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照昀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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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部门主任或相当职务人员出差需经部门主管同意,公司总经理批准;
4、其余人员公出需经本部门主任(负责人)同意,部门主管审批。
第四条 差旅费申请及核销手续
1、公出人员一经批准,应事先按照本人所在岗位及公差性质所享受的报销标准填写借款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公司财务部审核以后,由部门主管审批,方可在公司财务部门领取预支差旅费。
探亲、休假、疗养人员一律不予预支差旅费。
2、公出人员回公司以后,必须在一月内凭出差申请单、出差票据在公司财务部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核销预支差旅费,对逾期不办理核销手续的公出人员扣发工资。
3、公出人员出差时间超过核定日期的,出差中途应及时电话(传真)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外,报销时由部门主管核准。
4、公出人员差旅费在规定的标准内,核销时可由部门主管审批即可核销;
如差旅费超过标准的,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核销。
5、对参加学术活动、培训、学习、办理公司重大业务等公出人员,回公司核销手续时,还应一并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认定后,公司财务部门方予核销差旅预支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公出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包干标准(见下表)。
乘坐
等级 工具
标准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交通费
住宿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软席
二等舱
经济舱
400元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300元
部门主任或相当职务
硬席
三等舱
包干40元
200元
其余人员
包干30元
150元
注:
本表所列住宿标准为中等城市标准,省会、直辖市和特区、沿海城市增加50%。
1、凡乘坐小车公出的,只予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报市内交通费。
2、实行住宿费定额包干的出差人员,其住宿费以出差日历天数按规定的包干标准计发,有住宿票的凭住宿票据天数实行包干,无住宿票由亲友提供住宿或乘车期间的可按本人在一般地区包干标准的50%计发(副总以上领导成员不享受差额部分),员工到本人住宅所在地出差的,其住宿费不予报销,只享受交通费和伙食费补助。
3、对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会)在会议期间住宿费实报实销。
参加会议人员凭会议通知单报销住宿费用,如通知单规定会务费包含食宿费,则不予报销会议期间的食宿费,路途期间按标准报销。
4、乘坐火车的公出人员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5、公出人员出差期间,凭职务或经总经理批准乘坐飞机者,往返于机场的专用客车票(不包括出租车票)、公出人员乘坐汽车、火车、飞机的凭票报销(含机场建设费和人身保险费)。
6、公出人员具备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乘坐卧铺的,可按乘坐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票价的120%发给个人,乘坐特快列车的按100%发给个人,乘坐空调列车的可按硬座票价的50%补发给个人。
7、出租车票的报销除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因工作需要实行实报实销,不实行包干办法外,其他人员仍实行包干办法,如遇特殊情况确要乘出租车的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
8、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公出的自然(日历)天数包干报销;
住宿费超过包干标准,但又不超过累计包干金额的,可以以丰补欠,自行消化;
超过累计包干金额的,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并改按实报实销办法,不再进行总额包干。
9、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一律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财务部门方能核支差旅预支费用;
10、公司领导出差确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软卧时,可带一名随同人员(组团出访除外)。
随同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出差人员住标准间,不实行住房食宿包干标准,不享受差额补贴,实报实销。
11、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公司招待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12、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不得购置办公消耗品以外的任何物品,否则费用自理。
13、出差人员在报销之前,必须填列出差报销单,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及票据与公出日期不符或扯烂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票据涂改的,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和报销。
第六条 公出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公出人员在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一般地区(海拔1000米以下)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20元;
深圳、珠海、厦门、海南省每人每天伙食补助40元(但途中行车时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
1、(公司派驻)在外工作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在出差期间不报伙食补助费。
2、过桥费、过路费、停车费、行车费及洗车费实报实销。
第七条 外出参加各种短期脱产培训、学习人员的报销标准。
车(船)费按规定档次实报实销,学习期间不足半年住宿费在培训地或学校提供住宿点按驻站人员办法报销,市内交通费按包干标准减半计发;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10元,超过半年的每人每天补助6元。
以上培训时间按全程计算,不分段计发。
第八条 因公负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办法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凡公伤经批准在外地就医的职工,住院期间每人每日补助15元。
第九条非因公负伤或因病住院的报销办法
1、非因公伤住院不予核报伙食补助费及内交通费,医院会诊认为病情严重,可凭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及会诊诊断书,报销路费,陪护人员费用自理。
2、凡是绝症病人,经总经理批准,住院期间可有一人陪护,陪护人员按出差对待。
3、非因公负伤或因病住院的具体办法依照员工本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所在地的医保制度执行。
第十条 因公负伤转外地就医住院,确因病情需要可派陪护人员,陪护人员按公出对待。
公伤的陪护人员派出与否,派几名陪护人员,可根据伤的轻重,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职工探亲凭人事部门的探亲假条(探亲假条丢失不予报)核报路费及住宿费。
探亲休假往返路途不分职务高低,不准乘坐飞机和软席卧铺。
男满50岁,女满45岁的职工、工程师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和部门主办以上管理人员探亲可报硬席卧铺。
住宿费实行定额包干办法,中转天数单程最多不超过3天,市内交通费按住宿天数包干。
第十二条 职工调动差旅费的报销规定
1、我公司聘用的职工,一次性报销从原单位到公司的单程差旅费。
2、工作人员调动时,行李、家俱等托运费不分家属和职工,每人托运费按0.07元/公里计算。
3、原来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及直系供养亲属,经公司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落户的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子女需6岁以上)迁至我公司的也给予报销一次路费。
第十三条 其他情况的报销规定
职工出差、探亲、搬家必须按铁路必经的最短路线往返,自行改变方向绕道的,财务部门只按直通客票报销路费;
职工出差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访友的,在家期间的伙食补助、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不予计发,车(船)费按直线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出差申请单
出差部门
出差人姓名
职务
职称
预计出差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共天
出差地点
工作内容摘要
部门负责人
部门主管
总经理
董事 长
出差任务完成情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