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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准备就绪,经保荐人推荐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

D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准备好全套申请文件向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提交。

证监会受理后公司缴纳审核费。

初审合格后即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审核。

六、过会

即发审委发行审核会议通过发行申请。

发审委委员25名,每次发审会7人参加,5票通过制(不得弃权),发审委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经出席会议的5名发审委委员同意可暂缓表决。

证监会在发审委审核意见基础上,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如果证监会做出不予核准发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过会后直至上市前,拟发行公司如果出现重大事项,需对有关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包括中介机构提供补充专业意见),并予说明、补充公告。

会后重大事项影响严重的,可能导致重新过会,甚至发行或上市失败。

七、招股

发行申请经依法核准后,公司即可开始公开询价工作,同时进行路演,宣传推介。

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及其他发行事项。

一经确定即可在指定媒体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并在指定网站公布招股说明书全文,开始招股。

八、发行

招股文件公布后,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购股票。

申购结束后公司应办理修改章程、验资、变更登记等手续,向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登记与托管手续,向拟上市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签订《上市协议》。

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上缴到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九、上市

公司刊登上市公告书,于交易所安排日期鸣锣开市交易,股票开始流通,发行上市程序结束,股份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持续履行后续义务。

第二部分企业股份制改造与A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实质性法律条件与要求

一、发行人依法设立方面合规性要求

(一)设立方式

1、新设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主要以货币、实物资产出资为主,公司与股东在资产、业务等方面没有太多关联,基本上为“新资产”、“新业务”,公司设立时不存在任何债务。

主要发起人通常为非国有企业。

设立条件与要求较低,程序、手续比较简单。

由于新设公司没有过往经营业绩,所以最少三年后才谈得上发行、上市问题。

这种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发行上市方面主要缺陷在于发行、上市周期较长,但也有独到优势,那就是正因为其“新”,与股东关联性小,没有太多历史负担,计算业绩简单明了,基本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关联交易易于控制,因此反而容易发行上市。

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且股份公司主要资产与业务为该企业原有资产与业务的,可以连续计算业绩。

2、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

即将原国有企业整体资产、负债及业务经过适当的重组后,将该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

重组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主要包括:

主营业务及以主营业务为核心的各类经营性资产应全部进入股份公司,导致主营业务不集中的业务及相关资产予以剥离;

非经营性资产应予剥离;

不良资产应予剥离;

重组后股份公司资产、业务应整体上达到“明晰、确定、独立、完整、主营业务集中、不导致同业竞争、有利于减少并避免关联交易”等要求。

资产重组的同时也对原国有企业债务进行适当重组处置,以便各项财务指标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与要求。

具体见后述。

3、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即按照公司法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就地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这种方式操作上比较简单,主要注意的问题是:

(1)折合的股份数量应与有限公司净资产相等,净资产是指经过重新评估确认的净资产,而不是帐面净资产。

(2)变更前,有限公司可以进行适度资产、债务或业务的重组,这时可以连续计算业绩。

但是如果各种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或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则需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3)变更前后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管理层应相同,否则重新计算业绩。

该方式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发生较多。

(二)发起人资格

发起人不少于五人,其中不少于半数在境内有住所。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以及其他合格主体如村委会、居委会等均可为发起人。

由于公司职工股已于1998年底停发,因此大量职工作为发起人事实上已行不通,即使采取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等“变通”方式也已不可行,否则成为变相募集设立、变相发行公司职工股。

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因募集设立方式实际已无法采用,因此即使国企改建,发起人只能五人以上。

法律虽未规定发起人人数上限,但实际不可能太多(一般掌握在50人以内),否则成了变相募集设立。

(三)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件应加盖省级人民政府印章。

(四)资产评估

拟上市公司对于因设立、变更、改制等涉及资产评估事项时(绝大多数都涉及),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与要求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向主管财政机关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

评估报告的用途应与其目的一致。

评估事项应按规定披露。

评估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合法。

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确认文件为公司登记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的必备文件。

对使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资产的,凡未来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一定比例的,公司及其聘请的评估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股份公司如果设立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没有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的,应在股份公司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设立时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需进行资产评估的,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也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

(五)出资方式与缴付

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定,可以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

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立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字号、原产地证书)、非专利技术(KNOW-HOW)、土地使用权。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权、债权、“净资产”等出资方式,但是国有企业改建股份公司的,可以以股权、债权、“净资产”等方式出资,且为实践中的惯常做法。

非货币出资的,出资财产实际交付、转移应于公司设立时完成,有关财产转移、交付涉及的法律手续最迟应于公司设立后6个月内办妥。

(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股份公司应当依法独立拥有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否则构成资产不独立,影响发行上市。

股份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通常有三种:

1、折价入股。

即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作价后折合成相应数量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国家股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如果原企业已经办理了出让手续、缴纳了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则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价以国有法人股的方式投入股份公司。

2、出让。

国家向股份公司出让土地使用权,股份公司以其本人名义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土地出让合同,股份公司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租赁。

股份公司向国家租赁使用,支付土地使用租金。

原企业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公司也可以向原企业租赁使用。

(七)国有股权的界定与设置

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两大类。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股份公司设立时,股权界定应区分改组设立和新设成立两种不同情况。

1、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整体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2)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3)国有法人单位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的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2、新设成立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2)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依法应界定为国家股的不得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国有企业(指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时,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评估确认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

其股权要按规定确定的国有股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一般要求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

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

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

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必须明确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

资产评估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提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是审批设立股份公司的必备文件。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凡需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设立公司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首次公开申请股票发行的国有股份公司,应提供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首次公开申请股票发行的非国有股份公司,凡存在国有股权的,不论其国有股权所占的比例高低,均应提供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上述公司首次公开申请发行股票或已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虽然公司取得了设立时的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但如公司从设立到发行前其国有股权发生了变动,也应提供变动后的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八)折股

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

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未来的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即每股认购价不高于1.538元;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只能按照每股1元折股(按照评估后净资产折股)。

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

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

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应等于净资产。

(九)章程的制定

股份有限公司应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为基础制定公司章程,基本条款不能缺少,基本内容应当一致。

公司章程应经公司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依法通过,并办妥登记备案手续。

(十)股本结构

股份公司设立时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比例不低于35%,其金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25%,拟发行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由证监会酌情降低该比例,但最低不少于拟发行总股本的10%;

发行后持有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十一)变更登记

公司设立、改制、变更,股权变动、质押等任何登记事项的变化均应依法办妥有关变更登记。

二、发行人依法经营与管理、合法存续方面合规性要求

(一)规范运营

发行人设立后应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持续规范运营,经历最少一年的辅导期。

(二)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没有虚假记载

所谓重大违法行为,包括诸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经营、违法发行证券、设立与存续期间未依法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违法定向募集、或违法发行内部职工股等等。

财务会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反映公司财务信息,简单说就是不做假帐。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少于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要求。

(四)对外投资合规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累计对外投资额和净资产按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计算),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尽管各地公司登记机关对此问题的理解、态度与实际工作中的执行标准不一,但是中国证监会仍然坚持这一法定要求,它也是发审委审核发行申请所关注的一个法律问题。

“超投”的,将被要求在发行前纠正。

发行人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若预计项目实施后“超投”的,发行人应调整对外投资比例。

另外,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不得向非公司制企业投资。

(五)环保达标

公司需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政策,投资项目需经环保论证与评估,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取得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六)依法纳税

有关税收优惠应依法获得且合法有效,不能有“越权优惠”。

公司应依法纳税,不存在偷漏税情况,不存在税务纠纷或潜在刑事、行政处罚。

(七)少沾重大诉讼、仲裁

日常性、一般性诉讼、仲裁不可避免,重大者必将影响发行上市。

(八)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规范

各有其职,各职其人,各配其任。

法定的法人治理所需设置、配备的职务应当全面、完整;

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应具备法定任职资格(即符合公司法第57条以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条件),独立董事应至少占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其中一名应为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除符合法定任职条件外还应通过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具有任职资格证明,任职前经过交易所公示,无瑕疵。

以前担任过独立董事的,需有勤勉尽责的过往经历。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不得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领薪。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或股东下属单位担任执行职务。

如存在兼职问题,一般要求在上发审会前解决;

个别公司如有特殊情况,则要求履行解决兼职问题的法定程序并书面承诺在公司股票发行后3个月内办妥。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有从事公司法禁止的行为。

三、发行人资产、业务独立、完整合规性要求

(一)资产产权明晰合法性

公司资产应产权明晰、确定,无现实或潜在纠纷,一般不应为第三人债务设定他项权利(如抵押、质押)。

(二)公司资产、业务完整性

企业改制时,主要由拟设立的股份公司使用即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其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应当全部进入发行上市主体,并应依法办妥相关手续。

其中商标权还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其处置方式。

股份公司应有独立的产、供、销业务系统,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公司资产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占用、为本公司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等情形,未发生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

无论是发行上市前还是上市后,尽力减少或消除关联交易是公司应当持续履行的最基本义务之一,目的是减少或克服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利益的不当转移与输送,保障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它要求自发行人改制设立开始,在设计资产、业务重组方案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妥善处理。

处理不好将构成发行上市的一项实质性障碍,足以导致发行上市失败。

处理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主要包括:

公司资产、业务重组方案从根本上有利于减少或消除关联交易(如资产业务的独立性、完整性);

对于确实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如通常存在的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交易条件与对价;

需有完善的制度设计,保障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不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正当进行,这些制度包括股东大会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表决制,表决时关联方回避制,信息披露制等等;

禁止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掩盖实质上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四)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不得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

该规定适用于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即“竞争方”)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

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标准为是否存在实质性竞争,如果公司与竞争方从事的业务有不同的客户对象、不同的市场区域等,存在明显细分市场差别,而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的、切实可行的,则不构成同业竞争。

即使不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仍然要求公司充分披露其与竞争方存在经营相同、相似业务及市场差别情况。

公司应专节详细披露与竞争方的业务竞争情况以及对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

对业务竞争问题解决不力的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对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应明确披露说明,并披露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

(五)主营业务突出

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70%以上,“百货店”式的业务结构不符合发行上市要求。

四、发行人财务状况合规性

(一)财务独立

发行人财务事项应与控股股东分开,具有独立性。

大体要求包括:

股份公司应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应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一个银行帐户;

必须依法独立纳税。

(二)资产、负债结构

负债率不高于70%,即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余额)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高新技术企业不高于35%)。

(三)盈利性

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发行股票后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一年期定期)银行存款利率。

连续计算业绩应以基本相同的资产与业务、相同的实际控制人及同一管理层管理为基础,过往盈利业绩不应受到重组行为的重大影响,报表的编制符合财务会计法规(如依法计提八项准备,非经常性损益得以扣除等),业绩不受重大关联交易影响。

五、募集资金合规性要求

(一)募集资金数额

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筹资额不得超过其申请文件提交发审会表决前一年末经审计的,扣除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后净资产值的两倍。

(二)募集资金投向

1、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的投向,投向的行业、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受产业政策的限制或禁止,有的甚至要求已获得立项批复。

2、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应相关,以便维持“主营业务突出”的基本原则。

3、投资项目应当经过慎重论证,不存在市场、效益、环保、经营、管理、财务、技术等各种重大风险。

如果存在重大风险需要进行披露,并提出控制风险的对策与措施。

4、募集资金一般不能改变用途,一般不能用于偿还债务(特殊情况下可以,如以银行贷款先期实施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后偿还项目贷款),一般不能用作补充流动资金(特殊情况下少量者可以)。

(三)盈利预测

对于募集资金投向产生的预期效益即盈利预测并非强制性要求,为选择性事项。

第三部分企业股份制改造与A股IPO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涉及公司、证券犯罪条款)

二、改制、公司设立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分类有关业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发行审核程序、基本要求

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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