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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装卸收费管理文档格式.docx

“装卸作业计费项目单”应记载作业的具体内容,是作业中实际发生项目的凭证,与“装卸工作单”和“货物运单”一样,也是核收和清算作业费的主要依据之一。

3.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的收费票据及种类:

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费用以铁道部规定的“装卸费专用收据”、“装卸作业定额收据”或“运费杂费收据”,由铁路专职人员统一收取,按规定清算。

在站内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或组织,均不得使用其他票据自行收费和结算。

核收货运杂费的票据为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和铁道部规定的专用、定额收据,其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上述票据由铁路运营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其他部门不得印制和使用。

货物装卸、搬运费可以使用专用收据核收。

费额在10元以下的货物暂存费、清扫费、装卸费、搬运费、催领通知邮资费和出售单据、表格、标志,允许使用定额收据核收。

三、装卸作业计赞的单位和重量

1.计算单位:

计算装卸搬运作业的货物重量,整车货物以“t”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以10kg为单位,不足10kg进为10kg;

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按箱计算。

2.整车货物计费重量:

铁路整车货物装卸火车、汽车、轮船的计费重量,均按铁路货车标记载重量(简称标重)计费;

货物重量超过货车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但下列情况除外:

(1)使用矿石车或侧板高度不足1.3m的敞车(包括平车、砂石车)装运煤、焦炭以及使用平车、砂石车、尖底矿石车装运碎石、片石、泥土、沙、石膏,均按货物重量计费;

(2)使用冷藏车装运的货物,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计费藿量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的计费重量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3)容积在72m。

以下的40t棚车按30t计费,但货物重量超过30t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4)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装1层按货车标重50%,装2层按标重70%,装3层按货车标重计费;

(5)全车货物的单件重量均超过200kg时,按货物的重量计费;

(6)特定调温电器、洗衣机、纸制品、海绵、泡沫塑料、草秸、芦苇、芒秆、家具、搬家货物、特定集装化运输用具等货物,货物重量不足货车标重的60%时,按货车标重的60%计费;

货物重量超过货车标重的60%时,按货车标重计费。

3.零担货物计费重量:

零担货物除《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有规定计费重量者外,均按货物重量计费。

按一批办理的零担货物,其起码计费重量为100kg。

四、作业范围与作业距离

1.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范围

(1)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装车(船)系由车站规定的货物堆放地点装到货车(船舶)上,卸车(船)系由货车(船舶)上卸至车站指定的货物堆放地点,作业以一次完成为限。

(2)冷藏车加冰、盐的作业范围是:

由站内的冰、盐库或指定的堆放地点取出冰、盐,经碎冰后加入冷藏车内。

由汽车卸下冰、盐,经搬运直接装入冷藏车冰箱内时,其卸汽车和加冷冰、盐作业应分别计费。

卸汽车作业费按加冰、盐作业费率核收。

2.货物装卸车、船的距离规定

(1)装卸火车时,货物堆放地点与货车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整车、零担货物为30m:

(2)轨行式装卸机械和作业中固定位置的机械,其装卸火车、汽车和船舶作业的距离为该机械的有效范围内;

(3)堆放于仓库和雨棚之外的整车货物以人力装卸火车时,成件包装货物和木材、草秸、竹材类货物的装卸距离为20m,其他散堆装货物的装卸距离均为6m;

(4)堆放于仓库和雨棚之外的整车货物以人力或以其他装卸机械(轨行式装卸机械和作业中固定位置的机械除外)装卸汽车作业时,不分货物品类其装卸距离均为6m。

计算装卸作业的距离,由所装卸、搬运货物的货堆中心算起,以实际走行至车辆中心止。

凡作业距离超过上述规定范围的,对超距离作业的部分均另按搬运作业计算。

3.货物搬运作业距离

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在站内将货物由一堆放地点搬至另一地点时,整车、零担货物的搬运基本距离(简称搬运基距)为30m。

凡超过规定距离的,另按超基距搬运计费。

五、货物装卸作业费率与加、减成规定

1.整车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站内搬运作业费,按《铁路整车货物装卸搬运费率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铁道部公布的费率核收,但属下列情况的计费规定如下:

(1)“普通成件包装货物”的包装带有“向上”或“小心轻放”标志的,其装卸、搬运费率按表定费率加20%;

(2)“按件数和重量承运”,超过1600件的货物,装卸、搬运费率按表定费率加20%;

(3)单件重量为81~200kg的货物,装卸、搬运费率按表定费率加30%;

(4)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之规定办理的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50%;

(5)棚车装运煤、灰、石、土、矿石、焦碳、生铁锭、砖、瓦、砌块等散装货物和木材(人造板材除外),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50%;

(6)使用敞、棚车装运鲜蔬菜、瓜果、冻鱼、肉,应托运人的要求加垫防寒或隔热保温(不含车内加冰)的,其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20%;

车内同时加冰的,其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50%计算。

(7)铁路整车货物发生部分冻结或粘结的,其装卸车时破除冻(粘)结的实际作业量,按该货物表定费率的100%加收;

全部冻结或粘结的,按实际发生的人工小时计费。

2.零担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站内搬运作业费,按《铁路零担货物装卸搬运费率表》规定的项目和铁道部公布的费率核收。

3.集装箱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站内搬运作业、掏装箱作业费,均按《铁路集装箱货物装卸搬运和掏装箱费率表》规定的项目和铁道部公布的费率核收。

但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其装卸、搬运和掏装箱费率按表定费率加30%;

集装箱装运的货物中有单件重量超过200千克的重件货物时,其掏装箱费率按表定费率加30%计费。

掏装箱作业的同时,货物需装或卸汽车的.其装、卸汽车费率按掏装箱费率的标准另行计费。

注:

目前铁路货场进行的集装箱装卸作业的收费是根据集装箱装卸综合费率,并按集装箱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执行的,详见本节关于集装精综合费率和集装箱运输一日价的内容和规定。

4.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装卸船舶的作业,按其装卸火车时的表定费率加30%计费。

5.货物装卸作业时发生的其他杂项作业,按《铁路货物装卸杂项作业费率表》规定的项目和铁道部公布的费率核收其费用。

6.实行集装化运输(以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的“集装化运输”章为凭)的整车货物,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其装卸、搬运作业均按货物集装化前的表定费率减10%计费。

(1)锯材、竹材、污秽货物按货物集装化前的表定费率减20%计费;

(2)玻璃、暖气片、塑料薄膜、油浸枕木、单件重量不足500kg的内燃机按8号费率减20%计费。

7.人力装卸整车货物,在下列情况时应加成或减成计费(人力装卸是指完全以人力进行的作业,不包括人机混合作业):

(1)平货位表定费率减20%计费和客运低站台装火车,货物装入货车前爬高作业不足1.5m时,按表定费率加20%计费;

(2)在低于货物线钢轨顶面800mm及其以下的低货位装车时,装车费按货物的表定费率加100%计费;

向此类低货位卸煤、砂、碎石等散装货物时,其卸车费按货物的表定费率减30%计费;

(3)除上项所属情况外,凡货物装入货车前,必须爬高1.5m(含)以上进行作业的,均按货物的表定费率加30%计费;

(4)平货位叠卸(即重落或重堆)煤、砂、碎石等散装货物时,每次叠卸均按表定费率加50%计费。

8.特殊作业的计费规定如下:

(1)自轮运转的机械或车辆以人力推上、推下装卸,推出、推人货区或加固时,均按杂作业人工小时计费;

(2)装卸粮食、化肥,需灌袋(包)、缝(封)口时,除收装卸费外另加收杂作业人工小时费;

(3)使用平车、敞车装运货物,装车时须加边、加围挡的,除收装费外另加收杂作业人工小时费。

六、《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中其他的有关规定

1.货物由汽车卸下搬入仓库、雨棚内,或由仓库、雨棚搬出装上汽车,均按装卸汽车作业和进出库搬运作业分别计费。

除铁道部另有特别规定的货场外,进出库搬运作业均按基距内搬运计费。

2.煤、砂、卵石等散装货物以桥、门式起重机装火车,搬入时卸在运货通道上的货物,需予以平推、清道等作业的,另按搬运计费。

3.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装卸船舶的作业,按其装卸火车时的表定费率加30%计费。

4.集装箱货物超过其容许载重量的,对其超过部分,1t箱每10kg,5t箱、6t箱每50kg,10t箱、20英尺和40英尺箱每100kg,按其表定费率的5%核收该集装箱的超载装卸、搬运费。

5.整车货物发生火车与汽车、船舶对接装卸时,按该货物适用费率的一卸一装之和计费。

对接装卸作业时,如因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责任造成延时等待,使装卸作业时间超过3h的,应该收误工延滞费。

作业时间超过3h但超时不足30min的免收;

超时30min(含)以上的,每超30min按其装卸费的10%核收,误工延滞费最多不得超过其装卸费的50%。

6.装卸机械出租费由各铁路局根据管内的作业成本和当地同类机械的费率水平制定,报部备案后实行。

7.受委托捆绑汽车装载的货物时,其捆绑费不分货物品类均按每车每人工小时计费(不含捆绑材料费)。

8.卸车时卸在铁路托盘上的货物,超过免费暂存期时按每盘每日0.50元的标准核收其托盘占用费。

七、收费计算的一般规定

1.货物适用两个以上的费率时,按表定费率商的费率计费;

2.不同品类的整车货物按一批办理时,按其中费率高的货物适用的费率计算;

但单件重量超过200kg的重件货物,不论其是否与其他货物按一批办理,均以每件的重量和费率分别计算;

3.一批或一项货物适用两种以上的加成时,应将不同的加成率相加之和作为其适用的加成率;

同时适用加成和减成时,应以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其适用的加(减)成率;

4.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的换装费,按该批货物所适用费率的一卸一装之和计算;

5.零担货物和集装箱的中转装卸费,车内搬动清点按一装;

落地再装或过车,均按一卸一装计算;

6.一批货物每项作业费的尾数,不足0.1元时按四舍五入处理;

7.杂作业人工小时的计算,按实际参加作业的人数和每人的出工时间(由派班出发起至作业终了止,不足1h按1h)加总计算。

八、装卸火车时的附属作业

装卸火车时发生的下列作业均为附属作业:

1.垫或整理防湿垫枕,苫盖、撤除、折叠和取送(在货场内的指定地点)篷布;

2.清扫货车、货位,关闭车门、车窗、盖、阀;

3.整理装车后剩余货物,必要时用篷布苫盖严密或搬入仓库、站台;

4.安装或拆除支柱、挡板、垫板、牲畜支架;

5.装载货物的捆绑加固(需要铆接、焊接等特殊加固的除外);

6.托盘、网络等铁路装卸工具、集装化用具的铺拆、撤移、整理和堆码。

九、路内清算的作业费

下列作业费用按铁道部公布的费率由路内清算:

1.铁路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的换装费、整理费;

2.零担货物和集装箱的中转装卸费;

3.货物过秤搬动劳作费(托运人自理的除外);

4.集装箱站内搬倒及回空装卸作业费;

5.冷藏车中途站加冰、盐作业费;

6.路用篷布回送时的装卸、搬运费和承运前、交付后防湿篷布的折叠、整理、取送费;

7.装卸附属作业范围外的货车、货位、集装箱清扫费;

8.手推调车作业费(调车作业距离不足50m的不清算,距离超过50m时按杂作业人工清算);

9.其他路用杂作业费(按人工小时费清算)。

十、集装箱综台费率

为了简化集装箱装卸作业的计费工作,便于集装箱货物运输的报价,扩大集装箱运输市场,铁道部对铁路货场的集装箱装卸作业实行按综合作业费率计费的办法,下发了铁运[1999]2号文《关于简化集装箱装卸作业计费实行综合作业费率的通知》,凡在铁路货场内进行的集装箱装卸作业,均按此通知的规定核收集装箱装卸综合作业费和集装箱国境站换装或中转(换装)、回空装卸综合作业费,有关规定如下:

1.集装箱装卸综合作业包括的范围:

集装箱在货场内的装卸综合作业按实际作业情况的不同,分为集装箱装卸车(门到门运输)、集装箱货场内装掏箱、进出口国际集装箱国境站换装、集装箱中转(换装)和集装箱回空装卸等综合作业:

(1)集装箱装卸车(门到门运输)综合作业范围包括重(空)箱卸(装)汽车和装(卸)火车以及空、重箱卸在货位上的整个作业过程;

(2)集装箱货场内装掏箱综合作业范围包括空(重)箱搬运、装(卸)火车和将货物卸(装)上货主的汽车上整个作业过程;

(3)进出口国际集装箱的国境站换装作业、集装箱回空(含白备箱)装卸和中转(换装)装卸综合作业,作业范围均为一装(火车和汽车)一卸(火车和汽车)。

2.每个集装箱在发站或到站只能核收一个集装箱装卸综合作业费。

在货场内由铁路进行装掏箱作业的,核收集装箱装卸车综合作业费时加收集装箱装掏箱综合费;

在货场内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白行装掏箱(包括货物装卸汽车)的,不加收集装箱装掏箱综合费。

其他增加或减少装卸单项工作过程的,集装箱装卸综合作业费不增不减。

3.固定车体的20英尺集装箱,卸车时将货物由火车上(箱内)卸至货位,再装上货主的汽车;

装车时将货物由货主的汽车上卸至货位,再由货位装上火车(箱内)的装卸作业,比照集装箱装卸车(门到门运输)综合作业费率核收。

4.国际联运进口的集装箱在国境站的换装作业费,由国境站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核收。

实际发生的集装箱中转装卸(或换装)向运营清算。

5.自备集装箱回空装卸作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

铁路集装箱回空装卸作业按规定费率的50%向运营清算。

6.因站场条件和货运作业组织的需要,集装箱发到作业量较大的货场如发生的空重集装箱搬倒作业量较多的,由铁路局规定路内向运营清算的条件及费率。

7.对集装箱装卸作业综合费,铁路局应规定各单项作业的内部分劈标准,按各装卸作业单位完成的单项作业的实际工作量分配作业收入。

十一、集装箱运输一口价

为增加价格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满足货主需要,开拓铁路集装箱运输市场,铁道部下发了铁运[1999]61号文《集装箱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对集装箱运输一口价,有关规定如下:

1.集装箱运输一口价(简称集装箱一口价)的定义

集装箱一口价是指集装箱自进发站货场至出到站货场铁路运输全过程各项价格的总和,包括门到门运输取空箱、还空箱的站内装卸作业,专用线取送车作业,港站作业的费用和经铁道部确认的集资货场、转场货场费用。

2.集装箱一口价包括的收费项目

集装箱一口价中包括铁路基本运价、建设基金、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电气化附加费、特殊运价、杂费等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价和收费,但不包括下列费用:

(1)一切保价运输的保价费用;

(2)快运费;

(3)委托铁路装掏箱的装掏箱综合作业费;

(4)专用线装卸作业的费用;

(5)集装箱到站超过免费暂存期间产生的费用;

(6)托运人和收货人责任发生的费用。

3.实行集装箱一口价的范围

铁路集装箱运输均实行集装箱一口价,实行一口价的集装箱暂不办理在货物中途站或到站提出的运输变更。

但下列情况不实行集装箱一口价,仍按一般计费规定计费:

(1)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

(2)集装箱危险品运输(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除外);

(3)冷藏、罐式、板架等专用集装箱运输。

4.集装箱一口价的收费方式

集装箱一口价由铁路发站使用货票向托运人一次收取,货票记事栏内注明“一口价”,对托运人和收货人,一口价内所有费用不再另开其他收费票证。

除一口价和一口价中明确不包括的费用外,发、到站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延伸服务费)。

集装箱一口价以“箱”为单位计算、核收,其装卸作业费用,均按集装箱装卸综合费率表规定费率的90%计算,自备空箱装卸作业费用按回空装卸费率表规定费率的1.8倍计算;

在非办理站到发的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作业费,按固定车体的装卸费率计算。

集装箱一口价表由运输收入、发站其他费用和到站费用3部分组成,在发站其他费用和到站费用中各核收一个集装箱装卸综合作业费。

5.集装箱综合费率

6.集装箱一口价的内部清算

集装箱一口价中发站其他费用、到站费用的内部清算系统由站中心、分局中心、局中心、部中心四级组成,局、分局两级中心应确定一级为基本清算单位,负责直接对站段清算、有关资金垫付和缴拨,进行完整的会计核算、编制有关报表、生成有关信息并上报。

十二、装卸值班员与收费工作

装卸的收费工作,能否按照《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的规定准确核收装卸作业费,与装卸值班员的工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正确反映货物的实际形态和装卸作业的方式,是保证准确收费的重要基础。

因此,装卸值班员必须做到:

认真履行职责,掌握《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的规定,了解本单位的收费方式和流程,正确填写“装卸作业计费项目单”和“装卸工作单”,特殊情况应及时和收费人员联系,反映现场的货物实际形态和装卸作业的方式,为准确收费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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