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40111电空气加热器技术规范中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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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结构要求

7.4可修缮要求

7.5可靠性要求

7.6对空气加热器元件的特殊要求

7.7安全要求

8材料

8.1通用件

8.2材料测试和证书

9制造

9.1通用件

9.2焊接

9.3标记

10质量保证

11验收程序

12包装、运输和贮存

13调试

14制造商的担保

15文件编制阶段和完成

16技术分配和技术设计组成要求

16.1技术分配要求

16.2设计工程文件要求

16.3对将在安全分析报告中提供的信息的要求

16.4修理文件要求

16.5核岛设计发布需要的原始数据要求

附录A电空气加热器清单、参数和技术特性

附录B适用准则和标准

附录C环境和将重新配置的介质参数

附录D电空气加热器位置高度处在地震影响下的反应谱

附录E质量控制要求

附录F随商务报价提交的信息

附录G缩写

1.1用于由客户在中国和第三国采购设备和材料的技术规范规定了用于田湾核电站3号和4号发电机组核岛(NI)楼房和结构的设备和部件的设计、材料、制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的要求。

1.2本技术规范遵照参考核电站编写,并可在技术设计和工作文件提交后或根据客户和潜在制造商作出的决定修订。

1.3配有1000MW压力水反应堆的两台发电机组将在中国的核电站建造。

按暂定时间表,所述核电站的3号机组将于2018.02.18投入商定运行,4号机组-2018.10.31。

2.1技术规范是基于合同编制,这里客户是:

●江苏核电公司(JNPC)

●中国核电工程公司(CNPE)

●中国核工程工业公司(CNEIC,进口商);

每个都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正式建立和运行。

按合同核岛供应商是JSCAtomstroyexport(ASE),位于俄罗斯联邦莫斯科。

2.2中国国家核安全局被分配监督设备制造和测试。

2.3核电站核岛设计者是JSC“圣彼得堡研究设计院ATOMENERGOPROEKT”(JSCSPbAEP),在俄罗斯联邦圣彼得堡。

2.4在中国核电站建造框架内可分配合适的材料科学机构。

在设备开发和制造过程中客户将任命授权检查和监督质量的机构。

3.1空气加热器交付的期限是2012-2015(将在供货合同订立时规定)。

3.2设备安装日期由安装进度确定,并须在供货合同订立时规定。

3.3在签署供货合同日起12周内,制造商须向核岛设计者(通过客户)提供核电站设计中将使用的设备原始数据。

3.4原始数据条款和设备制造和供应条文须满足田湾核电站3和4号机组建造设计、土木工程和安装工作进度。

4.1按KKS系统设备的标识代码须在所有供货阶段和全部文件中使用。

不参考发电机组的每个设备物项的代码在附录A中给出。

设备的标识代码须包括在规定代码前“30”用于3号机组和“40”用于4号机组(如30SAD16AH001和40SAD16AH001)。

5供货范围

5.1供货范围包括开发、制造、检查、测试、包装、在核电站担保维护要求的所有需要的劳动力成本、材料、仪表、设备、文件和服务和与供货相关的、在供货合同中提及的技术文件和其它成本。

5.2空气加热器供货范围包括如下:

●装配好的空气加热器,有接线盒和接地螺栓;

●有垫圈和紧固件的配对法兰(如需要);

●设备保护和其状态诊断要求的变换器;

●用于固定到楼房结构的支撑件。

下列物项应随空气加热器提供:

●插头;

●客户批准的文件(非安全相关产品证书、技术说明、安装说明和运行手册);

●安装、测试和修理用的特殊工具(如需要);

●质保期备用件;

●运输包装;

●下列技术文件:

●应用的材料和物项证书;

●合格证;

●技术说明;

●操作手册;

●维护手册;

●一个文件可组合技术说明、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

●备用件清单;

●证书(对属于非安全电气系统的空气加热器以不小于它在пHAэг-7-008-89附录3或гOCT2.601-95第9节中提供的容量);

●一套图纸(包括示出紧固螺栓的拧紧力矩的装配图、安装图、产品零件图);

●技术规范;

●测试步骤和测试程序;

●附件技术说明、操作手册和总视图(如它们不是技术说明和操作手册的一部分);

●修理文件(如按单独合同需要);

●电气设备文件,包括电气连接图和连接图。

将随每个设备物项提交的文件范围将在供货合同中进一步规定。

质保QA2和QA3类设备的质保文件须包括:

●有证明成功通过控制点的记录的质量计划;

●不符合清单和不符合报告的副本。

6.1.1空气冷却器的安全相关部件须遵守中国有效规范文件的要求被设计、制造、测试和检查。

其它国家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推荐的适用准则和标准如能取代俄罗斯联邦的规范文件也可被考虑。

俄罗斯联邦的基本准则和标准见附录B。

设备制造商负责遵守适用准则和规则。

6.1.2如需要,客户将向设备制造商提供俄罗斯规范文件的英文版(见附录B)。

设备对规范文件的遵守由合格证保证。

6.1.3通用工业规范文件的要求适用于安全相关系统设备。

6.2.1对空气加热器按нп-001-97(пнAэг-1-011-97)和ANSI/ANS-51.1(参考信息)的质量类型、按ANSI/ANS-51.1(参考信息)的质量类型、按пнAэг-7-008-89的组的分类参考附录A。

6.2.2空气加热器的抗震分类按нп-031-01和NRCRG1.29(参考信息)在附录A中给出。

安全关闭地震(SSE)时核电站现场地震影响级别按可达8°

MSK-64强度,运行基础地震(OBE)时达7°

MSK-64。

6.2.3(根据NRCRG1.29与抗震I类不相关的)NA(运行基础地震)设备(附录A)须被考虑通用工业准则开发。

6.2.4按нп-001-97(пнAэг-1-011-97)4级和按нп-031-01抗震II类的NA(运行基础地震)设备须考虑到运行基础地震(OBE)的地震作用被开发。

7.1.1技术规范考虑到核电站现场位于有适度海洋气候的大气区。

空气加热器将安装在位于有人工保持外界参数的核岛楼的室内。

空气加热器和其部件须在附录A第7列中给出的环境条件下可运行和发挥其功能。

因此按гOCT15150-69*空气加热器须为M气候类型,按гOCT15150-69*3类场所和按гOCT15150-69*在运行时II类大气。

运输、贮存和安装时所有空气加热器的大气类型是IV。

7.1.2空气加热器的位置、高度、位置处的环境参数、将输送的介质性质在附录A中规定。

7.2.1空气加热器的清单、参数和技术特性在附录A表中给出。

7.3.1电空气加热器设计须基于已有和证实的设备的性能和在类似条件下运行中收集的经验。

投标设备须有参考。

用在参考核电站中的类似设备在附录A中描述。

制造商投标的空气冷却器的总尺寸须与参考电空气加热器的总尺寸相符。

7.3.2所有空气加热器须在下列条件下保持强度、密闭性和可使用性:

●正常运行(NO)。

制造商对空气加热器的要求如是按国家和国际标准确定,可高于上述参考的。

7.3.3归入附录A中抗震I类的电空气加热器须在下列条件下密封、密闭和可运行:

●正常运行+地震影响(包括OBE)(NO+OBE);

●预期运行事件+地震影响(包括OBE)(AOO+OBE)。

电空气加热器位置高度对安全关闭地震时的初步反应谱在附录D中提供。

它们遵守参考核电站条件,并将在签订供货合同阶段被另行检查和提供。

7.3.4归入附录A中抗震II类的空气加热器须在下列条件下密封、密闭和可运行:

附录D中为安全关闭地震(SSE)规定的反应谱对于运行基础地震(OBE)对所有楼房须用0.5的系数重新计算。

7.3.5设计和强度计算的依据须为适用于考虑的电空气加热器的相应的国内和国际标准。

7.3.6电空气加热器本体设计须准备电加热元件固定和快速搬动(如要求)。

电加热元件须以一层在元件和空气加热器本体间的隔热材料固定在本体内。

7.3.7电空气加热器须被提供一个支撑结构,用于固定到楼房建筑上(设计承受地震事件引起的载荷)。

7.3.8电空气加热器须确保遥控和以逐级功率改变方式控制出风温度的可能性。

7.3.9电空气加热器设计须准备过热防护设施、受损元件自电气安装的未受损部分自动断开和其它必需的内部防护。

7.3.10运行于放射性环境中的电空气加热器设计须准备无腐蚀产品和杂质可积聚处和内外表面用去污溶剂去污的可能性。

去污用80-95℃温度减少氧化法进行。

寿命期内由于去污的总金属去除深度不应超过0.1mm。

7.3.11电空气加热器的所有表面须以防腐涂料保护。

防腐保护的时限须延伸至空气加热器的整个使用寿命。

防腐涂料不得被去污溶剂洗去。

7.3.12用于制造电空气加热器本体的材料将是防火安全的(自动熄灭)。

7.3.13电加热器须有三相380V额定电压和50Hz频率。

空气加热器须自有死接地中线(接地系统TN-S)的电网供电。

供电网络中可能的电压波动不得超过额定值±

10%。

如使用的空气加热器是多级的,须为每级加热器提供单独的电力输入。

电力接线板须有一个连接防护PE导线的端子,其是供电电缆的一部分。

7.3.14当选择成套设备、设施和材料时(或如需要,在发出申请时),空气加热器开发者应考虑此技术规范中给出的数据。

7.3.15电空气加热器的技术设计应包含有关电加热炉停止运行的技术要求,考虑电加热炉在使用寿命后拆下的主技术特色。

7.3.16在编制设备的文件时,需要提供(只要自经济观点合理和自技术观点合理)电加热炉、其组件和零件与类似设备的统一。

7.3.17如需要,电空气加热器的设计应提供用于设备状态监控、保护和诊断的内制设施与连接技术诊断内部设施的可能性。

7.3.18电空气加热器的设计须确保进入安排维护和调换控制设施。

7.3.19诊断特色和参数和技术条件可在其中评价的设备运行模式须在运行文件中示出。

7.3.20电空气加热器和成套设备的设计应提供在整个寿命期内安装、运行、维护和修理过程中技术、电气、火和辐射安全。

7.3.21用于自动化学控制系统的材料不得危险或有害。

如未依据确定的程序对卫生性和防火安全检查,不允许使用材料。

如设备的运动件危险,它们应被封闭或提供其它保护方式。

7.3.22电空气加热器和成套设备的设计应满足最新工业设计和人类工程学(在维护时)的要求。

工业设计和人类工程学的问题和计量支持根据制造商使用的准则和标准中声明的要求解决。

7.4.1电空气加热器须为在现场可修理和服务的。

修理间隔(至大修)须为不少于8-10年(将进一步规定)。

7.4.2电空气加热器的文件须包括:

●一般修理条款;

●编辑的修理期进度;

●修理劳务成本;

●如必需,开发的特殊修理和交付工具。

7.4.3电空气加热器修理文件须包括大尺寸部件的起吊图,如必须,示出部件重量和重心,还有确保安全吊装运输步骤的其它信息。

制造商须考虑电空气加热器受进厂检查,所有暴露的缺陷须由制造商在核电站现场消除。

7.4.4制造商须证实将在整个核电站使用寿命内按制造商与客户或专门修理机构的合同为供应的设备目前、中期和大修供应备用件。

7.5.1空气加热器的设计寿命是在40年运行中至少300000小时。

技术分配须基于计算、实验或统计证实下列设备可靠性指标:

可用性因子不小于0.98

运行系数不小于0.8

至失效时间不小于16000小时。

磨损件的使用寿命须为10-15年,并须在技术设计文件中规定。

备用件清单须由客户证实。

制造商发出的空气加热器的运行文件须包含产品预置失效标准。

有关可靠性的术语在表7.5.1中定义

表7.5.1

术语

定义

可用性系数

除了当根据其指定目的不想使用设备的时间,任何时候设备可用的可能性。

运行效率

当设施在任何给定运行期可用时,数学预期总时间与在类似时期为维护或修理设备的可操作性和停机数学预期总时间的比。

至失效时间

设备操作启动和首次失效间的运行时间

使用寿命

自开始运行或修理后运行恢复到过渡到其限制状态的运行进度

7.6.1电加热元件须被以元件和空气加热器本体间的一层隔热材料固定。

7.6.2电加热器设计须确保遥控和以逐级功率改变的方式控制出风温度的可能性。

7.7.1空气加热器须满足劳动力安全标准。

供应商须描述电空气加热器防火和电气安全准备的程序和方式。

7.7.2空气加热器设计须防止操作、修理和维护时人员伤害和燃烧。

空气冷却器操作和维护手册须包括维护和修理人员的安全指导。

7.7.3空气冷却器(空气加热器)中使用的材料不得释放有毒物。

8.1.1应用的材料须对介质或外界影响和去污溶剂耐腐蚀和耐磨。

8.1.2当制造承压件时,仅满足规范文件或相关标准的结构材料可用。

使用的材料须被工业测试,遵守适用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

在运行不同核电站过程中材料须被合适认可。

8.1.3结构、焊接、固定材料和涂料须基于пHAэг-7-008-89中推荐的清单选择。

用于制造空气加热器的所有材料(结构、焊接材料)须由证书或其它相关文件支持,证实这类材料的适合质量。

它们也应遵守标准要求和它们供货的技术条件。

8.1.4对材料测试和证书的要求在附录E中给出。

8.1.5对接触放射性介质的设施,高耐腐蚀材料应被使用以使腐蚀产品的沉积和释放最少。

否则所有表面须以耐腐蚀涂料保护。

耐腐蚀保护的时限须在空气加热器的整个使用寿命期内延长。

耐腐蚀涂料不得被去污溶剂除去。

8.1.6自动化学控制系统应用的材料不得危险或有害。

如未依据确定的程序对卫生性和防火安全测试,不允许使用材料。

可能危险的设备运动件须被封闭或以其它方式保护。

8.2.1对材料测试和证书的要求在附录E中说明。

9.1.1电空气加热器须按客户在相关合同中提出的质量管理要求制造。

9.1.2空气加热器的制造(包括铸造、模锻、焊接)须遵守工艺文件执行,工艺文件已参照规范文件或相关标准与设备设计文件编制。

9.1.3制造时,下列应特别考虑:

●所有焊接应按这些工作执行的书面技术规范开展。

客户应在发觉一个不能接受的缺陷后立即被通知有关材料、焊接和零件的缺陷的消除。

客户也应批准缺陷的消除;

●也可在重大维护时要求相关当局的批准。

●基本材料和填充材料的识别标记须在所有制造阶段易认。

如在制造中这类材料必须被分开或切割,这类材料的每个部分须由专为此目的分配的人再次标记。

9.1.4在制造商厂房存放由奥氏体不锈钢制成的材料、零件和设备时,及在运输它们时,不允许它们接触无防护涂料的碳钢。

9.2.1焊接须遵守质量计划中批准的特殊焊接流程图和焊接图进行。

9.2.2承压件焊接须随后进行100%检查和编制适当的记录。

9.2.3所有焊工必须是按制造商的国家标准中声明的要求正式合格的。

9.2.4完成的焊缝质量须满足设计和工程标准及本技术规范附录E中检查要求。

9.3.1每个电空气加热器标记的单独KKS代码在附录A中给出。

在设计和制造的所有阶段这些代码不得被改动这样易于确定每个装置和其部件是否符合材料证书和其它文件。

9.3.2制造商须设置设备和其部件(零件、装配机组等)标识和控制措施。

为此目的设备(部件)、构成设备的每个零件和组装机组须被提供标记和随同文件,这些确保它们在寿命周期的所有阶段的标记和控制和确认其遵守相应工序的要求。

9.3.3标记须直接制在物品上。

标记位置须在按ГOCT2.314在物品的设计文件的工作图中、标准中或规范中规定。

此外物品的结构、材料、涂料和运行条件须被考虑。

9.3.4物品标记的目录和方法须遵守适用于特定物品的规定文件和相应标准的要求,并在物品的设计文件中示出。

标记方法须确保标记质量、操作、运输和贮存时不会擦除。

9.3.5标记须满足下列要求:

●它须清楚、易认,并须对物品的功能性无影响;

●除非制造中提及的标记将由其它标识方式取代,表面处理和涂料不得损害标记;

●标记须耐机械和气候外界影响因素、溶剂和侵蚀性介质(包括去污剂),其类型和特性将在特定类型物品的设计文件、标准和/或规范中规定;

●标记须在特定类型物品的设计文件、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条件和模式下在物品的整个运行寿命中不消褪和耐久;

如物品由单个零件构成,它们每个的初始标识须被保持。

9.3.6空气加热器部件须有标记。

须在每个空气加热器的可见部分放一块板,有标记和下述数据示于其上: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空气流速,m3/h;

●额定功率,kW;

●气动阻力,Pa;

●质量,kg.

●制造年月;

●根据制造商编号系统产品的系列号;

●物品的KKS代码;

●等级、分组和抗震类型。

10.1在空气加热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声明的质量管理要求须被满足。

质量管理要求的范围将基于附录A中给出的适合设备物项的质保类型。

质保类型依据对参考核电站采用的分类给出。

10.2空气加热器设计者和制造商须取得本法规和第6节规定的适用规则、准则和标准要求的所有许可证和执照。

11.1空气加热器的质量控制和验收程序要求在附录E中给出。

12.1贮存和包装须按制造商的说明和适用准则和标准进行。

12.2设备须以适合的皮重包装,它对在IV型大气中运输类型8(Oж3)和按GOST15150-69*贮存1(л)能保护设备免受外界影响(潮气、灰尘等)。

所有的孔在运输中须被封住。

12.3标记、防腐涂料和包装须依据客户批准的制造商的说明应用/制作。

12.4制造商须保证在空气加热器装船日后包装和存放至少24个月。

13.1在完成在核电站现场的安装时,空气加热器须在调试中测试。

测试范围取决于产品类型。

控制指标须在最大可能限度地模拟额定工况的条件下被测量。

客户须负责测试和测量设施。

客户也应编制一个测试程序,其中规定验收标准。

13.2作为发电机组零件的调试在进行调试工作时和在自监督当局取得永久运行许可时进行。

13.3如需要,制造商应提供专家,其帮助对当前问题解决是必须的。

14.1制造商负责供应的产品的质量,在合适的贮存条件下满足第7节规定的技术特性和遵守按操作手册的安装和维护文件的要求。

14.2电加热器的质保期须为自发电机组初步验收日起至少24个月。

14.3制造商应按单独合同保证质保期满后5年运行备用件供应。

14.4倘若空气加热器在质保期内不符合本技术要求,制造商须在技术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改正或调换缺陷零件或整个产品的方式消除暴露的缺陷。

14.5除非当缺陷是因客户错误贮存或维护产生的故障,担保期中所有调换缺陷零件或整个产品的成本由制造商支付。

一旦改正或调换缺陷零件或整个空气加热器,质保期将延长由于暴露缺陷产品未被使用的时间。

倘若制造商未能应客户请求在技术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消除暴露的缺陷,它们可不由制造商参与被消除,但由他付费。

14.6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如必须,制造商须在产品运行前确保客户人员就产品维护和修理的培训(在合同基础上)。

15.1供货合同中制造商须阐明文件的编制阶段和大致应完成日期(自签署制造合同时起),与每个阶段文件的范围。

随商务报价一起提交的信息在附录A中给出。

15.2工作开展的阶段与其内容须依据适合的标准确定,但下列须为强制的:

基于本技术规范设备制造和供应的技术分配、基于技术分配的技术设计、基于技术设计的详细的设计工程文件。

15.3设备的制造和供应的技术分配须由核岛供应商批准,以遵守接口要求和技术规范。

16.1.1技术分配须基于技术规范。

16.1.2技术分配须包含设备的性能参数和热和液压计算的结果。

16.1.3技术分配也须包含有关设计评定的下列数据:

●参考设备的数据(有关参考设备的运行经验,包括登记的失效、不符合和其原因须被提供);

●设计新设备的必要性和工作阶段和时期的评定,如由技术分配准备的;

●新设备主参数和特性表(包括可靠性参数、可制作性特性、产品的统一和标准化、对外界影响因素的耐受和如必须,其它指标)与参考设备的比较

●主文件清单,其已基于早期工作编制并须在设备设计中运用。

16.1.4技术分配也应包括下列节:

“技术要求”、“设计阶段和时期”、“检查和验收程序”。

16.1.5“技术要求”节也应包含:

●确定设备质量指标和运行性能参数的要求和准则,核能应用联邦准则和规定和其它标准文件,和设备与设备设计、制造、供应、安装、运行和循环的所有相关工序须遵守标准要求;

●可靠性要求,包括贮存和可修理指标;

●统一和标准化级别的要求,包括一份有证实的运行经验的部件清单(包括规范或工作图纸标识),其已早期开发、制造和为新品生产计划;

●对部件、半成品和材料要求。

16.1.6“设计阶段和时期”节也应描述要求的设计阶段和工作时期。

16.1.7“检查和验收程序”节须包括(不限于)下列数据:

●在一定的设计阶段和时期将证实和批准的,包括核岛供应商批准的一份文件清单;

●将转交给核岛供应商和在规定阶段用于设计文件编制的一份设备原始数据的清单;

●在设计开发阶段和时期工作验收的总要求,包括验证设备、部件、半成品和材料的符合性的形式、制造的实验和测试样品的要求和数量、设想验证设备对技术分配要求符合的测试、测试地点、由验收委员会对设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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