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4402984 上传时间:2023-05-07 格式:DOCX 页数:57 大小:43.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7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7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7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7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7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57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57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57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57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57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57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57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57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57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57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57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57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57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57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57页
亲,该文档总共5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5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docx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整改措施清单序号1)

一、整改任务

(一)反馈问题

污染治理工作统筹不够,一些跨界河流治理存在“左右岸、上下游、干支流”不协调问题。

(二)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市(区)党委和政府。

(三)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持续整改。

(四)整改目标

加强跨界河流治理统筹协调,形成全流域系统治水、协作共治机制,有效解决“左右岸、上下游、干支流”不协调问题。

(五)整改措施

严格责任落实。

按照《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每年开展考核,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各地按期完成年度重点目标和任务。

落实以“河长制”为抓手的责任落实机制。

推动各地级以上市建立健全“河长制”管理体系,制定并完善“河长制”实施方案及考核细则,确保治水工作的政府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将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江门市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全面开展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形成了全流域系统治水、协作共治机制,解决了“左右岸、上下游、干支流”不协调问题。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江门市大力开展水污染防治攻坚,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自2017年起对各市(区)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推动各地按期完成年度重点目标和任务。

2.印发《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江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等,在全省率先推行市、县、镇、村、自然村五级河长制。

根据河湖(流域)干支流的隶属关系,所有跨界河湖均设立上一级河(湖)长,进行统筹协调,推动河长制“有名”“有实”“有能”。

3.统筹推进重点流域和跨界流域治理。

2018年11月,发布江门市第1号总河长令《关于开展西江、潭江重点支流综合治理工作的动员令》,全面部署攻坚西江、潭江流域41条重点支流(水系)综合治理工作,其中跨县重点支流采用全市统一打包、统筹推进的EPC+O,全流域、全要素系统开展河湖综合治理,推动我市水质持续向上向好。

同时,针对管护难度大的跨界河流,由市河长办牵头,召开河湖治理协调会议,要求各级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坚持属地负责原则,统一行动,协同作业,分区域同步实施河流治理。

三、评估结论

经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评估,该项整改任务的各项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任务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符合销号标准。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4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整改措施清单序号2)

一、整改任务

(一)反馈问题

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严格依法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管理工作。

(二)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党委和政府。

(三)整改时限

2017年10月底前。

(四)整改目标

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协调好水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五)整改措施

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

各地级以上市不得随意申请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供水规划调整、取水口改变、实际供排水格局发生变化等原因,在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的前提下,经充分研究论证后,原则上以市域为单位进行整体系统调整。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江门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严格按规定申请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整,充分协调了水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江门市根据本市供排水格局变化及实际需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了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方案,通过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和公众听证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2019年8月17日获得省政府批复同意。

三、评估结论

经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评估,该项整改任务的各项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任务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符合销号标准。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4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整改措施清单序号3)

一、整改任务

(一)反馈问题

水源保护区违法项目清理滞后,全省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仍有2830个违法建筑(含379家工业企业)。

(二)责任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蓬江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党委和政府。

(三)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持续整改,2020年年底前。

(四)整改目标

全面清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依法依规治理其他违法建筑,着力消除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隐患,保障饮水安全。

(五)整改措施

2017年6月底前,开展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筑和建设项目全面排查,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期限和责任单位。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建设项目的拆除或者关闭和其他违法建筑治理工作。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江门市在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了大沙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28家畜禽养殖场清退任务。

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及建筑36个。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开展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筑和建设项目全面排查,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期限和责任单位。

2.江门市在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了大沙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28家畜禽养殖场清退任务。

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及建筑36个。

三、评估结论

经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评估,该项整改任务的各项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任务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符合销号标准。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4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整改措施清单序号4)

一、整改任务

(一)反馈问题

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要求应建成污水收集管网1.4万公里,但实际只完成9000余公里。

由于污水收集处理不到位,纳入南粤水更清计划的22条重点河流整治工作成效甚微,城市黑臭水体多达243段,其中60%以上集中在珠三角地区,与珠三角城市发展水平极不相称。

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系统科学地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狠抓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收集率,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减排效果,减少河涌和流域污染。

(二)责任单位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市(区)党委和政府。

(三)整改时限

持续整改。

(四)整改目标

1.2017年9月底前总体完成《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中的1.4万公里污水管网建设任务。

2.2017至2020年各年度,全省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平均达到60%、80%、90%、95%,珠三角各市力争于2018年底消除80%以上黑臭水体。

到2020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95%、85%。

(五)整改措施

1.大力推进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

2017年4月已下达整改通知,部署各地级以上市开展摸查并制定提交“十二五”规划污水管网建设的整改工作方案。

对各地整改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逐月统计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2.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统筹力度,各地级以上市按照《广东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全面开展黑臭水体综合整治。

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挂牌督办名单的黑臭水体进行督办。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1.省“十二五”规划下达江门市新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任务591.2公里,截至2017年底,江门市完成建设630公里,已完成“十二五”规划建设任务。

截至2019年底,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6.4%,到2020年底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6.9%,完成整改目标任务。

2.江门市在2016年成立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持续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2018年制定出台《江门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截至2020年12月底,江门市列入《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的12条黑臭水体(天沙河、杜阮河、麻园河、会城河、紫水河、龙溪河、六联水库至木朗排灌渠、龙榜排灌渠、丹灶河、礼乐中心河、龙湾河、英洲海水道城区段)已全部完成整治消除黑臭,四项黑臭水体指标均稳定达标,江门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率达到100%,系统申报的12条黑臭水体整治后达到“长制久清”治理目标,申报资料已经省级部门联合审查通过,按期完成整改目标任务。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江门市部署各市(区)开展摸查并制定“十二五”规划污水管网建设的整改工作方案,落实督查、逐月统计等制度,完成省下达城市污水处理率考核任务。

按照《广东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印发了《江门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立周报、月报通报督查制度,全面开展黑臭水体综合整治。

三、评估结论

经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综合评估,该项整改任务的各项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任务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符合销号标准。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月4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整改措施清单序号5)

一、整改任务

(一)反馈问题

进一步加大陆源污染治理力度,有效解决近岸海域污染问题,处理好开发与保护关系,强化海岸线、湿地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

(二)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市(区)党委和政府。

(三)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持续整改,2020年年底前。

(四)整改目标

完善制度建设,提升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五)整改措施

1.出台《广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广东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抓紧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守住海洋生态底线,严格控制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和海域污染防治,有效保护海洋重要生态区域。

2.加强陆海统筹,减少陆源污染物入海。

做好入海排污口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对设置不合理、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陆源入海排污口整治力度。

强化沿海港口、滨海产业区及河口等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

开展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试点工作。

组织建立开展近岸海域水质考核工作制度。

3.结合国家蓝色海湾和南红北柳整治修复工作部署,编制出台全省美丽海湾建设总体规划,开展美丽海湾建设。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出台《江门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0年)》、《江门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江门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江门市海域海岛管理、动态监测、执法核查、立案处罚相协调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划、制度,提升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江门市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出台《江门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0年)》和《江门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将海洋生态红线有关内容纳入《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海洋生态红线各项管控措施。

2.江门市印发实施《江门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出台《江门市海域海岛管理、动态监测、执法核查、立案处罚相协调工作方案》,将全市12个工业和生活污水入海排污口列入名录清单管理,排查出上川岛三洲港入海直排口等7个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并按要求加快推进分类整治,7个排污口已全部完成整改。

3.根据《广东省美丽海湾规划(2019-2035年)》工作要求,组织编制《江门市镇海湾(北陡)美丽海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美丽海湾建设。

三、评估结论

经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综合评估,该项整改任务的各项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任务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符合销号标准。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4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整改措施清单序号6)

一、整改任务

(一)反馈问题

珠三角地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重建设、轻管理,多数没有发挥治污效果。

(二)责任单位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市(区)党委和政府。

(三)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持续整改。

(四)整改目标

确保珠三角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五)整改措施

建立健全农村污水处理长效运营管理机制,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加快农村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

各地政府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养运营经费。

推广社会化专业运营管理模式,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加强监督管理,由牵头部门组织现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抽查,对运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2017年以来,江门市以PPP、EPC+O或政府投资等模式实施新一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社会化专业运营管理,属地政府落实项目运维经费保障。

至2020年12月,全市共有8125个自然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

《江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19-2022年)》和《关于加强江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通知》,建立各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镇(街道)为落实主体、村级组织为管理主体的农村生活污水运维管理体系,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完成整改目标任务。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建立健全农村污水处理长效运营管理机制,各地政府已落实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养运营经费,委托专业运营公司管理,污水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抽查,对运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和通报。

三、评估结论

经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综合评估,该项整改任务的各项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任务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符合销号标准。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月4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整改措施清单序号7)

一、整改任务

(一)反馈问题

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大量生活垃圾乱堆乱弃、简易填埋或就地焚烧。

(二)责任单位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区)党委和政府。

(三)整改时限

2018年年底前。

(四)整改目标

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五)整改措施

2017年8月底前,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进行摸查,严厉查处各县(市、区)镇级和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不规范、管理不到位,以及未按要求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等问题,并对镇、村垃圾处理设施进行补充配置,实现规范化运转。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省级验收工作,并将结果上报省政府和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江门市农村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完善,收运处置体系覆盖100%自然村。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江门市“一县一场、一镇一站、一村一点”基础设施已建成并有效运营,建立了“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全市建成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超1.9万个,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收运处置体系覆盖100%自然村。

2017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环境卫生协会组织专家对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开展了省级验收,认为江门市达到有完备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完善的收运体系、有稳定的村庄保洁队伍、有“四边”保洁方案、有完善的监管制度、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机制等要求,通过验收。

三、评估结论

经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综合评估,该项整改任务的各项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任务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符合销号标准。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月4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整改措施清单序号8)

一、整改任务

(一)反馈问题

全省镇级填埋场有500多家,现场随机抽查5家,均未配套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渗滤液直排,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二)责任单位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区)党委和政府。

(三)整改时限

2019年年底前。

(四)整改目标

对我市17个镇级填埋场进行专项整改,完成全部镇级填埋场整改任务。

(五)整改措施

根据整治方案组织开展镇级填埋场整改工作,2019年年底前完成全部镇级填埋场的整改任务。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江门市17个镇级填埋场已按“一场一策”整治要求于2019年完成整改并完成市级验收。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江门市先后印发了《江门市镇级垃圾填埋场整改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江门市镇级填埋场整改工作方案》《江门市镇级填埋场整改验收工作方案》等文件,三市一区(台山、开平、恩平、新会)均制定了整改方案。

2018年底完成了11个镇级填埋场的整改,并由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原市环境保护局对该11个场进行了市级验收。

2019年,镇级填埋场整治工作列入市政府重要工作任务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清单,余下6个镇级填埋场均按时间节点于6月底前完成了整治,并于2019年11月完成了市级验收。

三、评估结论

经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综合评估,该项整改任务的各项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任务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符合销号标准。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月4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整改措施清单序号9)

一、整改任务

(一)反馈问题

珠三角城市应率先建立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加强生活垃圾“四分类”系统设施建设,在市县空间规划中对垃圾焚烧厂提早布局,统筹安排,破解邻避效应,并以此带动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上升到新的水平。

(二)责任单位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各市(区)党委和政府。

(三)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持续整改,2020年年底前。

(四)整改目标

建立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科学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布局。

(五)整改措施

结合“四分类”原则针对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探索建设分类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推进城乡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分类减量处理。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江门市印发了《江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出台了《江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在“一县一场”基础上,统筹布局东西部餐厨垃圾处理厂,建成开平市固体废物综合处理一期一阶段项目,逐步构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建立垃圾分类工作机制。

成立了由党政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市级统筹、区市负责、镇街实施、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印发了《江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出台了《江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

完成主城区环卫一体化和市场化改革,逐步配足配齐标识明显的分类运输车辆,升级改造垃圾中转站实现分类转运功能,探索建立“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

2020年8月起,全面启动市区餐厨垃圾统一收运处置。

示范片区建成居住小区四分类投放点1800多个,构建起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收运体系。

3.补齐终端处理短板。

2019年新建完成开平市固体废物处理一期一阶段项目、市区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并投入试运行,实现我市垃圾焚烧和餐厨垃圾处理零突破。

此外,正在编制新一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推进新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和西部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并结合有关要求,谋划其他市区的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布局选址。

4、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垃圾分类良好氛围。

印发了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方案,从媒体宣传、户外宣传、“五进”宣传和培训教育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引导,举办各种主题宣传活动1000余场。

三、评估结论

经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综合评估,该项整改任务的各项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任务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符合销号标准。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月4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整改措施清单序号10)

一、整改任务

(一)反馈问题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珠三角地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关闭或搬迁。

目前珠三角地区9个地市禁养区内仍有1058家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大量排放污染物使区域内水环境污染严重。

有关部门对此重视不够,既未组织开展相关清理和排查工作,也未对关闭或搬迁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农村畜禽养殖管理不力,全省近一半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和绝大多数专业户治污设施配套不到位。

(二)责任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区)党委和政府。

(三)整改时限

2017年8月底前,持续整改。

(四)整改目标

2017年年底前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清退工作。

到2020年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普遍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五)整改措施

江门市在2017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江门市于2017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理任务。

截至2020年底,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1.3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9.07%,均完成2020年省下达的任务。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江门市在2017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

制定出台《江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规范畜禽养殖业管理。

三、评估结论

经江门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评估,该项整改任务的各项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任务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符合销号标准。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4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整改措施清单序号11)

一、整改任务

(一)反馈问题

2017年5月5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函》(粤国土资地环函[2017]1101号)中附件3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落实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事项计划安排表》第14项:

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在自然保护区管理中,有关部门违规审批问题突出,2013年后仍为近20宗采矿、探矿权违规续证。

其中江门市有一宗,为“江门市新会区泰盛石场有限公司采矿权部分位于江门古兜山省级自然保护区”问题。

(二)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市(区)党委和政府。

(三)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

(四)整改目标

完善机制,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探矿权等审批管理。

(五)整改措施

1.采矿权设立前,严格落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对占用各类保护区的矿业权不予设立。

2.对已设的矿业权核实矿业权与自然保护区的重叠关系,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矿权,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开展生态修复。

3.对与自然保护区存在部分重叠的采矿权,责令缩小矿区范围,退出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修复。

4.开展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勘界和矢量化建设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数据共享,相关审批单位在审批过程中避让自然保护区。

二、整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