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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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个体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逾期181日以上的

较重

个体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严重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在责令的限期内改正的

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附件: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

4.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6.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证件;

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万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2万元,但在5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5万元的

特别严重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万元以下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1万元,但在2万元以下的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2万元的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9.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000元罚款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1.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账簿凭证管理类

1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超过责令的限期15日以内改正的

1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超过责令的限期16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超过责令的期限31日以上改正,或者拒不改正及其它情节严重的

账簿凭证管理类

1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5.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

(一)项: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17.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

簿

18.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10份以下的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51份以上的

19.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0.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逾期5日以内改正的

逾期6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个体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31日以上改正的

个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1.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四)项: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纳税申报类

2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个体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万元以下的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1万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在500万元以下的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24.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

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但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5.逃避追缴欠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金额超过5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违法违

章种类

税款征收类

26.骗取出口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骗取税款不满5万元的

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骗取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骗取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处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骗取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27.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人身伤害且主动缴纳税款、滞纳金的

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人身伤害,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的

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人身伤害的

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8.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仅适用于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50万元以下的

金额超过5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9.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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