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类场所消防安全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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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类场所消防安全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楼道、门厅、楼梯间不得违规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现象。

(四)按照要求安装独立式烟雾报警器、配置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未与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维保合同。

(五)电气线路敷设应穿管保护,应安装电气过载断电保护装置,不得使用“热的快”、电炉、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

不得使用明火。

三、宾馆饭店消防安全

(一)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应逐级逐岗位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每月消防检查、营业期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等要求,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演练。

2.宾馆饭店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宾馆应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3.客房和餐厅包房门后应设置楼层疏散图,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采用平开门,严禁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等。

不得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广告牌等,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

4.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当同具备自动消防设施维保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协议,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测试、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5.应将客房、布草间、厨房、配电房、洗衣房、各类库房等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确专人看护和巡查。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落实24小时值班。

厨房按规定设置火灾探测和可燃气体探测系统,配置灭火设施器材,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6.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材质上。

严禁在室内停放电动车并充电。

7.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应报住建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营业期间不得进行装修、改造、油漆和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作业。

装饰装修材料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材料。

(二)技术要求

1.宾馆内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宾馆或者多层宾馆的首层可以设置1个安全出口。

宾馆所在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且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2.高层宾馆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500㎡,单、多层宾馆为2500㎡。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以增加一倍。

3.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宾馆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4.高层宾馆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单、多层宾馆不应大于40m;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单、多层宾馆不应大于22m。

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5.宾馆的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6.室外疏散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梯段和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

通往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7.超过5层的宾馆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高层宾馆和体积大于5000m3的单、多层宾馆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旅馆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宾馆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

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9.除上述内容外,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对其他内容进行检查。

四、文物建筑消防安全

(一)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二)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6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文物建筑应根据实际确定消防车道,配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四)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确需使用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指定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要定期开展电气火灾风险评估,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六)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并在明显位置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七)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

(八)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

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

(九)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十)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

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要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

五、仓储物流消防安全

(一)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确需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应当采用不燃烧体隔墙、楼板与库房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不少于2个。

当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地下、半地下仓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米)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二)仓储场所库存物资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的间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的间距不少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少于0.3米,垛与灯具垂直下方的间距不少于0.5米。

(三)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严禁随意拉接电线;

仓库区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手续,并指定专人进行监护。

库房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四)储存可燃物品的仓库,不得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五)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仓库,应当设置室内消火栓。

仓储场所可选用水型灭火器、ABC型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

每个摆放点配置数量不应少于2具,不应多于5具。

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

(一)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

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公共娱乐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要求。

(二)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禁止占用疏散通道。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严禁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三)公共娱乐场所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隔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易燃材料上;

高温照明灯具、电源开关、插座、荧光灯等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

(四)公共娱乐场所应悬挂各种警示标识牌,如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

停止营业时,应当检查场所内有无遗留未熄灭的烟头等火种,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离开。

(五)公共娱乐场所可选用水型灭火器、ABC型干粉灭火器。

每25平方米设置一处摆放点,每个摆放点配置数量不应少于2具,不应多于5具。

(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室内消火栓的单位可适当放宽至50平方米一组)

公共娱乐场所,主要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

游艺、游乐场所;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此外,还包括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中心、健身房等场所。

七、旅馆业场所消防安全

(一)宾馆、旅馆等旅店业场所的每一个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的、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一般不少于2个。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营业期间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二)宾馆、旅馆的高温照明灯具、电源开关、插座、荧光灯等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

客房内地毯、窗帘等装饰材料,应经阻燃处理;

场所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三)宾馆、旅馆等旅店业场所内应悬挂各种警示标牌,如禁止卧床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

客房门背面应悬挂或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

(四)宾馆、旅馆等旅店业场所可选用水型灭火器、ABC型干粉灭火器。

旅店业场所,是指提供住宿、餐饮的宾馆、饭店、旅馆、旅社、招待所等场所。

八、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共用消防设施(一般包括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及室外灭火器材等)的维护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室外消火栓有明显标志,不被圈占或遮挡;

室外消火栓专用板手、闷盖、消防水带、水枪等配件齐全,栓口完好,接口垫圈完整,消火栓水量水压充足。

消防水池的水质、水量满足要求。

室外灭火器材应在固定地点放置,摆放整齐,完好有效。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能力。

(三)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从事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四)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医疗、养老服务场所消防安全

(一)医疗、养老服务场所所在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卫生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二)医疗、养老服务场所的高压氧舱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内,并使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但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内。

高压氧舱内的装饰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远离气源、火源和易燃易爆危险源。

液氧储罐不应设在地下室内,当其总容量不超过3立方米时,储罐间可单面贴邻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三)医疗、养老服务场所的病房、疏散走道等场所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及其他杂物,不得加设床位;

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除医疗有特殊要求外,疏散门不得上锁。

不得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式栅栏等设施。

(四)医疗、养老服务场所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易燃材料上;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应选用不燃、难燃材料;

场所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病房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老年人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热毯、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五)医疗、养老服务场所可选用水型灭火器、ABC型干粉灭火器。

备注:

医疗、养老服务场所,是指小型的卫生院、诊所及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提供医疗、养老服务的场所。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内容

类别

设置及配置标准

安全疏散

1、建筑(大于50m2)的房间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两层建筑至少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2、建筑的疏散门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

基本消防设施器材配备

1、设置应急照明灯,应采用集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且断电后其光照时间不低于30分钟。

2、配置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在墙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且距地面高度为2.2—2.5m。

3、配置灭火器,一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25m。

自动系统设置要求

面积大于300平方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线路

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穿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厨房设置要求

厨房是重点防火部位,使用天燃气应安装自动切断装置,使用液化气罐则要做好独立分隔不应放在室内,应独立放置等。

消防救援窗口

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救援窗口并加贴标识,救援窗口净高度和净宽度不小于1.0m,间距不宜大于20m。

不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铁栅栏。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

按规定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做好登记记录;

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签订维保协议;

悬挂张贴消防宣传标语等。

其他要求

根据养老场所所在建筑、养老场所规模等情况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十、“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

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行业标准,突出主体责任、留宿住人、防火分隔、用电安全、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重点,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

(一)主体责任。

“多合一”场所业主、承租者、经营者应当明确并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涉及租赁关系的,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要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职责。

(二)留宿住人。

对“多合一”商业店铺、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

搬出确有困难的,住宿部分要与非住宿部分进行防火分隔,住宿部分应设置在靠近出口、便于逃生的地方,且留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三)防火分隔。

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的防火分隔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楼板,隔墙应砌筑至楼板底部,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严禁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建筑。

(四)用电安全。

电气线路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进行穿管保护,不得私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营业结束时后应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电源。

严禁电动自行车室内违规停放充电。

(五)安全疏散。

对在人员住宿部分的外窗或阳台上设置金属栅栏的“多合一”场所,要责令限期拆除;

确需设置时,应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沿街门店超过3层且只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四层及以上楼层严禁住人。

(六)消防设施器材。

场所内应配备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逃生自救器材等,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并做好维护保养。

(七)其他方面。

违法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餐饮场所违规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

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场所未按规定暂停营业,并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施工区域内的可燃物、设置消防器材等防护措施。

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多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多种用途混合设置的商业店铺、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

十一、居民(村民)小区楼院消防安全

(一)明确物业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落实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二)保障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圈占、堵塞公共疏散通道,不得在公共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

(三)严禁在公共区域乱拉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在门厅、楼梯间处对电动车充电。

(四)严禁在居民住宅开设经营性场所。

(五)严禁在住宅、地下室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六)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十二、加油站的消防安全

(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牵头依法查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二)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员工上岗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做好记录。

(三)加油站内按照要求建设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器、消防锹、消防桶、消防水带、灭火毯、防毒面具、防爆服、消防靴)。

(四)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灭火毯、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并且要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有效,严禁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

(五)配电室应按照要求进行防火分隔;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线路老化裸露,需用阻燃套管保护。

(六)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或作为顶棚、区域内分隔。

(七)严禁违规停放车辆或设置障碍物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八)生产经营期间严禁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严禁电动车充电;

生产、经营区严禁使用酒精炉、电炉、电热毯等设施;

严禁使用明火(天然气、煤气灶)做饭;

严禁违规住人。

十三、网吧消防安全

(一)应通过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消防设施应正常运行,灭火器材应完整好用,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

(三)不得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不得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

(五)应悬挂禁止吸烟标志,不得利用明火照明、发现吸烟应予制止;

(六)不得存在违规储存物品、住宿人员等现象;

(七)应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制度,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员工应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八)不得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

(九)不得在场所内燃放烟花、动用明火。

十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一)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员工宿舍区与明火作业区、生活用火区是否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不得存在违规用火用电情况。

(二)严禁员工在外违规群租现象,租住地、工人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用火用电管理、安全疏散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三)在建工程内不应违规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和施工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四)施工现场搭建的脚手架按规定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现场安全防护网应按规定采用阻燃材料。

(五)建筑外墙保温和装饰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并随工程施工进度对外保温材料涂抹防护层。

(六)施工现场消防通道要保证畅通,建筑工地周围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登高作业要求。

(七)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并保证管网压力和流量。

(八)施工现场以及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配置灭火器、消防沙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

(九)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按照用火用气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应认真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防范措施。

(十)施工人员上岗前要进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器材使用方法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十一)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五、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标准

(一)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手续。

(二)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依法设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三)企业厂房、库房、员工宿舍不得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分隔,不得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四)采用液氨制冷企业的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管理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五)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六)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应保证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不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广告牌等障碍物。

(七)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符合技术要求。

(八)不得违规用火、用电、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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