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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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市水利局是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主体,下设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设在基建处)。

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监察室为本办法的行政监督监察主体,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水利局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行政监督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依法受理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建并管理我市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六)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七条 

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投标限价是否按规定编制、送审,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二)对开标、评标的监督

  1.开标时间、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评标程序、评标纪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对招标结束后的监督

  1.合同签订的内容、时间与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2.中标人拟投入的技术人员、机具设备等与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第八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不参与具体的评标活动;

  

(二)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提出警告;

  (三)监督招标投标工作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开展;

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情况报告,查阅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

  (四)在开标、评标会上宣传和讲解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依法监督处理开标、评标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有权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的人员清除出场;

  (五)有权抽查有关评审记录和结果,对明显有徇私舞弊嫌疑的,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予以复核和纠正;

  (六)监督业主进行合同谈判,核实合同与招标内容的一致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中止招标、宣布招标失败或招标结果无效,并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未按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要求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

  

(二)招标投标中出现投诉和举报,市水利局依法受理的;

  (三)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四)依法招标失败的。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招标投标投诉和举报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7部委令第11号),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予以处理:

  

(一)收到投诉书后,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在5日内审查完毕,视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二)受理投诉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取、查阅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经查证属实,且直接影响招投标结果的,应召集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复核认定。

  (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依法报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凡招标人不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严格执行招标代理制。

招标代理机构由业主自行选择,书面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标准和方式支付招标代理费。

  符合法律规定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协助和配合业主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二)维护招标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负责解释;

  (四)负责向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解释;

  (五)发现招标人、投标人的违法违纪或违背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六)对在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招标相关事宜:

  

(一)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6.已在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三)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2.能够提出重要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五条 

招标前,招标人应向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提交“水利工程招标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等。

并附《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备案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

  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

对满足工程招标条件的,批准按招标程序开展招标工作;

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招标人按规定整改后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招标原则上取消资格预审(若工程施工难度较大或标底额较大的主体工程确需要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应经市水利局批准)。

招标人应按照我市水利工程有关招标文件范本,并根据工程本身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水利工程有关招标文件范本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招标文件应包含商务(含资格条件)、技术、报价文件等全部内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技术文件、商务(含资格条件)文件和报价文件分别装订和包装。

对于隐名技术标,招标文件中应对技术文件的内容、排版、装订等作出具体的统一规定,技术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标注与投标人有关的指示性痕迹或印记,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标记,否则该投标文件无效。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项目的招标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枢纽工程、设备生产及安装等不宜拆分和技术上联系紧密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分为必备条件和附加条件两种。

附加条件的设置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殊性而选择设定。

  

(一)必备条件(任何一项不满足,资格审查不合格)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2.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3.资质证书(原件);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

  5.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原件);

  6.能证明本单位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证等证件(原件),并能提供证明是本单位人员的聘用合同、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

  7.市外注册的企业还需提供“入渝登记证明”(原件)。

  

(二)附加条件(附加条件一旦选用,则视为必备条件)

  1.机具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状况;

  2.财务状况、银行资信证明;

  3.类似工程业绩证明;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而设定相应资格审查条件,不得擅自提高资质等级方面的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设置应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一般情况下: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库容1000万立米、装机容量l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库容l亿立方米、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的施工。

  工程由于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施工工艺要求较高等特殊情况,招标人认为需要提高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而设置附加条件的;

必须报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而设定。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金额,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等。

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开户银行开出,不得以现金、存折形式抵押。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土建工程施工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设计、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额度为中标价与招标限价的差额,至少不少于合同价总额的10%。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于招标公告发布前5个工作日将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送至市水利工程招标办,由招标办根据需要组织对招标文件审查,审查通过的招标文件不得修改。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送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指定媒体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五)购买招标文件、图纸等收取的费用;

  (六)报名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联系方式等;

  (七)凡被重庆市水利局在重庆水利(水务)网上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公布,并被实行橙色或红色通道管理的施工企业,在其不良行为的公布期内,不得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招标文件出售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开标时间)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须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的,应经市水利工程招标办批准同意。

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投资概算,结合工程实际,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编制投标限价(含总价和若干考核单价),由市水利工程招标办认可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报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审定,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初设批准的投资概算。

招标限价公布之日至工程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指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招标公告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遵守工程开标会议纪律;

  (三)不得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有任何影响评标公正性的行为,或采取非法手段干扰评标;

  (四)有权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投标人在参加我市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到市水利局办理入渝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重庆市外注册企业入渝登记表”一套(见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施工企业还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原件,以上证件同时须提供复印件一套;

  (四)其他诚信、获奖等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真实、齐全,由市水利局基建处出具“入域登记证明”,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未办理登记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调整、补充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文件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新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一)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按等级较低的单位资质确定;

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范围内的专业任务。

  

(二)禁止一标多投和变相一标多投。

一个企业只能加入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并不得单独另行投标。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不能同时投同一个标。

  (三)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共同投标协议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招标人。

  (四)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要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凡参加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席开标现场会议,若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是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或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评标时需携带身份证明现场核验。

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七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和要求投报的主要材料单价与投标限价和各主要材料单价完全一致;

  

(二)投标人之间一致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项目业主、监督人员参加。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无特殊原因,开标时间和地点不得改变。

  第四十一条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二)宣布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介绍出席开标会议的人员;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并验证;

  (四)监督人员宣读有关纪律要求;

  (五)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六)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启顺序进行开标;

  (七)宣读投标要素,并作好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八)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可组织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算术性校核、修正报价确认、澄清和文秘等评审的预备性、基础性工作。

工作人员在评标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专家的产生从法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不得作为评标专家组组长。

  评标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当天抽取产生,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抽取。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内容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否则澄清或者说明不予采纳。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一)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开标会议,其授权委托人身份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或者授权委托书上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二)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总价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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