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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精品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

第八章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节我国预算体制的历史变迁

一、1980年以前高度集权的计划型财政体制

(一)统收统支体制的调整历程

1.1949~1952年的中央高度集权型的财政体制。

建国之初,我国正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了尽快医治战争创伤,恢复生产,发展国民经济,稳定社会,改变长期革命战争中财经工作分散管理的局面,我国实行了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地方收入集中于中央,地方支出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付,地方财政收入与支出之间基本不发生直接关系,中央政府处于绝对主导地位。

1949~1952年的中央高度集权型财政体制的主要特征:

一是收入和支出高度集中。

全国各地的主要收入,统一上缴中央金库,没有中央命令不得动用。

地方的财政收入都上缴给中央, 地方的财政支出由中央统一规划;各级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工业企业, 而工业企业的盈利很大一部分来自于计划体制下扭曲的相对价格;税制非常简单, 没有所得税和资源税,企业向国家上缴利税;税负主体只有国营企业,而国营企业的产量、产品价格等经营要素都是由国家计划决定的,因此执行收税任务的难度很小。

支出由中央集中统一管理,地方一切开支均需经中央批准,统一按月拨付。

二是财政管理权限集中于中央。

包括税收制度、人员编制、工资和供给标准,预决算和审计、会计制度统一由中央制定、编制和执行。

一切收支项目管理办法统由中央政府制定,一切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也由中央政府决定。

三是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享机制。

地方政府只是执行中央政府决定的职能部门,它的财政支出与收入的缺口由中央的转移支付来解决。

事实上,这是一种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享机制,分享的额度各地区之间差别很大。

四是“收支两条线”模式。

是指地方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要如数上缴中央,地方政府所需支出均由中央财政另行拨付,政府的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并不发生联系的“收支两条线”模式。

2.1953~1978年间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

这二十多年时间内,先后经历了几次下放财权的变革,虽然在方法上屡经调整,但体制类型总体上没有改变。

几次财权变动的主要历程如下:

(1)“一五”计划时期和“大跃进”时期的下放财权:

1954年前后,在1951~1953年提出分级管理、“高度集中”已有所松动的基础上,实行收入分类分成(即将财政收入划为中央、地方的固定收入与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中央调剂收入)、支出按隶属关系列预算、地方预算每年由中央核定的“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体制。

1958年随下放企业下放财权,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可在五年内按收入情况自行安排支出。

但由于经济出现问题,这一体制只执行了一年。

1959年开始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

(2)1961年后经济调整时期侧重集中。

与调整时期上划企业等措施相配合,重新将财权向中央集中,扩大中央固定收入,基建支出全归中央专案拨款。

这一体制在1965年之后,做过一些旨在“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小改进,除了在“文革”动乱的非常时期(1968年)暂时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中央分配)外,一直执行到1970年。

(3)20世纪70年代文革时期的下放财权。

1971年再次下放企业,下放财权,实行“收支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扩大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按核定的绝对数包干,超收全部留归地方。

1974年,在经济受“文革”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包干”体制已执行不下去,改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简称“旱涝保收”体制。

1976年,为解决固定比例留成体制收支不挂钩、不能体现地方财政权责关系的问题,再次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1978年,还在部分省市试行了“增收分成”办法。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体制的主要做法是,由中央核定地方收支指标,全部收入分为各级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收入,凡收大于支的地方上解收入,凡支大于收的地方由中央补助。

中央预算另设专案拨款,由中央集中支配。

具体的体制特征:

一是在中央统一计划的前提下,按行政区划实行分级预算、分级管理,主要税种的立法权、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集中于中央,由中央确定收入指标;全部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收入,由地方统一组织征收,分别入库,对超收部分另定分成比例,地方多收多留。

二是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及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范围,属于中央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支出列入中央预算,属于地方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支出列入地方预算。

三是地方预算由中央核定。

按照支出划分。

地方预算支出首先用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不足的差额由中央划给调剂收入抵补,分成比例实行“一年一定”或“一定几年”。

(二)高度集中财政体制的作用

1980年以前,中国实行的基本上是“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即几乎所有的税收和上缴利润都递交给中央,然后中央按其批准的各省、市、自治区的支出计划下拨。

这种选择具有深刻的历史和经济根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性,但受固有的僵化体制的约束,缺陷也十分明显。

1.为新中国的建立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建国后,面对国民党政权留下的烂摊子和新生国家政权还不稳固、战后重建任务十分繁重的严峻形势,中央采取统一财经方针,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制度,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稳定了金融物价,使国家经济形势好转,为医治战争创伤,恢复经济,安定民生,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凭借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国家投资兴建了大批国有企业,积极支持和配合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经济体制,在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把社会主义理想变为现实。

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促进了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通过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使国家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集中力量办大事,将分散的农业性资源转变为工业性资本,进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初步形成了完整的工业体系,从而把中国由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国变成了初具规模、走上工业化发展道路的新兴社会主义国家。

同时,通过支持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形成了大量的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公共资本,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的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了社会全面进步。

因此,高度集中财政体制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2.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在统收统支体制下,由于财权、财力高度集中于中央,社会资源的配置完全服从于中央计划,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和监督失灵,往往导致财政经济发展中决策失误和运行失灵,经济效率低下和社会福利受损,不能实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帕累托最优。

3.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运行失灵,管理失范。

由于权力过度集中,地方没有自主权,一切服从中央计划,抑制了各地方、部门及单位的积极性、创造性,不利于社会生产力长期持续发展。

特别是在这种高度集中、大统一的体制下,由于缺少激励机制,形成了地方吃中央的“大锅饭”和个人吃单位的“大锅饭”的依赖思想,从而制约、阻碍、限制了个人创造财富的主动性。

由于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运行中总是面临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又统的恶性循环。

因此,30年间中国财政运行中体制变动频繁,大部分年份的地方收支指标、分成比例或包干数额都由中央审核,一年一变,财政制度、财政管理难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转轨初期的财政体制:

“分灶吃饭”的预算包干制

文革结束时,中国大地满目疮痍:

生产大幅下降,商品奇缺,财政经济濒临崩溃,百废待兴,百业待举。

政府首要的任务,是如何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迅速发展生产,壮大财政经济,改善人民生活。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全面的、大规模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新阶段。

财政体制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先行一步,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

“包干制”是打破吃大锅饭,划清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范围,确认各级政府拥有各自独立的利益,以责权利结合,自求平衡。

(一)“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的调整历程

1980~1994年间,普遍实行了“分灶吃饭”的预算体制。

“分灶吃饭”是指打破吃大锅饭,中央和地方各自拥有独立的利益。

“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核心是“包干”,“包干”的前提是划清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范围,尽管财政体制在不同地区、不同年限作过部分调整,但其实质仍然属于“分灶吃饭”的各种包干制。

1.1980年开始实行划分收入、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

1980年,中国开始了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初期主要是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等问题,围绕放权让利进行的,因此,决定改革统收统支的体制,实行“分灶吃饭”的办法,又一次下放财权,以调动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并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在中央和各省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方面,对15个省、自治区,中央将全部财政收入划分成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三个部分,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各按“八二”分享。

其他省、市、自治区实行定额上缴、定额补贴或保留老体制的做法。

除个别税种(如关税)之外,所有财政收入由地方负责征收,但所有的税基、税率和上缴利润的办法均由中央确定。

这次调整,对大多数省份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建立了财政包干体制的基础。

从1982年开始改为“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包干办法。

1980~1984年的体制调动了一些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但一刀切的共享收入的计算办法又带来了富省多有结余,穷省多有赤字的问题。

2.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

1985年,在第二步利改税基础上,中央决定将“分灶吃饭”的具体形式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在划分收支的基础上对各地方实行不同的分配办法。

即按照税种和企业隶属关系,确定中央、地方各自的固定收入(所得税、调节税等),另有共享收入(产品税等);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

凡地方固定收入大于地方支出者,实行定额上缴;凡地方固定收入小于地方支出者,中央确定一个比例留给该地方作为部分共享收入;若地方固定收入和全部共享收入全部留给地方仍不抵其支出,中央实行定额补贴。

这种办法虽然缓解了地区间收支不平衡差异的问题,但却明显地降低了很多“财政大省”增收的积极性。

3.1988年实行6种形式的财政包干。

1988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普遍推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央决定实行一种新的承包体制。

对收入上解比重较大的17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始实行6种形式的财政包干,包括“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递增包干”、“定额上解”和“定额补助”等几种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简称“地方包干”。

该体制包括六种不同的办法,分别适用于六类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

总的来说,1988年的财政体制增加了主要财政大省保留在地方的财政收入的比例。

该体制一直延续到1993年末。

包干制的基本特征:

一是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使地方财政初步成为责、权、利相结合的分配主体,多收可以多支,自主支配,自求平衡,能够激励地方扩大生产,增加财政收入。

在总额分成的基础上对增收或超收部分加大地方留成比例,通过多收多留的激励机制鼓励地方特别是富裕地区增收的积极性,从而保证全国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

二是收入分灶,按照当时的经济管理体制,整个财政收入分为四个部分: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入和中央其它收入;地方所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其它地方收入,为地方固定收入;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80%归中央,20%归地方;工商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

在收入划分上由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逐步过渡到分税制,部分地按税种划分收入,并与企业管理体制相结合。

三是扩大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收入分灶后,支出也要明确划分。

支出方面不仅包括经常性支出,而且包括建设性支出。

中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企业的流动资金、国防战备费、对外援助、中央级的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等由中央财政支出。

地方支出的范围包括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流动资金、支援农业支出、地方各项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及地方行政管理费等。

四是增强了规范性和稳定性,财政管理体制开始由过去一年一变,改为一定几年不变,为体制效益的发挥创造了条件。

五是确定包干基数,明确收支范围后,核心的任务就是确定包干基数。

凡是地方收入大于支出的地区,按比例上交;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区,从工商税中按比例留给地方,收入仍然小于支出的,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二)财政包干体制的历史功效

“分灶吃饭”是在我国开放搞活、积极探索经济体制改革,进行国民经济调整的大背景下,财政分配领域进行的一项改革探索,对促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极大的历史功效。

1.打破了长期以来财政统收统支的局面,中央与地方之间“分灶吃饭”,体现了地方政府的财政主体地位,调动了地方政府关心本级财政、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包干体制通过巨大的利益驱动,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统收统支的过度集中管理模式,中央各职能部门不再下达指标,地方政府由原来被动安排财政收支转变为主动参与经济管理,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调动了地方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促进了地方财政向一级独立的财政转化。

2.支出安排以“块块”为主,较好地处理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条块”关系,即中央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一直是计划体制下财政分配的难题,“分灶吃饭”后,应由地方安排的支出项目,中央主管部门不再按“条条”下达,由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本地财力统筹安排,扩大了地方政府财权,地方政府财力的不断增强使其有能力增加对本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教育、科学、卫生等各项事业的投入,促进了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安排地方生产建设。

3.分成比例和补助额由一年一变,改为一定5年不变,使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趋于稳定,有利于地方责、权、利的结合。

4.支持其他领域的体制改革。

包干体制改革激发出地方政府的经济活力,带动财政收入增长,为其他改革提供了财力支持。

支持和配合了其他领域的体制改革。

(三)财政包干体制存在的问题

包干制始终未能消除传统体制弊病的症结,包干体制注重所有制关系,是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激励地方发展经济的同时,束缚企业活力的发挥,导致国家财力分散,形成“两个比重”过低,包干制这种与生俱来的顽疾决定其只具有过渡性。

1.延续计划经济按行政隶属关系控制企业的做法,束缚企业活力的发挥。

计划体制下,各级政府“条块分割”地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控制企业、“包干”制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和组织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缺乏合理依据,在政府财力分配中将计划经济的弊端以体制因素形式得到延续,只不过在行政性分权格局中,行政隶属关系控制总体而言从“条条为主”变为“块块为主”,由行政部门单一的指令变为指令加上企业实际很难违拗的“商量”和暗示。

各级政府热衷于多办“自己的企业”,过多干预企业,因此,虽然国家“减税让利”尽管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但由于“放权”难以真正放到企业,多数国有企业“不活也不死”,企业经营不善亏损由政府搭救,基本上不存在规范的优胜劣汰、存量重组的机制。

国营企业的行政级别,厂长经理作为行政系统“官本位”成员的身份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企业家身份不断地发生冲突,形成企业的“双重依赖”问题,企业自主经营仍步履维艰,大量的行政性直接控制或变相的行政控制,以及各种老的、新的“大锅饭”,难以有效消除。

2.强化地方“诸侯经济”,形成体制和政策导向的逆动,同时,地方缺少必要的设税权和稳定财源。

分灶体制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各级政府的收入,固然提高了地方政府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但地方政府在增加本级收入动机和扭曲的市场价格信号的导向下,财政包干体制对产业政策产生逆向调节,地方政府受利益驱动支持高税率产业发展,导致长线更长、短线瓶颈制约更明显、地区间产业结构趋同。

地方政府形成如下反政策导向的逆动:

——抓税高利大的地方企业,包括热衷于大上基建和价高利大的产品项目,客观上助长了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投资膨胀。

倾向于多办“自己的企业”,多搞那些生产高税产品和预期价高利大产品的项目。

因而地方政府热衷于大上基建,兴办一般赢利性的项目,特别是加工工业项目,不惜大搞低水平的重复建厂,不顾规模经济效益和技术更新换代的要求;国家对烟、酒等产品规定高税率,本来是要达到限制其生产、消费的“寓禁于征”的政策意图,但包干体制下,高税率却成了地方政府多办小烟厂、小酒厂以增加本级收入的刺激因素,发生了明显的“逆调节”。

遍地开花的“小纺织”、“小轧钢”、“小汽车(装配)”等等项目均与体制因素有关。

收入上解比重较高的地区,地方政府还有明显“藏富于企业”的倾向,即对组织财政收入不积极,有意让企业多留利之后,再通过收费摊派等手段满足本级财力的膨胀、加剧了结构失调,助长了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投资膨胀,致使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强化市场分割,促进地方、地区之间的封锁,包括对本地生产的优质原料向其他地区实行封锁,对“自己的企业”生产的质次价高产品强行在本地安排销售和阻止其他地区的优质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对构建统一市场、提高整体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并阻碍地方政府职能从注重于一般赢利性企业,向注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面转变。

 

3.国家财力不合理,两个比重跌入低谷,中央调控能力弱化。

中央与省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同时并存多种体制形式。

不同体制形式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弹性不一致,体制形式的选择也存在机会不均等,以及信息不对称和决策不透明等因素,都导致财力分配不合理。

在收入分享的包干体制下,各个省从中央财政得到的财政补贴是不一样的,一些比较穷的省份只能得到一个很低的收入分享额度,具有不公平性。

中央实行财政承包制的本来意图是在保证中央收入的同时,提高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但实际效果是引发地方的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减免税的方式“藏富于企业”或扩展预算外资金,导致国家财力分散,两个比重过低,一方面,在各行其是的减税让利超过合理数量界限的情况下,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滑落到1993年的12.6%,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不同步;另一方面,随地方分权,财政包干体制包死了上交中央的数额,导致中央财政在新增收入中的份额逐步下降,中央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1993年下降为31.6%,与发达国家50%~70%的比例相差甚远。

结果,中央财政本级组织的收入不能满足本级支出的需要,而必须依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来平衡中央收支,不能保证政府财力必要的集中程度,中央缺乏必要的宏观调控主动权,中央财政对宏观经济的调节财力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中央政府调控能力的弱化和中央财政的被动局面,宏观政策意图的贯彻难以得到充分的财力保证,中央政府几乎无法利用税收政策来达到稳定经济和地区平衡的目标。

4.打破“统收”的同时却未打破“统支”,体制缺乏法律约束力。

分级包干制侧重于“分钱”或划分收入,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仍交错不清,因而财权与事权不统一,收入与支出不对称。

各地都倾向于增加支出基数,压缩收入基数,提高分成比例,不仅分成比例、补助额的核定缺乏客观性,预算支出虽“分级包干”,但许多具体事项并不能划清范围,存在分而不清,中央财政形成“打破了统收,却实际并未打破统支”的困难局面;而且,中央负担的大块的、应是私营企业职责的建设性支出降低就中央运用支出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自由度。

中央反过来向地方财政寻求财力,被迫用向地方借款或直接平调等各种不规范的手段来增加中央收入,“分灶”之后调整基数和让地方“做贡献”的做法屡屡发生,结果“包而不干”。

地方为了确保自身利益或解决财政困难往往要求中央补助或想办法暗中挤挖中央收入,对体制内分成收入的征收消极怠工,在体制外收入上多下功夫,大搞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5.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方法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

一是注重保证既得利益的基数核定方法不科学,缺乏横向公平性。

包干制下,收支确定采用传统的基数法,上缴或补助的数额是以上一年或上几年的收支决算数为依据确定的。

保既得利益一直是贯穿财政体制改革的主线,每一次体制调整都用地方政府以往的既得财力为基数,由于不同的财政体制形式对既得利益的形成作用程度存在差别,既得利益并非公正。

同时,在税法相对统一,税收征管权力相对集中的背景下,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决定着各地方政府的税基规模,因此,既得利益中含有非主观努力的成分。

保既得利益的做法将这些因素固定化、合法化了。

既得利益,使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始终围绕财力的切割、财权的集散而展开,较少考虑横向财政分配关系,没有完整的横向财政调节机制,调节地区间不平等和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功能没有成为体制设计的政策目标。

二是一对一讨价还价,缺乏必要的公开性,制度外收入急剧膨胀,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收支行为也缺乏监督和控制手段。

包干制采用的基数法势必造成地区之间苦乐不均、鞭打快牛的结局。

各级财政支配的财力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上解、中央补助或共享分成的比例和基数的高低,而对其核定又缺乏充分的客观性,难以避免种种“讨价还价”因素,形成“一年之际在于争”,纷纷“跑部钱进”的局面。

6.体制和法规不协调,地方控制权采取扭曲的方式实现,破坏了制度的规范性。

财政承包制下,地方政府财权虽比改革前有所扩大,但却没有从本地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地方税种的权力。

从名义上讲,除个别地方税种外,几乎所有取消或增加税种、属中央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的税种、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调整均由中央决定。

但事实上,地方政府通过控制其税收努力和获得收入的渠道在事实上获得了控制有效税率和税基的能力。

地方政府所面临的有效约束仅仅是与上一级政府所签订的财政承包合同,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上缴指标,地方政府便会使用各种合法与非法的减免税的办法将财源留在本地。

很多承包合同规定,超过上缴指标的地方财政收入要与中央分享;即使没有既定的分享的规定,中央也会以各种方式修改承包合同、收走相当一部分超收的地方财政收入。

结果,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虽然年年完成承包合同,但几乎从不超额完成。

这样,中央决定的许多税率成为一纸空文。

地方政府则主要通过各种合法的和非法的减免税、以及设法将预算内收入转化为预算外收入这两个途径来实现其控制力。

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区差异十分显著的大国,地方无设税权,不利于因地制宜地筹措财力和形成地方性的稳定财源。

7.中央对地区间收入重新分配的强度降低。

承包制下,随着中央财力的相对下降,中央政府利用财政政策进行重新分配,来平衡各地区收入的能力明显下降。

中央重新分配的功能主要通过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承包办法来实现。

对财政上有盈余的地区,中央确定一个财政收入上缴的额度或比例;对入不敷出的地区,中央确定一个补贴的办法。

但由于承包制下收大于支的地方向中央转移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缓慢,因而中央向入不敷出的地方的转移速度也被迫下降。

对大多数落后地区,中央自1988年以来采用定额补贴的办法。

补贴的数量不随通货膨胀而增长,因而中央向这些地区的实际财政转移支付呈下降趋势。

总而言之,“分灶吃饭”代表的财力分配的行政性分权,还没有能够跳出传统体制把企业禁锢于“条块分割”行政隶属关系之中的基本格局,也未找到处理中央、地方关系的比较合理、稳定、规范的形式,比重快速地下降,因而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如果仅仅停留于这种体制,深化改革将遇到无法逾越的阻碍,必须跳出行政性分权思路,寻求实质性推进改革的新方向。

三、1994年后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1994年起取消承包制,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并多次进行了完善的配套改革。

分税制就是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的一种财政体制。

我国分税制的核心框架有两个:

一是分税、分征、分管;二是实行规范化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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