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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义务},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客体

征税对象(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税法的灵魂、实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知识点3】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的地位

  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性质上属于公法。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解析】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

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即《宪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据以向公民征税以及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区别:

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

  税法带有明显的国家意志和强制,调整方法主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

  联系:

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

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保障关系}

  《刑法》与税法调整的范围不同:

区分违法与犯罪;

  两者也有一定联系:

违反税法情节严重的,给予刑事处罚。

  【说明】2009年2月《刑法》修订后,第201条以“逃避缴纳税款”取代了“偷税”。

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没有作出相应修改,仍使用“偷税”。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一般行政法不具备;

  

(2)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而税法是义务性法规。

第二节 税法原则{分为两类,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知识点1】税法基本原则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税法公平、税收效率、实质课税

  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程序优于实体

  一、税收法定原则——核心基本原则{基本原则里面的核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提出这一最根本的税法原则。

  

(一)含义: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二)内容:

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立法角度

  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征税的各个要素规定应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征收程序法定{执法角度}

  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使纳税得以程序化;

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1.内涵: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强调:

禁止不平等对待——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三、税收效率原则

  1.经济效率:

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

  2.行政效率:

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四、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例如】核定征收、特别纳税调整。

  【知识点2】税法适用原则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要点

法律优位

原则

(1)含义: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

主要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体现在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关系: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

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该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限制}

(2)应用: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打破等级限制){特别法>

普通法,否则就没必要专门制订特别法了。

注意: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与法律优位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这个表述居然是正确的。

姑且可以理解为“上位法改起来比较麻烦所以就没动”。

通常的话,特别法是一般法的细化,一般不存在不冲突。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实体法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务为准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该原则规定即使对纳税金额产生了分歧,也必须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补充: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

指一国政府与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经本国最高权力机关确认后,即具有高于国内所有税法的效力。

这是各国普遍承认并在有关税法中予以明确的税法适用原则,我国也不例外。

这一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是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重叠,减少重复课税,避免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的冲突所必需的。

第三节 税法要素

  【知识点】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1)税法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

  

(2)税法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

  (3)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

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重点有:

  一、纳税人

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范围:

  

(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3.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关系:

  二、征税对象:

即征税客体

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

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概念

含义

与课税对象关系

作用或形式

税目

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注意,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不是征税对象本身}

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①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体现征税广度;

②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需要

税基

(计税依据){计算税额的基数}

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

对课税对象量的规定

价值形态(从价计征):

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如增值税

物理形态(从量计征):

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比如一平方米土地}

{税额=税基*税率}

  三、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体现征税深度。

{税率=税额/征税对象}

  2.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税率形式

形式及应用举例

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①单一比例税率(如车辆购置税)

②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建税)

③幅度比例税率(如契税)

累进税率

征税对象按数额(或相对率)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

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超额是按数额的绝对大小来分若干等级}

②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超率是按数额的相对大小即相对率来分若干等级}

{③超倍累进税率。

我国没有采用。

超倍只是用基数的倍数关系来划分,基数是绝对值时实际上就是超额;

基数是相对数时实际上就是超率。

④全额累进税率。

是提高后对全部数额按该对应级别的税率征税。

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比如一辆汽车、一平方米土地},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提示】有的税种采用两种税率形式。

  累进税率应用举例:

  四、纳税期限:

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税法规定的缴纳时限不包括“申报期限”}

  相关的三个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

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税额的时间。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

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界满之时,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3个纳税时间的关系:

  例如:

2018.3.12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

第四节 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知识点1】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收立法权划分现状

  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

  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

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5.经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

{最低只能授权到省级,不能再层层下放}

  三、税收立法机关

分类

立法机关

形式

举例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授权给国务院,虽然不能叫法律,但是在执行上和效力上,是法律级次的} 

暂行

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税收法规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房产税暂行条例》等

地方人大(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区)——税收地方性法规

——

税收规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不带“法”字,不带“条例”二字}

办法、细则、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代理试行办法》等

省级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注,“条例”有可能是税收法规,也有可能是税收法律;

“细则”不一定就是税收规章,也有可能是税收法规。

最好具体的分别记一下留个印象。

  四、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立、改、废}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

  3.通过和公布阶段:

税收法律通过国家主席令发布实施。

税收行政法规通过国务院总理发布实施。

{注意,公布也算税收立法程序的阶段。

实际上可以说一共是四个阶段。

  【知识点2】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分类

划分标准

税法分类

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

税收基本法{目前国内还没颁布,不属于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普通法

税法的职能作用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法征收对象

商品和劳务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特定目的税税法

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二、现行税法体系

  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

  1.税收实体法体系

  

(1)我国目前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2)截至2018年1月1日,我国税收实体法共有18个税种。

商品和劳务税类

(间接税){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所得税类(直接税){纳税人和负税人一致}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税{这里按征税对象不同来划分,不同教材分法不同}

财产和行为税类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类

包括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定目的税类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

  2.税收程序法体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不存在《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条例》这个东西}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总结】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第五节 税收执法

  【知识点】我国现行税收执法

  一、税收执法权范围

  税收执法权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检查权、税务稽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

  其他税务管理权,如税务行政处罚。

种类:

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

  二、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2018-3-13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

国地税合并

征收机关

征收税种

国税局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海洋石油企业的所得税)等{银行总行缴纳的印花税也是国税征收;

中央企业的所得税是交国税的}

地税局系统

城建税(国税局征的除外)、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环境保护税

海关系统

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记法:

1、国税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这种大的税收。

银行、保险公司因为是国家纵向管理的,所以缴纳的税由国税征收。

注意,非重点税中,只有车辆购置税是国税征收的。

2016年新增特例:

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国税征收,归中央政府。

2、海关系统,顾名思义,关税和进口环节的税肯定归它管(出口是退税的,所以一般只考虑进口)。

船舶航行一般是跨国的,因此船舶吨税也是海关征收。

3、个人所得税及其它小的杂税由地税征收。

4、城市维护建设税是跟主税走的,不能说肯定交国税也不能说肯定交地税。

  三、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消费税、海关代征的税都归中央;

然后非重点税只有车辆购置税全归中央。

消费税都是宰有钱人家的,所以归中央收。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

{都是非重点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3大税3小税:

{大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小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印花税}

  3大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小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因为城建税是跟着主税走的,所以也是共享收入的}、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归中央,其他归地方)

  【提示】2018年3月13日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改革国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

不属于教材收录的政策时效范围内。

第六节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知识点】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

  税务行政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CPA教材只列出了部分,用常识知道就行了}

征纳双方

义务

权利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为检举人保密;

回避制度等10项

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代扣是扣完钱再把余下的钱给纳税人;

代收是帮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收取}

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纳税程序;

要求税务机关保守商业秘密;

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论、请求国家赔偿;

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等5项权利

  【知识点】发展涉税专业服务促进税法遵从

  【考情分析】新增考点

  涉税专业服务:

是指涉税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涉税业务内容、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内容如下:

项目

内容

涉税业务

纳税申报代理;

一般税务咨询;

专业税务顾问;

税收策划;

涉税鉴证;

纳税情况审查;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其他涉税服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内容

行政登记管理;

机构及人员实名制管理;

业务信息采集制度;

执业情况检查;

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

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

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七节 国际税收关系

  【知识点1】国际重复征税

  一、税收管辖权

  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划分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

两大原则

三种类型

属地原则

地域管辖权

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属人原则

居民管辖权(时间、住所)

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公民管辖权(国籍)

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解析】居民、公民概念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团体、企业或公司。

  二、国际税收{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不同于国家税收,也不同于涉外税收。

  三、国际重复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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