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探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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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探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特征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矿产资源既是物质实体,又是以物权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物权。

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因此,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

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

第二,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所需的矿产品。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二)采矿权的资产属性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资产应具备的三个条件,采矿权属于资产,这是因为采矿权具有资产的三个特征:

第一,采矿权人所持有的采矿权就其形成渠道看,探矿权人在勘查区块内优先获取的采矿权,在取得采矿权之前,为从事普查勘探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

采矿权人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需要支付采矿权价款;

从原采矿权人处取得采矿权同样要支付款项。

因此,采矿权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现实资产。

第二,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

第三,采矿权人开采并销售矿产品或依法转让采矿权,可以获取现金流入。

因此,采矿权能够给采矿权人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

  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

第一,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采矿权具备无形性(无实物形态)、排他性、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或以货币结算的项目以外的资产)等特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第二,采矿权就其自身性质来看属于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

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是权利人对他人(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因一定限度的权利而形成的资产。

采矿权必须依附于矿产资源而存在,离开特定区块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采矿权是对物产权。

第三,采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使用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

采矿权取得前,一般经过了矿产资源的普查、详查和勘探阶段,探明了各级矿产储量,提交了勘探报告,可以作为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依据。

  二、采矿权的确认

  

(一)采矿权入账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矿权应列入“无形资产——采矿权”账户:

第一,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的采矿权;

第二,采矿权人通过申请、招标、拍卖等出让形式,从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取得的采矿权;

第三,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转让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

  

(二)采矿权入账时间采矿权一般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产权发生转移时入账。

第一,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采矿权,应以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

第二,地质勘查单位或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的采矿权,应以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

第三,采矿权人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以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

  三、采矿权的计量

  

(一)初始计量取得时的初始计量一般按取得采矿权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实际成本是指取得采矿权过程中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计价和其他相关支出。

具体而言,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按为形成采矿权实际发生的地质勘查成本和其他相关支出计量;

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

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

采矿权价款的确定应区别取得的方式,通过申请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按评估确认的结果计量采矿权价款;

通过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按成交后的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人通过转让形式取得的采矿权,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转让的底价,按成交后的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

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矿权价款评估的方法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

最常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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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后续计量后续计量包括采矿权价值的摊销、会计期末的减值测试和采矿权取得后的后续支出。

  

(1)采矿权价值的摊销。

采矿权价值的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按预计采矿年限平均分摊,预计采矿年限是根据已探明的储量、矿山设计规模、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等因素来确定的。

采用该摊销方法的原因在于:

第一,符合谨慎性原则。

储量是采矿权价值评估和矿山建设的主要依据,储量的确定是由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因此,采矿权预计摊销年限可通过确认的储量与矿山设计规模企业当年的消耗的储量来确定开采期和摊销期,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合理、科学地确定开采规模和周期;

又有利于防止人为操纵损益现象的发生。

第二,符合配比原则和一贯性原则。

目前资源开发企业采矿期一般远在10年以上,由于取得采矿权初期费用较大,按不超过10年摊销,会造成摊销期与受益期不配比,摊销期内摊销额较大,有可能在相应的会计年度中出现亏损;

而摊销期后由于没有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又有可能出现较大的收益,采矿期与摊销期不能有效配比。

因此,采矿权的摊销年限不能采用一般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办法。

  

(2)会计期末的减值测试。

一般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在会计期末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于会计期末进行采矿权减值测试,采矿权减值测试应按单个项目进行。

  (3)采矿权取得后的后续支出应予资本化。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再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但该准则不适用一般矿山企业的采矿权。

原因在于:

探采一体化是一般矿山企业的经营方式,国家鼓励资源开发企业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矿区及外围的勘查开发力度,以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

而地勘企业在取得采矿权后,通过对矿区及外围的再投入,不仅可以探明更多资源,而且可以提高储量的级别。

因此,采矿权的权益价值会因资源开发企业不断加大对矿区及外围的勘查投入而发生较大的变化。

新增的投入继续资本化,一方面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可使产出与摊销更好地配比;

另一方面有利于从政策上鼓励资源开发企业加大对矿区及外围资源的勘探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生存的能力。

  四、采矿权的核算

  

(一)采矿权取得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国家出资或自筹资金),应按实际发生的实际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地质勘查生产——×

×

项目”、“银行存款”(成果鉴定登记验收费用)。

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等科目。

  

(二)采矿权后续支出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对取得采矿权后发生的后续支出,一般应予资本化。

即首先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有关科目;

然后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分摊采矿权价值。

  (三)采矿权价值摊销的核算采矿权取得后,在其使用期间,按其预计使用年限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采矿权”。

  (四)采矿权出售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出售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

转让时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

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转让由其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

  (五)以采矿权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用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投资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

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采矿权——×

项目”;

投资后的会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利用自筹资金形成的采矿权进行投资,一般应按评估确认的价款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六)采矿权减值的核算会计期末,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应对已入账的采矿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提取减值准备。

按确定的减值数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采矿权减值准备”。

由于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提取减值准备后一般不会出现价值转回的情况,因此,对采矿权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一般不予转回。

  五、采矿权的列报披露

  采矿权是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地质勘查单位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采矿权,资产负债表以“无形资产——采矿权”项目单独列示,金额是“无形资产——采矿权”账户的借方余额减去“累计摊销——采矿权摊销”的贷方余额再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采矿权减值准备”后的贷方余额。

此外,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内容:

采矿权当期期初和期末余额、累计摊销额及提取的减值准备余额;

采矿权的预期使用年限、分摊方法;

采矿权用作担保、抵押、出租、投资情况;

采矿权的后续支出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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