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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产生情况说明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块及其他各种敷料物被视为感染性废物。

三、将医疗废物置于黄色垃圾袋或垃圾箱内,将放射性废物(放射源、同位素等)置于红色垃圾袋内。

四、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五、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六、传染病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准时密封。

七、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八、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示中文标签。

中文标签的内容包括: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类别、日期及需要的特殊说明等。

九、科室指定专人担任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交接工作。

医疗废物院内运输管理规定一、运输人员每天下午4时30分从各科室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从高楼层到低楼层的路线从楼梯走道送至垃圾储存间,并锁好门窗。

二、运输人员在运输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能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输至垃圾储存房。

三、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添加一层包装。

四、运输人员在运输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形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集中,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五、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锋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公用运输工具。

六、每天运输工作结束后,应当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

gt;

1000ppm/L)对运输工具(推车及容器)进行擦拭或浸泡,运用医疗废物的公用车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医疗废物集中存放场所管理规定一、在一楼垃圾公用房间临时储存医疗废物,有严密的封闭措施,加盖、上锁,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二、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三、医疗废物临时储存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四、每日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

1000ppm/L)对垃圾房的墙面及地面进行清洁和消毒,定期喷洒防蚊蝇、防蟑螂药物。

五、设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交接工作要求一、运输人员收集各科医疗废物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品种、分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材料至多保存3年。

二、科室实行登记记录。

禁止工作人员及清洁工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三、运输人员将医疗废物交于指定的垃圾处理公司时应进行交接点数,具体记录分量、袋数、时间并双方签名。

四、禁止在非收集、非临时储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职业卫生平安防护要求一、为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临时储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胶鞋等,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遭到健康损害。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时,应当实行相应的爱护措施,清创,对创面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必要时进行血源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随访,并上报院感科。

三、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应在24h内注射乙肝免疫高价球蛋白,同进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医疗废物管理不测大事应急预案一、马上报告院感科。

二、确定流失、泄漏、集中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和严峻程度。

三、组织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集中的现场进行处理。

四、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的区域和污染最严峻的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全部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五、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削减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

3.医疗垃圾的岗位职责

医疗废弃物分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担任准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并根据类别进行毁型、浸泡消毒等处理。

处理后的医疗废弃物按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公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临时存放于医疗废弃物存放室。

2、担任医疗废弃物存放室的平安,应加锁防盗,远离医疗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以及防儿童接触等,每周用消毒剂对房间进行消毒处理并登记。

3、本单位所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与指定的回收机构进行交接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品种、分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双方经办人签名。

4.医疗废物处理准绳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展,我国的医疗事业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因而消失了许多问题,比如医疗废弃物的处理。

医疗废物品处理,是指有关人员,对医院内部产生的对人或动物及环境具有物理、化学或生物感染性损害的医用废弃物品和垃圾的处理流程。

它包括对某些感染性强的医疗废弃物品的妥当消毒乃至彻底清除的过程。

因而,国务院于2003年6月16日颁发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处理准绳

一、1、严禁将医疗废物置于生活垃圾中。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4、损伤性废物(如针头、刀片、缝合针等)放入公用防刺伤的锐器盒中,运输时不得放入收集袋中,以防运输时形成锐器伤。

5、可疑或确诊的传染病病人的废物需消毒,用双层收集袋收集,以防收集、运输时泄漏、集中、污染。

并在收集袋上特殊说明的地方写明详细状况。

6、全部医疗废物出科室时需标明产生科室、类别、产生日期及需要特殊说明的内容。

7、全部长期存放感染性医疗废物的容器必需有盖,随时关启,每日清洁消毒。

8、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物或者容器不得超过3/4,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9、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添加一层包装。

10、分类包装好的医疗废物根据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及地点与垃圾暂存处专职人员当面交接、登字(登记内容为日期、科室、医疗废物来源及品种、数量和分量,交付者与接受者双签名。

11、运输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能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输至临时储存地点。

12、在运输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形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集中,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13、禁止转让、买卖。

14、每天运输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输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15、。

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临时储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16、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临时储存地点、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17、登记材料至多保存3年。

※各科室护理员按规定时间、地点运输垃圾,与暂存处专职人员当面交接,登记。

生活垃圾由科室保洁员管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不准送至医疗垃圾车上。

5.医疗废物分类名目

第十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依据《医疗废物分类名目》,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准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依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公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特地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特地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育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急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准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气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添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殊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输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根据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至内部指定的临时储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输人员在运输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能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输至临时储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输人员在运输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形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集中,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锋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公用运输工具。

每天运输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输工具准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其次十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储存设备、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其次十一条医疗卫生气构建立的医疗废物临时储存设备、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便利医疗废物运输人员及运输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平安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开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其次十二条临时储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储存或者防腐条件。

其次十三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急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其次十四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品种、分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其次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临时储存地点、设备准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其次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气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临时储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其次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气构应当根据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简单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准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其次十八条医疗卫生气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和不测事故时,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准时实行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集中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峻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根据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集中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削减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实行适当的平安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

6.医疗卫生气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

第四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次要担任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平安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气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和不测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气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气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临时储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输至临时储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气构内部运输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别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和不测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临时储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平安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设置担任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担任指点、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临时储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状况;

(二)担任指点、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临时储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平安防护工作;

(三)担任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和不测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担任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担任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材料的管理;

(六)担任准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气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和不测事故时,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实行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气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气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供应医疗抢救和现场救援的严重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实行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气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供应医疗抢救和现场救援的严重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实行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实行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气构应当依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临时储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平安防护和紧急处理学问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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