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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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范

一、养老保险登记

(一)参保登记

1、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业务人员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登记,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4)其他证件和资料。

注:

参保单位人数在5人以下的,原则上不允许单独立户,而应按照个人参保的方式放入零散户或个休工商户进行管理。

2、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业务人员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

(3)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其他证件和资料。

3、参保单位分户、兼并手续的办理

(1)原参保单位需要分户参保的,由原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分户申请,并提供新开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成立文件、法人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到参保管理科室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分户手续。

(2)由于参保单位体制变化,需要合并参保户头的,由兼并单位提出书面兼并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批准兼并文件,到参保管理科室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兼并手续,同时注销被兼并单位。

兼并的一方或双方单位有久费的,要先行清缴,如暂时不能清缴的,双方单位应达成解决协议,才能办理相关的手续。

(二)变更登记

1、参保单位在以下养老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业务人员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及账号;

(8)其他事项。

2、参保单位办理变更时需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2)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其他证件和资料。

3、业务人员对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后,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复核人员对上述办理事项予以审核。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经办人员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4、参保单位或个人要求对个人信息(如:

姓名、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等)变更时,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需提出更改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提供需更改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更改内容涉及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认定的,还需提供劳动部门的审批手续,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业务人员进行审核,复核通过的,在计算机系统进行处理。

(三)注销登记

1、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业务人员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2)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

(3)跨统筹范围转出;

(4)应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2、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需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2)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3)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4)有关已结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证明。

(4)其他证件和资料。

3、业务人员审核上述表格、证件和资料,对表格填写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的,报主管领导签字,在计算机系统进行注销处理。

对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报上级批准后,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通知征缴、账户管理及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对个人账户记录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进行相关处理,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按有关规定结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等。

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加盖“注销”章,并按信息系统的操作要求,封存该单位的全部数据,复核人员对上述办理事项予以审核。

(四)验证和补证

1、养老保险机构定期进行养老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5)其他证件和资料。

2、业务人员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2)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3)申报缴费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

(4)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5)其他内容。

3、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申请补办手续时,业务人员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并予审核。

复核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

二、养老保险费申报与核定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企业缴费比例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8%缴纳。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执行企业缴费比例,雇主和雇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纳,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12%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缴费基数申报

1、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应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原件,由养老保险机构按照需求统一复印。

业务人员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及单位填报的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之和进行对比分析,对于《财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中工资总额与单位个人申报工资收入总额数据不相符的,要求单位写出书面情况,经审核后发现有问题的填制《稽核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移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转稽核科室作为养老保险稽核对象。

2、参保单位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由养老保险机构打印《职工养老保险年工资收入申报》空白表(或拷盘),发给参保单位,由单位填写职工工资情况,经职工签名报养老保险机构。

3、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时,由参保管理科直接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二)缴费基数核定

1、对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使用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业务人员对单位申报数据核定后,经复核人员审核,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汇总表》,作为单位年度缴费基数。

3、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分别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保底封顶。

4、对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或跨统筹范围转入的职工,按本单位首次发放工资的月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5、对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6、对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7、对停薪留职、企业内退职工、私营企业职工、不易掌握工资收入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核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养老保险费征缴

(一)编制征缴计划

月初信息管理人员根据业务人员上月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情况,编制征缴计划,生成应收台账。

征缴计划由业务人员打印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生成正式的《征缴计划表》,由征收人员进行征缴。

(二)养老保险费征收

1、单位缴费。

每月征缴计划产生后,征收人员根据征缴计划打印征缴单据《委托收款凭证》,将第一联留存,其余送参保单位开户行办理养老保险费征收。

参保单位用现金或其他方式缴费的,由征收人员打印征缴单据,财务人员根据不同类型实施收款,并开具收款收据。

2、征收人员根据养老保险费的到账情况,向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逾期拒不执行的,填制《建议劳动保障监察书》(和《申请劳动监察处理单位》及《缴费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表》各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其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

3、个人缴费。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凭参保证明到养老保险机构开设的个人窗口进行缴费,可选择按月、季、半年、年缴费方式,利用银行扣款方式进行缴费。

(三)登记台账

每月记账人员根据实收票据登记实缴台账,信息管理人员根据应收台账编制欠费台账。

(四)补缴欠费

1、单位补缴

(1)征收人员根据养老保险欠费台账,打印《委托收款凭证》,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需加收滞纳金的按规定进行加收。

(2)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征收科室核实后与其签订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协议。

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①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②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③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④企业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⑤欠费单位进行改制的,与改制单位签订补缴协议。

2、个人补缴

(1)对有征缴计划的补缴人员,业务人员按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打印《个人补缴单》一式三份,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办理的手续进行复核,无误后在《个人补缴单》签字盖章,职工补缴后,由记账人员进行登账处理。

三份《个人补缴单》(业务、财务、补缴人员各留一份。

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一)建账与记账

1、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业务人员审核参保条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2、信息管理人员根据缴费信息记录个人账户,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间补记个人账户。

3、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信息管理人员根据业务人员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4、信息管理人员每年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记账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账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账户。

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范围内转入、转出的,由原单位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一式三份,职工调出、调入单位盖章后,报送养老保险机构,业务人员核实无误后在申报表签字,打印《职工本地流动关系转移表》一式三份。

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办理手续进行复核,无误后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和《职工本地流动关系转移表》签字盖章,《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和《职工本地流动关系转移表》由养老保险机构和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各留一份。

参保人员在县(市、区)之间或县(市、区)与市直之间流动的,办理手续同上,上述《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和《职工本地流动关系转移表》应填报、打印四份,调出单位、调入单位、转入、转出养老保险机构各留一份。

2、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调入前由调入单位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一份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携带职工档案和身份证到参保管理科办理,审核通过后,由调入单位填写银行账号并通知职工在异地办理调出和基金转移手续。

财务人员应确认转入基金到账情况,基金到账后,财务人员在基金转移单上注明并签章,由调入单位填写《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携带调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和《职工历年度缴费基数》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报送养老保险机构,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办理手续进行复核,无误后在《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签字盖章,业务科室、参保单位各留一份,从次月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对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人员,按要求办理转入手续,从调入次月起建账户,以前年度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4、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到外省、市,由原单位填写《职工调往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两份,调出单位盖章后,同时提供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称、账号、开户行及接收函,报送养老保险机构,业务人员审核后打印《职工跨统筹(省内或省外)范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表》和《职工历年度缴费工资》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一式三份,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办理手续进行复核,无误后在《职工跨统筹(省内或省外)范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表》和《职工历年度缴费工资》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签字盖章,业务、财务、参保人员各留一份。

财务人员根据业务人员提供的基金转移单,审核后开具票据汇往参保人员调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账户处理

1、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单位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等有关证明、资料,填写《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三份,报养老保险机构,有久费的,必须首先补缴久费,业务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进行中断处理。

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办理手续进行复核,无误后在《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签字盖章,《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养老保险机构和参保单位各留一份。

中断缴费人员不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

2、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续缴的,单位应填写《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三份,有久费的,必须首先补缴久费,业务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进行续保处理,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办理手续进行复核,无误后在《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签字盖章。

《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养老保险机构和参保单位各留一份。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七、终止缴费账户处理

1、对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至法定退休时间,自领取待遇之月起,按规定从个人账户存储额中扣减个人账户养老金。

2、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应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对缴费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在职死亡、出国定居或等情况,注销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应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个人账户对账

1、养老保险机构每年7月起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并可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提供记账信息。

2、参保单位和个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核对后无异议的,参保单位将《对账单》发放给参保职工。

3、参保单位或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核对后提出异议的,业务人员予以复核,确需调整的,报主管领导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修改结果通知单位或个人。

九、待遇计发审核管理

(一)、待遇审核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其他待遇审核等环节。

1、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审核

对符合法定正常离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应首先提出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办理批准退休(职)通知书;缴费核定环节凭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退休(职)的通知办理缴费人数减少手续;待遇核定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有关信息,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放《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批表》,并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待遇审核环节要对申报人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按现行待遇计发办法计算相关待遇。

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待遇支付环节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意见后,记录参保离退休(职)人员信息,建立离退休人员档案,并按批准退休待遇的执行时间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2、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

当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依据所建立的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信息逐人填写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批表,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形成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台帐,并将待遇调整人员花名册传送给待遇支付环节实行社会化发放。

对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核申请。

待遇审核环节应予复核,并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待遇审核环节对有关资料进行重核后,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同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

3、一次性待遇审核

对缴费人员缴费不满15年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退休人员死亡等,待遇审核环节应为其办理一次性待遇审核手续,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A、身份证件;B、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C、死亡的,提供医院、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

对上述资料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应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

传送给帐户管理环节,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反馈到待遇审核环节复审,最后将复审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传递给待遇支付环节按规定的签批程序履行支付手续。

4、其他待遇审核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或死者家属办理申请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及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并填写《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待由待遇审核环节进行实地稽核后,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相关待遇,待遇支付环节按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的意见给予一次性待遇支付。

(二)、待遇支付管理

待遇支付包括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一次性待遇支付,其它待遇支付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环节。

1、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

(1)对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环节接到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信息后,应在当月将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的有关信息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机构,为离退休(职)人员开设基本养老金活期储蓄帐户和专用存折。

并通知离退休人员领取。

(2)待遇支付环节每月应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核定环节传来的对新增离退休人员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的相关信息,生成当月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台帐,并与待遇审核环节生成的支付记录进行核对。

确认无误后,生成报盘数据和《基本养老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转送给财务管理环节。

由财务管理环节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3)财务管理环节每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养老金发放报盘数据送至各社会化发放机构,同时将资金款项从“支出户”划转到各社会化发放机构养老金发放帐户。

各社发点应每月25日之前划入离退休人员储蓄存折。

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2、一次性待遇支付

(1)待遇支付环节应依据待遇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及时生成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报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财务管理环节。

(2)财务管理环节应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为付款凭证,向申领人支付一次性待遇,并向待遇支付环节反馈已支付一次性待遇信息。

3、其他待遇支付

(1)对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的支出,待遇支付环节应根据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批表》批准的意见,生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拨付单信息报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财务管理环节。

(2)财务管理环节以《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批表》和待遇支付环节生成的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待遇拨付单为发放凭证,向申领人发放其待遇。

4、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待遇支付环节应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时,要向参保单位或离退休(职)人员发出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时间、方式。

对确认已去世、失踪、被判徒刑等情形的离退休(职)人员进行待遇停付处理,并追缴已多领的养老保险金;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以待遇暂行支付处理,待提供资料符合条件后再恢复其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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