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一次性创业资助操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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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一次性创业资助操作办法

附件1

汕头市一次性创业资助操作办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一、资助对象及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

〔注:

1.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汕人社〔2011〕275号规定的对象范围确定。

2.本办法成功创业指创办初创企业。

“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3.资助对象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的,提出资助申请时须是在校或毕业5年内;资助对象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出资助申请时须是领取毕业证5年内。

以向人社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时间为界点计算。

4.资助对象属登记失业人员的,须先登记失业后成功创业;资助对象属就业困难人员的,须先登记失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成功创业。

5.各类资助对象须在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注册之日起6个月后、3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以向人社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时间为界点计算。

6.不享受资助对象:

符合条件合伙创业的人员,只能以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申请人,其余人员不享受创业资助。

二、资助标准

创业资助标准为5000元。

三、资助期限

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每家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只能申报一次。

四、资助来源

创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按创办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隶属关系,由所属的市或区(县)从各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五、资助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持下列材料(其中1-5一式2份)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1.《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附件1-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的应提供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学生证复印件;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的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属留学回国人员的应提供国家教育部授权机构出具的最高学历(学位)鉴定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属登记失业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社保卡的,经批准可提供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凭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6.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登记享受补贴情况后退回)。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审验,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六、补贴审核及拨付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按月集中汇总审核,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在《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提出拨款意见,连同审核完毕的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到同级人社部门,由同级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七、其他事项

创业资助发放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申领一次性创业资助人员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登记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内容。

附件:

1-1.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

 

附件1-1

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申请日期: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就业创业证号(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填写)

 

人员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请在选项前空格内打“√”,只能选一项)

学生证号(在校生填写)

 

毕业证号及毕业时间(毕业生填写)

院校名称(在校生或毕业生填写)

 

创办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

 

税务登记证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其他)及登记注册时间

 

社保登记证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社会保障卡)

 

申请补贴金额(元)

 

申请人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内容及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无误。

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审核意见

根据(文号),经审核,申请人符合申领创业资助条件,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

经公示无异议,同意报财政部门复核拨款。

经办人:

初审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汕头市创业租金补贴操作办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注:

1.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2.补贴对象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的,提出补贴申请时须是在校或毕业5年内;补贴对象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出补贴申请时须是领取毕业证5年内。

以向人社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时间为界点计算。

3.补贴对象属登记失业人员的,须先登记失业后成功创业;补贴对象属就业困难人员的,须先登记失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成功创业。

4.各类补贴对象须在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初创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以向人社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时间为界点计算,可按年度连续申请补贴至满3年。

中途有年度中断申请的,后续年度的申请须在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初创期内。

5.不享受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合伙创业的人员,只能以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申请人,其余人员不享受租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

租用经营场地的年租金大于或等于4000元的,按每年4000元给予租金补贴;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发生租金数额给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租金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四、资金来源

创业者申请租金补贴,按创办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隶属关系,在所属的市或区(县)从各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五、补贴申请程序

本项目按年度申请。

申请时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其中1-7一式2份):

1.《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2-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的应提供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学生证复印件;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的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属留学回国人员的应提供国家教育部授权机构出具的最高学历(学位)鉴定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属登记失业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指定的银行账户凭证复印件);

5.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6.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8.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登记享受补贴情况后退回)。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审验,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六、补贴审核及拨付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按月集中汇总审核,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在《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提出拨款意见,连同审核完毕的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到同级人社部门,由同级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七、其他事项

租金补贴发放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申领人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登记享受补贴内容。

 

附件2-1:

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

 

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申请日期: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税务登记证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其他)及登记注册时间

 

社保登记证号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就业创业证号

 

人员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请在选项前空格内打“√”,只能选一项)

联系电话

 

学生证号

(在校生填写)

 

毕业证号及毕业时间(毕业生填写)

 

租用合同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补贴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补贴金额(元)

 

申请人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内容及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无误。

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审核

意见

根据(文号),经审核,申请人符合申领创业租金补贴条件,给予租金补贴共元。

经公示无异议,同意报财政部门复核拨款。

经办人:

初审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1

附件3

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操作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个月以上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注:

1.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2.首次申请补贴时,要求创办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在初创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以向人社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时间为界点计算。

可根据吸纳情况多次申请,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二、补贴标准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吸纳就业人数以初创企业提出申请时实际在职人数(不含创办人)为准;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

三、补贴期限

同一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所吸纳的人员只能申报一次补贴,再次吸纳同一人员不能重复申请补贴。

四、资金来源

初创企业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创办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隶属关系,在所属的市或区(县)从各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五、补贴申请程序

本项目按年度申请。

申请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其中1-7一式2份):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2);

2.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5.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指定的银行账户凭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8.招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登记享受补贴情况后退回)。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审验,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六、补贴审核及拨付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按月集中汇总审核,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在《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提出拨款意见,连同审核完毕的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到同级人社部门,由同级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七、其他事项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招用人员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登记享受补贴内容。

附件3-1: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附件3-2: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3-1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其他

登记注册日期

税务登记证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补贴

人数

申请补贴金额(元)

申请单位承诺

本单位承诺所填内容及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审核

意见

根据(文号),经审核,申请人符合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条件,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共元。

经公示无异议,同意报财政部门复核拨款。

经办人:

初审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3-2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表编号: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社保缴费时限

(年月日-年月日)

申请补贴金额(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附件4

汕头市创业孵化补贴操作办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孵化服务的,应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

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注:

1.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创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

2.孵化成功是指孵化基地内的创业者,在书面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二、补贴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每户一次性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资金来源

初次认定创业孵化基地为市级的,补贴资金由市级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初次认定创业孵化基地为区县级的,补贴资金由区县从各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四、补贴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持以下材料(一式2份)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附件4-1)、《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附件4-2);

2.入驻创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3.入驻创业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5.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等资料。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审验,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五、补贴审核及拨付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按月集中汇总审核,于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在《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提出拨款意见,连同审核完毕的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到同级人社部门,由同级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附件:

4-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4-2.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

 

附件4-1

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申请日期:

创办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

(或其他)

孵化基地

名称

负责人

 

联系人

孵化基地

地址

联系

电话 

签订孵化

服务协议

人社部门

孵化服务

协议签订

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成功孵化

户数

申请补贴金额(元)

申请单位

承诺

本单位承诺所填内容及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审核

意见

根据(文号),经审核,该基地共成功孵化创业实体户,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共元。

经公示无异议,同意报财政部门复核拨款。

 

经办人:

初审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2

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表编号:

序号

入驻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日期

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

服务协议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申请补贴金额(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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