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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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细则

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励评选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奖鼓励创新、助优扶强的作用,确保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科学、公正、公开,根据《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科学技术奖评审流程

 第二条区科技部门每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按《奖励办法》规定,发布年度《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励申报通知》,并组织奖励项目申报。

第三条 区科技部门负责对申报奖励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进入评审程序:

(一)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二)存在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

(三)列入科技项目“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

(四)已经获得国家、省、市、区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或存在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论文论著等支撑材料重复的项目。

第四条奖励评审基本程序:

(一)评审方案的设计与确定;

(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与确定;

(三)评审委员会个人定量打分;

(四)根据得分确定入选项目名单;

(五)组成科技奖答辩复评专家小组(须包含一名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

(六)确定金星奖名单和其他奖励类别一、二等推荐项目;

(七)提报奖励委员会研究;

(八)对拟授奖项目进行公示;

(九)公示结果报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下发文件予以奖励。

第五条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员的条件要求

项目主要完成人是对项目的主要科技创新、主要技术发明、重要科学发现、主要创新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或是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项目第一完成人必须是主要完成单位人员,第二完成人原则上是主要完成单位人员,如果不是,需提供完成人所在单位协作证明,所在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协作证明需要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获奖项目的奖励证书由区人民政府颁发。

奖励证书授予项目主要完成人员(以贡献大小排列名次),自然科学奖最多不超过5名,技术发明奖最多不超过6名,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不超过12名、9名、6名)。

第六条金星奖评审的主要条件和指标:

1、金星奖候选人所在单位必须是总部设在黄岛区管辖范围内企业,主要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

2、重要科技贡献(基准分10分):

候选人三年内领衔或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首位完成人每项加50分,其他位次依次减5分;候选人三年内领衔或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得省科学技术二等奖或青岛科学技术一等奖,首位完成人每项加30分,其他位次依次减5分;候选人三年内领衔或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得省科学技术三等奖、青岛市科学技术二等奖,或者黄岛区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首位完成人每项加15分,其他位次依次减3分;候选人三年内领衔或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首位完成人的每项加15分,其他位次依次递减5分;三年内主持或参与的省部级、市级课题首位完成人每项加10分,其他位次依次递减5分;主持区级课题的每项加2分;候选人三年内领衔或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首位人员每项加4分,其它位次依次递减2分,最高不超过8分;候选人三年内领衔完成的项目获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加1分,最高不超过4分;候选人三年内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EI(正刊)收录的每个分别加5分和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推动科技进步,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基准分10分):

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或创办的科技企业在本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近五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或者近三年纳税额1000万元得10分,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或创办的科技企业在本区纳税额每增加100万元,加20分。

第七条自然科学奖评审的主要指标:

1、科学发现程度(20分):

相关研究领域有原创性成果或重大理论突破(15-20分);对于自然现象和客观规律,部分观点首次阐明,有较大开拓性、创新性(10-14分);对于自然现象和客观规律,对部分已阐明观点进行补充(5-9分);对于自然现场和客观规律研究度不足,科学观点不充分(0-4分)。

2、主要学术思想和观点被他人认可的情况(30分):

被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或验证,4篇代表性论文近五年被SCI或EI(正刊)收录同时累计他引200次(包含200次)以上(25-30分);被学术界承认、引用或验证,4篇代表性论文近五年被SCI或EI(正刊)收录同时累计他引100-200次(包含100次,不包含200次)(20-24分);被学术界部分引用或验证,4篇代表性论文近五年被SCI或EI(正刊)收录同时累计他引50-100次(包含50次,不包含100次)(10-19分)。

3、主要论文发表刊物和专业著作的影响(30分):

所提供代表性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完成人,五年内发表的论文在JCR1区期刊每发表一篇得15分;所提供代表性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完成人,五年内发表的论文或著作在JCR2区期刊每发表一篇得10分;所提供代表性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完成人,五年内发表的论文或著作在JCR3区的每发表一篇得5分。

三项综合不超过30分。

4、对推动科学发展或满足区域发展需求的作用(20分):

与经济、社会结合度好,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有重大影响,对本区科学研究有明显带动作用(15-20分);与经济、社会结合较好,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有重要影响,对本区科学研究有较大带动作用(10-14分);与经济、社会结合度一般,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作用或影响一般,对本区科学研究的带动作用一般(5-9分);与经济、社会结合度较差,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作用或影响一般,对本区科学研究的带动作用一般(0-4分)。

5、加分项:

项目来源为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分别加10、5分;首位完成人或第二位完成人列入国家级人才计划或省(市)级人才计划分别得20分和10分。

两项合计不超过20分。

第八条技术发明奖评审的主要指标:

1、技术新颖性和创造性(30分):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发明,技术独特、创造性突出,项目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25-30分);属国内首创,或已有先进技术组合,新颖性、创造性明显,项目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20-24分);属已有先进技术组合,项目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或经科技查新具有新颖性的实用新型专利(10-19分)。

2、技术成熟性和适用性(30分):

属全新技术,技术路线合理成熟,技术通用性和适用性强(25-30分);结合其他领域已有技术,技术路线合理成熟,技术通用性和适用性较强(20-24分);技术路线合理,技术通用性和适用性一般(10-19分)。

3、专利实施的作用和影响(40分):

实施应用一年以上,专利发明对解决国内重大关键技术、对某一行业的发展、或对某一领域的技术发展产生重大作用和影响,实用新型专利直接关联产品实现400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35-40分);实施应用一年以上,专利发明对解决国内重大关键技术、对某一行业的发展、或对某一领域的技术发展产生较大的作用和影响,实用新型专利直接关联产品实现300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25-34分);实施应用一年以上,专利发明对解决国内重大关键技术、对某一行业的发展、或对某一领域的技术发展产生一定的作用和影响,实用新型专利直接关联产品实现200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15-24分);实施应用一年以上,专利发明对解决国内重大关键技术、对某一行业的发展、或对某一领域的技术发展作用和影响有限,实用新型专利直接关联产品实现100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5-14分)。

4、加分项:

每增加一项与核心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加5分,每增加一项与核心技术相关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项目核心内容发表的论文被SCI、EI(正刊)检索的,每一篇加5分,最高不超过10分;项目核心内容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一篇加3分,最高不超过6分。

三项合计不超过20分。

第九条科技进步奖(技术开发类)评审的主要指标:

1、技术创新程度(25分):

在技术、工艺或方法上有重大创新,难度很大,解决了行业、领域中的重大热点和难点问题(20-25分);在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方面取得明显突破,难度较大,提升了行业技术含量(15-19分);在现有技术上进行了小幅度优化和调整,难度一般,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和难度(10-14分);技术创新上无明显突破,难度较低,整体创新程度不太理想(0-9分)。

2、总体技术水平(20分):

技术路线合理,总体技术性能和指标达到同期国际同类技术水平的(17-20分);技术路线合理,总体技术性能和指标达到同期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14-17分);技术路线合理,部分技术性能和指标达到同期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9-13分);技术路线比较合理,但技术性能和指标与同类产品相比无优势(0-8分)。

3、经济效益能力(30分):

项目市场前景好,已实现较大规模生产和盈利能力,为所在单位提供了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25-30分);项目市场前景好,已形成较大规模生产和盈利能力,为所在单位提供了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20-24分);项目市场前景较好,已实现小规模生产和盈利能力,为所在单位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效益(15-19分);项目市场尚未形成,尚未形成盈利能力,为所在单位提供了较小的经济效益(0-14分)。

4、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25分):

对行业的共性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升级起到重大作用和影响的(20-25分);对行业的共性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升级起到较大作用和影响的(15-19分);对行业的共性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升级起到一定作用和影响的(10-14分);对行业共性技术进步、产业机构升级拉动作用不明显的(0-9分)。

5、加分项:

项目来源为国家、省(市)、区各类计划的分别得10、5、3分;首位完成人或第二位完成人列入国家级人才计划或省(市)级人才计划的分别得20分和10分;项目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的每件加3分,已制定国家、山东省及行业标准的每个加10分和5分。

三项合计不超过20分。

第十条科技进步奖(社会公益类)评审的主要指标:

1、技术创新程度(25分):

有重大突破或创新,且完全自主创新(20-25分);有明显突破或创新,多项技术自主创新(15-19分);创新程度不高,单项技术有创新(10-14分);整体无明显突破,创新程度不足(0-9)。

2、总体技术水平(25分):

技术路线或实施路径合理,达到国内外同类技术领先水平(20-25分);技术路线或实施路径合理,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15-19分);技术路线或实施路径合理,部分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10-14分);技术路线或实施路径比较合理,整体技术指标与同类技术相比无明显优势(0-9分)。

3、项目适用能力(25分):

实用性很强,已广泛应用(20-25分);实用性较强,已在较大范围应用(15-19分);实用性一般,已经部分应用(10-14分);实用性不高,还停留在测试阶段和小规模推广阶段(0-9分)。

4、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25分):

项目实施作用巨大,有显著的社会效益(20-25分);项目实施作用较大,社会效益明显(15-19分);项目实施具有一定作用,社会效益一般(10-14分);项目实施作用较小,社会效益相对较小(0-9分)。

5、加分项:

项目来源为国家、省(市)、区各类计划的分别得15、10、5分;首位完成人或第二位完成人列入国家级人才计划或省(市)级人才计划的分别得20分和10分;项目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的每件加3分,项目形成专著或被SCI、SSCI收录的加5分。

三项合计不超过20分。

第十一条科技进步奖(软科学类)评审的主要指标:

1、科学创新程度(25分):

研究方法、观点、结论的科学程度非常高,有重大突破或创新(20-25分);研究方法、观点、结论的科学程度比较高,有明显突破或创新(15-19分);研究方法、观点、结论的科学程度一般,有一定突破或创新(10-14分);在科学研究上无明显突破,创新程度不足(0-9分)。

2、研究的复杂程度与难度(25分):

形成研究成果的难度及解决问题的复杂程度很大(20-25分);形成研究成果的难度及解决问题的复杂程度比较大(15-19分);形成研究成果的难度及解决问题的复杂程度一般(10-14分);形成研究成果的难度及解决问题的复杂程度很低(0-9分)。

3、对决策的支撑作用(25分):

被有关部门采用,对科学决策有显著影响(20-25分);被有关部门采用,对科学决策有明显影响(15-19分);被有关部门采用,对决策有一定影响(10-14分);未被有关部门采用,没有对决策产生影响(0-9分)。

4、综合效益和对各领域发展促进作用(25分):

取得重大间接经济、社会效益,对新区发展的促进作用十分明显(20-25分);取得较大间接经济、社会效益,对新区发展的促进作用比较明显(15-19分);取得一定间接经济、社会效益,对本省发展的促进作用一般(10-14分);间接经济、社会效益较差,对新区发展的促进作用很小(0-9分)。

5、加分项:

项目来源为国家、省(市)、区各类软课题的分别加15、10、5分;首位完成人或第二位完成人列入国家级人才计划或省(市)级人才计划的分别得20分和10分;项目形成专著或被SCI、SSCI收录每件得5分,CSSCI收录的每件加2分。

三项合计不超过20分。

第十二条国际合作奖评审的主要指标:

1、合作双方在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基础分10分:

合作双方在科技合作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国际领先的重大科技成果,产生了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每增加一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加5分;合作双方在科技合作研究与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每项加5分。

2、通过合作对我区相关行业的推动作用:

对区域行业技术领域整体水平的提高有重大推动作用加10分;对区域行业技术领域整体水平的提高有较大推动作用加5分。

3、合作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合作项目三年内直接经济效益5000万元以上(25-30分);合作项目三年内直接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20-24分);合作项目三年内直接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15-19分)。

第三章评审专家选定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2.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3.从事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奖励评审专家选择应遵循客观、公正、权威性、针对性、组成合理性和回避的原则,原则上每个奖励项目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人(单数),具体要求如下:

1.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所需要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专家或干涉专家的抽取工作。

2.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

3.对软课题类项目,应聘请不少于2位来自应用部门或企业方面的专家。

4.同一单位的专家参加同一评审组不得超过1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区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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