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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 简答题定位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适用税种不同的实际税负差异。

纳税人的不同经营行为适用税种不同会导致实际税收负担有很大差别。

各税种的各要素也存在一定弹性,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差异的综合体现。

(2)纳税人身份的可转换性。

各税种通常都对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上的规定,以确定纳税主体身份。

纳税人身份的可转换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纳税人转变了经营业务内容,所涉及的税种自然会发生变化。

第二,纳税人通过事先筹划,使自己避免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或设法使自己成为低税负税种、税目的纳税人,就可以节约应缴税款。

第三,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转换自身性质,从而无须再缴纳某种税。

(3)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

不同的课税对象承担着不同的纳税义务。

而同一课税对象也存在一定的可调整性,这为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提供了空间。

(4)税率的差异性。

不同税种的税率不同,即使是同一税种,适用税率也会因税基分布或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情况下,税率低,应纳税额少,税后利润就多,这就诱发了纳税人寻找低税率的行为。

税率的普遍差异,为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5)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

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范围越广,差别越大,方式越多,内容越丰富,纳税人筹划的空间越广阔,节税的潜力也就越大。

税收优惠的形式包括税额减免、税基扣除、低税率、起征点、免征额等,这些都对税收筹划具有诱导作用。

4.简述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守法原则。

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筹划的守法原则,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不属于纳税筹划的范畴。

这是纳税筹划首先应遵循最基本的原则。

(2)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纳税筹划的最主要目的是使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

进行纳税筹划必须服从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目标,从全局出发,把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动态的整体考虑,并以此为依据,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3)事先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是筹划者国家对自身未来一段时期困难的经营、理财等行为做出的安排。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在纳税人的某项行为发生后就已经产生,并不是计算缴纳税款时才需要考虑的问题。

(4)时效性原则。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筹划者应随时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变化的情况,对纳税方案做出必要的调整,以确保筹划方案适应最新政策的要求。

(5)风险规避原则。

纳税筹划也像其他经济规划一样存在一定风险。

纳税筹划从一开始就需要将可能的风险进行充分估计,筹划方案的选择尽可能选优弃劣,趋利避害。

在筹划方案执行过程中,更应随时关注企业内部、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分散、化解风险,确保纳税筹划方案获得预期效果。

5.简述纳税筹划的步骤。

(1)熟练把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是纳税人纳税筹划的依据,因此,熟练把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进行筹划的首要步骤。

筹划者在进行筹划之前应学习掌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各项具体规定,而且在整个筹划过程中,对国家税法及相关政策的学习都是不能忽略的。

(2)分析基本情况,确定筹划目标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必须认真分析自身基本情况及对筹划的目标要求,以便进行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与选择。

需了解的情况包括:

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往投资情况、投资意向、筹划目标要求、风险承受能力等。

(3)制定选择筹划方案

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要根据纳税人情况及筹划要求,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寻求筹划空间;

搜集成功筹划案例、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划方案。

(4)筹划方案的实施与修订

筹划方案选定后进入实施过程,筹划者要经常地通过一定的信息反馈渠道了解纳税筹划方案执行情况,以保证筹划方案的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的筹划效果。

在整个筹划方案实施过程中,筹划者应一直关注方案的实施情况,直到实现筹划的最终目标。

6.简述纳税筹划风险的形式。

(1)意识形态风险。

纳税筹划的意识形态风险是指由于征纳双方对于纳税筹划的目标、效果等方面的认识不同所引起的风险。

(2)经营性风险。

经营性风险一般是指企业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所面临的由于管理、生产与技术变化等引起的种种风险。

(3)政策性风险。

利用国家相关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可能遇到的风险,称为纳税筹划的政策性风险。

(4)操作性风险。

由于纳税筹划经常是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边缘操作,加上我国税收立法体系层次多,立法技术错综复杂,有的法规内容中不可避免存在模糊之处,有的法规条款之间还有一些冲突摩擦。

这就使纳税筹划具有很大的操作性风险。

7.如何管理与防范纳税筹划的风险?

纳税筹划风险会给企业的经营和个人家庭理财带来重大损失,所以对其进行防范与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面对风险,应当根据风险的类型及其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

一般而言,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防范和管理。

(1)树立筹划风险防范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2)随时追踪政策变化信息,及时、全面地掌握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动态变化。

(3)统筹安排,综合衡量,降低系统风险,防止纳税筹划行为因顾此失彼而造成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4)注意合理把握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实现成本最低和收益最大的目标。

9.纳税人筹划的一般方法有哪些?

纳税人筹划与税收制度有着紧密联系,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筹划方法。

概括起来,纳税人筹划一般包括以下筹划方法:

(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企业组织形式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不同的组织形式,适用的税收政策存在很大差异,这给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

(2)纳税人身份的转换。

由于不同纳税人之间存在着税负差异,所以纳税人可以通过转换身份,合理节税。

纳税人身份的转换存在多种情况,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转变,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身份转变,都可以实现筹划节税。

(3)避免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

纳税人可以通过灵活运作,使得企业不符合成为某税种纳税人的条件,从而彻底规避某税种的税款缴纳。

10.计税依据的筹划一般从哪些方面入手?

计税依据是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直接因素,每种税对计税依据的规定都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对计税依据进行筹划,必须考虑不同税种的税法要求。

计税依据的筹划一般从以下三方面切入:

(1)税基最小化。

税基最小化即通过合法降低税基总量,减少应纳税额或者避免多缴税。

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经常使用这种方法。

(2)控制和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

一是推迟税基实现时间。

推迟税基实现时间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效果,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等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的资助,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

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税基推迟实现的效果更为明显,实际上是降低了未来支付税款的购买力。

二是税基均衡实现。

税基均衡实现即税基总量不变,在各个纳税期间均衡实现。

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税基均衡实现可实现边际税率的均等,从而大幅降低税负。

三是提前实现税基。

提前实现税基即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合法提前实现。

在减免税期间税基提前实现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额。

(3)合理分解税基。

合理分解税基是指把税基进行合理分解,实现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向税负较轻的形式转化。

11.税率筹划的一般方法有哪些?

(1)比例税率的筹划。

同一税种往往对不同征税对象实行不同的税率。

筹划者可以通过分析税率差距的原因及其对税后利益的影响,寻找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税负点或最佳税负点。

例如,我国的增值税有17%的基本税率,还有13%的低税率;

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的征收率为3%。

通过对上述比例税率进行筹划,可以寻找最低税负点或最佳税负点。

此外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都存在多种不同的比例税率,可以进一步筹划比例税率,使纳税人尽量适用较低的税率,以节约税金。

(2)累进税率的筹划。

各种形式的累进税率都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筹划累进税率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税率的爬升。

其中,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纳税人对防止税率爬升的欲望程度较低;

适用全额累进税率的纳税人对防止税率爬升的欲望程度较强;

适用超率累进税率地纳税人对防止税率爬升的欲望程度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纳税人相同。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多个项目的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

对个人所得税来说,采用税率筹划方法可以取得较好的筹划效果。

12.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1)税负前转。

税负前转指纳税人在进行商品或劳务的交易时,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将其应负担的税款向前转移给商品或劳务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的形式。

税负前转是卖方将税负转嫁给买方负担,通常通过提高商品售价的办法来实现。

在这里,卖方可能是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买方也可能是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但税负最终主要转嫁给消费者负担。

由于税负前转是顺着商品流转顺序从生产到零售再到消费的过程,因而也叫税负顺转。

(2)税负后转。

税负后转即纳税人通过压低购进原材料或其商品的价格,将应缴纳的税款转嫁给原材料或其他商品的供给者负担的形式。

由于税负后转是逆着商品流转顺序从零售到批发、再从批发到生产制造环节的过程,因而也叫税负逆转。

(3)税负混转。

税负混转又叫税负散转,是指纳税人将自己应缴纳的税款分散转嫁给多方负担。

税负混转通常是在税款不能完全向前顺转,又不能完全向后逆转时所采用的方法。

例如纺织厂将自身的税负一部分用提高布匹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后续环节的印染厂,另一部分用压低棉纱购进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原料供应企业——纱厂,还有一部分则用降低工资的办法转嫁给本厂职工等。

严格地说,税负混转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负转嫁方式,而是税负前转与税负后转等的结合。

(4)税收资本化。

税收资本化亦称赋税折入资本、赋税资本化、税负资本化,它是税负转嫁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纳税人以压低资本品购买价格的方法,将所购资本品可预见的未来应纳税款从所购资本品的价格中作一次扣除,从而将未来应纳税款全部或部分转嫁给资本品出卖者。

13.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是什么?

(1)商品的供求弹性。

税负转嫁存在于商品交易之中,通过价格的变动而实现。

课税后若不导致课税商品价格的提高,就没有转嫁的可能,税负就由卖方自己承担;

课税之后,若课税商品价格提高,税负便有转嫁的条件。

究竟税负如何分配,要视买卖双方的反应而定。

并且这种反应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商品的供求弹性。

税负转嫁于供给弹性成正比,与需求弹性成反比。

(2)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也是制约税负转嫁的重要因素。

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中,生产者或消费者对市场价格的控制能力是有差别的,由此决定了在不同的市场结构条件下,税负转嫁情况也不同。

(3)税收制度。

包括间接税与直接税、课税范围、课税方法、税率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税负转嫁产生影响。

14.简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不同的纳税人,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也不同。

这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为: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1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此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基本适用税率为17%,少数几类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一般纳税人允许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5.简述混合销售与兼营收入的计税规定。

按照税法的规定,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提供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但在实际经营中,有时货物的销售和劳务的提供难以完全分开。

因此,税法对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收入的征税方法做出了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选择营业范围并考虑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混合销售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两者之间是紧密的从属关系。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我国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有以下规定: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其中,“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的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应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又从事应征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这两种经营活动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

兼营主要包括两种:

一种是税种相同,税率不同。

例如供销系统企业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

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同时又从事娱乐业,前者的营业税税率为5%,后者的营业税税率为20%。

另一种是不同税种,不同税率。

即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6.简述消费税纳税人筹划原理。

因为消费税只对被选定的“应税消费品”征收,只有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和个人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所以针对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一般是通过企业合并以递延税款几年的时间。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销售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的缴纳时间。

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求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

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的以后的销售环节再缴纳。

如果后一个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个环节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这是因为,前一环节应征的消费税税款延迟到后面环节征收时,由于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则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因适用了较低税率而减轻了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17.为什么选择合理加工方式可以减少消费税应纳税额?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可以按规定抵扣。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根据这些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再加工而直接销售的,可能比完全自行加工方式减少消费税的缴纳,这是由于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的税基也不会小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

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委托加工成本的价格销售,这样,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

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重;

部分委托加工次之;

全部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最低。

18.简述消费税税率的筹划原理。

消费税的税率由《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规定,每种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都有明确的界定,而且是规定的。

消费税按不同的消费品划分税目,税率在税目的基础上,采用“一目一率”的方法,每种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率各不相同,这种差别性为消费税税率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1)消费税在一些税目下设置了多个子目,不同的子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因为同一税目的不同子目具有很多的共性,纳税人可以创造条件将一项子目转为另一项子目,在不同的税率之间进行选择,择取较低的税率纳税。

(2)应税消费品的等级不同,税法规定的消费税税率也不同。

税法以单位定价为标准确定等级,即单位定价越高,等级就越高,税率也就越高。

同样消费品,税目相同,但子目不同其所适用的税率也不相同。

所以对某些在价格临界点附近的消费品,纳税人可以主动降低价格,使其类别发生变化,从而适用较低税率。

(3)消费税的兼营向我指的是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

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有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要健全财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并分别核算各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情况,以免由于自身财务核算部门去导致本应适用低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从高适用税率,增加税率。

(4)在现实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促进产品销售,提高产品档次,很多企业选择将产品搭配成礼品套装成套销售。

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如将适用高低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获奖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组套销售,无论是否分别核算均按组套内各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最高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因此,企业对于成套销售的收益与税负应全面进行权衡,看有无必要搭配成成套商品对外销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如果成套销售的收益大于由此而增加的税负,则可以选择成套销售,否则不应采用此办法。

19.简述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中如何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

经营者可以通过纳税人之间合并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

例如,合并企业的一方所提供的应缴营业税的劳务恰恰是合并企业另一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

在合并以前,这种相互间提供劳务的行为是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

而合并以后,由于合并各方形成了一个营业税纳税主体,各方相互提供劳务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行为,而这种内部行为是不缴纳营业税的。

通过使某些原在境内发生的应税劳务转移至境外的方法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

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而“境内”是指:

其一,提供或者接受《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其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其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其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另外,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一些跨境劳务或承包、承租劳务排出在上述规定的纳税人范围之外,避免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0.简述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中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对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企业的货物销售与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那么,其提供的劳务收入应与货物销售收入一并进行缴纳增值税,从而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因此,纳税人应加强核算,对应税劳务和非应税货物进行分别核算,并分别计税。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为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的餐厅,若不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将按照娱乐业额20%的税率计征营业税,从而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因此,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兼营的不同税目,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由于混合销售时在同一项业务中包含适用不同税种的收入,企业通常很难通过简单分开核算两类收入,为此,需通过单独成立承担营业税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来将两类业务收入分开,以适用不同税种计算应缴税款。

21.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纳税筹划要考虑哪些因素?

通过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身份的调整,可以使在同样所得情况下所缴纳的所得税出现差异。

那么,究竟是公司制企业应交所得税较少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应交所得税较少呢?

这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不同税种名义税率的差异。

公司制企业适用25%(或者20%)的企业所得税比例税率;

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使用最低5%、最高35%的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

由于适用比例税率的公司制企业税负是较为固定的,而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税负是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增加的,因此,将两者进行比较就会看到,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税负低于公司制企业;

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多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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