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广医新校区南侧道路南村大道新化快速工程项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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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征地产生的经济发展留用地,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予以核算。

建公寓式村民住宅拆迁安置房屋的,不扣减安置用地面积。

2.留用地逾期办理经济补助费。

征地单位自签订征地协议之日起3年内需办妥留用地用地批准书,逾期未办理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每亩2000元的标准支付留用地逾期办理经济补助费,直至办妥建设用地批准书为止。

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配合办理留用地用地报批手续,则相应减少逾期天数。

3.如村集体同意留用地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则按《对区国土规划局关于调整我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请示的批复》(番府办函〔2017〕390号)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因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市有关政策文件执行,并结合我区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承担属于集体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用。

第八条青苗及除房屋外的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补偿根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并结合《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8]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被征地村选择对青苗及一般附着物按包干补偿方式,则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办法的通知》(番府[2015]12号)执行。

第九条零星地、夹心地、边角地。

因征地造成被征地单位在征地红线周边有零星地、夹心地、边角地的,由各镇(街)根据区农业部门提供的评估意见确定拼田、拼塘恢复耕作或纳入征用范围,所需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如纳入征用范围,则参照征地补偿单价给予补偿,但不给予留用地及社保安置。

补偿后的土地使用权归项目单位。

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条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补偿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弃产)方式,或者复建安置(回购安置房)方式。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弃产)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详见附件1)加区位补偿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弃产)。

被补偿人选择复建安置(回购安置房)的,采取补偿与复建安置分开的方式,先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详见附件1)给予补偿,再按条件核定复建安置指标后由被补偿人以安置房回购价选房安置。

第十一条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按照分类划分等级的重置价(详见附件1)进行补偿。

对于补偿标准低于1800元/平方米的房屋,按18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房屋补偿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完全产权补偿额予以补偿。

1.持有房屋合法权属证书的房屋,按证载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2.已办理合法报建、改建手续、取得信息牌或经备案的房屋,按现状房屋中的准建建筑面积部分予以补偿;

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照1200元/平方米补偿材料费,但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3.1987年1月1日前建成的无产权证房屋,按现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

(二)存在以下情况的,按完全产权补偿额的95%予以补偿。

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建成的房屋,符合备案条件,建房用地经村委会及镇政府认定作为住宅用途并能提供相关依据的,按现状房屋中符合当时番禺村民房屋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三)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1.2018年5月8日之后建设的房屋或加建的部分。

2.经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不予补偿的房屋。

第十二条对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后,被补偿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交付征收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在征收范围内被补偿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属镇街办理补偿登记,并提供被征收房屋有关的合法证件。

第十四条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能解决的,由项目单位依法组织征收,征收前征收实施单位应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第四章复建安置

第十五条复建安置原则。

保障物权原则。

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均可核定复建安置指标。

“一户一宅”原则。

对没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以及拥有未建住宅用地的被征地农民,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核定复建安置指标。

人均保底原则。

对居住条件较差的村民和无房户给予保底指标。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复建安置指标的核定。

复建安置指标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单位:

平方米),被补偿人可凭经核定的复建安置指标以回购价购买安置房。

指标核定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有合法产权房屋的被补偿人可选如下方法之一核定复建安置指标。

1.按证载建筑面积等面积核定安置指标。

2.对120平方米以内证载用地面积,按其3倍加20平方米核定安置指标;

超出部分的证载用地面积,按其80%的3倍核定指标。

(二)对符合本方案第十一条第

(一)

(二)项情况但没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的被补偿人,在符合“一户一宅”(计户原则见附件2)的前提下,按照每户每宅用地面积(含建基面积,且不超过120平方米;

建房退缩部分及街巷用地不计算在内)的3倍加20平方米核定复建安置指标。

如果每户所核定的复建安置指标少于户内人口每人50平方米的,可按户内人口每人5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核定(如本次按人均保底核定安置指标的被补偿人日后遇征收其其他房屋的则不享受安置)。

(三)户籍地址在征收范围内但没有房屋和没有未建住宅用地的本村农业户可按户内人口每人2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复建安置指标(如本次按每人20平方米核定安置指标的被补偿人日后遇征收其其他房屋的则不享受安置)。

(四)房屋所有权人现户口不在本村,但祖籍在本村的,可参照本条第

(一)

(二)项的计算办法核定复建安置指标,总安置指标面积最大值不超过280平方米。

若个人持有具有房地产权证房屋的,可按证载建筑面积总和等面积核定复建安置指标。

(五)对于户籍和祖籍不在本村的房屋权属人的房屋,如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等合法权属证书的,按证载建筑面积等面积核定复建安置指标,并按本方案给予相应的补偿及奖励。

(六)属于本方案第十一条第(三)项情况的房屋不予核定复建安置指标。

(七)厨房、厕所等附属房只能与其主体房共同视为一处房产,不能单独获得复建安置指标。

第十七条未建住宅用地的复建安置指标核定。

对于在旧村固化线范围内,有相关的土地来源证明、属村庄建设用地、未侵占集体公共用地、使用权和范围无争议的未建住宅用地(房屋的院落不能同时用于房屋建基补足120平方米和未建住宅用地的指标置换),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及镇政府审核确认后,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户需为农业户),按其可计面积1∶1核定复建安置指标。

面积计算方式如下:

未建住宅用地在扣除应退缩的面积后(应退缩的面积指因河涌、道路和公共设施要求退缩以及村规定不得建设的土地面积,但不包括留巷退缩和建房退缩),其剩余面积的80%为可计面积。

每户可计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八条安置房回购价格。

(一)被补偿人按第十六条

(一)

(二)(四)(五)核定的复建安置指标购买安置房的回购价为2100元/平方米。

(二)被补偿人按本方案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七条获得的复建安置指标购买安置房的回购价为3500元/平方米。

(三)被补偿人选择安置房户型时,因补平户型面积需要,所选总面积超出复建安置指标的部分(不得超过10平方米),需按3500元/平方米购买。

(四)低保户可先行租住再回购。

五保户和孤寡老人的安置房可由村集体回购,房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九条安置指标的回收。

被补偿人可将按本方案第十六条第

(一)

(二)(四)(五)项、第十七条办法核定的复建安置指标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交给补偿人回收。

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复建安置指标回收价为3500元/平方米。

被补偿人在选择户型并签订户型意向书后,剩余指标不足30平方米时,由补偿人按回收价进行回收,其中,被补偿人可选择将此部分指标赠与本村直系亲属(该部分指标的手续办理和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安置房位置、建设标准和管理。

安置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新造新城二期,具体区域以规划部门发布的选址界线为准。

安置房为毛坯房。

安置区建成并移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统筹物业管理。

第五章搬迁与临迁

第二十一条临迁费。

被补偿人选择复建安置(回购安置房)方式的,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时间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实施单位送达回迁书面通知之日后3个月止。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获得18个月临时安置费,期满后按季度领取临时安置费。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弃产)方式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如果补偿人已兑现了部分安置指标(提前安置或指标回收)的,被补偿人的临时安置费按相应比例扣减。

临时安置费按照本方案第十一条第

(一)

(二)项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

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

第二十二条房屋搬迁。

以每宗房屋为单位,向被补偿人支付临迁和回迁两次搬迁费共5000元(包括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费等)。

第二十三条按时签约奖励。

对于在规定时间前(具体另行公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补偿人,可获得以下奖励:

(一)20平方米复建安置奖励指标,回购价为2100元/平方米。

(二)装修费800元/平方米,按照实际购买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

(三)临时安置费提高5元/平方米/月。

(四)以签约时段先后确定选购顺序,先签约,先选房。

同一签约时段的安置房选购顺序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具体由实施单位另行制定。

第六章村集体物业补偿

第二十四条集体公共服务设施。

对村集体原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村委办公用房、祠堂等)原则按照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如符合条件,也可按照实际需求面积进行集中规划和安置,建设后交由村集体管理。

第二十五条集体经济物业。

征收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原则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加区位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偿。

对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物业造成所有人等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七章其它规定

第二十六条“住改商”房屋的处理。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住改商”房屋,除按照上述规定给予补偿及安置外,另按照实际经营面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资金管理。

符合回购条件的被安置户选择回购安置房的,其房屋补偿款由征收实施单位在银行设专户统一储存,并以定期利率计算。

待安置房建成办理回购手续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对被补偿人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相关税费。

安置房增值税、物业维修基金及其他税费由项目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房屋的拆除。

被补偿人自行搬迁完毕后须将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被补偿人不能自行拆除房屋。

第三十条房屋安全鉴定。

项目征地红线外两边各30米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在工程施工前、后需进行两次房屋安全鉴定,具体操作程序:

由镇(街)提供经广州市住建委公布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给村委会,村委会召集需作房屋鉴定的每户村民,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村民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由村委会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单位,再由项目单位负责委托房屋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项目单位承担两次房屋安全鉴定的有关费用,并根据两次鉴定报告对确因施工造成损坏的建构筑物作出修复或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的修缮报告作出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施工影响补偿。

因施工对当地村的现状道路、机耕路及排水设施等基础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期间采取边修复边施工的方法,保证项目沿线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得以正常进行。

待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需对上述被破坏的基础设施按原标准修复或作出相应补偿。

第三十二条施工保证金。

项目单位在施工前需向沿线属地镇(街)交纳施工保证金,标准为30万元/公里或30万元/50亩,施工保证金的使用由镇(街)与项目单位另行签订协议,并在施工完毕后,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方案。

第三十四条本方案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1.区位补偿价:

被征地范围内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价值,按被征地所在区域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50%计算。

2.证载建筑面积:

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3.批准的建筑面积:

报建、改建手续证明、信息牌和备案证明所载的允许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

4.证载用地面积: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用地面积。

5.建基面积:

即建筑基底面积,指房屋的占地面积或首层的建筑面积。

6.户内人口:

农业户内的所有人口。

7.户籍人口:

拥有被征地村户籍的人口。

附件:

1.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等级及补偿标准

2.计户原则

附件1

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等级及补偿标准

项目

等级

装修标准

补偿标准

外墙贴高级釉面砖、纸皮石或贴石,屋面上铺盖西瓦,内墙面高档装饰,吊顶天花、豪华水晶吊灯,室内装饰装修大部分为现场定制(衣柜、橱柜、背景墙等),楼、地面铺高档石材或实木地板;

厨厕铺高级瓷砖,厨房定制整体橱柜,室内门窗采用铝合金窗,实木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备(暗装),含各类型桩基础设施。

3323元/平方米

外墙贴高级釉面砖、纸皮石或贴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吊顶天花,室内装饰装修大部分为现场定制(衣柜、橱柜、背景墙等),楼、地面铺石材或高档抛光砖;

厨厕铺高级瓷砖,厨房定制整体橱柜,室内门窗采用铝合金窗,实木门、镶板或夹板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备(暗装),含各类型桩基础设施。

3074元/平方米

外墙贴高级釉面砖、纸皮石或贴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吊顶天花,室内装饰装修局部为现场定制(衣柜、橱柜、背景墙等),楼、地面铺石材或抛光砖;

2825元/平方米

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吊顶天花,室内装饰装修局部为现场定制(衣柜、橱柜、背景墙等),楼、地面铺石材或抛光砖;

厨厕铺马赛克或瓷片,门窗采用铝合金窗,镶板门、夹板门或不锈钢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备,含各类型桩基础设施。

2613元/平方米

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贴瓷片,天花抹灰扫白,室内装饰装修局部为现场定制(衣柜、橱柜、背景墙等),楼、地面铺抛光砖;

2401元/平方米

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贴瓷片,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抛光砖;

2285元/平方米

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或抛光砖;

厨厕铺马赛克或瓷片,门窗采用铝合金窗,镶板门或夹板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备,含各类型桩基础设施。

2115元/平方米

外墙贴玻璃马赛克或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或抛光砖;

厨厕铺马赛克,门窗采用铝合金窗,镶板或夹板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备。

1725元/平方米

备注:

①混合结构房屋对应框架结构房屋装修标准,相应每平方米下浮70元。

②砖木结构房屋补偿价格为1300元/平方米。

③区位补偿价按被征地所在区域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50%计算。

附件2

计户原则

一、农业户

农业户是指《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2018年5月8日)零时前在当地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的本村农业常住户。

二、视作户

(一)在被征地范围内有房屋的农业户内,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为“一户”(视作户),但不计作农业户:

1.已婚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2.2018年5月8日零时前年满18周岁的未婚村民。

3.2018年5月8日零时前已离异或丧偶未再婚的村民及其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家庭属于本次征收范围的在校就读大中专生和现役军人,且年满18周岁,并享受农业户口待遇的,可视为“一户”(视作户)。

(三)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没有已经建成房屋的农业户不能产生“视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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