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指南 part5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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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5)船舶垃圾污染;

(6)船舶造成的空气污染;

(7)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

1.1.2船舶在有特殊要求的海区航行的防污染要求,应遵守船旗国政府的法令及有关规定。

1.2例外

1.2.1本篇各章所述对油性混合物、有毒液体物质、包装的有害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的排放入海的规定、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及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需要排放者;

(2)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意外损坏,已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仍需排放者;

(3)经港口主管当局批准为特殊目的而要求排放者。

第2章防止油类污染规定

1.1.1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章的要求适用于能产生任何含油污水的所有非国际航行海船,包括非机动船。

1.1.2非油船,如设有构造为用于装载散装油类的装货处所,且其总容量为1000m3或以上,则本章关于油船的第1.3.1、2.6.2、3.6.2

(2)、3.8、3.9、3.10、3.11和3.12条要求,也适用于这些处所的构造和作业。

但如总容量大于200m3但少于1000m3,则可适用本章第3.12.3条的要求以替代第3.8、3.9和3.10条。

1.1.3受本篇第3章的规定约束的货物,如装载于油船的装货处所,也应符合本篇第3章的相应要求。

1.1.4任何新型船舶(如近水面船艇、潜水艇等),其结构特点使得应用本章有关构造和设备的任何技术要求为不合理或不可行时,如根据该船所要从事的营运情况,其构造与设备能提供对油污的等效防护,则可接受这种等效保护措施,并在所签发的证书上予以指明。

1.1.5本章第3.8、3.9和3.10条的要求不适用于装载沥青或其他油品的油船,如果这些油品的物理特性会妨碍油品和水的有效分离和监测。

这种油船应将残余物留存船上并将所有污染的洗舱水排入接收设备。

1.1.6除非船旗国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就本章而言,浮油回收船及污油水接收船应视为非油船。

1.2定义

1.2.1本章有关定义如下:

(1)油类:

系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本篇第3章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以及不限于上述一般原则,包括MARPOL附则I附录I中所列的物质。

(2)油性混合物:

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3)燃油:

系指船舶所载有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4)油船:

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包括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其他船舶,如兼用船、MARPOL公约附则II定义的“NLS液货船”和经修订的74年SOLAS公约第II-1章3.20条定义的液化气体船。

(5)兼用船:

系指设计为装运散装货油或者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6)原油油船:

系指从事原油运输业务的油船。

(7)成品油船:

系指从事除原油以外的油类运输业务的油船。

(8)最近陆地:

系指划定其领海的基线。

(9)油量瞬间排放率:

系指任一瞬间每小时排油的升数除以同一瞬间船速节数之值。

(10)污油水舱:

系指专用于收集舱柜排出物、洗舱水和其他油性混合物的舱柜。

(11)清洁压载水:

系指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自上次装油后,已清洗到如此程度,以致倘使在晴天从一静态船舶将该舱中的排出物排入清洁而平静的水中,不会在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的痕迹,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

如压载水是通过经认可的排油监控系统排出的,而根据这一系统的测定查明该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那么,尽管出现有明显的痕迹,仍应确定该压载水是清洁的。

(12)专用压载水:

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油及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本篇各章中所指各种油类或有毒物质以外的压载水或货物。

(13)船长(L):

系指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

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船长(L)以m计。

(14)首尾垂线:

系指取自船长(L)的前后两端,首垂线应与计量长度水线上的船首柱前缘相重合。

(15)船中:

系指在船长(L)的中部。

(16)船宽(B):

系指船舶的最大宽度。

对于金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中部量至两舷肋骨型线;

对船壳为其他材料的船舶,是在船中部量至两舷船壳的外表面。

船宽(B)以m计。

(17)载重量:

系指船舶在比重为1.025的海水中,相当于所勘划的夏季载重线的排水量与空载排水量之差(t)。

(18)空船排水量:

系指船舶在舱柜内没有货物、燃油、润滑油、压载水、淡水和锅炉给水,以及没有消耗物料,且无乘客和船员及其行李物品时的排水量(t)。

(19)船内的容积和面积:

在任何情况下应算至型线。

(20)某一处所的渗透率:

系指该处所假定要被水占据的容积和该处所总容积之比。

(21)舱柜:

系指为船舶的永久性结构所形成并设计为装运散装液体的围蔽处所。

(22)残油(油泥):

系指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残余废油产物,例如由主机或辅机的燃油或润滑油净化产生的残余废油产物,来自滤油设备的分离废油,滴油盘收集的废油,以及废弃液压油和润滑油。

(23)残油(油泥)舱:

系指储存残油(油泥)的舱,通过标准排放接头和其他任何认可的处理措施可从该舱直接处理油泥。

(24)含油舱底水:

系指可能被由机器处所中的渗漏或维护工作产生的油污染的水。

进入舱底水系统(包括舱底水阱、舱底水管系、舱顶或舱底水储存柜)的任何液体被视为含油舱底水。

(25)含油舱底水储存舱:

系指在含油舱底水被排放、过驳或处理前收集含油舱底水的舱。

1.3油类记录簿

1.3.1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符合MARPOL附则I附录III所规定格式的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货油/压载作业),并满足MARPOL附则I第36条的相关要求。

1.3.2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以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符合MARPOL附则I附录III所规定格式的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机器处所作业),并满足MARPOL附则I第17条的相关要求。

1.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1.4.1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经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1.4.2该应急计划应以由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指南为基础,并应以船长和其他高级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

1.4.3所有载重量为5,000吨或以上的油船,均应备有岸基破损稳性和剩余结构强度快速响应电脑计算程序。

1.4.4对于也适用于本篇第3章第4.1条要求的船舶,该计划可与第3章第4.1条要求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合并,合并后计划的标题应为“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2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要求

2.1结构与设备要求

2.1.1除本条特别规定外,所有船舶(油船和非油船)机器处所应设有相应的防止油污设备和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装设滤油设备;

(2)设置残油(油泥)舱;

(3)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4)燃油舱保护。

2.2残油(油泥)舱

2.2.1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根据其机型和航程长短,设置一个或几个足够容量的舱柜,以接收按照本章要求不能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残油(油泥)。

2.2.2残油(油泥)可通过本章第2.3条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或其他任何认可的处理措施从残油(油泥)舱进行直接处理。

残油(油泥)舱:

(1)应设置能从残油(油泥)舱抽吸残油进行处置的指定泵。

该泵是指可以通过第2.3条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排放残油(油泥)的任何泵,或者用于将残油(油泥)驳入其他认可的处理措施(如焚烧炉、适于燃烧残油(油泥)的辅锅炉或其他可接受措施)的任何泵;

(2)不应设置通至舱底水系统、含油舱底水储存舱、内底或滤油设备的排放连接,但可设置通往含油舱底水储存舱或舱底水阱的泄水管并通过人工操作自闭阀和布置用于沉积水的目视监控,或设置替代布置,条件是该布置不直接连接舱底水管系。

但残油舱排放管系与舱底水管系之间,可允许设置仅通向第2.3条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的共用排放管路。

2.2.3这种舱柜的设计和建造,应能便利其清洗和将残油排入接收设备。

2.2.4除本章2.3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外,进出残油舱的管路不得直接连通舷外。

2.2.5残油(油泥)舱舱容的确定:

(1)不用燃油舱装压载水的船舶,其最小残油舱舱容(

)应按下式计算:

m3

式中:

=0.015,对主机使用净化重燃油的船舶;

或者,

=0.005,对使用柴油或使用前不需净化的重燃油的船舶;

C——日燃油消耗量,m3:

①计算对象:

主机取最大持续功率时的耗油量,辅机取全部辅机最大持续功率时耗油量的一半;

②运转时间按航区确定:

遮蔽航区和相当遮蔽航区为8h,沿海航区为16h,近海航区及远海航区为24h;

D——航次中将油泥排放上岸的港口间最长航行时间(天)。

如无确切数据,应采用30天;

(2)设有均化器、油泥焚烧炉或其他已获承认的船上油泥控制设备的船舶,用以代替上述规定的最小残油舱舱容应为:

V1=1m3,对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4000总吨船舶;

V1=2m3,对4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3)对拟在燃油舱装压载水的船舶,其最小残油舱舱容(

——上述

(1)或

(2)所确定的残油舱舱容,m3;

——系数:

=0.01——适用于重燃油舱;

=0.005——适用于柴油燃油舱;

——能兼作燃油舱的压载水舱的容量,m3。

2.3油类标准排放接头

2.3.1为了使接收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机舱舱底和残油(油泥)舱残余物的排放管路相连结,在这两条管路上均应装有符合表2.3.1的标准排放接头。

排放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表2.3.1

项目

尺寸

外径

215mm

内径

按照管路的外径确定

螺栓节圆直径

183mm

法兰槽口

直径为22mm的孔6个等距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

圈上,开槽口至法兰盘外沿。

槽口宽22mm

法兰厚度

20mm

螺栓和螺母:

数量、直径

6个,每个直径20mm,长度适当

注:

法兰应设计为能接受最大内径不大于125mm的管路,以钢或其他同等材料制成,表面平整。

这种法兰连同一个油密材料的垫圈,应能承受600kPa的工作压力。

2.4燃油舱保护

2.4.1 本条适用于燃油舱总舱容为600m3及以上的所有船舶。

2.4.2 在运用本条确定装载燃油的液舱位置时,仍应满足本章3.4的规定。

2.4.3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燃油”系指船舶所载有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油的任何油类。

(2)“载重线吃水(dS)”系自船舶长度中点处的型基线至相当于船舶勘定夏季干舷吃水的水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以m计。

(3)“空船吃水”系与空船重量相应的船中型吃水。

(4)“部分载重线吃水(dp)”系空船吃水加上空船吃水与载重线吃水(dS)之间差值的60%。

部分载重线吃水(dp)以m计。

(5)“水线(dB)”系自船舶长度中点处的型基线至相当于30%船深DS的水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以m计。

(6)“船宽(BS)”系在最深载重线吃水(dS)处或下面的船舶最大型宽,以m计。

(7)“船宽(BB)”系在水线(dB)处或下面的船舶最大型宽,以m计。

(8)“深度(DS)”系自船舶长度中点处量至舷侧上甲板的型深,以m计。

就适用范围而言,“上甲板”系指除尾尖舱舱壁外的水密横舱壁延伸到的最高层甲板。

(9)“船长(L)”系指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

对设计为具有倾斜龙骨的船舶,计量该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10)“船宽(B)”系指船舶的最大宽度,以m计,对金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中部量至两舷肋骨型线,对船壳为任何其他材料的船舶则是在船中部量至两舷船壳的外表面。

(11)“燃油舱”:

系指装载燃油的液舱,但不包括在正常操作中不装燃油的液舱,如溢流柜。

(12)“小型燃油舱”系指单舱最大舱容不超过30m3的燃油舱。

(13)“C”:

系燃油舱充装至98%舱容时船舶所载燃油的总体积,以m3计。

(14)“燃油容量”系指燃油舱充装至98%时的舱容,以m3计。

  2.4.4 本条的规定适用于除上述2.4.3(12)所定义的小型燃油舱外的所有燃油舱,但所排除的小型燃油舱的总舱容不得大于600m3。

  2.4.5 燃油舱的单舱舱容不得超过2500m3。

2.4.6 燃油舱总舱容为600m3及以上的船舶,其燃油舱应布置在船底壳板型线以上且任何一处不低于按以下规定算得的高度h:

h=B/20m或,

h=2.0m,取小者。

h最小值=0.76m。

在舭部弯曲处或在舭部无明显弯曲的部位,燃油舱的边界线应与船中平底板线平行,如图2.4.6所示。

图2.4.6–就2.4.6而言的燃油舱边界线

  2.4.7 燃油舱总舱容为600m3或以上,但小于5000m3的船舶,其燃油舱应布置在舷侧壳板型线内侧且任何一处与舷侧壳板的距离不小于在与舷侧壳板垂直的任何剖面处按以下规定测算的距离w(如图2.4.7所示):

w=0.4+2.4C/20000m

w最小值=1.0m,但对单舱舱容小于500m3的燃油舱,该最小值为0.76m。

  2.4.8 燃油舱总舱容为5000m3及以上的船舶,其燃油舱应布置在舷侧壳板型线内侧且任何一处与舷侧壳板的距离不小于在与舷侧壳板垂直的任何剖面处按以下规定测算的距离w(如图2.4.7所示):

w=0.5+C/20000m,或

w=2.0m,取小者。

w最小值=1.0m。

图2.4.7–就2.4.7和2.4.8而言的燃油舱边界线

2.4.9 对布置在与船底相距小于2.4.6所定义的h处,或与舷侧相距小于2.4.7和2.4.8所定义的w处的燃油管线,应在燃油舱内或紧邻燃油舱旁装设阀或类似的关闭装置。

这些阀应能从一个易于进入的围蔽处所将其投入运行,该围蔽处所应可从驾驶室或推进机器控制站进入而不必横穿露天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

这些阀应在遥控系统发生故障(关闭位置故障)时关闭,并当舱内装有燃油时,除了在燃油传输作业期间可以开启外,应在航行途中任何时候保持关闭状态。

2.4.10 燃油舱内的吸阱可凸入由距离h所定义的边界线以下的双层底内,但这种吸阱应尽可能小,并且阱底与船底壳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h。

2.4.11 作为2.4.6和2.4.7或2.4.8的替代,船舶应符合以下规定的燃油意外泄漏性能标准:

(1)在发生碰撞或搁浅时防止燃油污染的保护水平,应根据下述平均泄油量参数予以评定:

式中:

OM=平均泄油量参数;

C=燃油总容量。

(2)在计算平均泄油量参数时,适用下述一般假定:

①船舶应假定为装载至部分载重线吃水dp处且无纵倾或横倾。

②所有燃油舱应假定为装载至其舱容的98%。

③燃油名义密度(ρn)一般应取1,000kg/m3。

若燃油密度限制为一特定的较小值,可用该较小值。

④就这些泄油量的计算而言,每个燃油舱的渗透率应取0.99,除非证明应取其他数值。

(3)在组合泄油量参数时,应使用下列假定:

①船侧破损和船底破损的平均泄油量应分别进行计算,然后组合为无因次泄油量参数OM如下:

式中:

   OMS— 船侧破损平均泄油量,以m3计

   OMB— 船底破损平均泄油量,以m3计

   C— 燃油总容量。

②对于船底破损,应分别进行0m和2.5m潮汐条件下的平均泄油量计算,然后组合如下:

   OMB(0)— 0m潮汐条件下的平均泄油量,和

   OMB(2.5)— –2.5m潮汐条件下的平均泄油量,以m3计。

(4)船侧破损平均泄油量OMS应按下式计算:

(1改为i,去掉方括号)

   i— 表示所计及的每个燃油舱;

   n— 燃油舱的总数;

   PS(i)— 船侧破损贯穿燃油舱i的概率,按本条2.4.11(6)计算;

   OS(i)— 燃油舱i船侧破损泄油量,以m3计,假定相等于燃油舱i充装至98%舱容时的燃油总体积。

(5) 船底破损的平均泄油量应按每种潮汐条件计算如下:

① 

   PB(i)— 船底破损贯穿燃油舱i的概率,按本条2.4.11(7)计算;

   OB(i)— 燃油舱i的泄油量,以m3计,按本条2.4.11(5)③计算;

   CDB(i)— 计算2.4.11(5)④所定义的留存油量的系数。

② 

   i,n,PB(i)和CDB(I)= 定义同以上①;

   OB(i)= 潮汐变化后燃油舱i的泄油量,以m3计。

③每个燃油舱的泄油量OB(i)应以压力平衡原理为基础按照下列假定进行计算:

(a) 船舶应假定为搁浅且纵倾和横倾均为零,潮汐变化前的搁浅吃水等于部分载重线吃水dp。

(b) 破损后燃油油位的计算如下:

式中:

   hF— Z1以上燃油的高度,以m计;

   tC— 潮汐变化,以m计。

潮汐的减少以负值表示;

   Z1— 燃油舱内最低点在基线以上的高度,以m计;

   ρS— 海水密度,取为1,025kg/m3;

   ρn— 2.4.11

(2)③所定义的燃油名义密度。

(c) 以船底壳板为界限的任何燃油舱的泄油量OB(i)应取为不小于:

当YB=0时,HW=1.0m

 HW=BB/50,但不大于4.0m,此时YB大于BB/5或11.5m,取小者。

YB的值超出BB/5或11.5m(取小者)时,HW应以线性内插法求得。

YB= 在燃油舱长度方向上YB的最小值,其中YB在任何给定位置均为水线dB处舷侧壳板和水线dB处或以下燃油舱之间的横向距离。

A= 燃油舱舱底至HW层面的最大水平投影面积。

(d) 在船底破损时,燃油舱泄出的一部分油可能被非载油的舱室截留。

可对各燃油舱应用系数CDB(i)来约略估计这一效应。

该系数应按下述规定取用:

CDB(i) = 0.6,用于下部以非载油的舱室为界限的燃油舱;

CDB(i) = 1,用于以船底壳板为界限的燃油舱。

图2.4.11-就2.4.11(5)③(c)而言的最小泄油量计算尺度

(6)船侧破损造成的破损概率PS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PS=PSL·

PSV·

PST

PSL= (1–PSf–PSa)—破损延伸至由Xa和Xf为界限的纵向区域的概率;

PSV= (1–PSu–PSl)—破损延伸至由Z1和Zu为界限的垂直区域的概率;

PST= (1–PSy)—破损横向延伸至由y定义的界限之外的概率;

② PSa、PSf、PSu和PSl应采用线性内插法按2.4.11(6)③提供的船侧破损概率表确定,PSy应按2.4.11(6)③提供的公式计算,式中:

PSa—破损全部在Xa/L位置后部的概率;

PSf—破损全部在Xf/L位置前部的概率;

PS1—破损全部在燃油舱以下的概率;

PSu—破损全部在燃油舱以上的概率;

PSy—破损全部在油舱以外的概率。

舱室界限Xa、Xf、Z1、Zu和y应按如下方式确定:

Xa—自船长L的后端至所计及舱室的最后一点的纵向距离,以m计;

Xf—自船长L的后端至所计及舱室的最前一点的纵向距离,以m计;

Z1—自型基线至所计及舱室的最低一点的垂直距离,以m计;

若Z1大于DS,Z1应取为与DS等值;

Zu—自型基线至所计及舱室的最高一点的垂直距离,以m计;

若Zu大于DS,Zu应取为与DS等值;

y—在所计及舱室和船侧壳板之间垂直于中心线量取的最小水平距离,以m计。

③船侧破损概率表

Xa/L

PSa

Xf/L

PSf

Zl/DS

PSl

Zu/DS

PSu

0.00

0.000

0.967

0.968

0.05

0.023

0.917

0.952

0.10

0.068

0.867

0.001

0.931

0.15

0.117

0.817

0.003

0.905

0.20

0.167

0.767

0.007

0.873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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