理通知要求进行回复的;

4)隐患排查弄虚作假的;

5)现场存在严重隐患的;

6)被政府有关部门、轨道公司、项目管理单位责令停工的;

7)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并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

8)每季度、半年、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排名靠后的;

(3)每季度对处罚情况通报。

(4)每半年、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排名靠后的单位可对项目负责人或上级单位领导进行约谈等违约处罚措施。

5.5.4.4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一、项目管理单位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1)项目管理单位隐患排查人员提出违约责任追究建议。

(2)安质部对违约责任追究建议进行核定。

(3)土建合同部(设备合同部)签署意见。

(4)项目管理单位主管安全质量副总经理、总经济师签署意见

(5)项目管理单位总经理批准。

(6)项目管理单位土建合同部(设备合同部)将“违约行为责任追究处置单”(详见附件2)与当期的验工计价资料一并报送财务总部。

(7)项目管理单位安质部将“违约行为责任追究处置单”报公司安质总部备案。

(8)财务总部执行扣款。

二、安质总部/设备总部违约责任追究程序

(1)隐患排查人员提出违约责任追究建议。

(2)部门领导对违约责任追究建议进行核定。

(3)公司合同总部签署意见。

(4)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批准

(5)合同总部将“违约行为责任追究处置单”(详见附件2)报送财务总部。

(6)设备总部将“违约行为责任追究处置单”报公司安质总部备案。

(7)财务总部执行扣款。

安质总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的相关问题,应移交相关项目管理单位按上述程序对当事单位扣除相应违约赔偿金。

5.5.4.5有关渣土运输违约责任追究,执行《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违约行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轨道安质字〔2013〕301号)相关管理规定。

5.6附则

5.6.1本办法由轨道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6相关记录

6.1违约行为责任追究处置单(附件2)

6.2隐患排查频次表(附件3)

6.3隐患响应时限及消除权限表(附件4)

6.4隐患排查治理考评标准(附件5)

6.5等级隐患划分标准(附件6)

6.6人员信息统计表(附件7)

6.7人员请假、更换表(附件8)

6.8警告通知单(附件9)

7管控流程

7.1隐患排查治理程序(附件1)

8相关文件

8.1安全质量隐患等级划分

8.2安全质量隐患排查要点

8.3轨道交通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8.4轨道交通施工质量检查标准

8.5《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隐患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指导书》

附件1:

隐患排查及隐患治理程序

安质总部隐患排查与治理程序

项目管理中心隐患排查与治理程序

监理单位隐患排查与治理程序

施工单位隐患排查与治理程序

附件2违约行为责任追究处置单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违约行为责任追究处置单

编号:

线别

标段名称

施工单位

事由:

排查人员:

年月日

扣除违约赔偿金:

大写:

小写:

项目管理单位安质部意见:

年月日

安全质量主管领导:

年月日

项目管理单位合同部意见:

年月日

合同主管领导:

年月日

项目管理单位总经理意见:

年月日

备注:

本表一式五份,施工单位、安质部、合同部、财务总部、安质总部各一份。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监理人单位违约行为责任追究处置单

编号:

线别

标段名称

监理单位

事由:

排查人员:

年月日

扣除违约赔偿金:

大写:

小写:

项目管理单位安质部意见:

年月日

安全质量主管领导:

年月日

项目管理单位合同部意见:

部长:

年月日

合同主管领导:

年月日

项目管理单位总经理意见:

年月日

备注:

本表一式五份,监理单位、安质部、合同部、财务总部,安质总部各一份。

附件3

隐患排查频次表、人员岗位要求

单位及人员

排查频次

双周

岗位要求

轨道公司安质总部

-

-

-

-

轨道公司项目管理单位

安质部

-

-

-

-

甲方代表

-

-

-

-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或总监代表)

-

-

-

每标段1人

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

-

★★

-

-

每标段1人

专业机电监理工程师

-

★★

-

-

每标段1人

驻地监理工程师

-

★★

-

-

每标段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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